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周年」記者會_2021-08-02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 (2)日舉行「時力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周年」記者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去年8月1日揭牌成立,迄今屆滿一年,時代力量於記者會上 ,除肯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人權保障及促進上有其必要,也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幾點呼籲。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首先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一獨立機關,雖然目前雖是置於監察院下,但在定位上是總統府核發關防,得對外行文。此外,立法院在2019年12月10日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其中第二條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包含有對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進行調查、研究檢討國家人權政策政策、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提出人權相關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推廣人權教育、評估政府機關所提的人權公約相關國家報告等職責內容。
但從目前七月的預算執行率可以看出,總預算數是1億1,842萬元,截至目前簽准執行數是4,907萬元,已核銷經費是589萬元。這些費用主要用於包含年度外文翻譯開口契約、NPM及漁工專業論壇、人權國際研討會、紀錄片錄製剪輯開口契約、教材開發及合作案、文宣印製周年成果等教育推廣品等,也包含受害人協助675萬、防制酷刑訪視費用205萬、人權教育專書100行動聯盟98萬、桌遊設計開發案81萬等使用,以及簽核中的防疫與人權委託研究案、青年居住正義委託研究案經費625萬元,賸餘數高達5,170萬元。根據國家人權委員會於本年7月7日提供的業務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資料顯示,預算執行率僅46%,實在不盡理想。
另外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統計資料,截至今年六月底為止,人權保障及促進業務的執行情形,辦理最多的是人權教育、研討與交流,共計32場,其餘的研處專案案、系統性訪查的研究、以及防制酷刑的訪查都還在進行中。時代力量認為,推動及深化人權教育固然重要,但成立獨立國家級的人權委員會,其最重要的職務是解決傳統權力分立制度所無法回應的複雜人權問題,例如了解全國普遍性的人權狀況,或是制度性、系統性的人權侵害。時代力量更期許國家人權委員會,除了推動人權教育之外,其他的法定職責也應並進,進快提出相關的人權專案報告,與系統性訪查的研究報告,及國家人權年度報告,進而推動政府改變,讓台灣成為一個落實人權保障,更具公平正義的國家。
接著,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呼籲,監察院應盡快重送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立法院也應該盡速排審相關法案,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無法好好做事。日前,監察院的院長同時也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任委員陳菊說道,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兩大核心工作,是建構保障人權系統以及人權教育與促進。但從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成果來看,成立一年至今完成最多的是人權教育、研討及交流。人權教育的深化固然重要,但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九項職權,都應同時併進。
舉例來說,修憲案受到高度的關注,立法院也有多項修憲案提案,更有不少委員提案與人權相關。依照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可以依據國際人權的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尤其台灣這十幾年來陸續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甚至舉辦過多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引進國際人權標準,是很重要的憲法基本權利的修正參考。在立院已經有眾多的修憲案,現在也正是修憲的關鍵時刻,期許國家人權委員會也能針對修憲案提出建議。
從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成果的失衡以及預算執行率低落來看,更凸顯職權行使法的重要性。遺憾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至今一年,其職權行使法仍付之闕如。職權行使法除了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法源與方法外,也在定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在重視整體國家人權狀況的監測、發現系統性、結構性的人權侵害問題。對此,時代力量黨團已於第十屆第二會期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地位,明定職責。
因此時代力量黨團也呼籲,監察院應儘速重送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沒有職權行使法是不能讓國家人權委員會好好做事。如果監察院遲遲不送案,也希望立法院可以盡快排案審理。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繼續下一個無「法」獨立運轉,好好做事的周年。
最後,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在民間團體、人士奔走20餘年,總算於監察院內設立,且有監察院組織法,裡面規定了9款職權,迄今竟仍無職權行使法。去年監察院曾提出過職權行使法,時力黨團亦曾提出職權行使法草案,欲審查時,才經過一個早上,監察院就自主撤回職權行使法草案,若他們認為草案不妥,撤回後應盡速修正再為提出,為何至今仍無法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掛牌一年,預算編列一億多,執行率竟連一半都不到,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狀況,難道台灣就如此歌舞昇平、沒有人權迫害或系統性和結構性的壓迫?機構內皆無性侵案、排擠、霸凌、歧視嗎?好不容易奔走成立了人權機構,難道都只要進行人權教育就足夠了嗎?
