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危機一爆難收】
記得人大釋法之後眾多名人發言之中,我獨對胡國興法官的話留下深刻回憶。他說︰「有權,唔好用咁盡。」釋法不單是威嚇,也是對香港法治的強姦,姦一次猶會抗拒,港人現時是被輪姦之後的心態,對整個「一國兩制」失去信心,港獨思潮只會更盛。
反對港獨的民主派,雖然是今次被DQ 4人的受害者,但由於他們在游蕙禎及梁頌恆被DQ時的劃清界線,落井下石態度,今天本土派不會以激進行為支持泛民,結果會是如何?泛民、港府及中共未知後果的嚴重性。
中共的釋法是一項政治手段,將政治問題(要打擊港獨)用司法手段解決,始作俑者是梁振英及袁國強這組合,而香港的法官選擇不作抗拒而且充分合作,在佔中要靠法庭的禁制令作解決的手段一役已知大勢,近來重判街頭抗命者的做法,完全符合習大人的三權合作呼籲,也已是本城民間社會對法治一致觀感。
筆者個人對法官這個行業的表現沒有太大的失望。法哲學中充分解讀了法官與法律在這情況下的態度,是所謂法律形式主義(Legal Formalism),既法官只是形式地解讀法律條文,加以執行,一視同仁,便是完成責任。立法的不是法官,是人大,釋法的權也在人大,人大要用盡權力,要狎玩香港的法制,只要過到良心一關,法官照法律判刑並無大問題,道德良心標準人人不同,有一天筆者因為寫了支持港獨的文章違法被判刑,也只會怪立法者,不應指摘法官,除非法官判罪是兩套標準,區慶祥顯然沒有前後不一致的兩套標準。
如果區官判案符合中共要團結大多數,打擊一小撮(港獨分子)的政治目標,而尋找理由放生後4位議員,只針對前梁游二人,泛民當然額手稱慶,大讚區官英明,維護了三權分立,筆者反而心寒。現在區官冷酷地、一視同仁地DQ 4人,判詞中的邏輯也與從前一致,這倒是肯定了法治的另一重要價值,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雖然只是形式主義上的平等,但遊戲規則一致當然勝過次次不同。
泛民要抵抗政治檢控,對手當然是港府及中共。當前搞笑的情況是,梁山英雄已經下山求大和解,而朝廷亦見好就收,更換了一個有商量的林鄭月娥,林鄭表明不會再以政府名義入稟DQ更多議員,這是仁至義盡的態度,但政府無法阻止民間有更多的人入稟要求DQ其他議員,當下就有朱凱廸及鄭松泰被市民入稟並排期本月26日進行初次提訊。
據報道,有愛國市民(若他們堅持到底是真愛國,聽中共勸說收手者,證明只是打手)會很快入稟DQ同類情況的陳志全、張超雄、林卓廷、朱凱廸、鄺俊宇、鄭松泰、邵家臻及尹兆堅。這是天大喜訊,民主有望焉;因為梁山英雄終於被迫再上山搞革命,不是選民選了他們就佔據位置,表面反共,背地裏投降被招安搞大和解。
筆者也希望高院及上訴庭眾法官一以貫之,人人平等,照樣DQ這10名議員;要麼有創意地做個人權至上、民主理念至上的自然法思維法官,要麼就形式主義到底,法官的責任只是依法公平地判案,政治問題留待政客解決,這自然也是法治精神重要一環。
政府不能壟斷司法遊戲權
筆者教了多年法律,法制原則十分純熟,這裏也幫一般市民補補課。法治是講究邏輯性的。按回歸前的李妙玲案(1995),法庭已經接受普通選民在憲制性的訴訟中有出庭參訟的資格(Locus standi)。也就是說,今天有任何普通市民要入稟香港法院申請DQ上述10名泛民議員,法庭不應拒絕他們的入稟,要認真聆訊,而政府根本上就無權阻止。
已被DQ的梁國雄呼籲港府在他上訴時不答辯送回他議席,是他對法治一貫一知半解的表現。政府無權阻止公民參加抗辯或重新入稟。自己玩了無數次JR的梁國雄應該知道,政府從來不能壟斷司法的遊戲權!
筆者想過林鄭政府可否一次過解散立法會重選,由選民作出決定。但細看《基本法》,她無權這樣做,除非建制派議員配合她否決一項重要法案。一來建制派不會,二來誰賠償已經是議員的建制派要重選的費用?又誰能保證他們可以選回當本來就是合法當選任期4年的議員?
