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29蘋果 委託賣房被問「實拿多少」屋主:房仲想賺剩下的
蘋果原址→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10129/NT6SK73VFBH3BLSXESIRBRWCOY/
台南民眾賣屋,陸續簽了6家房仲,開價1800萬但其中卻有不只一間房仲提出要求,要屋主說出底價是多少、實拿多少,甚至較有野心的房仲還利用話術,要求屋主假設實拿1600萬,那賣超過1600萬的話,其他都歸房仲佣金。 也有房仲跟屋主簽約2%佣金,但要求賣超過屋主實拿的差額,房仲也想要拿一半;或者要求賣超過屋主實拿價錢,仲介多收服務費達4%。這讓屋主不禁感嘆,「現在的房仲套路和話術真多,硬要逼我說實拿多少,這根本是限制!實在的人沒幾個」。
(林佩萱/台南報導)
不可否認,房仲老是要求屋主說出實拿到底是多少,也讓屋主感到不舒服。對此,屋比房屋總經理葉國華表示,房仲老是要求屋主說實拿多少,顯得在限制屋主,很不專業,不熟悉經紀條例。在沒有很好的專業和訓練下,這樣說話有嚴重錯誤,形成錯誤的引導。而且內政部有規定,房仲的佣金6%是最高上限,而非標準,若房仲要求賣超過屋主想實拿的金額,剩下的差額都歸房仲,可能違反相關規定。
葉國華認為,一般經紀人也要有跟客戶溝通的能力,客戶多少會跟房仲殺價服務費,在費用和佣金確定之後,就應全力幫屋主賣房,利用話術要求屋主說實拿要多少,還要求剩下的房仲想賺,不僅是錯誤引導,讓房仲自身形象不佳,還有違法的可能。
房仲作家陳泰源表示,屋主會跟房仲殺價,房仲為了進案量也可能先答應屋主2%服務費的要求,先簽約了再說,之後再慢慢跟屋主盧,其實雙方都有立場,這很正常。另外也有房仲會以間接的方式跟屋主談,目前有一個買方喜歡這間房子,但買方是同事的客戶,很喜歡這間房,但同時也在考慮另外一間相似的房子,但另一間屋主要給4%的服務費,「買方很信任我同事,可是我同事很堅持服務費,想先確認是否真的只願意給2%」,這時就要看屋主想要賣房的意願是否強烈,若急著賣房就會讓步。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1/210129.html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0萬的網紅果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租金貴,相對平租的熟食市場似乎是一個好選擇。「政府收的租金和外面不一樣,所以政府開多些熟食中心,對一般平民百姓會好很多,起碼會食到便宜東西。」觀塘碼頭熟食市場「拿督星馬大飯店」老闆陳太說。不過,要入場一點都不容易,我們先由熟食市場分類說起。 由食環署管理的熟食市場主要有三類,分別是熟食小販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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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就怕美帝輸出顏色革命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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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廣州武警可能已進香港,北京還可調動哪些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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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林書豪去中國,沒挑動球迷兩岸敏感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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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八日一定要站出來,讓他們看看什麼是『真民調』!」近日社群媒體的韓粉群組也確實為之一振。一位資深政治公關分析:「韓粉再次靠怨恨凝聚,九月八日韓國瑜在新北市的第一場造勢人氣具有指標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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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營近期一方面與郭營建立雙邊幕僚平台,每周兩到三次開會,密集討論各式選戰議題與策略,一方面內部也討論可能備案。親柯人士評估:「郭董參選機率為九九.九%,阿北幾已確定不選。」
撕去清算標籤,黨產會辦特展與社會對話
