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只有爸爸蒿~】
最高法院前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2008年就讀海洋大學法律研究所時肇事逃逸,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六月,緩刑兩年,蕭上訴,蕭仰歸向台灣高等法院前審判長高明哲關說,二審改判無罪確定。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今依枉法裁判罪起訴高。
蕭賢綸當時開車在基隆市中正路與陳姓女騎士擦撞,蕭沒有報警、下車,並一度停在前方約60公尺處觀察。基隆地院審理時,考量蕭念海大海法所,高學歷還有法律專業知識竟還肇逃,但賠償後陳女撤回傷害告訴並原諒,予以緩刑。蕭賢綸上訴後,爆出承審該案的審判長高明哲接受蕭仰歸關說,拿出事先寫好的無罪判決;受命法官高玉舜在接受高院內部調查時,指控審判長向她表明「人家就是拜託要判無罪!」
蕭仰歸、高明哲事後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蕭仰歸遭判休職6個月,高明哲降二級改敘,兩人提前退休、合開律師事務所。
喬到最後還合開律師事務所耶。
喬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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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受傷和暴動罪>
我是於6月12日金鐘示威活動中眼睛受槍傷、被警方以暴動罪拘捕的一名教師。受傷至今,我遵從不同的法律及專業意見,婉拒了大部分的傳媒訪問,但仍有很多朋友和市民對我的情況表示關注。最近更有40多名市民被控暴動罪。我能感受被控者的茫然不安。
本文載有我對一些問題和評論的回應,以及我對暴動罪的認識,希望可以一次過解釋我的情況和看法,並給予同路人參考。
【有關612示威】
為何參與?
簡言之,我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及不滿政府對民意的態度。我參與了6月9日的反修例遊行。遊行據報足有100萬市民參與,但政府當晚的回應是「我們認同並尊重市民對廣泛議題有不同的意見...《條例草案》將於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完」
有沒有帶領學生參與?
沒有。當日我是個人行動。我不會煽動學生參與特定政治活動或向他們宣揚某一政治立場。這是通識教師的專業。
有沒有作出暴力行為?
沒有。連言語挑釁也沒有。
【有關中槍】
誰叫你在前線!
警方在正撤退的人群中施放催淚彈。我看到很多市民都受傷了,亟需時間回復,不能再受到攻擊。我選擇回到前線的位置。
中槍的經過?
為免影響律師工作及其他市民的案件,我現在不會公開描述。社會需要的是公正的獨立調查。但我可以保證,我當時沒有攻擊警方的行為、意圖和能力。
為甚麼不閃避?
我不夠快。而且我是真的沒有想過警方會在當時開槍。
中槍的位置?
兩處受擊:一是右眼眼鏡以至眼球,二是胸口。是一槍反彈還是兩槍,我到現在也不清楚。即時的傷勢是,右眼模糊一片,胸口有直徑數厘米的圓形彈痕創傷。
是甚麼子彈?
我不知道。
TVB拍攝到你中槍前挑釁警方!
那不是我。
【有關網上流傳的受訪影片】
為甚麼接受拍攝?不怕被認出嗎?
我想盡快以身警告市民,警方開始使用槍械。我知道影片或會證明我參與示威,但我認為警告市民較重要。
你戴著手套,明顯是擲磚頭!
不是。搬物資會痛。
你這女教師長相不男不女!
我是教女校的男教師,是男。
【有關拘捕】
是否在醫院被拘捕?
是。我在登記時並沒有報稱是在示威中受傷或受槍傷,但等候治療其間,有三名便裝警員到場找尋我。其後另有兩名警員告訴我的律師,他們會在我接受眼科檢查後以「暴動罪」拘捕我,並沒收我所有隨身物品作證據。
扣留的情況?
扣留約24小時。約三分二時間在醫院接受治療和觀察,期間需要戴上銬鏈,並有兩名警員看守。其餘時間在警署,包括在臨時羈留室等待和在律師陪同下落口供(我冇嘢講)。最後獲准以2000元保釋。
案件現時的情況?
已到警署報到一次,未有落案起訴,只錄取了俗稱「三世書」的個人背景資料搜查。警方歸還了部分物品,但手提電話、充電器、衣物、鞋、背囊等仍被扣押。下一次報到在10月。
對教職有沒有影響?
