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白銀時代:明帝國商品經濟高潮
(二) | 知史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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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縱覽中國歷史,每個朝代一開始,由於專制皇權採取強有力的暴力手段,士紳之權受到全面遏制;每至朝代晚期,由於政治經濟情勢的變化及外力的衝擊,士紳之權均有不同程度的擴張,皇權則相應有所削弱。在此範式之外,晚明的一個鮮明特色更在於皇權於鄉間的萎縮更為明顯,而士紳的隊伍更形擴大,並有了較為自覺地自化為一個獨立階層的意識,從而具有了更強烈的自為意識。
唐代中期以前,鄉里組織還是國家行政組織系統的一部分,名為鄉官制,鄉官由縣府委派,漢代大鄉的嗇夫還有一定品秩,稱為「有秩嗇夫」;唐中期以後,隨著地方行政管理體制由郡縣兩級制發展為州郡縣三級制,縣官成為最基層的「父母官」,而原先的基層鄉官制則漸漸演變為百姓輪流充任的職役制──里甲組織。
在造成基層組織性質轉變的眾多原因中,最有力的因素是人口不斷增長,這一點在晚明尤為凸顯。隨著地方行政區劃越分越多,地方事務也越來越複雜,朝廷無法再委派眾多鄉官去管理鄉村,而從財力方面看,官僚隊伍日益膨脹,也令政府不堪重負。基層組織由鄉官制轉變為職役制,意味著國家對基層社會的管理由直接控制變為間接控制,從而為士紳權力的膨脹提供了充分的空間。
晚明國家權力對基層社會的低度滲透為紳士統治提供了理想的空間。自明代中期以後,大量生員、監生和舉人由於仕途不暢而沉澱在鄉村,他們享有政府所賦予的免除徭役的特權,有著共同的社會活動、生活樣式和世界觀。而有過職場經驗的紳與賦閑鄉間的士之間又因科舉、學校、詩社、文社等媒介而結成師生、童年、同志、朋友,里甲制的逐漸瓦解也增強了他們共同的維持鄉村秩序的領導角色。紳士通過對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資源的壟斷,以及向鄉里民眾提供利益「保護傘」而獲得支配權力,同時也在官民之間建立了一個緩衝。
現在,一個聲色俱全的消費社會在這個緩衝地帶出現了。明代前中期,官僚大多返回鄉村宗族,中後期,縉紳世家活動空間開始以城鎮為中心。如果說國家對市場的捲入造就了頗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貨幣化管制模式,晚明皇權與紳權的起伏消長則催生了一個市場友好型社會。作為社會精英的士紳以消費者乃至生產者的面目出現在市場中,無疑賦予它以足夠的理性與合法性,他們的宣導與鼓吹消除了人們對市場的恐懼與偏見,他們對消費浪潮──家居、飲食、旅行、出版──的引領更是激發了人們此前種種被壓抑與隱藏的需求,從而以化精神為物質的方式推動著消費社會踏歌前行。
「世間樂土是吳中,中有閶門更擅雄。翠袖三千樓上下,黃金百萬水西東。五更市買何曾絕,四遠方言總不同。」唐寅的《閶門即事》中彌漫著如此濃郁「脂粉氣」和「銅臭氣」,這在以前的文人詩詞中是難以想像的。作為商人的後代,唐寅曾被賦予博取科名的重任。然而三十歲那年,他由於身涉北京的科場弊案在政治前途上被判了「死刑」。若是在前朝,唐寅難免在充滿美人香草孤芳高潔意象的詩文中鬱鬱終生,但有幸生在晚明令唐寅能夠以甜俗的「桃花仙人」的名目過上了恣情肆意的人生──他的詩文字畫為世人追捧,行銷於時,可謂自覺的流行文化的製造者與受益者。
經歷了晚明消費歡歌,那些不再汲汲於「貨與帝王家」的士紳,轉而從市場中汲取了物質力量,以更形獨立的姿態在小民與皇權之間折衝樽俎。一個市民社會乃至公民社會的雛形第一次以相對清晰的面目出現在中國的歷史舞台上。
晚明消費社會因王朝興替而暫時瓦解並不意味著士紳階層的湮滅,他們的故事注定要在有清一代再次攜時代新風而轟轟烈烈地上演。晚明不是終點,是起點。
(二之二,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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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你是不是也受夠了假訊息假新聞? 瑞典哥登堡大學主持的V-Dem資料庫去年4月釋出最新調查資料,其中「遭受外國假資訊攻擊」的程度,台灣為世界第一,而且分數與其他國家拉開相當大的差距。 這次武漢肺炎,中國也沒有放過透過假訊息攻擊民主國家的機會。自3月以來,與中國外交部官員與大使館相關的36個推特帳戶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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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的白銀時代:商品經濟走向高潮 | 知史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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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年,萬曆元年,為後人所津津樂道的晚明繁華盛宴正臻於高潮。發端於宋元時期的全國性市場和海外貿易網絡經過二百年的涵養滋生日漸發揚光大,並以更加深遠宏大的規模將芸芸眾生裹捲進來,幾乎無遠弗屆。
白銀時代
海禁已於六年前放開,一條鞭法即將於八年後全面鋪開。白銀正成為這一切的關鍵詞。海禁放開輸入了一條鞭法——賦役合併,攤丁入畝,折銀繳納——順利進行所急需的白銀,而由一條鞭法的大力實施所帶來的賦稅貨幣化改革則令晚明經濟的白銀化更上層樓,白銀成為幾乎一切經濟活動的潤滑油和助燃劑。與其說大明帝國放鬆了對經濟的控制,不如說它發現了更好地擠壓這只奶牛的方法。
當福建巡撫塗澤民於隆慶初年(1567年)上奏朝廷請開海禁,準販東西洋的時候,恰逢來自海外的白銀供應進入了井噴時期。
1571年,對菲律賓的征服已趨鞏固的西班牙人以馬尼拉作為它的首都。這個城市迅速成為新大陸與中國之間贏利最高的貿易中心。1573年,中國與西班牙展開直接貿易後僅兩年,兩艘西班牙大帆船滿載著生絲、絲和棉織品,以及2萬多件明代瓷器,返回墨西哥。作為回報,他們從阿卡普爾科運來南美的白銀,以支付中國商人從福建和廣東帶到馬尼拉的貨物。
那些被西班牙從新大陸帶到歐洲的白銀,也有不少再經過葡萄牙、荷蘭和英國商人的手中回到亞洲市場,而其最終目的地幾乎毫無例外都是中國。
