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從林鄭月娥上述的語言「偽」術,即可清楚見到一個由中共操控的特首,其言論之反智,已達到從根本上都無法解釋的地步;事實上周庭從未發表過任何支持港獨的言論,其政治聯繫的香港眾志,更是眾所周知從不支持港獨,長期被港獨、本土派攻擊,指其組織領袖都屬「大中華」與反對港獨,請問又何來政治意識形態「明顯有事實根據」去違反《基本法》和甚麼「一國兩制精神」?更可笑的是「地方自治」本身就是「一國兩制精神」,所謂「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就是由提出一國兩制的鄧小平發明,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二)承諾:「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因此甚麼時候開始,連「地方自治」也變成了「違反基本法」呢?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說「香港是一個主權國家的地區,如果你話要公投,咁就要全中國14億人公投,你諗吓香港有冇機會可以自決?」請問林鄭月娥,范徐麗泰這種鼓吹中國公投的言論,又是否違反《基本法》?反過來如果我們支持范徐麗泰,支持全中國公投香港的前途,又是否會被選舉主任指是「違反基本法」?事實上香港眾志所支持的「自決」,正可符合范徐麗泰口中的全國公投,也符合鄧小平對五十年不變的保證──因為《中英聯合聲明》的保證只有50年,2047年後的香港要實行何種體制,包括與中國實行「一國一制」,甚至有如當年中共支持外蒙古獨立,只要是「全國人民」所「支持」,這就根本不違反《基本法》。
民主派議員在立法會質問林鄭月娥,是否禁制香港眾志的成員一世不得參選,林鄭月娥回應說:「每一次的選舉都是獨立的選舉,要視乎當前的事實及法律而決定,難以保證法律一生一世不會變,要就此作標準答案是強人所難。」──原來香港人從不知道香港法律由2016年至2018年,在未經任何立法程序的情況之下,法律已完全改變!即使2016年的人大釋法內容,也只是對立法會議員宣誓內容作解釋而已,何時改變了香港參選權的法律?法律當然不會一生一世不變,但要改變法律,就必須有改變法律的程序,包括一、立法程序;二、普通法下法官判案;三、以符合法律的方式由終審法院邀請中共人大釋法去解釋法律條文不清楚的地方;當一條法律可以根據「當前的事實」而隨便搬龍門,這就根本不是法治,而是人治。當選舉主任對陳國強所說支持的港獨,都會以書面去查問究竟甚麼是港獨的時候,特區政府卻連問也不問,甚至完全不給予周庭解說的機會──例如其自決是否包括中國人民,或者是否承諾在2047年之前反對港獨等;亦因此林鄭越是否認,真相越是清楚:這是中共所決定的,要剝奪香港眾志參選權的陽謀。(節錄,全文按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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