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關心的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針對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經專案小組密集多次專案會議討論後提出計畫,說明如下:
一、本案訓練性質定位為「警察教育條例」之進修教育,於警察大學警佐班增開第4類班期,受訓4個月;為兼顧警力運用及教育訓練品質,以在警察大學教育訓練2個月及在實務機關實習2個月內涵辦理,並規劃自108年起至110年止3年內分梯次完訓。
二、依據解釋文擇優任用、用人唯才之精神,完訓人員將採「原機關候缺派補、擇優陞任」,警察人員則考量個人意願及因部分機關職缺有限,得於現職機關候補他機關職缺方式派補,以兼顧其派任的權益及家庭生活的穩定。
三、積極推動以適時、適度增加地方警察機關巡官員額方式,改善基層員警陞遷體制及職務結構,增加員警陞遷機會,並持續與相關部會溝通以尋求支持,朝修改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方向努力。
四、本案17位聲請人將於警佐班第4類修正程序完成後,可望於107年度調訓完畢。
經調查統計符合該案調訓資格計有6,936人(含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為顧及調訓期間之警消人力彈性運用,除聲請人優先調訓外,另具有考試院98年訴願決定至警察大學受訓4個月(特別訓練班)之資格人員,列第2階段分梯次調訓,其餘人員列第3階段調訓,並依考試年度分梯次於108年起調訓。
【內政部新聞稿】保障99年以前三等警察特考人員權益 葉俊榮:110年前分梯次訓練補齊升遷資格
https://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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