現時沒有。校方理解我的情況,並支持我如常工作。我已於6月尾復工,現在在放暑假和休養,下學年會繼續任教現在的學校。不過,若我最後被刑事定罪,教育局可取消我註冊教師的資格。
【有關暴動罪】
歸納我與幾位律師的會面諮詢,暴動罪的裁決有兩大要點:
一、罪行元素
根據黃崇厚法官於2016年的裁決,暴動罪的定罪須證實被告
1. 符合「非法集結罪」的所有元素 及
2. 實際上「破壞社會安寧」
「非法集結罪」的元素包括:
1. 被告與2人或以上集結
2. 共同目的是妨礙警方執行職務
3. 行為帶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擾亂秩序
4. 行為意圖導致(或罔顧)在場的人合理害怕,集結者會直接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的行為可以是獨自做、與其他集結者一起做、現場鼓勵或背後策劃其他集結者做。
「破壞社會安寧」即:
1. 蓄意或威脅使用暴力 及
2. 意圖導致(或罔顧)在場的人身體或財產受損
以上可理解成一張checklist。被告須符合清單的所有項目,才會被定罪。
二、審理地點
律政司可選擇將案件交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
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由法官單獨判決。
高等法院沒有判刑上限,刑事案件設陪審團審理案件,以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律政司會考慮定罪的成功機會、預期的刑罰等,決定審理地點。
【有關右眼】
傷勢如何?
最初主要是黃斑水腫,後來出現黃斑裂孔。因為裂孔太大,未能自然癒合,所以早前進行了眼科手術。
視力如何?
手術前,長期有幻光(類似平時閉眼後按壓眼球會看見的那種),中央位置失去視力。醫生說可定義為失明。現時完成手術不久,眼球內有氣體,視力完全模糊,要待數星期才能慢慢恢復。
手術是否成功?
手術成功,但最終成效需待數月觀察。手術前醫生預計黃斑裂孔有6、7成機會康復,整體視力可回復至0.3水平(正常是1.0)。
對生活的影響?
手術後至今已連續十天24小時進行face-down recovery,即保持面向地下,只能俯睡,否則會降低手術成效。現無法做運動、用電腦、外遊。最難捱的是肩頸痛、失眠。未來需要face-down的時間會逐步減少。
對工作的影響?
由於只能靠左眼看字和螢幕,專注能力、反應、耐力都差了,工作效率明顯下降,而我是很喜歡工作的人。希望未來會有所改善。
需要經濟支援嗎?
不需要。「612人道支援基金」已承擔了我數萬元的醫療開支,醫生也免除了約10萬元的手術和覆診費用。我尚能應付其他林林總總的額外開支。
【有關政見】
你在鏗鏘集稱你沒有怨恨警方?你是否左膠?
主觀情緒而言,我對開槍的警員的確是沒有太多仇恨的感覺。我想這是出於教師的訓練。學生犯錯,你不會仇視學生本人,而是想理解背後的成因,從根本糾正問題。與其讓負面情緒充斥自己,我更希望利用我的案件,追查警方使用槍械的訓練、守則、指揮等有沒有不當之處,避免有更多市民受傷甚至死亡。
對警方執法的看法?
警方是執法者,而非司法者或判官。市民犯法,警方有權合法地作拘捕,但絕不應使用不必要的武力當場懲罰市民,甚至藉致命武器即時判市民「死刑」。自問是好警察的警員,應謹記警方在司法制度的角色,公正專業地執法,這樣才是真正的維護法紀、維持治安。
參與示威的都是廢青/收了錢!
我是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士(該科畢業生有特首林鄭月娥、盧偉聰處長等),現已年近30,持7年教師年資及物業。據我不甚廣闊的社交圈子,也有教育水平、收入和社會貢獻比我高的教師、律師、醫生、護士、工程師、建築工人、商人、管理人員等各行各業的市民參與示威。我們沒有收過錢,也沒有需要收錢去示威。
你是暴徒!
我個人沒有使用武力。但我不與武力割蓆。人民使用武力抗爭的理據可參考Euromaidan、抗日游擊、辛亥革命等。
後悔嗎?
沒有。我的確是沒有預計過代價會這麼大,但我堅信我和當日的同路人都是作出了最正確的選擇,以有效的方式對抗修例。雖然未能爭取撤回,但總算是暫停了,避免了修例對香港制度可造成的深遠破壞。受傷對我來說已是sunk cost。我只希望我可以繼續為社會和公義出力。
對未來抗爭方向/局勢的看法?
政府的連番錯失,反映政治制度未能為香港選賢任能、當權者無需向市民問責的根本問題。現時發生的不僅是一場青年人的示威,而是全民重建香港政治秩序的運動。我沒有足夠的智慧去預計不同抗爭行動的成效,但我認為這場運動的特性就是,民眾正不斷嘗試,不斷從錯誤中學習和進化。我懇請市民忍耐這過程產生的痛楚,以最大力量支持運動,換取更理想的社會和政治環境。我個人支持8月5日的罷工活動,亦呼籲所有市民參與。
以上文字或在將來被用作呈堂證供,我不敢亦不會作偽;行文保守乏味之處請見諒。長文亦欠良好組織,如需轉載可選取部分內容。在此感謝各位的支持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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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眼部受傷的老師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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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於6月12日金鐘示威活動中眼睛受槍傷、被警方以暴動罪拘捕的一名教師。受傷至今,我遵從不同的法律及專業意見,婉拒了大部分的傳媒訪問,但仍有很多朋友和市民對我的情況表示關注。最近更有40多名市民被控暴動罪。我能感受被控者的茫然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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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612示威】
為何參與?
