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藏了蔡依橙、Emmy推薦的《#世界大局地圖全解讀》系列第3集 MAPPING THE WORLD Vol.3
這系列的書是彩色印製、圖表分析,特別大本,拿起來沈甸甸翻開來閃亮亮值得收藏,分析全球國際議題,由法國「國際風險分析與預測中心」創辦人Alexis Bautzmann以及 法國地緣政治研究學者Guillaume Fourmont 撰文編著國際關係與戰略的分析。
非常推薦對國際關係很有興趣的人收藏這本!這本很豐富,分歐洲篇、中東篇、非洲篇、亞洲篇、美洲篇、環境議題篇、國際議題篇。
這本還很特別的有獨家專題「#印太戰略小北約」,是 #蔡榮峰 撰文的,他是國防安全研究政策分析員,也是在 #菜市場政治學 有專欄的作者~
我就不多爆雷啦!等等只談與台海戰略安全有關的~
#我是法理建國派的皮筋兒
身為法理建國的支持者,來分享一下我知道的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的關係好了(˶‾᷄ ⁻̫ ‾᷅˵)
大多數人不知道國際法其實是國際政治的天花板,但我們必須意識到國際法的規則怎麼形成,還有框架之下的運作模式是什麼,才有辦法運用國際法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有在 台澎小堅果 直播聊到: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因為「主權平等原則」,國際間沒有世界政府,即便某些大國看起來像是國際警察,但仍舊必須遵守國際法,大國之間的恐怖平衡、檯面上下的國際政治、經濟等等角力,也讓小國們從國際關係中找到與之相近理念的國家互相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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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宅配我回家以後立刻翻到p.191 看到 #四方安全對話(QUAD)第一屆峰會,是由美國、日本、印度、澳洲,於2021.3.12以視訊進行的對話,來探討如何面對中國帶來的挑戰,以聯繫印太地區穩定。
⚠️先來個 #國際法小知識 回顧:
#中國主權國家中的兩個政權🇹🇼🇨🇳
腦力激盪之前,請大家先看這個🔗 https://youtu.be/lss2OdMhi90
1912.2.12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合法代表政府的中華民國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民國🇹🇼」;1949.10.1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合法代表政府的PRC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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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來看看四方安全對話的國家對中國主權國家(PCR政權/ROC政權)以及台灣✨的看法:
#美國 🇺🇸承認PRC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代表政府是在1979.1.1,美國駐華大使館就搬到北京;中華民國政權在此刻以後不被美國承認,僅被看作是治理台灣✨的政權而已。
🇺🇸美國的立場 《#台灣關係法》歷史脈絡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1658133416075/
🇺🇸美國的立場一直都是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7467095168512/
🇺🇸美國立場聲明1955.02.16關於中華民國治理台澎行為的性質,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
在 1945 年,中華民國被委託治理(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
“[i]n 1945,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entrusted with authori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
Our Foreign Policies in Asia, DEP'T ST. BULL., Feb. 1955 at 329
涵義:中華民國是受委託治理台澎。
🇺🇸2014.09.22 ZIVOTOFSKY V. KERRY 一案實體答辯,國務院代理法律顧問 MARY E. MCLEOD 表示:
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但對於中國的「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立場只有認知。因為美國對後面這個議題並無採取立場,因此本部門認為列名為「台灣」或「中國」所傳達的訊息與總統的承認政策一致--各該選項涉及的是地理描述,並非主張台灣是身為主權國家的中國的一部份。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but it merely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only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J.A. 154. Because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latter issue, the Department concluded that listing either “Taiwan” or “China” would convey a message consistent with the President’s recognition policy—either option involves a geographic description, not an assertion that Taiwan is or is not part of sovereign China. ”
http://www.justice.gov/osg/brief/zivotofsky-v-kerry-brief-merits
涵義:美國僅「認知」但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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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承認PRC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代表政府是在1972.9.29,此時與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的中國簽訂的《#中日和約》在法律上就是實質停止了。
🇯🇵日本的立場 1972.09.29日本對台澎主權的立場及對中國主張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的立場,日本政府 表示:
日本政府完全瞭解並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持「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的立場,且「日本政府」維持本身在波茲坦宣言下的立場。
“it fully understands and respects the P.R.C. government's st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its territory] and that [the Japan government] maintains its stand under the Potsdam Proclamation.”