另一個白銀的大宗來源地是日本。早在海禁未開之時,在中日民間商人的合謀之下,日本就已經偷運了大量的白銀供應中國市場。16世紀晚期日本銀產量迅速增長,一方面是因為豐臣秀吉和德川家康逐步完成了日本的統一,而此二人對白銀開采的經濟和政治利益特別敏感。而比政治統一進程更為重要的另一方面則是,16世紀由國外引入日本的冶煉和精煉技術的改進。
中國與日本的直接貿易始終被限制,但日本國內市場對絲、絲棉織品、瓷器、黃金和其他商品迅速膨脹的需求,以及日本商人手中豐沛的白銀,對中國商人構成了無可抗拒的誘惑。作為中日貿易中間商的葡萄牙人在1580年代每年從日本出口了超過15萬公斤的白銀,其中大部分最終運進了中國。
支撐著如此巨大規模海外貿易的是分工明確的專業化生產基地和運轉順暢的交換體系。否則,對於晚明的「出口基地」們而言,不僅衣食有憂,進行大規模專業化生產的原料也無法得到保障。市場,已從調劑餘缺的集市轉化為真正意義上的生產和生活要素的調配中心--連素有魚米之鄉之稱的杭嘉湖、蘇松太地區,由於經濟作物生產對糧食作物的排擠效應,也出現了要從區域內其他地方甚或區域外的湖北、江西、安徽等產糧區輸入大米的局面,「每歲無論豐歉,外省客米來售者,不下數百萬石」。
除棉布、絲綢、蠶絲、棉花、糧食等大宗產品外,小民的各類日常生活所需小商品的供給也日趨市場化,江南「附郭之農兼粥蔬菜,織曲薄為業,皆不專仰食於田」。而那些棲身於市鎮之人則更全方位地從市場滿足日常生活,「衣履有鋪,茶酒有肆,日增於舊。懶惰者可以不縫紉、不舉火而服食鮮華。」在他們身上,自然經濟連殘餘也談不上了。
國家也更多選擇從市場中獲取國防和消費資源,以折色納銀法代替開中鹽法獲取鹽引這一變化就鮮活地詮釋了這一進程,這樣效率更高,也更方便監督。對市場的日益捲入加劇了國家對白銀的需求,從而為賦役的貨幣化鋪平了道路。而賦役的日趨貨幣化則要求人們將眼光更多地投向市場,不管他們情願與否,因為白銀來自那裡。白銀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一切都為了市場,一切都圍繞白銀運轉。數額巨大的市場交易需要與之匹配的白銀作為交換手段,而唯有如此巨大規模的市場才能吸納巨量海外白銀的輸入,在這裡,白銀再次既成為手段,又成為目的。凡此種種從國內到海外的內引外聯,使白銀和市場聯手為一個龐大的農業帝國內部出現一個相對成熟的消費社會提供了堅實的貨幣支撐和活動空間。
縱放歡歌
貨幣和市場的勃興為晚明消費社會的成長打造了物質的起點和平台,而其日臻成熟則全賴晚明寬鬆圓融的社會氛圍。
縱覽中國歷史,每個朝代一開始,由於專制皇權採取強有力的暴力手段,士紳之權受到全面遏制;每至朝代晚期,由於政治經濟情勢的變化及外力的衝擊,士紳之權均有不同程度的擴張,皇權則相應有所削弱。在此範式之外,晚明的一個鮮明特色更在於皇權於鄉間的萎縮更為明顯,而士紳的隊伍更形擴大,並有了較為自覺地自化為一個獨立階層的意識,從而具有了更強烈的自為意識。唐代中期以前,鄉里組織還是國家行政組織系統的一部分,名為鄉官制,鄉官由縣府委派,漢代大鄉的嗇夫還有一定品秩,稱為「有秩嗇夫」;唐中期以後,隨著地方行政管理體制由郡縣兩級制發展為州郡縣三級制,縣官成為最基層的「父母官」,而原先的基層鄉官制則漸漸演變為百姓輪流充任的職役制——里甲組織。
在造成基層組織性質轉變的眾多原因中,最有力的因素是人口不斷增長,這一點在晚明尤為凸顯。隨著地方行政區劃越分越多,地方事務也越來越複雜,朝廷無法再委派眾多鄉官去管理鄉村,而從財力方面看,官僚隊伍日益膨脹,也令政府不堪重負。基層組織由鄉官制轉變為職役制,意味著國家對基層社會的管理由直接控制變為間接控制,從而為士紳權力的膨脹提供了充分的空間。
晚明國家權力對基層社會的低度滲透為紳士統治提供了理想的空間。自明代中期以後,大量生員、監生和舉人由於仕途不暢而沉澱在鄉村,他們享有政府所賦予的免除徭役的特權,有著共同的社會活動、生活樣式和世界觀。而有過職場經驗的紳與賦閒鄉間的士之間又因科舉、學校、詩社、文社等媒介而結成師生、童年、同志、朋友,里甲制的逐漸瓦解也增強了他們共同的維持鄉村秩序的領導角色。紳士通過對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資源的壟斷,以及向鄉里民眾提供利益「保護傘」而獲得支配權力,同時也在官民之間建立了一個緩衝。
現在,一個聲色俱全的消費社會在這個緩衝地帶出現了。明代前中期,官僚大多返回鄉村宗族,中後期,縉紳世家活動空間開始以城鎮為中心。如果說國家對市場的捲入造就了頗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貨幣化管制模式,晚明皇權與紳權的起伏消長則催生了一個市場友好型社會。作為社會精英的士紳以消費者乃至生產者的面目出現在市場中,無疑賦予它以足夠的理性與合法性,他們的倡導與鼓吹消除了人們對市場的恐懼與偏見,他們對消費浪潮--家居、飲食、旅行、出版——的引領更是激發了人們此前種種被壓抑與隱藏的需求,從而以化精神為物質的方式推動著消費社會踏歌前行。
「世間樂土是吳中,中有閶門更擅雄。翠袖三千樓上下,黃金百萬水西東。五更市買何曾絕,四遠方言總不同。」唐寅的《閶門即事》中瀰漫著如此濃郁「脂粉氣」和「銅臭氣」,這在以前的文人詩詞中是難以想像的。作為商人的後代,唐寅曾被賦予博取科名的重任。然而三十歲那年,他由於身涉北京的科場弊案在政治前途上被判了「死刑」。若是在前朝,唐寅難免在充滿美人香草孤芳高潔意象的詩文中鬱鬱終生,但有幸生在晚明令唐寅能夠以甜俗的「桃花仙人」的名目過上了恣情肆意的人生——他的詩文字畫為世人追捧,行銷於時,可謂自覺的流行文化的製造者與受益者。
經歷了晚明消費歡歌,那些不再汲汲於「貨與帝王家」的士紳,轉而從市場中汲取了物質力量,以更形獨立的姿態在小民與皇權之間折衝樽俎。一個市民社會乃至公民社會的雛形第一次以相對清晰的面目出現在中國的歷史舞台上。
晚明消費社會因王朝興替而暫時瓦解並不意味著士紳階層的湮滅,他們的故事注定要在有清一代再次攜時代新風而轟轟烈烈地上演。晚明不是終點,是起點。
(本文由「歷史春秋網」授權「知史」轉載繁體字版,特此鳴謝。)
網站簡介:
歷史春秋網(www.lishichunqiu.com)成立於2010年6月,是一個以歷史為核心的文化資訊門戶網站,提供中國古代歷史、政治軍事、經濟文化、中醫養生、書畫藝術、古董收藏、宗教哲學等內容。致力於傳承國學經典,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世 新 行政管理 特色 在 方志恒 Brian Fo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港式雙首長制@香港革新論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香港革新論文章】
