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現在,龍昇村的居民仍然為了家鄉在奔走著。
『從過去的一無所知,傻傻的以為事情都解決了,直到今天,才發現還有一堆問題都沒解決,也讓我們這些居民,時時刻刻生活在恐懼中』,居民說著。
對龍昇村的居民而言,幾乎是被迫上了一堂二十年,而且是一代又一代的實務課。
包含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 #設置許可問題、#何謂試運轉、#開發面積計算、#土地編定、#環保水源等等,這些未解的題目,讓村民還沒能來到停止的這一天。
苗栗縣政府雖然先停下了坤輿試運轉申請,然而面對未解的問題,讓『試運轉』隨時都可以再來,誰想要又再抗爭二十年?
昨天陪同村民們一同前往行政院中部辦公室,拜會蔡培慧 慧做事真實在執行長,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二十年的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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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
#土地使用面積問題
https://reurl.cc/o9y115
#農牧用地土地編定問題
https://reurl.cc/3N4o19
#聯外道路問題
https://reurl.cc/1gmY2Y
何謂事業廢棄物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時代力量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別再放任事廢再利用管理失控!
不肖業者過去假藉「再利用」、「資源化」名利, 造成事業廢棄物不當貯存、廢棄填埋,甚至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危害環境、食安和健康,但,現在的《事業廢物物管理法》卻出現漏洞,無法遏止不肖業者種種亂象、行為。
今天上午,我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以及屏東環保聯盟創會理事長洪輝祥,舉辦「假再利用真廢棄 速修廢清法補破網」記者會,除了點出目前《事業廢棄物管理法》法規失靈、管理失控的狀況,我們也提出《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也呼籲環保署一個月內提出對案版本,並在本會期送進立法院併案審查,希望能為當前的廢棄物管理亂象,趕緊補破網!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資源化,是 #循環經濟 重要的一環,但許多再利用或資源化產品的源頭,是有害事業廢棄物,必須嚴格要求處理到無害程度,並訂定明確的品質規格規範,才能讓執行單位據以判斷是否合格,而非一再寬鬆地以再利用或資源化為名,規避廢清法的管理與要求。
因此,時代力量廢清法修正草案,在第 2-1 條增列 #不符品質標準之再利用產品視為廢棄物,並增加回填與掩埋也視為廢棄物之條文,以嚇阻「假再利用真廢棄」的不法情事。
由於再利用或資源化產品的認定上有漏洞,填埋數公尺深爐碴,環保局竟稱可作為鋪面,為業者開脫,用玻璃纖維樹脂粉料填魚塭,卻稱資源化產品。
因此第 46 條增訂再利用產品用途為鋪面時,填埋厚度不得超過 30 公分,超出則視為回填,補起「假再利用、真廢棄」而無法處以刑責的漏洞,以此防堵「假鋪面、真填埋」的詐騙行為。而資源化產品也應明訂規格,明確規範何謂合格的認定方式,且不應超過判定有害事業廢棄物的 TCLP 標準。
《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勢在必行,不能再繼續放任事廢再利用管理失控!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廢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將不當再利用納入刑責,並且提高罰鍰,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法規漏洞補起來,遏止假再利用真廢棄,並讓鑽漏洞的犯罪者能繩之以法。
何謂事業廢棄物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時代力量長期關注環境議題,今年更追查多起事業廢棄物填埋污染案,從#台南後壁玉米田鉻污染、#學甲爐碴亂填埋、#屏東枋寮鍇霖事廢填魚塭,到 #雲林西螺國有地污染,這些環境污染案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管理漏洞有關,惡質業者假藉再利用和資源化名義牟利,行廢棄之實,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危害環境、食安和健康。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日召開記者會,要求環保署對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資源化應嚴加管理,無論是品質、流向、數量或是最終使用,均應明訂規範,勿讓業者有鑽漏洞的空間,同時也提出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呼籲環保署一個月內提出對案版本,本會期送進立法院併案審查,儘速補全當前廢棄物管理法規不足之處。
#再利用認定 不明確、有問題
關於再利用的認定,是事業廢棄物的爭點,目前再利用產品和資源化產品的品質規範過於寬鬆,才會讓惡質業者將爐碴填埋到農地、魚塭,環保單位卻一再視為再利用產品不當錯置,僅要求清除,並輕罰6000元和72000元,與不法利得動輒上億元不成比例,完全無法達成遏止效果。由於再利用或資源化產品的認定上有漏洞,填埋數公尺深爐碴,環保局竟稱可作為鋪面;用玻璃纖維樹脂粉料填魚塭,卻稱資源化產品。以上違反再利用用途並違法填埋恐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影響農安、食安,情節重大,但環保單位卻不願認定為廢棄物,無法以廢清法第 46 條對違法者求刑,顯見廢清法疏漏之處。因此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第 2-1 條增列不符品質標準之再利用產品視為廢棄物、增加回填與掩埋也視為廢棄物之條文,以及#第46條增訂再利用產品用途為鋪面時,填埋厚度不得超過30公分,超出則視為回填,補起「假再利用、真廢棄」而無法處以刑責的漏洞。而資源化產品也應明訂規格,明確規範何謂合格的認定方式,且不應超過判定有害事業廢棄物的TCLP標準。
#不當再利用納入刑罰 #大幅提高罰鍰上限至二億元
廢清法現行條文所涵蓋之犯罪行為樣態狹隘,導致檢調單位無法將惡性重大之廢棄物非法棄置、回填或假藉再利用之行為人繩之以法,廢棄物非法流竄案件頻傳。有鑑於廢清法和相關法規的不足,難以起訴惡質業者,且經常罰鍰過輕,與不當利得相差甚鉅,不符比例原則,引發環團及社會大眾不滿。因此本次廢清法提案大幅翻修第 46 條,只要任意棄置、回填、掩埋廢棄物就有刑責,且將#併科罰金提高二倍,並將未依規定的再利用也納入,並明確定義情節重大,如#收受廢棄物與許可文件或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致土地使用用途減失、#將未完成再利用程序或不符品質標準之再利用產品供他人或自行利用等。有鑒於學甲爐碴案輕罰引發社會譁然,與環境污染、不當利得相比,嚴重不相當。同時也提出修正第 52 和 53 條,大幅提升罰鍰金額至最高 2,000 萬元與 2 億元,透過#不當再利用納入刑責、#提高罰鍰等,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法規漏洞補起來,遏止假再利用真廢棄,要讓政府對鑽漏洞的犯罪者罰得到、罰得重!
|延伸閱讀|
雲林西螺 國有地廢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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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聯手 台南學甲爐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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