一群解嚴後出生、平均年齡不到四十歲的黨產會研究員,沒有政治包袱,一分證據說一分話,憑著對民主的熱忱,從檔案挖掘事實,因而抖落政治清算、政黨鬥爭的標籤。黨產會人員笑著分享三年來查案的辛酸血淚,「笑著笑著就哭了」,或許是他們的最佳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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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辦這個案子幾乎是『從頭被黑到尾』!背後似乎有股勢力想將檢察官打落底。」有檢方人士表示,流言矛頭都對準邢泰釗而來,反而激起北檢決心。檢方目前掌握從二○○五年起的元首出訪資料,決定從金流下手往上查。
5G釋照起跑,中華電左右三大兩小「錢鬥」戰局
考量到5G的技術特性,一般認為,業者至少要取得八十MHz的頻寬,才能凸顯5G的特色、效益。而在「三大兩小」的非寡占產業結構下,一旦中華電、台灣大、遠傳都非得奪下至少八十MHz,一場「錢鬥」恐難避免,只是激烈程度會降低。
從基本個資到行為紀錄,新身分證隱私疑慮有增無減
行政院宣布明年十月將換發新式數位身分證,即使官員強調一切規畫皆遵循個資最小揭露、隱私保護和資訊自主等原則,但台灣人權促進會主張訂定專法規範,並認為我國尚無專責機關規範個資,且各單位長年對《個資法》各唱各的調,令人憂心。
小英陸、空軍大致部署完畢,打郭董靠階級戰
現階段各方關注放在郭柯王結盟與國民黨分裂危機,韓國瑜走親中路線,蔡英文是抗中台派,現在就看郭台銘的兩岸路線怎麼走;郭台銘陣營沒有地方組織,王金平的陸軍能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是關鍵;而柯文哲能否轉化「空氣票」,也還有待觀察。
武力鎮壓香港,中國得全國總動員
北京如真要對香港動武,首先要動用海軍控制海上航線,以防外國軍事干涉。一旦戒嚴令下達後,將管控港珠澳大橋及深圳通往香港的各個道路,對各國在香港總領事館的安全維護也會有進一步動作,而目前並沒有這些跡象。
「攬炒」戰略成敗依賴美中微妙平衡?
無法平息香港,對北京而言意味著對美國示弱。為了確保萬無一失,九月上旬大概就是中國忍耐的極限。但港府對五大訴求寸步不讓,又正值中國人大常委八三一決定和九二八占中五周年之際,要香港在九月能自然地平靜下來難於登天。
強化水下聽音和反潛 中科院修練新武功
繼「亢龍計畫」、「萬威計畫」後,中科院水下科技組正配合潛艦國造政策,大力發展全新反潛戰力,並運用人工智慧,提升聲納偵蒐研析與辨識能力,著手研製簡易型水下情監偵系統,要打造出反潛科研重鎮。
後蔡英文時代政黨生態 黨政協調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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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四度求嫁 三大缺陷買家難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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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戰與香港亂局沒傷到習大寒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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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爆將來銀行料是衝著劉奕成?
身為將來銀行籌備處執行長,能否順利取得網銀執照,其實是劉奕成相當重要的KPI。因此,當市場傳出將來銀行評分吊車尾時,很難不讓人聯想到是衝著劉而來。連同這一次的薪水風波在內,劉似已成為特定人士打擊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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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分享part2,這次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高考法制、法廉的刑法部分,我認為這次刑法要寫高分真的不容易,太多冷門條文了🤣
壹、甲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四個月,將戶籍遷入該候選人的選區。事實上,甲在別處生活與工作。投票前兩週,甲收到選舉通知單。投票前一日,甲遭舉發為幽靈人口,在警方調查時坦承一切。警方以違反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的妨害投票罪,將甲移送地檢署偵辦。本罪處罰未遂。問:甲是否成立妨害投票罪的未遂犯?(25 分)
這題難度並不高,困難之處僅在於你知不知道這個條文及爭點,只要稍有用心的同學應該都可以迎刃而解(而且出題老師非常好心的把條號都寫出來了)!
