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 在 公司上班時間採取與行政機關辦公日曆相同,勞工1月23日有補假 的評價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 規定,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