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點費是不是工資的一部分?
在學習為企業規畫勞工職業災害相關保險,你不能不懂,在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的補償責任是以勞工在災害發生前的平均或原領工資為計算基礎,工資越高,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就越大,相對應的保險規劃金額就應該提高。
那麼,是不是勞工所領到的每一分錢,都是勞基法所關注的工資呢?當然不是,例如年終獎金、差旅費就不是勞基法所認定的工資。究竟認定的標準在哪裡呢?老師拿最近的一個案件做為解說的教材。
其實,這個問題不僅關係到職業災害補償的計算,連勞工的退休金,也是根據退休前的工資來計算。我們來看一下這個案例:
中油的員工在退休的時候跟中油發生退休金的訴訟,其中的一個重點就在於,勞工計算退休金的工資,兩邊的看法不同。那位勞工在中油是輪三班制,因此每個月都有領到「夜點費」(等於是夜間膳食津貼),勞工認為這筆費用具「勞務對價性」(值夜班的對價)及「經常性給與」(只要值夜班通常都可以領到)的性質,應屬工資的一部分。
中油認為夜點費不是工資,係著眼於員工夜間進餐的需求而為恩惠性給與,與夜間工作或超時工作無關,不是員工工作所得的對價。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98號民事判決認為,夜點費應該算為工資的一部分,工資既然提高了,法官就判決中油要再多付一筆退休金給勞工。法官說:
夜點費並非是為了因應臨時性業務需求,偶爾發放之款項,而是勞工於特定條件(夜班)的固定常態工作中可以取得的報酬,所以這種雇主因特定工作條件而對勞工所加給的報酬,自屬勞工於該值班時段給付勞務之對價。
而夜點費既然是勞資雙方就特定時間的工作條件達成的協議,並且成為勞工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到的給付,所以在制度上來說,夜點費也具有經常性。
從上面的法院見解中,我們可以學到一個重點,勞工的薪資結構中,什麼樣的給付應該計入平均工資呢?法官提出兩個要件:「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薪資結構中符合這兩個要件的給付,就該計入平均工資。
經過老師的解說,你是不是覺得勞動基準法變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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