解題架構
一、甲的虛偽遷徙戶籍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未遂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本罪故意應無疑。(記得先主後客即可)
(二)客觀上,本件最大爭議點即在於甲於投票日前一天即遭舉報查獲,而此一行為階段是否已達本罪著手階段?一般而言我們可先將此一犯罪行為區分為幾個階段:遷徙戶籍→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進入投開票所領票→完成投票。學說上有認為為避免本罪處罰時點過早,因此認為至少須至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始達未遂;而實務上(101台上392判決參照)則認為維護選舉公正性之目的,並不需到達領票階段,僅需遷徙戶籍後,經編入選舉人名冊取得投票權,即屬未遂階段。(至於結論須採取何種見解就看同學們覺得哪個見解是比較適當囉!)
(三)違法性:本題若有提到甲係為了支持自己的直系血親或配偶就會有實務見解自創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106台上1744判決參照),但本題並沒有這麼複雜,也是鬆了一口氣。
(四)罪責: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
貳、甲經營小吃店,由於待客真誠,生意頗佳,但衛生條件卻不甚理想。小吃店的廚房設在騎樓,汽機車排放的油煙廢氣與路上揚起的塵土,直落鍋具的物料。無數蒼蠅在騎樓盤旋飛舞,飛雨落花中,落在食材上。餐後,小吃店贈送客人冷飲。一日,消費者某乙喝完冷飲,赫然發現杯底一隻蟑螂。甲辯稱,生意忙碌,未能注意周全,致有蟑螂入了冷飲,願給九折券一張,以示誠意。乙怒而舉發。問:甲的前述各種營業條件,是否有罪?(25 分)
這題難度又比上一題在簡單一點,只是條文更加冷門了…所以考刑法的同學千萬要把刑分這個條文看熟阿,這題只要開得出條號基本上就有分數了!
解題架構
一、甲販售遭路邊油煙廢棄及塵土汙染的餐點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甲販售的餐點確實有衛生上的疑慮,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同學們或許可以從本罪的「妨害衛生」去著墨,討論何謂妨害衛生,是需要有致生人體健康上疑慮呢?還是不必然要造成人體健康危害,僅須讓人感到不適或不舒服即可?)
(二)惟主觀上,本罪僅處罰故意犯(過失需明文規定者為限),甲是否有故意要將遭污染的餐點販售與客人應有疑義,因此會在這個階段否定成立犯罪。(或許有同學會認為是間接故意,這也只是討論上認定的問題。)
二、甲贈送杯底有蟑螂的飲料與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191條妨害衛生物品罪
(一)客觀上,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為「製造」、「販賣」,該飲料為贈送,且蟑螂亦非甲放入,乃不甚掉落,故並不符合上開兩行為要件,不成立本罪。
三、綜上所述,我會認為本題行為基於刑法謙抑性,不需要動用刑罰來處罰甲,本行為僅需藉由行政手段督促甲進行衛生環境改善即可。
參、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標得市政府某項工程,向服務於市政府擔任該工程政府採購之約僱人員乙表示,如果乙能透漏投標底價,並取得招標業務單位開立之工程瀝青混凝土品質檢驗標準,於事成後將致贈一百萬元。乙遂找來熟識之工友丙,告知其前開甲之意思,二人商量後,由丙至業務單位送公文時,趁機找出甲所需要之品質檢驗標準,趁四下無人,抽出影印後再放回。因甲取得檢驗標準及投標底價,致 A 公司順利取得該標案,獲利三千萬元。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又應如何沒收?(25 分)
本題就稍微有點難度了,同學們可以先將自己所想到的條文寫在旁邊題型自己別忘記檢討,本題會用到的條文大致上有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122條第2、3項、第132條以及第38條之1。(個人認為洩漏國防秘密罪若時間不夠時可以省略或簡單檢討即可。)
這題的解題順序我會先從乙開始,因為必須先確認乙的身分是否為公務員,若是才能成立相關犯罪,進而丙是否能從屬於其不法身分,最後再檢討甲。
解題架構
一、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首先要先解決乙是否為公務員,乙雖為約聘雇人員,惟實務見解認為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著重於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祇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不論其係經由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更不論其係專職或兼任、長期性或臨時性(106台上1399判決參照),因此乙確實為刑法上公務員。
2. 再者便是開始檢討本罪構成要件,要記得這個部分要檢討的不只是第122條第1項,因為乙已實際為該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應論第2項;再加上有丙共同實行,因此論共同正犯。
違法性及罪責:即毋須特別檢討什麼,只需帶過即可。