港式雙首長制── 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 房吉祥(《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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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在一個與港視劇集《選戰》平行的時空……
建制派代表、振民黨主席宋漫山,在各種種票疑雲下,以千多票的極少數差距,壓倒代表民自黨的葉晴,勝出2022年行政長官選舉。但宋漫山當選後,先後爆出連串醜聞,再加上要應付由「王主任」交託的各種政治任務,宋漫山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上台僅僅兩年已經民望崩盤。2024年立法會首次全面普選,建制派大敗,由葉晴領導的民自黨橫掃多區,成為立法會最大黨派,行政立法全面對抗一觸即發。有見及此,宋漫山與葉晴達成權力分配協議,由宋漫山向北京政府提名葉晴出任政務司司長,並將日常行政權力移交政務司司長及其籌組的執政內閣,實行「港式雙首長制」,為香港政治揭開的新一頁。
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香港市民要求民主普選的呼聲一直有增無減,接連出現多次全港性的政治運動。然而,香港政制發展的步伐,卻一直無法回應巿民訴求,令社會一直陷於政制發展的爭拗當中。
面對政制困局,有人說原因在於泛民主派叫價太高,有人說是北京要高壓收權、不肯兌現承諾,也有人說是港陸之間欠缺互信,令協調讓步變得不可能1。這些論點也許有其理據,但都沒有切中政改的核心問題—「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主權移交後,按《基本法》的憲制安排,香港的管治權力集中在行政機關,即行政長官一人身上。行政長官兼任「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角色,集各種政治權力於一身,形成「單一首長」的政治制度。
《基本法》一方面將行政權力集中於行政長官,另一方面亦規定行政長官需要同時向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Dual accountability)2。然而,主權移交以來的政治實踐顯示,香港市民與北京領導人之間,在價值觀、政治認知及制度安排上,實有難以調和的差異,行政長官夾在「一國」及「兩制」之間,北京領導人的期望及700萬香港人的訴求,成為了歷任行政長官無法跨越的政治鴻溝3。這種「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正是造成主權移交以來的三任行政長官,都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而無法取信於香港社會的原因。
事實上,「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亦是令香港政制發展陷入矛盾的根源4。
在北京領導人眼中,香港擁有廣泛的自治權力—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獨立財政、獨立貨幣、獨立關稅,以至對外事務權力等。行政長官行使這些權力時,如果偏離北京的治國方針,便有可能會衝擊共產黨政權。北京更害怕一旦開放香港政權,「反中亂港」勢力會奪取香港管治權,令香港演變成反共基地。故此行政長官一職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出任。當然,北京理論上握有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大可以拒絕任命並非「愛國愛港」的當選者,但奉行維穩至上的北京領導人,自然不會考慮這種可能引發憲制危機的做法—這正是北京將政改視作「政權保衛戰」,並堅持8.31人大決定中,由提名委員篩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原因。
然而,這種對行政長官普選的維穩安排,與香港的民主訴求有根本衝突。香港市民普遍希望以「普及而平等的方式」選舉行政長官,從而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真正落實港人的自治權利。這種民主訴求,不是要確保民主派有候選人「出閘」,而是要保障除了選民外,不會有其他力量可以操控選舉結果5。
這就是香港與北京在政制發展上的核心矛盾。當港陸雙方都把目光完全集中在行政長官一個職位上,而雙方對行政長官的期望卻是背道而馳,又怎可能得出一個合乎兩者要求的政制安排?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香港,依目前憲制地位,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假如此一憲制地位在未來不會改變,香港要實踐「民主自治」的可行方法,是將行政長官一職高度集中的行政權力,分拆為「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獨立角色,實行「雙首長制」(Dual leadership system)6,以突破現時「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帶來的政制矛盾。
【雙首長制的海外案例】
「雙首長制」常與「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或「混合制」(Mixed system)等詞混用,指的是兼有「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與「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特點,由兩個行政首長分權共治的憲政制度。
按研究「半總統制」的權威、法國政治學者Duverger的定義,「半總統制」是指國家有一個由獨立普選所產生、並有相當行政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的總統,同時又有一個以總理為首、需要依賴國會支持才能執政的內閣政府,二者共同執政、分享行政權力7。「雙首長制」則是另一法國學者Blondel由「半總統制」所引伸的概念。Blondel認為,除「半總統制」外,由君主掌握實權,而另設首相執政的「二元君主制」(Dual monarchies),如不丹、約旦等國,以及共產國家中黨領袖(主席或總書記)及政府領袖(總理)由不同人士出任的「共產主義體制」(Communist system),均由兩個行政首長共同執政,或按不同原則分擔政務,可與「半總統制」歸納為同一類別。
