.....好啦,廢話也不多說,既然大陸地區仍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處敵對狀態,原本就該釐清誰是真正「我的祖國」。根據上述《兩岸條例》的內容,「台灣人民不得與大陸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團體及涉台機關有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那好,本人就要指出一項比歐張姊妹對台禍害更大的「兩岸人民合作行為」,那就是有中資背景,蔡英文表哥王光祥對大同經營權的染指行為,也就是大同市場派與公司派的股權鬥爭。
事實上,這個有中資背景的市場派,尚有蔡友友的東森電視台董事長林文淵;原本岳父在大陸經商,書籍在對岸出版的黃國昌,也是市場派推薦的獨董,似乎已然退出。不管如何,市場派的「通共合作」,已逾越蘇內閣的「統戰恐慌」。
先拿兩個例子相比,一個是純人民的兩岸娛樂交流,唱的是〈我的祖國〉,除了象徵性爭議外,並沒實質損害;且根據憲法,兩岸本屬同一「祖國」,只是「子國」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中華民國;甚至為本人偏愛的中華國協,就要靠有智慧的後人協商了。
反觀大同中資入股案,一旦成形對台灣的傷害是實質的、立即的,且不可逆的。怎說?大同持有台灣廣大的土地利益,一旦背後有共產黨背景的地產大亨任國龍,透過合作夥伴,也就是蔡英文表哥的王光祥,入台炒土地,那不就會傷到小英的核心支持者、無殼的嫩覺青嗎?
此外,大同握有從國防機關、總統府加五院及人民身份證等敏感性資料,一旦被蔡英文家族所支持的中資集團染指,未來本島採用新型電子身份證當下,很有可能會採用大同的資料系統,那這不就意謂著,老共髒手就能伸進台灣所有階層的資料嗎?
.......不但屁都不放,一度奪得經營權的大同公司派,居然被蔡英文所掌控的經濟部、財政部、證交所、金管會、投保中心、司法體系,以天羅地網的方式,鋪天蓋地的打壓「台灣精神」,硬就是要讓有共黨連結的市場派給逆轉勝。所以,愛台灣還是會認血緣的,當貴族的不但能賣,還會以最速件辦理。
https://accrcw75.pixnet.net/blog/post/69321898
其他晚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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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 羅 大陸 愛 下 電子 書 在 Vangie 鄧穎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長文慎入⚠️
睇晒🔞頁紙,我終於明白點解林鄭同建制派呢兩個星期完全唔夠膽話自己睇過呢份嘢。因爲佢比送中條例強千百倍…
我就唔會對佢評論,因爲我唔係法律專家,亦都有機會畀人批鬥成犯法… (你懂的…) 但係其中一部分相對上敏感嘅條文 (其實差唔多全份都係...),就趁呢個機會列出嚟解釋等大家小心唔好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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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 即係可以黑箱作業,兼冇得上訴,阿爺話你犯法就係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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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
--- 即係内地委派嘅人話事囉…林鄭?人頭嚟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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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 城管制度正式實行,内地警察可以落香港執法,第日記住隨身攜帶一疊人仔先好出街。💸 P.S. 嗱嗱嗱,我哋愛國所以要用人民幣咋!唔好諗錯隔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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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
--- 可以任用大家嘅公帑請城管,各位係咪好興奮可以交稅呢!立法會?財委會?乜嚟㗎?食得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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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到底點先為之犯法呢?
20)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 任何人講或同「港獨」扯上關係,可以處無期徒刑
.
21/23)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 捐錢畀黃圈🟡都可以係犯法,最高判十年
.
22-4)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 圍堵政總,都可以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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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 前線勇武,發動DDoS嘅網友💻,全部可以處無期徒刑,連登應該都可以收皮,因為網上言論談及呢啲都係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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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解今朝早,黃之鋒、羅冠聰、周庭、敖卓軒突然退出眾志?因爲只要佢哋一同任何外國媒體或者領事接觸,全部都可以即時收監。佢哋幾個爲咗保護啲細嘅,要走都係好能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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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支持外國對中共進行制裁都係違法,即係話,黃之鋒、何韻詩呢啲只要一行入美國領事館,即時可以收監。
29-5)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 唔準鬧政府!唔準鬧政府!唔準鬧政府!好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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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有,龍門冰室今朝話要脫離黃色經濟圈真係好弔鬼,因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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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因犯本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 所有黃色經濟圈嘅朋友,都可以畀人吊銷牌照,執笠啦!不過龍門可能反而冇事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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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住你話,咁啲藍絲打人咪一樣係恐怖襲擊?你錯啦!因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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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 藍絲、白衣人、黑社會殺人放火、打人斬人、通風報信,都可以有免死金牌!!!🥇 689突然咁夠膽懸紅100萬搞批鬥就係呢個原因!不過當然...呢條友出咗名走數,篤完灰有冇錢收到呢啲就自己諗清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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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9月嘅立法會選舉將會係建制派嘅天下!因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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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 無限DQ輪迴,所有民主派嘅都可以唔使選啦!只要七八月之間全部民主黨、公民黨、工黨等等民主派一律告叛國或者參與恐怖襲擊,就全部自動喪失資格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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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話,我住海外嘅,唔關我事!咁你就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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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37)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38)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 適用本法。」
--- 就算你離開咗香港,唔係香港人,總之乜都可以拉你!晌飛機度講過嘢都可以拉㗎~✈️ 最好笑嘅係,根據呢條條文,所有美國國會議員、侵侵、安倍、彭定康、etc etc嘅人全部都犯咗國安法,即係只要佢哋任何一個嚟香港,可以即時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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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有啲人仍然會話,我小心啲咪得囉!到最後都仲可以上法庭爭辯㗎嘛!(傻豬嚟嘅,阿爺話你係就係㗎啦!) 咁到底點樣判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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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 「…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 唔畀新聞報導📰🗞,更加唔畀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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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 只要阿爺想,随時可以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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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 鍾意嘅話,可以連陪審團都Bye B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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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6)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 阿爺可以隨時的你上大陸審!你係冇得嘈㗎!到時明正言順,連洗頭艇都慳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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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 城管同公安,凌駕一切香港法律,話點就點,打橫嚟行都仲得呀~ 特權仲多過香港差佬!黑警?濕濕碎啦!
最後,附則仲有講到明,呢條國安法凌駕其他一切香港法律,兼且阿爺擁有終極解譯權,即係話個龍門佢鍾意點擺都得,仲可以設立「勞役中心」、「教導所」、「感化院」、等等,我哋嘅祖國真係強大到不得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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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嚟呢度,只能夠同大家講… 自求多福啦!😏
P.S. 不過咁講,阿爺其實好大量嘅!冇話要設追溯期!!!係咪好感恩呢?但係講真,佢而家話冇啫,一個屈尾十,想點都仲得㗎!所以記住要愛國愛黨,效忠習大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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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嘅隨時Share
#好過乜都唔知變犯法
#唔識國安法 #乜都係犯法
鬥 羅 大陸 愛 下 電子 書 在 梁文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睇咗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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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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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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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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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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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 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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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6)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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