Joint Communiqu6 of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涵義:日本不承認中國「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的主張
🇯🇵日本的立場在第46回国会衆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7号昭和39年2月29日,1964.02.29
日本政府對台澎主權歸屬的立場,內閣總理 池田勇人 表示:中華民國不具有台澎主權,僅具有過渡性質的施政權。台澎主權歸屬應由簽署 #舊金山和約 的同盟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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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承認PRC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代表政府是在1950.4.1,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 之前耶!難怪印度會在《舊金山和約》簽署前表態,這時候印度認為的中國主權國家是由PRC政權為合法國家政府代表了喔!
🇮🇳1951.08.23印度對舊金山和約中未明定將台灣主權歸還中國表示抗議,印度政府 表示:
印度政府認為在條約中規定福爾摩莎島應歸還中國是最重要的。其歸還的時間與方式可以另行協商。但在企圖對日本和所有交戰政府間的關係進行規範的文件中無視過去的國際協議,讓該島嶼的未來處於未定狀態,在印度政府眼中,既不恰當也非權宜之計。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attach[es] the greatest importance to the Treaty providing that the Island of Formosa should be returned to China. The time and manner of such return might be the subject of separate negotiations but to leave the future of the Island undetermined, in spite of past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in a document which attempts to regulate the relations ofJapan with all Governments that were engaged in the last war against her does not appear to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to be either just or expedient.”
India Refuses To Be Party to Treaty, Memorandum of India
涵義:印度政府認為舊金山和約未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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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承認PRC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代表政府是在1972年。
🇦🇺澳洲去殖民化建國可看這篇 https://wp.me/pd1HGm-aY
🇦🇺澳洲在1941年與中華民國建立公使級外交關係,1949年中華民國政權流亡到台灣後亦未中斷,並於1966年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係。1972年澳洲工黨上台之後,澳洲宣布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政府,澳洲沒有與中國斷交,只是換承認其國家政府代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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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述四方國家🇺🇸🇯🇵🇮🇳🇦🇺對中國、台灣的看法,就可以瞭解各國很明確知道:
1. 台灣不是中國
2. 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代表的中國的
3. 台灣也不等於中華民國政權
4.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美國與日本簽署的《#美日安保條約》遠東地區還涵蓋台澎,不要忽略了《美日安保條約》的威力,也不要忘了美國在西太平洋的軍事力量有很大一部份就在離台灣沒多遠的沖繩縣:嘉手納空軍基地。離台灣最近美軍海軍軍港在日本沖繩縣:白灘海軍基地,這也是美國海軍第三遠征軍司令部所在地。而美國第七艦隊總司令部在哪?在日本神奈川縣橫須賀市,橫須賀美國艦隊基地。
//即使美國不出兵,只要戰火波及日本國土,使日本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出現「周邊有事」的情況,讓日本被迫出兵自衛,美國也一樣會被捲入戰事之中。而為了因應這樣的可能性,日本一連串與安保條約有關的和平安全法制裡,就包括了「重要影響事態法」。// -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0128
2017年美國聯邦政府發表《#國家安全戰略》(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報告,正式點名中國為戰略競爭對手,美中競爭關係檯面化,讓不少人用「#新冷戰」一詞來形容當前國際局勢。
#直面中國東部戰區威脅的台灣
我看到p.195 放了一張「台灣防空識別區」,那個框整個框到中國沿岸,我查了一下其實這是「中華民國防空識別區」才對,ROC防空識別區會這樣畫,是為了把金馬(中國領土)包進去。
雖然是可以自己畫,而這個防空識別區(ADIZ)設置全球有約20個地域設置,這概念尚無國際法效力,但在國際政治上卻有重要的生存空間意涵,因為在實際應用上會牽涉到對空武器及戰機的使用,所以劃設防空識別區是具有高度政治及軍事意涵的動作。
可以看一下日本跟韓國之間的防空識別區: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c/c9/JADIZ_and_CADIZ_and_KADIZ_in_East_China_Se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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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中對峙、美蘇冷戰、看美軍的太平洋佈局
p.196這頁中有一段話:「1947至1991年冷戰時代......美國與日本、大韓民國、『台灣』、菲律賓、泰國、澳洲、紐西蘭、巴基斯坦、阿拉伯半島諸國分別以條約結盟,形成海洋包圍陸地的圍堵態勢。」
其中的「台灣」其實應該是指「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的中國國家」與美國簽訂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喔!