坊間一般以為分割國家行政權力,會容易帶來政治不穩定,但Duverger及Blondel的研究均指出,「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因其「二元共治」的特色,在特定政治形勢下,例如社會因為階層、種族、宗教或者政治意見陷於內部分裂,可避免「單一首長」無法代表不同勢力的問題,反而有助促進政治穩定。
以法國為例,第四共和時期(1946年至1958年)採用議會制,但因為國會多黨林立,組閣時難以折衝協調,內閣時常更替,12年期間就出現24個內閣,更多次出現無政府狀態。故1958年的新憲法強化總統權力,由總統向其選民負責,總理則向國會負責,共享行政權力。在第五共和憲政運作中,總統有廣泛權力,包括:1)按國會選舉結果任免總理,並按總理建議任免內閣部長;2)主理國防與外交、任命高級軍官、批准國際條約;3)主持國務會議、與各項政策之制定與討論;4)任免主要官員;5)批核或覆議法案;6)任命憲法委員會委員(類似最高憲法或行政法院);提請釋法;7)召開臨時國會;8)將重大議案提交公民複決等。而總理則在政府日常運作上起主導角色,與總統共享行政權力,包括副署所有總統簽署之法令、提議任免閣員、支配行政機構及軍隊、提議公民複決及釋法、召開臨時國會等。新制度強化了法國行政機關的運作,令內閣倒台的情況大大減少。
法國「半總統制」最大的特色,在於其「換軌」(Alternation)體制。當國會與總統職位由同一個政黨掌握時,權力便集中在總統之手,政府以「類總統制」運作;但當國會與總統由不同的政黨控制時,日常施政則由總理主導,政府運作便轉換為「類議會制」的「共治」(Cohabitation)局面。基於「換軌」特色,有不少學者認為法國是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轉換的體制,多於一個獨立的體制8。但實際上,當總統與國會由同一個政黨控制時,總統本人的執政權力實際上來自其執政黨領袖的地位,而非總統職位,總理及內閣依然要向國會負責,運作與「總統制」仍有甚多差別;而當總統與國會由不同政黨控制時,總統仍具一定的行政權力,非「議會制」的虛位元首可比9。此外,法國憲法第23條亦規定,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內閣閣員,議員必須於接受內閣任命一個月內辭職,但其席位則由選舉時所提出的代理人出任,不需進行補選。這種機制促使行政與立法加強溝通、分享權力及協商執政,但同時又保持兩者的獨立性,值得長期面對行政立法衝突的香港借鑑。
除法國外,芬蘭在2000年採納新憲法之前,也是「雙首長制」的典範。按1917年獨立後的憲制,芬蘭有一位獨立普選產生的總統10,以及由總統任命的總理及內閣。總理及內閣負責政府的日常運作,而總統則在外交、國防、立法及人事任命享有實權。在程序上,芬蘭締結條約、宣戰等需國會同意,但面對前蘇聯的軍事威脅,在實際運作中,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有極大決策權。芬蘭在冷戰期間,得以置身於大國衝突之外,實有賴數任總統善於外交,一方面與蘇聯維持良好關係,另一方面與西方國家保持經貿聯繫。而「雙首長制」正是芬蘭總統可彈性處理外交問題,不用受困於內政或內部親西方勢力限制的主因。
芬蘭總統亦和國會共享立法權,可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亦可提出新法案,或提案修改、解釋或廢止現有法律,並在有需要時解散國會。此外,在制度上,總統需要根據國會選舉結果任命總理及部長,但如沒有政黨佔優勢,總統可以主導內閣的組成,或任命由公務員組成的看守內閣,穩定政治11。在其他公職上,芬蘭總統有相當大的任命權,如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上訴法院的法官,高級公務員,以及公立大學的校長等。
隨著蘇聯解體、冷戰結束及芬蘭95年加入歐洲聯盟,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角色不再吃重,再加上歐盟政策多由總理領導,芬蘭在2000年通過新憲法,削弱總統角色,轉變為「議會制」國家12。芬蘭的經驗顯示,「雙首長制」容許「國家元首」及「政府首長」分工合作,分別處理對外及對內事務,有助應付特殊的政治形勢。
除了國家層面的制度外,「雙首長制」亦廣泛應用於世界各地的自治地區。英國現有海外領土(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如直布羅陀(Gibraltar)、百慕達(Bermuda)和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等,大多由一位英國委任的總督負責外交、國防及治安事務,而日常管治則由直選或議會委任的總理、行政長官或首席部長負責13。
二戰之後,世界上採用「雙首長制」的國家不多,主要有法國、芬蘭、奧地利、葡萄牙及愛爾蘭等歐洲國家。但隨著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有台灣學者統計,直至2010年,全球已有五十多個國家採用「雙首長制」(見表一),印證「雙首長制」適用於經歷政治轉型的地區,對穩定政治發展有幫助。「雙首長制」的這些特性,正正可以解決香港由「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引起的政制矛盾。
表一:世界上採用「半總統制」的民主及非民主國家(2010年)14
西歐 東歐 前蘇聯地區 亞洲 非洲 美洲
民主國家 奧地利(Austria)
芬蘭(Finland)
法國(France)
冰島(Iceland)
愛爾蘭(Irland)
葡萄牙(Portugal) 保加利亞(Bulgaria)
克羅地亞(Croatia)
馬其頓(Macedonia)
黑山(Montenegro)
波蘭(Poland)
羅馬尼亞(Romania)
塞爾維亞(Serbia)
斯洛伐克(Slovakia)
斯洛文尼亞(Slovenia) 亞美尼亞(Armenia)
格魯吉亞(Georgia)
立陶宛(Lithuania)
烏克蘭
(Ukraine) 東帝汶
(East Timor)
蒙古(Mongolia)
新加坡(Singapore)
斯里蘭卡
(Sri Lanka)
台灣(Taiwan) 布基納法索
(Burkina Faso)
佛德角
(Cape Verde)
中非共和國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畿內亞比紹
