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兩週年小小感想】
過了午夜後,今天是2018年11月24日兩週年。
對高雄人來說,不論懷抱著怎樣的心情,這確實都是一個影響我們深遠的日子。
這兩年來,發生了好多事,歷經了三次選舉,有兩任市長、中間還有三個月的代行市長、兩個月的代理市長輪流執政。
最近,你或許會發現,輕軌蓋好的地方就開始試車了,停擺的地方開始蓋了;什麼橋頭、仁武園區開始建了、某某半導體廠突然來投資了;長照大樓、總圖二期大樓、流行音樂中心一些有的沒的建設要開幕了;社會住宅開始大量規劃了,然後一堆人又在秒殺大港開唱的票。
沒錯,這很多是2018.11.24那天以前就決定的事,但中間一年半,卻好像「有很多東西停擺了」,明明能收割的一堆都沒割到,到今年底突然都要趕進度,這大概不是偶然。
就在1124之前,昨天剛好有一則新聞,某些人口中所謂「還沒通車買輕軌車廂」的弊案,被地檢署「簽結」。簽結意思就是終止調查結案,更白話一點就是「浪費檢察官的時間查不到什麼毛,這件事到此為止的意思」。
這兩年,我們用好多的心力,在反駁這些莫須有的假新聞,在打擊紅媒打著言論自由生產的假消息,在一一辯駁從迪士尼到F1到摩天輪到蘭姆酒種種天方夜譚不思議。
過了兩年,這座城市終於又回到起始點。
回到那年1124日晚上,我們的遺憾是,在市民的心目中,空泛的口號勝過實際的內容,從看穿到矯正這個錯誤,高雄市民花了兩年。
確實,你可能暫時騙得到多數市民,可能現在還是騙得了少數一群人,但不可能永遠騙得過所有人。
如今,離目標或許近了一點,但我們還是知道,還離理想的好過日很遠。還離人本交通、離產業轉型、離文化復興、離環境改善、離宜居城市的目標很遠。這些理想沒有達成,甚至沒有形成共識,也是2018年11月24日結果的前因。
也就是這樣,我們會繼續要求,交通重大建設的轉乘配套、站點發展與行人友善環境;繼續要求文化場館的營運配套與城市整體行銷;吸引產業人才所需的連結高教資源、青年友善措施;極端氣候下的城市因應方式,高齡友善的城市設計......
消失的兩年,我們要追回來。不要把這當作某一個人的責任,而是我們要一起努力的目標。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萬的網紅觀點,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主持人:陳揮文 節目時間:週一至週五 18:00 - 19:00 ◎節目內容大綱: 第一段: ●FB「飛碟聯播網」 「飛碟晚餐陳揮文時間」 ●youtube「觀點」揮文看社會 每週二、四1900 一,NCC開罰中天百萬元 明年換照恐有變數 二,蘇揆點名民黨立委叫罵 NCC頂不住壓力 三,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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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陳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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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與妙天結盟 柯被邊緣化 也不令人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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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了了
怎麼有人可以胡扯到這種地步
https://4322.wwwts.au.edu.tw/ezcatfiles/4322/download/attach/7/以SOGO案為例談偵字案與他字案的區別.doc
======================================================================
但若為他字案,因非正式成案,因此若偵查終結後,並未發現有任何嫌疑,則實務以行政簽結處理,此與所謂不起訴或緩起訴有以下效果上的差別:
(1) 非法律程式:行政簽結完全為實務運作方式,非法律所規定.
(2) 僅具有有對內性:即簽結僅是一種內部作業,因此也無公示與否的問題.
(3) 無法救濟:針對不起訴或緩起訴,可以以再議方式救濟,但是行政簽結屬內部行為,無法為救濟.
因此若為行政簽結,案件不僅就此終結,同時也無再議可能,而可否再行起訴,更成問題,此對所謂關係人雖無不利,但卻對告訴人相當不利.
======================================================================
另外,不起訴處分書一定有被告的身分資料
https://www.nownews.com/2010/02/10/138-2569590.htm
如果您不信,請去找一份不起訴處分書來看
不要在這邊信口開河了
※ 引述《panda101 (我想要隻瑪爾濟斯)》之銘言:
嘖嘖 17392篇說簽結是吃案 學界也根本反對不是你說的嗎
所以理論上終結偵查應該就只有起訴或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也根本沒規定簽結 他262條反面解釋的終結偵查 指的怎麼會是簽結~
自然本來意思也指的是不起訴處分
至於同一案件問題 如果是同一證據同一犯罪事實再度告訴
根本一樣顯無理由 那就一樣不起訴 也不需要探討不起訴主觀效力到底及於那個真實身分
此時 主觀效力範圍不需要很特定 以網路id 很rough的可得特定即可
如果之後告訴人再度告訴時 所提犯罪事實及證據顯示
有可能有一定犯罪嫌疑了
可能需要要起訴 需要精確判定先前不起訴主觀效力範圍或同一事件範圍時
那時再調查真實身分也不遲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7.112
還說不是胡扯
被告不明就是他字分案
他字分案就只能行政簽結,哪有不起訴處分書?
別在這邊信口開河了好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41)
準司法官很了不起嗎?
既然是準司法官怎麼還會搞清楚檢察官不能越域辦案呢?
既然是準司法官怎麼會不知道不起訴處分書一定有被告姓名及事實記載記載呢?
既然是準司法官怎麼會不知道被告不明只能以他字分案行政簽結了?
看來這二位準司法官的程度不過如此爾爾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47)
跳針的是閣下
請把刑訴第262條條文在看清楚點
哪裡說被告不明偵查終結一定是不起訴處分?
請不再在這麼胡扯了好嗎
二位準司法官
第 262 條 (終結偵查之限制)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50)
是是是
您可以不記載看看
看看會不會被再議發回續查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51)
第 262 條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77.112 (10/24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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