呼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我們也曾提出過成立 #立法院人權委員會,立法院也應肩負對接修法的重要任務,時力黨團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應研議設立人權委員會。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機構,其職責包含檢討法律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因此必須與立法機關密切討論立法、修法的考量並提出建議。
所以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包含依據國際人權標準,提出立法和修法的建議,自然也應該和立法機關保持密切的關係。
其實,在2012年在賽爾維亞通過的「貝爾格勒原則」就呼籲各國國會,應該要和國家人權機構加強互動,並且就合作基礎,建立正式的架構,進一步來討論相關議題。
就此部分,時代力量黨團已經在第二會期提案要求立法院依立法院組織法成立立法院人權委員會,並經院會決議送交黨團協商,我們也會在下會期開議後,盡快與民進黨團一起召集協商,能夠建議立法院開始研議設立人權委員會,成立人權審議機制。
回應稍早國家人權委員會所召開的成立一周年記者會,我們肯認且支持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人權保障及促進上有其必要性,因我國是一個威權體制所轉型的國家,我們的民主才三十年,有許多關於自由、民主、法治的部分,仍有其改善空間。
總結前面兩位委員所述,揭牌至今已經一周年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業務執行率低,與其職權行使習習相關的重要法律「職權行使法」仍未通過有很大的關聯,監察院組織法§2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有9大項職掌。
而在今天稍早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召開成立周年的記者會中,有提到人權委員會過去一年所做的工作成果,有提到普及及推動人權意識與觀念,提到國家人權報告及參與釋憲案,但我要提醒國家人權委員會,依照組織法第二條的職權,能做的不僅於此。我先舉出兩個簡單的例子:在反服貿學運過程中,2014年3月23日所發生的行政院鎮壓行動,對人權所造成的侵害,打學生的警察到現在都找不到,卻遲遲都沒看到國家人權委員會開啟調查。還有,現行集會遊行法對人權保障不足的檢討,是多年來無論在立法院或在民間,無論是時力黨團或執政黨的諸多委員,以及許多專家學者,都有提出應修法的呼籲,改成從集會遊行權出發,轉型成集會遊行保障法。然而,這也未見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修法的建議。當然,還有許多攸關人權的議題跟案子,仍等待人權委員會能依職權進行處理。
監察院如果以時力黨團在第九屆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三讀時,曾提出半年內修正監察法的附帶決議為由,認為不需要提出職權行使法,而是應該依立法院決議提出監察法的修正草案,那監察院就搞錯了,該決議的內容是要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順勢要求在未廢除監察院前,應該就受理申訴、限期完成調查、調查結果及訪視結果應予公開等監察院本就已在進行的業務,但於監察法上未有具體規範的部分。也就是說,當初本黨團提這個附帶決議,所要求的內容,實質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行使無關,而是要處理監察院於尚未廢除前,法規範空洞的問題。
此外,執政黨也有多位委員,無論在第九屆討論組織法時,或從第八屆迄今為止,也都有提出應該要有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的發言及提案,而時力黨團也肯認並支持這樣的主張。
最後時力黨團再次呼籲,就算監察院堅持要把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的規定修在監察法中也沒關係,真正的重點是,無論是積極訂立職權行使法或折衷修在監察法之中,該要具體明確化的是在無礙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前提下,讓委員會的委員們能夠依法落實組織法第二條的職權,讓國家人權委員會落實設立的功能及初衷。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80627TVBS 租賃法上路!租屋族憂:難防房東亂喊電價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epsSdqlUfU 租賃專法今天上路,預計會有300萬租屋族受惠,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更喊出往後房東向房客收電價不得超過台電夏季最高電費,只是現在租屋族就非常憂心新法沒有罰則,就怕無法嚇阻房東...
