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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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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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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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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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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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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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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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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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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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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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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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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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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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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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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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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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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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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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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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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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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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實用單字★★★
如果 dissect 政客說的每句話,很快就可以發現他們是白痴,菲爾說。
我老早就知道,還要你說!本人十分驕傲地回他。
所以台北市長經過一夜思考,做了跟別人一樣的決定?菲爾有點不解。
對啊,我說。
Oh he's such a tool,菲爾說。
****************
tool 這個字大家都知道,不過我倒是不知道可以這樣用。是個很英式的用法,常用在政治人物身上,說某人是個 complete tool, utter tool,白痴的意思。
我找了 tool 除了工具外的解釋,真是太太太太適合檳榔了!over-inflated ego,總喜歡 get un-due attention for himself 而且 in his deluded state, he will think it's going to make him look cool, or make others want to be like him!請大家好好看一下解釋,根本是檳榔的最佳寫照!
****************
dissect: methodically cut up (a body or plant) in order to study its internal parts.
tool: a guy with a hugely over-inflated ego, who in an attempt to get un-due attention for himself, will act like a jackass, because, in his deluded state, he will think it's going to make him look cool, or make others want to be like him. The person may even insincerely apologize later on, but only in an attempt to get more attention, or to excuse his blatantly intentional, and unrepentantly tool-ish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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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律擺李桂華上枱》
電影《七宗罪》裏面,自稱替天行道的歹角向探員畢彼特說:「我知你很想狠狠地揍我,你沒有這樣做,只因為你害怕承擔後果。」
讀者們,大家想像一下,如果踫見一些不順眼的人都可任意拳打腳踢而毋須負任何責任,天下豈還有安寧?
偏偏在香港這個荒謬城市,執法者竟然就是最惡劣的違法者,而且無需負上任何責任!
焦土之母林鄭月娥完全不阻止警方違法(不單肢體暴力、還包括妨礙司法公正),直接說就是違法同謀。
上星期寫了一篇《給李桂華警司的信》,獲得破紀錄的116萬人次瀏覽,我有責任從法律角度為大家跟進。
(利申:自己名列香港陪審員名單,亦反對任何人非法持有槍械)
2019年12月8號,警方宣稱在天后搜出半自動手槍之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在記者會公開表示:「疑犯計劃於今日遊行中使用槍械製造混亂,包括射擊警員、或者傷及無辜途人嫁禍警員...」
這個具嚴重威嚇性的訊息在24小時新聞台不停重複,更加在四點鐘警方記者招待會加以肯定。(這訊息並未經法庭確認為可接納之證據)
作為當日參與遊行人士,我個人非常擔心及恐懼,而且對疑犯懷恨在心,因為李桂華警司告訴我,疑犯有計劃用槍械傷害我然後嫁禍警員。
刑事案件當中,有所謂 「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 ),其中包括 Internal Stakeholders(譬如負責調查的警員) 和External Stakeholders(譬如潛在受害人,這裏可被視作80萬參與遊行人士),雙方的身份及發言都會直接影響審訊的公平性。
假使上述案件挑選了我作為陪審員,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章《陪審團條例》:「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所以我(作為External Stakeholder)將回覆法庭(附圖信件)自己不適合履行陪審員職責。
12月8號有份參與或打算參與遊行的數以十萬計香港人,如果被抽中成為陪審員而有不同憂慮,都可以考慮如何直接向法庭解釋。
重申一次,以上絕對是個人做法,陪審員該獨立思考作出合理判斷。
一般情況底下,我們經常在報章看到有陪審員因為英語不佳、又或公私事務等原因申請退出,但絕大部分不被法庭接納,但上述「半自動手槍槍擊無辜人士」個案,如果我(候選陪審員)因為生命曾受威脅,而聲明自己有偏見,法官並無其他選項,必須接納請辭。
假設一批又一批陪審員作出同樣聲明,久久未能組成陪審團,毫無疑問已令答辯人面對不公平審訊,法庭便需要質疑警方的誤導性言論是否妨礙司法公正。
若果讀者不太清楚法庭程序,我簡單舉個例子:
假設法庭在審訊一宗千萬元網上情緣騙案,辯方律師發現陪審團當中,有一名女性曾經上《東張西望》節目訴苦(或只在網上公開怒吼),抱怨自己曾被網上老千情人騙去巨額金錢,法官獲知之後必須解除該陪審員的職務。
如果接二連三出現相同情況,法庭只能解散陪審團,以確保被告人能夠接受公平審訊。
李懂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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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l用法 在 [字辨]internal,inward,inner.interior的用法??? - 精華區Eng-Class 的推薦與評價
這些字指的都是在某物的表面下,或在其中心或內部,或在其範圍之內。
inner ----是其中最籠統的字,意思最廣泛,它可以用在地理方面,
(如the inner regions of the island ),也可以表示某物被
圍繞的部份,(如an inner room of the hotel),也可形容向
裡的那一面, (如the inner edge of the terrance),除了
這些實體方面的意義外,它還可表示隱密或無意識的思想活動,
(如an inner ripeness for change)
interior ---也有地理上的涵義,如the arid interior of Australia.
這個字特別用在指隱蔽,或不容易察覺的地方,如an interior courtyard
它也可以用來內心的思想,如 interior monologue (內心獨白)。
internal ---就完全偏重於指「被完全包圍」的東西,如 the internal
organs of the body , 它也可以用於思想活動,在這種用法時,它
的意義就比較接近inner,而不是interior,這時它代表的意思就是指
因…的原因,而表現出來的內心感受,如:an internal uneasiness that
at last became apparent in his newvous pacing.
inward ----這個字通常用來指精神狀態,如an inward thoughts(內在思想)
這個字常指向內的方向,往裡去的動作,如an inward door(向裡開的門)
這組字翻譯自 Use the right word 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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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9.233.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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