來回顧一下美國🇺🇸當時的表態:
👉🏻1955.02.10關於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否影響台澎主權之歸屬,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 Walter F. George 表示:
參議院批准本條約並不會強化或弱化蔣政府對於國際地位尚未決定之福爾摩莎的主權主張。
“Senate approval of the Treaty would neither strengthen nor weaken the Chiang Governmen's [sic] claim to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which is yet to be decided.”
Senate Approves Formosa Treaty, N.Y. TIMEs, Feb. 10, 1955
涵義: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不影響「台澎主權未定」的法理狀態。
👉🏻1955.02.07關於中華民國治理台澎行為的性質,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
蔣【介石】將軍僅被要求為同盟國及相關國家管理它們(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等待關於其所有權的最終決定。
“General Chiang [Kai-shek] was merely asked to administer them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for the Allied and associated powers pending a final decision as to their ownership.'”
New Formosa Bid, N.Y. Times, Feb. 7, 1955, at Al
涵義:蔣介石(中華民國)是依同盟國的要求管理台澎。
✨各國立場資料整理網站在這🔗 http://www.rotpnetwork.tw/reference.php?LA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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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知道蠻多人分不清楚「台灣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關係,我還是衷心希望,大家可以在看待國際形勢時,能將台澎法理地位當作基礎認知♡
最後,「島鏈的形成與戰略幾何學」在 p.197彩色圖好漂亮!大推推~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宅力就是防疫力也是學習力
weaken三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來聊聊《台灣關係法》的歷史脈絡❤️
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台澎主權歸屬未定,因此1954年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 Walter F. George 1955.2.10 表示:「參議院批准本條約並不會強化或弱化蔣政府對於國際地位尚未決定之福爾摩莎的主權主張。」
“Senate approval of the Treaty would neither strengthen nor weaken the Chiang Governmen's [sic] claim to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which is yet to be decided.”
Senate Approves Formosa Treaty, N.Y. Times, Feb. 10, 1955
//美國參議院在批准共同防禦條約的時候明白說這個條約不會改變台澎法理地位。//
👉🏻為什麼有《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是因應美國「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在『冷戰』架構下仍舊需要與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往來、合作」,美國所自行制定的法律。因為美國換承認PRC 是中國國家代表政府,所以與ROC政權(在當時中國代表政府)簽訂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宣布終止,美國於1979.4.10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不是跟中華民國政權簽訂。
👉🏻 時間軸是:
1979.1.1美國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1979.4.10美國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該法並溯及自 1979.1.1 生效,且1980.1.1《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失效。
在這裡,由於《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制訂的國內法,依照美國的立法程序,必須由美國總統簽署才能產生法律上效力。像中華民國政權的法律也是必須經由總統簽署之後才能生效。
另外,因為美國是從 1979.1.1 將所承認的中國代表政府從中華民國政權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了避免產生法律適用上的時間差,所以《台灣關係法》明訂溯及自 1979.1.1 開始生效。
—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這個法律制定不是為了「終止中華民國『存在』在台灣」,也無法產生這個效果。事實上,《台灣關係法》可以說是美國為了讓中華民國政權能夠繼續在台澎存在所制定的法律。
順便一提,美國跟中國的邦交從來沒有中斷,美國只是換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中美從沒有斷交喔!)
