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 //曾任職傳媒工作多年的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說,短時間內收集到近5.9萬人簽名,反映香港人支持香港電台和新聞自由。她指,港台內部明明已完成對利君雅的投訴調查,現時突然又要重啟,「連法律上都無double jeopardy,雙重審訊」。
//毛說,事發至今逾半個月,港台仍未能清楚交代重啟調查的理據,反映背後有更高層的人士施壓,亦質疑事件是針對利君雅本人,因她曾問過被政權認為是「政治不正確」的問題。她指,中共最愛箝制意識形態,新聞界定必受壓,首當其衝的自然是「用公帑營運」的港台,重申公帑是納稅人的錢,不是港府或林鄭的錢。//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12/ALLUF7ANDJFOPJSL7ZI5BKMCPY/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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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 jeopardy法律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府報告隻字不提雙重刑罰、打算立國歌法時設追溯力,左隱右暪聯合國】
政府就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準備向聯合國提交第四份報告,早前在赤柱監獄服刑的村長,乘著保釋外出的機會,出席立法會公聽會。他以第一身受害人講述,因律政司掛名以刑期覆核而重判「13+3」,令十二個國際法律權威批評香港實行 Double Jeopardy (雙重刑罰)作例證,說明香港的人權狀況嚴重倒退。他又細述在上次向聯合國提交人權報告至今,香港特區政府踐踏公民權利及人權自由所做過的種種醜事,要求政府不要向聯合國提交報告,以免自暴其短,淪為國際笑話。村長稱要麼不要提交報告,如果要提交就把所有人的異議全部寫進報告中。
發言全文:
我是黃浩銘,我是在赤柱監獄中走出來的,不過我沒打算談監獄中的事情。
今天本來在陳寶瑩女士發言前,我是想叫政府今次不要再交這份報告,原因是因為政府是交不出來的,七年以來有這麼多的醜事發生,有白皮書、 8‧31 人大決定、確認書、DQ議員、刑期覆核13+3、一地兩檢,遲些還有國歌法及廿三條,香港政府可以交甚麼出去呢?我原先想叫你們不要交報告了,不過諗諗吓又改變了主意,我認為政府應該將我們的異議,即公聽會上所有人提出的異議,全部清楚列入報告中。事先聲明,政府的報告應該包含我們的異議,不要在這兒整色整水。
我今天看完政府草擬的報告,跟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兩份併在一起細看,兩份報告根本不對嘴的。聯合國那份第5段所寫的是:「一個非司法機構對基本法解釋約束力的機制,必然削弱及破壞香港法治及司法獨立」政府的報告可是沒有回應過這一點。還有,第6段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建議,政府撤回對於公約第25條(乙)的保留,意即是指特區政府應給予香港人有全面普選,取消功能組別,特區政府在此項上亦是亳無回應。除此之外,有關警權的問題及有釋囚表示被懲教人員「䞾騭」的事件,政府的報告中也是隻字久奉。還有第1條,現在雖然是諮詢,但我都不知道政府想說甚麼?政府還說要按第25條向聯合國委員會講述,講乜鬼吖!政府份報告入面咩都無提!政府都不敢去回應人家的報告!
還有第15條,政府自己在第34段,關於刑事罪沒追溯力此項上,特區政府竟寫上:「告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有關這追溯力條文的情況沒有重要發展。」當然有重要發展啦!林鄭月娥不是說了國歌法是可以追溯的嗎?為何不寫進去?你話畀聯合國聽香港有幾醜呀嘛!為何刑事案件會有追溯力?還有第41段,政府說針對人權委員會第10段會作出回應,我真的很想請教政府,對於公開集會的權利有什麼回應?寫清楚出來吧!
現在我和黃之鋒就是因為你們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給十二個國際法律權威指香港 Double Jeopardy(雙重刑罰),醜唔醜呀?是否告訴聯合國呀?唔該你們將我們的意見講清楚,我們的異議是值得保留的!