(Guinea-Bissau)
肯亞(Kenya)
馬里(Mali)
莫三比克(Mozambique)
納米比亞
(Namibia)
聖多美普林西比
(São Tomé and Principe)
塞內加爾(Senegal)
湯加(Togo)
坦桑尼亞(Tanzania) 海地(Haiti)
秘魯(Peru)
非民主國家 亞塞拜疆(Azerbaijan)
白俄羅斯(Belarus)
俄羅斯(Russia)
哈薩克(Kazakhstan) 也門(Yemen) 安哥拉(Angola)
阿爾及利亞(Algeria)
喀麥隆(Cameroon)
乍德(Chad)
剛果民主共和國(Dem. Rep. of Congo)
埃及(Egypt)
加蓬(Gabon)
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
尼日(Niger)
盧旺達(Rwanda)
突尼斯(Tunisia)
【雙首長制的本地經驗】
事實上,對香港而言,「雙首長制」亦非新鮮事物,港英時代的香港政府,也常以類似的「二元共治」模式運作。按《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港督擁有香港行政立法的最終權力,但在實際運作上,政策草擬、制定及執行與一般行政事務,都會交由整個公務員體系之首的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或後來的布政司(Chief Secretary)負責。其中,由布政司主持、各政策科首長參與的「布政司委員會」(Chief Secretary's Committee),則是港英政府日常運作的中樞。「布政司委員會」每星期召開會議,討論重要政府政策,以及事先審議所有提交上行政局的文件,實際上就是港英政府的日常內閣15。當然,由於憲制上權力實屬於港督,布政司的角色及權力,要視乎在任者的能力,以及港督是否強勢施政。
即使在主權移交前夕,這種不成文的「類雙首長制」仍在運作。彭定康在任港督時,主力處理政制改革及對外事務,而香港政府的日常運作,就幾乎全權交由時任布政司的陳方安生負責。有學者形容當時的香港政制情況,彭定康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國家元首」,陳方安生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的總理或首席部長,而各司局長則彷彿是她的內閣成員16。
由於《基本法》延續了殖民地的管治制度,故這種不成文的「雙首長制」傳統,本來也是特區憲制的一部份。不過董建華上任後,為擺脫公務員系統對其施政的羈絆,毅然推行「高官問責制」,引進政治任命官員,將所有的行政權力收歸行政長官,破壞了港英時代的行政傳統。
【「港式雙首長制」的具體方案】
「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要有效運作,按美國學者Sartori的分析,「國家元首」(總統)與「政府首長」(總理)的分權需達三個標準:第一,總統應獨立於議會之外,但不應有權單獨或直接管治,其執政理念須經由內閣及總理傳達;第二,總理及內閣可由總統委任,但運作需獨立於總統,並對議會負責,總理去留端視乎議會支持;第三,總統及總理之間的權力結構、互動可有一定彈性,但二者均需有自主運作的潛能(Autonomy potential)17。
在此原則下,香港可依據主權移交前的憲政傳統,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
• 制度性分權:作為「特區首長」,行政長官可專門負責憲制、地區安全、港陸關係及對外事務等「高級政治」(High politics)事務,並管理監督部門(如審計署、廉政公署及申訴專員公署)。同時通過憲制安排,將行政長官作為「政府首長」的法定權力,向政務司司長作制度性分權,以滿足「雙首長制」的分權標準,由政務司司長主持政府「日常事務」(Day-to-day operation),透過立法會向香港市民負責,以實踐最大程度的「民主自治」。
• 政府組成: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可繼續行使向北京政府提名及建議免任政務司司長的權力,亦應有權按政務司司長的推薦,提名其他的主要官員;但同時亦要建立憲政慣例,行政長官提名的政務司司長,必須透過「信任投票」(Vote of confidence)得到立法會內大多數議員支持,以確保作為「政府首長」政務司司長,能夠全面代表香港的主流民意(這裡的前提是立法會所有議席,都必須全面由普選產生)。政務司司長的人選,可以是立法會議員、政黨黨魁或其他得到議會多數議員支持的人士;如被任命者為立法會議員,則可仿傚法國內閣選任安排,實行由同名單遞補機制,減少補選次數,節省議席出缺帶來的成本。(詳見表二)
• 實際操作:現有由政務司司長及各司局長組成的「政策委員會」,應該擔當日常內閣的角色,主導一般政策制定及政府日常決策,行政會議則演變成協調機構,確認由「政策委員會」作出的政策決定。如立法會改選、對政府重要法案或政務司司長本人要投不信任票,政務司司長及其內閣就得去職,由行政長官提名其他獲立法會大多數支持的人選出任。
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而要確保「港式雙首長制」有效運作,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必須做到制度性分權,最直接的方法,莫如修改基本法相關條文。但修改基本法的門檻極高,多年來亦隱為港陸政治禁忌,故以修改基本法來推行「港式雙首長制」,相信爭議會極大。更彈性而且可行的方法,是通過修訂本地法例及發佈行政命令,將行政長官現時兼任「政府首長」的主要法定權力,明確轉授予政務司司長,並修改政府人事編制,達到分權共治的效果。(詳見表二)由於修改本地法例及人事編制需向立法會提案,並諮詢市民意見,如獲全面普選產生的立法會通過,亦可視作市民對「港式雙首長制」的認可,足以為憲制共治建立穩固基礎,令行政長官不能任意收回授權或越位行事。
要實現我城的「民主自治」,香港人需要尋求新的想像。「港式雙首長制」,將是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表二:在本地立法層面上確立「港式雙首長制」的四點建議
1.修改《釋義及通則條例》
