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貪圖方便違規停車可能扯上刑責?當車主預見違停「可能」造成事故就算「過失」】
一名男子因為停車占用慢車道,導致機車騎士撞上後送醫不治,最後被依過失致死罪判7個月有期徒刑。違規停車除了會被開罰單,沒想到竟會扯上刑責?
首先,我們要討論的是過失問題。當車主違規停車貪圖方便時,就應對妨害車輛通行,可能會造成事故有「預見可能性」,因此這就屬於「應注意並能注意,但卻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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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預見可能性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7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
有關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基本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
(D)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107司律一試第6題】
有關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傷害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為前提
(B)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C)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
(D)重傷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結果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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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答案】(C)
【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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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 #故意之基礎犯罪 與 #加重結果 之結合犯罪。立法者創設此犯罪類型,乃在賦予加重處罰之法律效果。其以行為人能預見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 #客觀情形 而言,亦即行為人有 #注意之義務,並 #能預見而未預見,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 #過失。且加重結果之發生,與基礎犯罪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其判斷上尤須該加重結果為基礎犯罪行為中所蘊含之獨特危險所造成,因而具有直接關聯性(或稱特殊危險關係),方足以作為加重處罰之正當性基礎,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C)錯誤。
另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就故意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於一般客觀情況下可能預見將發生一定之結果,但因過失而主觀上未預見,致發生該加重之結果而言。亦即,加重結果犯乃就行為人主觀上意欲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及客觀上可能預見結果之發生,二者間因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予以加重其刑之法律評價。就基本犯罪而言,為 #故意犯;對加重結果而言,則為 #過失犯。而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 #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由於普通傷害行為並未處罰未遂犯,故傷害未遂致死的情形,不成立傷害致死罪,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選(C)。
過失預見可能性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一分鐘】未必故意和過失
作者:蔡嘉政律師 / 魏心純
刑法犯罪之成立需行為人同時該當該罪之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而主觀構成要件除了明顯之故意及純粹之過失外,尚有所謂未必故意(間接故意)及有認識過失兩概念。未必故意是行為人能夠預見結果的發生,因結果之發生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故行為人放任該結果之發生,故須從重以故意犯論處。反之,有認識過失則是行為人就結果之發生雖有預見可能性,但因確信結果不會發生,導致結果之發生違背行為人之本意,故可以較輕之過失犯論處。故兩者最大區別恐在於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是否違背其本意,而此當事人主觀心態恐僅能依所有客觀事實加以綜合判斷認定之。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過失預見可能性 在 故在過失犯,須有危害發生時,始能成立犯罪,即追訴權時效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107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關於過失犯之追訴權時效起算日、#超越 ... 尚須以行為人對於犯罪之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及迴避結果 ... <看更多>
過失預見可能性 在 [刑法] 關於「預見可能性」在過失犯章節的討論.... - 看板TransLaw 的推薦與評價
如題
補習班的講義過失犯的章節是有把「預見可能性」放進去討論
在構成要件部分討論「客觀預見可能性」
罪責部分討論「主觀預見可能性」
可是剛剛翻林鈺雄老師的 <新刑法總則>
林鈺雄老師好像對「預見可能性」持批評的態度
p.513
...預見或預見可能性,根本就不是課予行為人過失致死的充分理由。
正如客觀歸責論者所言,重要的不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預見,而是客觀上
法律規範有無課予行為人如此的注意義務! .........
摘自 <新刑法總則> p.513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過失犯的部分該討論「預見可能性」嗎?
各位大大解題的時候有討論嗎?
麻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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