#人大釋法打壓人權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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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 jeopardy法律 在 霸氣娘娘-梁麗幗Yvonne Leu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平安夜浴血學生阿康被捕後記與民眾自救-----警察恥笑問:「你係咪睇得戲多呀?」】
自小雖不算循規導矩,但最大的麻煩也都是欠交功課而且放學後偷走希望逃過罰企(從未成功過,次次都要企返Double時間),但從來沒想過自己會有雙手被警察用手扣反鎖搜身、然後帶上警車送入警署羈留室的一日。2014年12月25日,我不是群眾運動裡的急救義工、我甚至不是示威者,我只是一個普通在酒吧過完平安夜獨自一人經過旺角的年輕人,但這晚上改變了我一生。
在唐樓,他們要求我戴上頭套,我堅決拒絕。在醫院,拘捕我的警員及警長彷如思覺失調,一時說你已被捕,無權要求在醫院打電話、要回到警署才能聯絡律師;一時告訴你反正我們攝錄隊已經拍低整個過程,何不從實招來;問他們是否正式警誡我、所講的全部都會成為呈堂證供,他們會語帶恥笑問「你係咪睇得戲多呀?」,我表示我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他們索性直接用粗口話你「痴撚線」。
回到警署,他們思覺失調程度更上一層樓。除了不停重覆以上所有對白,還會問你「有無溝女?有無叫雞?」,突然又問一句「你睇吓,你佔中嗰陣稱兄道弟嗰班咁嘅所謂朋友去曬邊呀?之前龍和道你有無份呀?」。由被捕至保釋期間整整八小時,每字每句都是心理角力。稍失自信或有絲毫鬆懈而認罪,無論你有否犯法,上庭也百辭莫辯。不停疲勞轟炸、加上與外界失去聯絡,實情是你的確會懷疑身邊的朋友都往哪裡去了。
獲釋後,拖著疲累的身驅加上頭上的兩針,SIM CARD與SD CARD「不翼而飛」。剛連上家裡WIFI的手機突然彈出幾百個NOTIFICATIONS,大家都從不同媒介得悉我被捕。有小學同學、不常聯絡的中學同學、戰友,後來還得悉被捕的消息早已在中學老師間廣傳 - 他們對我的清白沒有半分疑慮。
我是其中一個幸運的被捕者,才一一回覆所有訊息和在社交網站報平安,放下手機打算大睡一場,就開始收到來自不同泛民主派政團的法律支援,大概是血流披面的形象夠煽情吧。即使三個月過後的今天,要在社交媒體廣傳訊息,也是一呼百應,短短兩三小時就有超過一千個likes,我很少用likes來量化感情,但知道至少有一二千人記得那天受傷的男孩,只能說由衷感激。
被捕並不光彩、也不好受。我不是唯一被誣蔑的其中一人,還有很多很多義士,他們沒有記者的鎂光燈照著來證明自己清白之驅、也沒有政黨民團主動提供法律支援,甚至馬上「割蓆」,要獨自面對繁雜的法律程序。過往幾年接受新聞學的教育和訓練,學懂了求真、也學懂質疑傳媒求真的立場。公民記者乃大勢所趨,但正如無相關牌照就不能駕駛巴士,沒有受過最基本的訓練,我個人認為總不能人人都能夠自稱記者,然後以「新聞自由」為名要求進入採訪區云云;但科技一日千里,有片有圖有真相卻是絕對。只要人人手執真相,加上勇於為戰友提供證據甚至出庭作供,任黑警如何夾口供、如何扭曲事實,在法官席前他們只會自曝其短。
非常時期、非常手段,我並不反對「以武制暴」,但前提是要自行承擔後果;就如「光復上水」中小女孩大哭一幕,道德上或有對錯難分的灰色地帶,但法律上是非黑白卻是壁壘分明。有犯法就是有犯法、無犯法就是無犯法,清白就是清白。一位在立陶宛留學的印尼朋友知道我出事後曾經問我,怎麼你的高等院校都不為你出頭、為你撐腰,我無言以對。在執法者濫用公權力欺壓市民的今天,當政黨只顧頭上光環、連學校為利益都歸邊不願保護學生,就只能夠民眾自救。好好將影片檔案標籤備份、多留意社交網站,你的一分力絕對可以令無辜戰友免於身陷囹圄之苦。
最後,在此再請求大家幫忙,我正在搜集證據,準備申請法援向當局提民事訴訟(或私人刑事檢控),希望能夠聯絡圖中那位男士,希望大家能再次伸出援手,輕按「分享」一鍵,一傳十、十傳百,市民自救就是如此開始。
圖:圖中既男士或男士的朋友,請與我們聯繫,為阿康的官司提供支援,感謝!
註:被捕後警誡源自美國,1966年在米蘭達對亞利桑那州政府(Miranda v. People of the State of Arizona)一案,由於米蘭達在未經任何警誡下向警方招供,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亞利桑那警方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人民有權避免自證其罪權利 (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而判米蘭達勝訴,基於第五憲法修正案中一罪有判決後不能重審的原則 (Double Jeopardy),米蘭達因而全身而退。自此美國執法部門規定於絕大部份情況下都必須向疑犯作警誡 (Miranda Warning/ Miranda Rights),否則有關證供不能呈堂。警誡意譯為「你有權保持緘默,你所講及所做將有可能、並將會被記低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聯絡律師及在律師陪同下進行盤問。假如你不能負擔律師費用,法庭將會代你安排一位免費律師。你是否明白我剛才向你宣讀之權利?」(各州份有不同用字,但意思相同)(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 Do you understand these rights as I read them to you?),警方必須確保疑犯完全明白以上權利,包括用疑犯母語向其作警誡。及後,大部份地區及國家都有類似警誡詞,香港與英國、澳洲各州政府及加拿大等沿用普通法地區亦不例外,1992年本港保安司頒佈的警誡詞為「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嘅。」另外必須註明,行使沉默權並不代表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