修改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62條及第63條,有關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轉授權力的部份。加入自動授權的條款,除另有明文保留外,其他法例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將自動轉授予政務司司長,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授予的權力,亦會被轉授予「政務司司長會同政策委員會」(Chief Secretary in Policy Committee)。同時修改其他條款中有衝突的部份,加入保留條文,對「港式雙首長制」下需要由行政長官執行的權力(比如規管審計及廉政事務)予以保留,不作自動轉授。
2.發布行政命令向政務司司長授權
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四),行政長官可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習慣上,行政長官會通過行政命令,將行政權力授權相關官員執行。故要推行「港式雙首長制」,行政長官亦應發布行政命令,將主要行政權力(包括發布行政命令、訂立附屬法例、發出文告及裁決上訴等)明確授權予政務司司長。
3.修改政府人事編制
由於行政長官不再兼任「政府首長」,職責由政務司司長吸納,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務司司長辦公室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人事編制將有需要增減。政府需要就重新調配或增刪常額或編外的首長級職位,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及轄下的人事編制提案。
4.修改立法會遞補機制
為方便政務司司長推薦議員組閣,可修改《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有關立法會辭職遞補的機制。指明如地區直選議員因被委任為政府主要官員,而須按基本法第79條辭職,席位將由選舉時同一候選人名單順位遞補,如名單已盡,無人合資格或願意替補,才需要進行補選,不會由最大餘額得票名單補上。
1 阮紀宏:〈中央與香港關係惡化源於缺乏溝通〉,《亞洲週刊》,2014年8月24日 第28卷 33期。
2 基本法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3 Kit Poon, The political future of Hong Kong: democracy within communist China (London ; New York : Routledge, 2008), chapter 3.
4 張炳良:《管治香港的難題:回歸十年反思》(香港: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2007年),頁34。
5 馬嶽:《香港政治發展歷程與核心課題》(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2010年),頁113-116。
6 Jean Blondel, Dual Leadership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62.
7 Maurice Duverger,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1980, 8 (2), p. 165.
8 Arend Lijphart.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Raymond Aron, Alternation in Government in the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1982, 17: 1, p. 3-21.
9 蘇子喬:〈哪一種半總統制?─概念界定爭議的釐清〉,《東吳政治學報》,2011,第二十九卷第四期,頁15。
10 1917年獨立後,芬蘭總統的產生方式是先由全民選出300人組成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再由選舉團從各政黨提名的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994年起,總統改由直選產生。
11 郭秋慶:〈芬蘭半總統制到議會民主的變遷〉,《台灣國際研究季刊》,2009,第5 卷第4 期,頁1-23。
12 同上。
13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Security, Success and Sustainability (June 2012 ) , <https://www.gov.uk/…/attachment_d…/file/14929/ot-wp-0612.pdf> 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of Bermuda, <http://www.gov.bm/>,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Falkland Islands Constitution Order 2008, Falklands Island Government, <http://www.falklands.gov.fk/self-governan…/the-constitution/>, retrieved 1 May 2015; Political development, Gibraltar Government Website <https://www.gibraltar.gov.gi/new/political-development>, retrieved 1 May 2015.
14 蘇子喬,同上,頁32。
15 Miners, Norma. 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T.L. Tsim and Bernard H.K. Luk (ed.) The Other Hong Kong Report 1989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1-28.
16 Ahmed Huque, Grace O. M. Lee, and Anthony Cheung, The Civil Service in Hong Kong: 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52.