開口契約法規 在 楊華美 花蓮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第19屆第4次定期大會,預備備~起】🏃
今天上午,是議會第19屆第4次定期大會的程序委員會,我和其他幾位程序委員們,針對縣府的每一個提案認真提問,討論是否能送進議會審查。🗣
我從長期關注的幾個議題出發:請建設處說明汙水下水道工程中,大花蓮地區主管線接管進度、未納戶的開口契約內容。請農業處說明目前知卡宣共融公園規劃進度,請其務必做好與公園周邊居民的溝通、說明。🙏
眾多提案中,引起程序委員們最多討論的,是縣府在本次會期再次提案《花蓮縣維護自然環境生態永續發展自治條例》修法,針對此提案,我舉縣府建設處調查結果,指出花蓮縣海岸珊瑚礁被污染的問題,希望在本自治條例修法過程中,不應僅著重本縣境內砂石場、礦區、山坡地開發的審查,也應納入海岸保護、防護內容,或修改法規名稱,讓法規更名符其實。🏞
在程序會臨時動議時間,我特別針對香榭大道路面傾斜的問題,請建設處說明,最後決議,將請建設處處長在下周起的定期大會上,向議會全體議員及花蓮鄉親們進行完整報告、說明。🤓
開口契約法規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北市國宅採購維修標案」#我們與惡的距離
這幾天眾所關心的就是 立法委員 黃國昌 對於國宅的「揭弊案」,進一步幫忙大家了解案情。
1⃣「北市國宅採購維修標案」是開口式契約,汙廢水幹管疏通,非全面換管。
2⃣依據中央法規及規範資料:「天花板有排水明管者建議以橘色排水明管進行檢整或上橘色漆」皆可使用。
3⃣因契約中「詳細表(訂約用)」有編訂PVC橘色汙排管及PVC汙廢排水管。橘管跟灰管可證兩者皆可使用,原則上若使用PVC汙廢排水管那就需塗上橘漆。若不能使用,為何編定「PVC汙廢排水管」?
4⃣依據「北市國宅採購維修標案」勞務契約仍在合約期中,尚未到期12/31,目前也未「總驗」與瑕疵修正完成,何來北市府「弊案之說」?
5⃣網友質疑照片中白版沒日期,因為契約中範例中有說圖例明白板填寫或是文件說明,兩者皆可使用
6⃣承包商承受龐大精神壓力
7⃣ 肯定都發局黃局長責令邀請「第三公正單位」會同全面清查
8⃣感謝 @立法委員 黃國昌 長期為台灣貢獻付出以及揭弊
9⃣選舉是一陣子,朋友是一輩子!任何「粉」都是台灣人,台灣需要更團結而不是分裂!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專業治國,安心過活」❤
📌全文請見👉 https://reurl.cc/qDA8rD
📌參考資料👉 https://reurl.cc/aljk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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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市國宅採購維修標案」#是開口式契約
所謂開口合約 「Open contract」,是指經買賣雙方同意,在合約內將所有的權利義務均詳加載明,並約定工作內容、時程、價格,另以工作指派單(Work order)約定,作為合約之一部分,若遇緊急業務需要,即就工作項目、內容、時程、價格另行約定,通知承包商立即辦理,即可於最短的時間內,可能數天或一、二週內完成工作,如此即可節省每次辦理採購的漫長程序,立即解決業務上的緊急需求。
國宅之勞務採購維修標案,主要是做「汙廢水幹管疏通而非全面換管」,若是如黃委員所說:「沒疏通也沒更換,直接上漆偽裝新管」那住戶的汙廢水應該至今排不出來怨聲載道了吧!若是廠商及都發局確認有部分換管,使用的是新灰管再上橘漆,黃委員或其他人員如何用肉眼即可判定未換管?所以才應交由第三方單位鑑定,若發現有可修正之處應為"瑕疵"並非弊案。
2⃣#依據中央法規及規範資料:「#天花板有排水明管者建議以橘色排水明管進行檢整或上橘色漆」
台北市是地方一定要符合中央法規、規範。"橘色管"和噴漆橘色管都是橘色管,橘色管並非科學或規格上的"專有名詞" 只是外觀上的描述 只要符合橘色認知即可,所以並不構成任何貪圖問題。既然要照採購合約走,那麼就照規定來,橘色管沒有科學定義,只要是橘色認知就好,作為區分識別使用。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三十二條 #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建築物管線老化、#劣化檢測修復」P122
(3)管路配置設計方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二十九條
4露明管路應依照國家標準規定, #塗漆明顯標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公廁修繕、#新建工程之硬體設備與配件設計參考及施作規範輔導手冊」P13.