這個憲制核彈其實已經爆發,完全不可收拾。按現有法制,行的是所謂先例約束後案的制度(Stare decisis)。在梁游案中段釋法,上訴庭已經考慮了釋法的效果,區慶祥法官在4人DQ案中也已經充分解釋了立法會宣誓的過程要真誠、莊重並追溯到2016年10月12日的原則,已是同類案件的鐵律。4人上訴是多此一舉及浪費金錢,唯一作用是有利補選能分開進行。泛民律師再挖空心思想些小學雞理據,只是引人發笑,法律上無助4人任何機會。
其後的10人呢?一視同仁!這可能不是北京的原意,但事情的發展非以官員一時的意願可以阻止,北京也未必有大意欲阻止。結果會否引發一場更大規模的公民抗命,迫使解放軍出營?筆者不願在這一時刻推論太遠,但不會假設不會。
唯一可能阻止憲政危機惡化的發展是終審法院在梁游案中以不應追溯為法律理由判二人得直,所以泛民所有捐款只須投資於梁游案,之後聽天由命。
stare decisis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憲政危機一爆難收】
記得人大釋法之後眾多名人發言之中,我獨對胡國興法官的話留下深刻回憶。他說︰「有權,唔好用咁盡。」釋法不單是威嚇,也是對香港法治的強姦,姦一次猶會抗拒,港人現時是被輪姦之後的心態,對整個「一國兩制」失去信心,港獨思潮只會更盛。
反對港獨的民主派,雖然是今次被DQ 4人的受害者,但由於他們在游蕙禎及梁頌恆被DQ時的劃清界線,落井下石態度,今天本土派不會以激進行為支持泛民,結果會是如何?泛民、港府及中共未知後果的嚴重性。
中共的釋法是一項政治手段,將政治問題(要打擊港獨)用司法手段解決,始作俑者是梁振英及袁國強這組合,而香港的法官選擇不作抗拒而且充分合作,在佔中要靠法庭的禁制令作解決的手段一役已知大勢,近來重判街頭抗命者的做法,完全符合習大人的三權合作呼籲,也已是本城民間社會對法治一致觀感。
筆者個人對法官這個行業的表現沒有太大的失望。法哲學中充分解讀了法官與法律在這情況下的態度,是所謂法律形式主義(Legal Formalism),既法官只是形式地解讀法律條文,加以執行,一視同仁,便是完成責任。立法的不是法官,是人大,釋法的權也在人大,人大要用盡權力,要狎玩香港的法制,只要過到良心一關,法官照法律判刑並無大問題,道德良心標準人人不同,有一天筆者因為寫了支持港獨的文章違法被判刑,也只會怪立法者,不應指摘法官,除非法官判罪是兩套標準,區慶祥顯然沒有前後不一致的兩套標準。
如果區官判案符合中共要團結大多數,打擊一小撮(港獨分子)的政治目標,而尋找理由放生後4位議員,只針對前梁游二人,泛民當然額手稱慶,大讚區官英明,維護了三權分立,筆者反而心寒。現在區官冷酷地、一視同仁地DQ 4人,判詞中的邏輯也與從前一致,這倒是肯定了法治的另一重要價值,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雖然只是形式主義上的平等,但遊戲規則一致當然勝過次次不同。
泛民要抵抗政治檢控,對手當然是港府及中共。當前搞笑的情況是,梁山英雄已經下山求大和解,而朝廷亦見好就收,更換了一個有商量的林鄭月娥,林鄭表明不會再以政府名義入稟DQ更多議員,這是仁至義盡的態度,但政府無法阻止民間有更多的人入稟要求DQ其他議員,當下就有朱凱廸及鄭松泰被市民入稟並排期本月26日進行初次提訊。
據報道,有愛國市民(若他們堅持到底是真愛國,聽中共勸說收手者,證明只是打手)會很快入稟DQ同類情況的陳志全、張超雄、林卓廷、朱凱廸、鄺俊宇、鄭松泰、邵家臻及尹兆堅。這是天大喜訊,民主有望焉;因為梁山英雄終於被迫再上山搞革命,不是選民選了他們就佔據位置,表面反共,背地裏投降被招安搞大和解。
筆者也希望高院及上訴庭眾法官一以貫之,人人平等,照樣DQ這10名議員;要麼有創意地做個人權至上、民主理念至上的自然法思維法官,要麼就形式主義到底,法官的責任只是依法公平地判案,政治問題留待政客解決,這自然也是法治精神重要一環。
政府不能壟斷司法遊戲權
筆者教了多年法律,法制原則十分純熟,這裏也幫一般市民補補課。法治是講究邏輯性的。按回歸前的李妙玲案(1995),法庭已經接受普通選民在憲制性的訴訟中有出庭參訟的資格(Locus standi)。也就是說,今天有任何普通市民要入稟香港法院申請DQ上述10名泛民議員,法庭不應拒絕他們的入稟,要認真聆訊,而政府根本上就無權阻止。
已被DQ的梁國雄呼籲港府在他上訴時不答辯送回他議席,是他對法治一貫一知半解的表現。政府無權阻止公民參加抗辯或重新入稟。自己玩了無數次JR的梁國雄應該知道,政府從來不能壟斷司法的遊戲權!
筆者想過林鄭政府可否一次過解散立法會重選,由選民作出決定。但細看《基本法》,她無權這樣做,除非建制派議員配合她否決一項重要法案。一來建制派不會,二來誰賠償已經是議員的建制派要重選的費用?又誰能保證他們可以選回當本來就是合法當選任期4年的議員?
這個憲制核彈其實已經爆發,完全不可收拾。按現有法制,行的是所謂先例約束後案的制度(Stare decisis)。在梁游案中段釋法,上訴庭已經考慮了釋法的效果,區慶祥法官在4人DQ案中也已經充分解釋了立法會宣誓的過程要真誠、莊重並追溯到2016年10月12日的原則,已是同類案件的鐵律。4人上訴是多此一舉及浪費金錢,唯一作用是有利補選能分開進行。泛民律師再挖空心思想些小學雞理據,只是引人發笑,法律上無助4人任何機會。
其後的10人呢?一視同仁!這可能不是北京的原意,但事情的發展非以官員一時的意願可以阻止,北京也未必有大意欲阻止。結果會否引發一場更大規模的公民抗命,迫使解放軍出營?筆者不願在這一時刻推論太遠,但不會假設不會。
唯一可能阻止憲政危機惡化的發展是終審法院在梁游案中以不應追溯為法律理由判二人得直,所以泛民所有捐款只須投資於梁游案,之後聽天由命。
stare decisis 在 恐龍推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暈船中的少男少女滿常JNOV的,對夢中情人的行為都用Summary judgment,標準都用Rational basis review,事後回想總是覺得自己很蠢,但仍然是不斷重演,根本stare decisis。
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the verdict, also called judgment non obstante veredicto, or JNOV, is a type of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JMOL) that is ordered at the conclusion of a jury trial.
不管了啦~ 我就是要用英美法梗 不懂去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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