二、乙將工程底標洩漏與甲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除了構成要件行為檢討不一樣外,其他都跟上述相同。
三、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2項+第28條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並為該違背職務行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
1. 最主要檢討的部分即為丙的工友身分應非公務員,因為其雖服務於機關內但僅從事機械性工作,依實務見解並非公務員;然而其與乙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依現行法第31條第1項不法身分擬制,亦屬本罪共同正犯。
2. 其餘部分與乙並無不同。
四、丙與上開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32條第1項+第28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部分並無任何不同,亦不贅述。
五、甲交付款項給乙的行為(罪名為第122條第3項+第28條違背職務行賄罪)
甲的犯行部分檢討也相對容易,不特別贅述。
六、沒收(本題的另一個重點)
本題另外需檢討沒收部分,依據第38條之1進行犯罪所得的沒收,
1. 首先針對乙、丙的部分即沒收收賄所得100萬元。
2. 甲的部分即沒收總額3000萬元,且依照實務及多數學說看法並無須扣除犯罪成本100萬元。
肆、甲因屢次報考某市政府資訊人員失利,懷恨在心,遂製造木馬病毒程式夾帶於郵件中,寄至市長信箱,造成市政府網站癱瘓。甲又利用市政府網站之漏洞,操作電腦進入市政府網路系統,順利取得市府員工數千人之個資,並變更網站首頁之圖示。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這題一樣是相對冷門的條文,再次驗證大家一定要把刑分條文都看熟阿!只是有唸過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這題應該也不難解決。
解題架構(本題構成要件檢討皆為把該罪名構成要件一一臚列即可,沒什麼特別爭點討論。)
一、製造木馬程式的行為(罪名為第362條製造干擾他人電腦程式罪)
二、寄送木馬程序導致市府網站癱瘓的行為(罪名為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使用罪)
三、利用網站漏洞進入市府網站的行為(罪名為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四、入侵網站並取得他人個資,並變更圖示的行為(罪名為第359條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五、競合(這個部分我覺得是這題另外一個重點,把條文都檢討完後,那該如何競合呢?)
1. 首先,第362條及第360條似乎從犯罪行為階段來看,第362條應屬第360條的實質預備行為,但若仔細觀察會發現第362條的法定刑竟然比第360條重,原本應論以不罰的前行為即可的部分即有疑義;而須以重罪吸收輕罪,法條競合優先適用第362條才對。(但這個部分當然有學理上的批判,認為立法者有誤)
2. 再者第358條及第359條就相對容易,第359條為第358條的後階段行為,因此依法條競合補充關係僅論以第359條即可。
3. 最終,由於第359條及第362條皆屬保障電腦使用安全之社會法益,依法條競合論以第359條即可。
4. 另外由於甲所攻擊的對象為公部門,因此仍須依第361條加重其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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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租金貴,相對平租的熟食市場似乎是一個好選擇。「政府收的租金和外面不一樣,所以政府開多些熟食中心,對一般平民百姓會好很多,起碼會食到便宜東西。」觀塘碼頭熟食市場「拿督星馬大飯店」老闆陳太說。不過,要入場一點都不容易,我們先由熟食市場分類說起。
由食環署管理的熟食市場主要有三類,分別是熟食小販市場、熟食市場及附設於公眾街市的熟食中心。熟食小販市場的檔戶必須是持牌熟食小販,由於小販發牌有限制,加上沒有轉讓及承繼權,入場門檻高,所以導致熟食小販市場空置率長期高企,達61%。而入場門檻較低的熟食市場及熟食中心,公眾可以透過競投形式投標,食環署會參考差餉物業估價署評估的市值租金作為競投底價,一般租約為期三年。截至今年6月30日,月租由308元至最貴的102,588,整體租金中位數是5,536元,19年從未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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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約達底價不賣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41006中天 中視 賣方反悔不賣 房仲索賠服務費敗訴
影片網址→http://youtu.be/ci1qbmCp9AA
感謝記者 林昕潔、羅立芸、陳濡群,的採訪,關於這則新聞。
1.疑點重重,從頭到尾都說屋主反悔,但是買方呢?買方的態度究竟為何?為什麼也不出面簽約呢?顯然買方也反悔,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有任何一方與仲介站在同一陣線上,那仲介方敗訴機率當然高啦!
