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唱歌都遭遇一些爭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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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立法會補選 在 BBC News 中文(繁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香港歌手黃耀明涉嫌選舉舞弊案,今日(8月5日)於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於法庭上指,考慮被告背景後,律政司同意以自簽保守行為,不提證供起訴黃耀明。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黃耀明以二千元自簽保守行為,為期18個月,期間要行為良好,保持公眾安寧。
黃耀明被指於2018年立法會補選期間,出席香港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的競選集會期間表演,誘使選民投票。
2018年立法會補選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堅離地球YouTube:突發時空🇭🇰】藝人黃耀明被廉政公署拘捕,繼而被正式落案起訴,罪名是「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即「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誘使他人投票予候選人」。翻查資料,他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期間為區諾軒站台,在競選晚會唱了兩首歌《每日一禁果》和《It’s My Party》,並呼籲選民投票支持區諾軒。既然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外人自然難以評論,但任何正常人還是會思考:究竟甚麼是「娛樂」?這條法律明顯沒有定義,而根據早前另一宗廉署案例,「街頭藝人」提供的也是娛樂,可見定義不局限於職業藝人。然則建制派選舉集會安排的演唱,為什麼不是「提供娛樂」?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1zcT95WOAw&feature=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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