事實上,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中也留下伏筆,第15條「......,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劃個重點->「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 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是一個事實描述,是指 「治理台澎的政權」,而美國可以接受這個政權不是中華民國。
美國一直以來堅定的立場都是如此,依循《台灣關係法》,特別在中華民國政黨輪替時,2004年時任美國國務卿鮑爾(Colin Powell)表示:台灣不是獨立的,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是美國堅定的政策。
美國在台協會(AIT)前處長楊甦棣(Stephen M. Young)2007年代表美國政府與陳水扁會面時,就曾申明美國對台立場:第一,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台灣為其一部分;第二,美國不接受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銓釋1971年2758號決議文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因為對美國而言,台灣地位問題仍然是懸而未決的」。
因此無論美國政黨輪替換誰當總統,美國也無法改變《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處置,就是歸屬未定。
台澎只是實質自主運作的單位,沒有建立國家法人格,不是國際法上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目前治理台澎的政權,即便體制內政黨輪替,也不改變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
———
《台灣關係法》設立確立三大重點:
1. 在美國同意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處置是歸屬未定,承認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台澎雖然不被國際承認是主權國家,但不影響美國認可台澎的戰略地位。
2. 美國立場「一中政策」:立場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主權國家,中國代表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且美國有「認知(acknowledge)」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3. 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是一個事實描述,是指 「治理台澎的政權」;目前中華民國政權正在治理台澎,美國可以接受「治理台澎的政權」不是中華民國。
附帶一提,「台澎主權歸屬的判斷」與下列事項無關:
1. 除非是領海基線起算的12海浬的領海範圍內,否則台灣海峽本來就是可以自由航行的國際水道,不是任何國家的領海,軍艦經過不需要經過台灣或者任何人同意。美國軍艦經過台灣海峽並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
2. 美國人要進入台灣仍舊必須得到台灣治理當局的同意。台灣治理當局若允許美國人能依簡易程序入境,也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特別是在涉及外交事務的場合,給予他國方便、禮遇只不過是國際慣例。
3. 美國撤僑到台灣不可能不先知會台灣治理當局。在發生重大天災人禍時協助他國撤僑是保障「人權」的義舉,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
4. 《台灣關係法》並不是美國政府和全台灣人民的共同約定。《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本於其立法權限所制訂的法律,這部法律並不是所謂「跟台灣人民的約定」。
——
之前新聞提到:「共和黨眾議員佩里在當天上午亞太小組委員會的聽證會上即表明將提出這個法案,強調這是為了提高對中國軍事威懾的能力。他還說,美國應該對中國更加強硬,並給台灣外交承認,因為“台灣才是真正的中國。”」
這段話在我的版上留言看過。
其實美國眾議院的議員們也未必了解整個台澎法理地位的脈絡與中國兩政權的關係。(連中華民國政權內的政治人物都未必了解),甚至有些議員還以為中華民國政權治下的台灣是想爭中國代表權。
不過,美國對台立場都是依循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
因此,無論是哪個美國政黨輪替當上執政黨,也不會違背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上對台的立場,就是台澎依據《舊金山和約》,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狀態。
台灣人民要自覺「台灣不是一個主權國家」、「中華民國不等於台灣」、「台灣治理當局目前是中華民國政權」,從而產生「建國意志」,台澎住民具有住民自決權,可以透過國際法程序「去殖民化」完成建國。才可以讓他國在幫助台灣時能真正的做出實質幫助,不會被一中兩政權框架干擾。
weaken三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NASA #country #Taiwan
NASA 在“Send Your Name to Mars”網站上,把台灣放在Country 內,並不是認為台灣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 https://mars.nasa.gov/participate/send-your-name/insight/
國際法規上,稱主權國家是sovereign state,而country、Nation也稱作國家,但這兩個不一定是國際法上的國家。舉例:蘇格蘭🏴 是英國的構成國之一,領土主權屬於英國,雖然外交、軍事、金融、總體經濟政策等事務上受英國國會管轄,但蘇格蘭對於內部的立法、行政上,擁有一定程度的自治。2014年辦過獨立公投,後來沒過,他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呢英國用country 稱呼 蘇格蘭。所以以後看到country 先不要直覺認為他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也可能只是一個政治實體政權,掌控一個區塊,但不一定具有主權國家的身份。
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所以也是依循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對台灣的該有的態度。
來聊聊《台灣關係法》的歷史脈絡❤️
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台澎主權歸屬未定,因此1954年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 Walter F. George 1955.2.10 表示:「參議院批准本條約並不會強化或弱化蔣政府對於國際地位尚未決定之福爾摩莎的主權主張。」
“Senate approval of the Treaty would neither strengthen nor weaken the Chiang Governmen's [sic] claim to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which is yet to be decided.”