2.大家注意到了嗎?底價5160萬就可含服務費,結果仲介找到了一個買家可以多出10萬元!?意思就是,屋主極有可能覺得賣太便宜了,不然怎麼可能仲介幫我找到一個願意付「超%」價格的買方?而上法院後,買方也知道原來他是可以不用出那個高的價錢的就可以買到的,因此也覺得房仲可能不老實,於是法官自然幫消費者辯護囉!
3.叫「霸王條款」顯然是故意貼標籤,抹黑房仲業,我們帶客人看房子、擺板子宣傳、印製傳單、派報等等,這些都是要花錢、花時間、花人力的!所以,一旦達到屋主要賣的價格,理所當然買賣就已成立!只差「約時間簽約」而已。
4.如果以後價格真的出到屋主的底價,而屋主還是可以反悔沒有任何違約金的話,那就天下大亂了,以後投資客想「試水溫」,先賣1000萬,客戶出到,就反悔不賣,改賣1200萬,然後客戶出價到達,再反悔改賣1500萬,這樣不就瘋掉了?所以這個真實案例,顯然我們都沒有看到全貌,不可以說「反悔需付違約金」條款失效。
以下是新聞報導……↓
【中天晚間-林昕潔】
記者 林昕潔:我心目中真正的房屋底價已經寫在這張我跟房仲秘密簽訂的合約書裡頭,但如果有買方出價已經達到了我的底價,我卻突然不想賣了,我該怎麼辦呢?
就是這份定型化契約,上面寫著「買方出價已達委託價格的話,契約就視為『有效成立』」而如果賣方違約,就要加倍返還買方已付的訂金之外,還要依規定付給房仲4%做為違約金,被稱為房仲界的「霸王條款」。
但這回真實案例就發生在新北市,一名賣家委託房仲銷售房子和停車位,地價是5160萬,房仲業者找到高姓買家願意出5170萬元購買,比底價高出了10萬元,甚至高姓買家已經付給房仲150萬的斡旋金,跟屋主約好要見面簽約,但沒想到屋主反悔不願意賣,交易破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那如果今天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呢?站在法官的立場他當然會覺得說,屋主都反悔不賣了,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損失了,那你仲介損失什麼?
一般來說,買方會先出斡旋金來談價格,如過價格符合屋主的期待,雙方交易成功,斡旋金就會自動轉為訂金,但如果屋主反悔,不僅得退回買方的斡旋金,還得加倍償還之外,甚至得多付4%的服務費給房仲,這讓法院覺得不合理,引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認為房仲業者本來就有價格資訊的優勢,不能用定型化契約來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而這項法院的新見解,也為房地產市場,丟下了震撼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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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自問自答選擇不賣的話好像也不能怎樣最近看一間房子出到了屋主底價結果屋主不賣仲介搞半天也不能拿他怎樣.. : 我知到專任約到底價斡旋就轉訂金: 不賣就要罰訂金的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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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仲介會避:還寫"應賣方需要,提供三個月內成交行情給賣方參考(意思是說,賣方不提需求,房仲也可不提供,因為沒需求... 專任約的陷阱一大堆這房仲不是賺大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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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簽訂一般約
業務口頭說已達底價(有寫底價
但我們沒有簽訂任何東西
若我們不想賣
這樣是否可以?
是否會有法律問題?
請各位資深前輩解答
已後悔寫了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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