7. 天花板及管線:
(1) 為增加廁所通風透氣,解放廁所空間,減少壓迫感,以不施作天花板輕鋼架為原則,如天花板有排水明管者,#建議以橘色排水明管進行檢整或上橘色漆,除可稍稍點綴線條美觀外,亦容易方便檢查管路情形及觀察天花板結構狀況。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老舊廁所改善計畫」#108年第二梯次核定補助說明會簡報P.46
天花板:為增加廁所通風透氣,解放廁所空間,減少壓迫感,以不施作天花板輕鋼架為原則,如天花板有排水明管者,#建議以橘色排水明管進行檢整或上橘色漆, 除可稍稍點綴線條美觀外,亦容易方便檢查管路情形及觀察天花板結構狀況。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廁所空間環境整建講習會」簡報P.40
參、施作規範
十一、天花板:為增加廁所通風透氣,解放廁所空間,減少壓迫感,以不施作天花板輕鋼架為原則,如天花板有排水明管者,#建議以橘色排水明管進行檢整或上橘色漆,除可稍稍點綴線條美觀外,亦容易方便檢查管路情形及觀察天花板結構狀況。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污水下水道全方位品管課程」2.3.1管材製造
3.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推進用管應依 CNS 1298 之 B 管標準製造,#其顏色為橘色。管身受壓至內徑變形 5%時之剛性不得小於 1,000kPa。其軸向容許推力由製造廠依推進需求自行設 計,但其管材之壓縮強度應達 660kgf/cm2 以上。其長度為 1.0m。
3⃣#因契約中「#詳細表(#訂約用)」#有編訂PVC橘色汙排管及PVC汙廢排水管。#橘管跟灰管可證兩者皆可使用,#原則上若使用PVC汙廢排水管那就需塗上橘漆。#若不能使用,#為何編定「#PVC汙廢排水管」?
契約P.4 明訂,查驗或驗收在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下,得於必要時減價驗收。詳細表(訂約用)中包含:PVC汙廢排水管及橘色PVC汙排水管,廠商被要求換過的汙水管要是橘色,所以選橘色PVC汙排水管報價,單價僅差幾十元。也先求證原廠南亞丶大洋塑膠或是同等品廠商的汙水管材質PVC灰丶橘料相關實驗報告書其材質檢驗相同,僅色料不同。何況另外上漆的油漆及工錢總價比橘色PVC汙排水管貴,若非沒貨料已安裝且合約未明訂,廠商實在沒必要這樣做。(之前標案及現場研判汙水管管材使用皆是PVC汙廢管(灰管)可見)
4⃣#依據「#北市國宅採購維修標案」#勞務契約仍在合約期中,#尚未到期12月31日,#也未「#總驗」#完成何來弊案之說?
履約期間:自開工日至108/12/31。
爆料檢舉日:108/12/26
給付條件:「個案查驗,並分段驗收」。
保固期間:2年
依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開口契約採購,適用於各機關辦理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由機關依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採購,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契約價金。
依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預約(開口契約)維修勞務採購履約及驗收作業規範」:本勞務採購採定期、零星、預約方式辦理經常性之維(檢)修。廠商有2次經機關通知書面改善之機會。機關辦理複驗時,應就記錄所載明之「瑕疵」進行複驗,如有發現「新瑕疵」,機關應再指定期限通知廠商改正,其瑕疵修正期間不計入逾期天數。
5⃣#網友質疑照片中白板沒日期,#因為契約中範例中有說圖例明白板填寫或是文件說明,#兩者皆可使用
網友質疑白板沒日期,因為契約中「住宅服務科維(檢)修前、中、後照片」範例中有說範例白板填寫或是文件中說明,2者皆使用。範例中照片施工白板未寫拍照日期,僅需於檔案表格標註日期即可,所以依據合約中所提供執行。
6⃣#承包商承受龐大精神壓力
老闆的兒子禮拜六晚上回台,過去退休的父親幾年前的確有接過市府標案,去年兒子接棒所以這是他第一次做政府標案,工程行負責人是媽媽,媒體直播後已經好幾天睡不了覺,承受龐大精神壓力,甚至想要輕生。(不想再看到1450網軍害人)...(其實我受網軍攻擊也壓力也超大)
本人並非偏袒、護航廠商(我慎重說明事前不認識廠商)或是台北市政府承辦,僅是以專業態度、透明公開、事實求證、實事求是精神,進一步了解合約內容,以期「爆料者、北市府、承包商」三方達到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方式。基層工人、市府承辦人微言輕,在媒體前的聲量和委員或市府都是不對等的,希望社會大眾了解事實。