Senate Approves Formosa Treaty, N.Y. Times, Feb. 10, 1955
//美國參議院在批准共同防禦條約的時候明白說這個條約不會改變台澎法理地位。//
👉🏻為什麼有《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是因應美國「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在『冷戰』架構下仍舊需要與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往來、合作」,美國所自行制定的法律。因為美國換承認PRC 是中國國家代表政府,所以與ROC政權(在當時中國代表政府)簽訂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宣布終止,美國於1979.4.10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不是跟中華民國政權簽訂。
👉🏻 時間軸是:
1979.1.1美國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1979.4.10美國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該法並溯及自 1979.1.1 生效,且1980.1.1《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失效。
在這裡,由於《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制訂的國內法,依照美國的立法程序,必須由美國總統簽署才能產生法律上效力。像中華民國政權的法律也是必須經由總統簽署之後才能生效。
另外,因為美國是從 1979.1.1 將所承認的中國代表政府從中華民國政權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了避免產生法律適用上的時間差,所以《台灣關係法》明訂溯及自 1979.1.1 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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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這個法律制定不是為了「終止中華民國『存在』在台灣」,也無法產生這個效果。事實上,《台灣關係法》可以說是美國為了讓中華民國政權能夠繼續在台澎存在所制定的法律。
順便一提,美國跟中國的邦交從來沒有中斷,美國只是換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中美從沒有斷交喔!)
事實上,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中也留下伏筆,第15條「......,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劃個重點➡️「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 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是一個事實描述,是指 「治理台澎的政權」,而美國可以接受這個政權不是中華民國。
美國一直以來堅定的立場都是如此,依循《台灣關係法》,特別在中華民國政黨輪替時,2004年時任美國國務卿鮑爾(Colin Powell)表示:台灣不是獨立的,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是美國堅定的政策。
美國在台協會(AIT)前處長楊甦棣(Stephen M. Young)2007年代表美國政府與陳水扁會面時,就曾申明美國對台立場:第一,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台灣為其一部分;第二,美國不接受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銓釋1971年2758號決議文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因為對美國而言,台灣地位問題仍然是懸而未決的」。
因此無論美國政黨輪替換誰當總統,美國也無法改變《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處置,就是歸屬未定。
台澎只是實質自主運作的單位,沒有建立國家法人格,不是國際法上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目前治理台澎的政權,即便體制內政黨輪替,也不改變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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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設立確立三大重點:
1. 在美國同意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處置是歸屬未定,承認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台澎雖然不被國際承認是主權國家,但不影響美國認可台澎的戰略地位。
2. 美國立場「一中政策」:立場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主權國家,中國代表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且美國有「認知(acknowledge)」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3. 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是一個事實描述,是指 「治理台澎的政權」;目前中華民國政權正在治理台澎,美國可以接受「治理台澎的政權」不是中華民國。
附帶一提,「台澎主權歸屬的判斷」與下列事項無關:
1. 除非是領海基線起算的12海浬的領海範圍內,否則台灣海峽本來就是可以自由航行的國際水道,不是任何國家的領海,軍艦經過不需要經過台灣或者任何人同意。美國軍艦經過台灣海峽並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
2. 美國人要進入台灣仍舊必須得到台灣治理當局的同意。台灣治理當局若允許美國人能依簡易程序入境,也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特別是在涉及外交事務的場合,給予他國方便、禮遇只不過是國際慣例。
3. 美國撤僑到台灣不可能不先知會台灣治理當局。在發生重大天災人禍時協助他國撤僑是保障「人權」的義舉,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
4. 《台灣關係法》並不是美國政府和全台灣人民的共同約定。《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本於其立法權限所制訂的法律,這部法律並不是所謂「跟台灣人民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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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新聞提到:「共和黨眾議員佩里在當天上午亞太小組委員會的聽證會上即表明將提出這個法案,強調這是為了提高對中國軍事威懾的能力。他還說,美國應該對中國更加強硬,並給台灣外交承認,因為“台灣才是真正的中國。”」
這段話在我的版上留言看過。
其實美國眾議院的議員們也未必了解整個台澎法理地位的脈絡與中國兩政權的關係。(連中華民國政權內的政治人物都未必了解),甚至有些議員還以為中華民國政權治下的台灣是想爭中國代表權。
不過,美國對台立場都是依循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
因此,無論是哪個美國政黨輪替當上執政黨,也不會違背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上對台的立場,就是台澎依據《舊金山和約》,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狀態。
台灣人民要自覺「台灣不是一個主權國家」、「中華民國不等於台灣」、「台灣治理當局目前是中華民國政權」,從而產生「建國意志」,台澎住民具有住民自決權,可以透過國際法程序「去殖民化」完成建國。才可以讓他國在幫助台灣時能真正的做出實質幫助,不會被一中兩政權框架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