17 Giovanni Sartori,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An Inquiry into Structures, Incentives and Outcome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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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新 行政管理 特色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你是不是也受夠了假訊息假新聞?
瑞典哥登堡大學主持的V-Dem資料庫去年4月釋出最新調查資料,其中「遭受外國假資訊攻擊」的程度,台灣為世界第一,而且分數與其他國家拉開相當大的差距。
這次武漢肺炎,中國也沒有放過透過假訊息攻擊民主國家的機會。自3月以來,與中國外交部官員與大使館相關的36個推特帳戶追蹤者大幅增加,從過去平均每天約30個,增加到每天超過720個,增幅達22倍。而這些追蹤者常會同時追蹤數個中國大使館帳號,中國官方再利用分享這些追蹤者貼文方式達到宣傳效果,試圖說服公眾武漢肺炎並非緣起中國,重塑武漢肺炎的全球敘述。
另一方面,牛津大學路透新聞學研究所,針對世界38國進行調查的「2019數位新聞報告」,發現台灣民眾對新聞的信任程度,排名倒數第5,與匈牙利同分,僅勝過希臘、法國和韓國,台灣閱聽人對新聞環境既不信任又不滿。
台灣的假訊息氾濫,已經不是新聞,也造成民眾普遍的不信任。今天我想討論一下NCC未來的相關的政策立場。今天我想討論一下NCC未來的相關的政策立場。
去年7月英國金融時報揭露,有記者爆料,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直接打電話給某些媒體,下達編採指示,支持特定候選人,這起事件引發外界關注。針對這樣的案件,NCC雖然表示已經啟動行政調查,但 NCC即將上任的陳耀祥主委也承認了,確實對於相關指控的說明為何,包括進一步和金融時報詢問和查證,都有許多困難。這個案例,顯示出NCC處理類似案件時調查能力和被授權權力的侷限。
你可能曾和我有一樣的感覺,有時在看一些訊息或新聞時,都覺得我在看中國好聲音。中國好聲音的特色,就是觀眾是演員,你看到的不是真實的,是演出來的。現實上我們媒體相關的法律有很多不足的地方,無法妥善地處理。當然「事實查證原則」是NCC這幾年很重視的管制內容,但是若是規劃未來修法,以多次違反該原則而撤照,仍有許多需要審慎討論的地方。
這並不是針對哪一個媒體,畢竟事件皆是個案,但整體來說,我認為我們應該要有更完善的管理制度。
就現行的法律來看,比方NCC 執掌的廣電三法,法律內的裁罰上限大約也僅有 100 萬或是 200 萬元不等,即便裁罰最高額度的 100 萬或是 200 萬元,對於電視台恐怕也沒有足夠的制止效果。當然,提高罰則是最簡單的修法方式,但是我們認為這樣是不夠的。
NCC作為一個主管機關,台灣民眾對他是有所期待的。我們會期望NCC為新聞媒體的正當性、真實性把關,建立新聞秩序。有很多很認真的媒體記者,辛苦認真的在採訪,他們的努力,不應該因為記者媒體這個行業被汙名化,就被抹殺。因此維持新聞的正當性與真實性,是NCC很重要的工作。
我期望我們對於假訊息的管制及相關的配套立法研議應該持續進行。即便針對假訊息的單獨立專法管制有非常大的困難,兼顧保障防衛性民主及不侵害言論自由是非常困難的,但是有些部分是現階段NCC應該可以研議的。比方:
法國的《反資訊操縱法》規定,其最高視聽委員會在選舉期間,若確認有受外國或境外勢力影響或控制的法人,締結開發合約的服務有意散布損害投票可靠性的假訊息時,是可以有強制手段的。這部分NCC應可以參照並研議相關措施在台灣的可行性。
我認為NCC的新任委員有必要提出政策立場,或是立法態度!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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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新 行政管理 特色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集主題: #國立臺灣博物館 #土銀展示館建築與歷史
這次要再一次帶著聽眾朋友去逛博物館,邀請到館方解說員 #陳信鈞 來為大家介紹土銀展示館 的建築特色與歷史文化。
土銀展示館前身為日本勸業銀行臺北支店(分行)。日本勸業銀行於1923(大正12)年1月12日在臺北正式成立分行,以開墾、土木、水利及農業資金融通為主要業務,是當時唯一辦理不動產及拓殖金融的銀行。因融資業務拓展、經營範圍擴大,遂耗費鉅資於現址另建新廈,於1933(昭和8)年落成。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我國政府接收原日本勸業銀行在臺五處支店,於1946(民國35)年9月1日改組為公營的臺灣土地銀行,並以此地為土銀總行。
歷經多年使用、數度修繕改建,其內部空間已與1933年落成時大異其趣。1991(民國80)年5月24日,內政部指定本建築物為第三級古蹟(今臺北市市定古蹟)「勸業銀行舊廈」。至2005年「臺灣博物館系統計畫」在行政院、文建會的支持下成案,土地銀行遂與臺灣博物館合作,由臺博館負責古蹟修復及後續營運管理,並定位為「自然史博物館」。