簡言之,我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及不滿政府對民意的態度。我參與了6月9日的反修例遊行。遊行據報足有100萬市民參與,但政府當晚的回應是「我們認同並尊重市民對廣泛議題有不同的意見...《條例草案》將於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完」
有沒有帶領學生參與?
沒有。當日我是個人行動。我不會煽動學生參與特定政治活動或向他們宣揚某一政治立場。這是通識教師的專業。
有沒有作出暴力行為?
沒有。連言語挑釁也沒有。
【有關中槍】
誰叫你在前線!
警方在正撤退的人群中施放催淚彈。我看到很多市民都受傷了,亟需時間回復,不能再受到攻擊。我選擇回到前線的位置。
中槍的經過?
為免影響律師工作及其他市民的案件,我現在不會公開描述。社會需要的是公正的獨立調查。但我可以保證,我當時沒有攻擊警方的行為、意圖和能力。
為甚麼不閃避?
我不夠快。而且我是真的沒有想過警方會在當時開槍。
中槍的位置?
兩處受擊:一是右眼眼鏡以至眼球,二是胸口。是一槍反彈還是兩槍,我到現在也不清楚。即時的傷勢是,右眼模糊一片,胸口有直徑數厘米的圓形彈痕創傷。
是甚麼子彈?
我不知道。
TVB拍攝到你中槍前挑釁警方!
那不是我。
【有關網上流傳的受訪影片】
為甚麼接受拍攝?不怕被認出嗎?
我想盡快以身警告市民,警方開始使用槍械。我知道影片或會證明我參與示威,但我認為警告市民較重要。
你戴著手套,明顯是擲磚頭!
不是。搬物資會痛。
你這女教師長相不男不女!
我是教女校的男教師,是男。
【有關拘捕】
是否在醫院被拘捕?
是。我在登記時並沒有報稱是在示威中受傷或受槍傷,但等候治療其間,有三名便裝警員到場找尋我。其後另有兩名警員告訴我的律師,他們會在我接受眼科檢查後以「暴動罪」拘捕我,並沒收我所有隨身物品作證據。
扣留的情況?
扣留約24小時。約三分二時間在醫院接受治療和觀察,期間需要戴上銬鏈,並有兩名警員看守。其餘時間在警署,包括在臨時羈留室等待和在律師陪同下落口供(我冇嘢講)。最後獲准以2000元保釋。
案件現時的情況?
已到警署報到一次,未有落案起訴,只錄取了俗稱「三世書」的個人背景資料搜查。警方歸還了部分物品,但手提電話、充電器、衣物、鞋、背囊等仍被扣押。下一次報到在10月。
對教職有沒有影響?
現時沒有。校方理解我的情況,並支持我如常工作。我已於6月尾復工,現在在放暑假和休養,下學年會繼續任教現在的學校。不過,若我最後被刑事定罪,教育局可取消我註冊教師的資格。
【有關暴動罪】
歸納我與幾位律師的會面諮詢,暴動罪的裁決有兩大要點:
一、罪行元素
根據黃崇厚法官於2016年的裁決,暴動罪的定罪須證實被告
1. 符合「非法集結罪」的所有元素 及
2. 實際上「破壞社會安寧」
「非法集結罪」的元素包括:
1. 被告與2人或以上集結
2. 共同目的是妨礙警方執行職務
3. 行為帶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擾亂秩序
4. 行為意圖導致(或罔顧)在場的人合理害怕,集結者會直接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的行為可以是獨自做、與其他集結者一起做、現場鼓勵或背後策劃其他集結者做。
「破壞社會安寧」即:
1. 蓄意或威脅使用暴力 及
2. 意圖導致(或罔顧)在場的人身體或財產受損
以上可理解成一張checklist。被告須符合清單的所有項目,才會被定罪。
二、審理地點
律政司可選擇將案件交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
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由法官單獨判決。
高等法院沒有判刑上限,刑事案件設陪審團審理案件,以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律政司會考慮定罪的成功機會、預期的刑罰等,決定審理地點。
【有關右眼】
傷勢如何?
最初主要是黃斑水腫,後來出現黃斑裂孔。因為裂孔太大,未能自然癒合,所以早前進行了眼科手術。
視力如何?
手術前,長期有幻光(類似平時閉眼後按壓眼球會看見的那種),中央位置失去視力。醫生說可定義為失明。現時完成手術不久,眼球內有氣體,視力完全模糊,要待數星期才能慢慢恢復。
手術是否成功?
手術成功,但最終成效需待數月觀察。手術前醫生預計黃斑裂孔有6、7成機會康復,整體視力可回復至0.3水平(正常是1.0)。
對生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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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作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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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警方執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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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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