7⃣#肯定都發局黃局長責令邀請「#第三公正單位」#會同全面清查
都發局新聞稿表示:由於此案是小型且零星之修繕工程,合約內並無設有監造人員、圖說監工人員,且無管理站,尚無法掌握施工過程。本人超肯定都發局黃局長責令邀請「第三公正單位」會同全面清查而非開罰.但PVC橘色汙排管一事的法源依據尚須符合中央法規規範之建議及規定.若以中央法規規範而言.上橘漆目前並未違反契約規定。
8⃣#感謝立法委員黃國昌長期為台灣貢獻付出以及揭弊
特別感謝 #黃國昌委員 的努力揭弊,爆料者之所以爆料可能心有定見,所以爆料內容有偏頗也是可想而知的事,助理應多方求證保持中立立場,我也懇請國昌委員能和市府承辦人員跟相關施工單位一個慰勉而不是道歉,給第一線工作人員鼓勵和打氣,我想政府與人民以及承辦單位都是應該互信才能互相成長,台灣才能越來越好。
9⃣#選舉是一陣子,#朋友是一輩子!#任何「#粉」#都是台灣人,#台灣需要更團結而不是分裂!
小弟博宇會秉持著公開務實丶實事求是丶做事踏實的精神為大家服務,日後查證資料一定也會多方證實避免假爆料真傷人,日後若是有不敬不周做錯的話,我也會公開道歉,敬請原諒,小弟博宇由衷感謝🙏
#政治就是服務眾人之事
#以下為延壽及南港國宅的施工中照片
#2020立委選舉這是一場寧靜的革命
#票投15民眾做主
#台灣民眾黨
#專業民意價值
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建築物管線老化、劣化檢測修復」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公廁修繕、新建工程之硬體設備與配件設計參考及施作規範輔導手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老舊廁所改善計畫」108年第二梯次核定補助說明會簡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廁所空間環境整建講習會」簡報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污水下水道全方位品管課程」
開口契約法規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80627TVBS 租賃法上路!租屋族憂:難防房東亂喊電價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epsSdqlUfU
租賃專法今天上路,預計會有300萬租屋族受惠,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更喊出往後房東向房客收電價不得超過台電夏季最高電費,只是現在租屋族就非常憂心新法沒有罰則,就怕無法嚇阻房東亂抬電價,此外租屋族也怕新法強制房東繳稅,結果會意外造成房租上漲。
記者 劉家耀 / 攝影 許猛捷 報導......↓
開冷氣、電風扇,眼前學生很感嘆,好不容易找到電價低的房間。
租屋學生:「之前房東用很模稜兩可的方式說其實電費不太會很貴啦,那時候結算電費的時候大概是1度6.3元到6.4元。」
上班族:「之前房東到現場簽約的時候,再跟我講說電費一度是6元,還要再繳150元水費。」
一度電7.5元,房東根本獅子大開口,現在租賃專法上路,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強調電價不得超過台電夏季最高電費,也就是每度電將落在3.52元到6.41元之間,但新法可沒定罰則,就算房東真的亂抬高電價被抓包,房客仍得拿契約跟消保官談。
租屋學生:「這樣不受到任何懲罰的話,應該對房東而言沒差吧,沒有罰則那當然是沒有效,因為房東一定也不會遵守。」
現在也有人憂心租賃專法上路將連帶影響當地租金上漲,就因新法規範,房東不得拒絕房客遷入戶籍還有申報租金折抵所得稅。換句話說,房東多繳的稅有可能變相漲租金。
房仲業者陳泰源:「房東他租出房子要報稅,所以他這個養房的成本就增加了,一般租賃所得稅我們就抓10%,所以這起跳一定是1成以上。」
內政部強調房東將房屋交給專業經營,可額外享租稅優惠,但這福利只限房東月收6000元到2萬元租金者才會有,現在專法上路,雖讓租屋族更有保障,但引發的後續效應看似不小。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ife/945794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8/06/180627tv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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