從勸銀到土銀,這座厚實穩重的銀行建築物歷經70餘年歲月,在2009年底蛻變為博物館後,不但得以延續過往的榮光,更成為臺灣的金融史、經濟史、建築史、工藝史以及博物館發展的具體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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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新 行政管理 特色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集主題: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卑南文化公園考古現場 #月型石柱
接下來要帶大家去認識文化公園的考古現場,邀請到遺址公園管理中心的 #楊淑玲研究助理,來帶著聽眾朋友一起逛考古現場和月型石柱。
卑南文化公園的發現與搶救:
為卑南遺址留下最早紀錄的是日治初期人類學者鳥居龍藏。鳥居四度來臺進行人類學調查期間,曾為卑南遺址的地表石柱拍攝兩幅照片,時間可能是1896年。鹿野忠雄是第一位將卑南遺址當作考古遺址加以研究的學者。他在1930年發表的文章中敘述,有數不清的板岩石柱豎立於地表上。鹿野採用鄰近卑南族的傳說,推測這裡曾存在一個古代部落,石柱是居屋的殘留。日治五十年期間,學者注意之焦點主要是地表的立石遺構。1945年金關丈夫、國分直一首次對最大立石之周圍進行試掘,始初步發現地下的陶器及住屋遺跡。
二戰以後,陸續前來卑南遺址調查的國內學者不在少數,但都未曾做過發掘。1975年,臺東縣政府將卑南遺址列為地方古蹟,1979年再提升為臺灣地區三級古蹟,只是遺址保護工作並未就此落實。1980年南迴鐵路卑南新站(今臺東站)開工,將地下沉睡數千年的遺構、遺物大量揭露,並造成嚴重破壞,引起輿論及各方的高度關切。臺東縣政府遂委託臺大考古人類學系宋文薰、連照美兩位教授,進行搶救考古。搶救考古工作共進行13梯次,前後長達9年,成果十分豐碩。無論是發掘面積、出土石棺及遺物數量皆是臺灣考古史的空前紀錄。尤其是大量精美玉器重現於世,令人驚艷。卑南遺址為臺灣最具代表的史前遺址之一,已無庸置疑。
遠古的聚落:
由碳十四定年法推算,卑南遺址存在的年代大約是距今5300至2300年前,其中又以距今3500至2300年前最為興盛。古卑南聚落的住屋毗連成列,略成南北軸向,遙指都蘭山。每棟家屋坐西朝東,遠望溪流與海洋。家屋主體為長方形平面,東西長11.5公尺,南北寬5.5公尺。以板岩石板、大漂石為牆基,木材為柱,屋牆、屋頂葺以竹架、茅草。屋前以石板舖成方形前庭,屋後有橢圓形砌石圈,用來儲存食物及大陶罐。聚落中還有零星分佈的高架榖倉,支柱上配有防鼠板。狩獵與農耕是卑南文化人的主要生業。他們在山林間獵野豬,在丘陵、平原捕梅花鹿。種植的穀物有旱稻、小米,以「山田燒墾」方式開闢田地。出土的農耕工具相當多,有墾地伐木的石鋤、石斧,收割的石刀、石鎌,舂榖的石杵等。狩獵的主要工具則有石矛、石鏃等。聚落雖然瀕臨卑南大溪,但村民並不擅長捕魚,魚類只是輔助的食物。
長期定居促使族人發展出各類工藝技術。除了農具、獵具等石器外,陶器是日常生活最普遍的用具之一,主要用來盛水、儲物及烹煮。陶器通常是手製,偶而使用轉盤整修技術,以露天方式燒成,火侯較低。外表以橙色素面為主,少有紋飾。主要器形有罐、缽、小口瓶等容器,以及陶紡輪、陶槌、陶勺、陶匙等工具,也有少許裝飾品如陶珠、陶環,隨葬品如陶偶等。精緻的玉器最能顯現族人審美觀與工藝技術能力。包括玉與似玉材質製成的頭飾、耳飾、頸飾、胸飾、腕飾、臂飾,以及一些非實用性的武器、工具,式樣繁多,風格別具。造形上,以玦形耳飾最富於變化。其中人獸形玦造形可作為代表,已成為史前博物館的館徽。製作工藝上,以小玉玲的細緻與長玉管的中空貫穿技術最令人稱奇。這些玉器多為族人平常的裝飾品,人過世後則當作隨葬品長埋地底。
族人相當重視身後之事,主要葬具是長方形的板岩石板棺。石板棺長軸與地面住屋的軸向相同,略呈南北向,指向都蘭山。死者仰身直軀下葬,腳也指向都蘭山,似乎那裡就是魂歸之所。一具石板棺通常埋葬一位死者,也有重複埋葬情況。多數成年人及少數幼兒入葬時都有隨葬品,包含玉、石質裝飾品,武器、工具、陶紡輪、陶容器等。有些階級地位較高者棺具較大,甚至壘石為槨,隨葬品也質精而量多。死去的親人通常埋葬在屋裡或附近,與生人長相左右。出土的家屋與墓葬上下緊密交疊,為卑南遺址的一大特色。
遺址的價值:
綜合多年來的研究成果,卑南遺址的特殊性可歸納如下:
臺灣考古史上發掘範圍最大之遺址,發掘面積約1萬平方公尺。
臺灣出土文物最多之遺址,總計出土石板棺近1600餘具,陶器、石器等遺物兩餘萬件。
臺灣出土玉器式樣及數量最多之遺址。
臺灣規模最大的史前遺址,重要部分面積約20-30公頃,廣義的遺址面積約80-100公頃。
臺灣考古史上具有最完整聚落型態與資料之遺址。
環太平洋及東南亞地區規模最大的石板棺墓葬群遺址。
行政院文建會自2002年起積極推動臺灣地區世界遺產潛力點之勘查評選工作,卑南遺址列入11處初選地點名單之一,而且是唯一以考古遺址性質列名者。初評結果,卑南遺址與棲蘭山檜木林、太魯閣國家公園、阿里山森林鐵路四者以具有顯著及特殊價值等因素,列入第一類別,也就是最具潛力之點。無論就學術研究、遺產保存、本土教育或知性旅遊觀點,卑南遺址都具有無可替代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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