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空白的租賃住宅市場調查
法律規定要做的事情,行政部門沒有做、沒做好、做不到,應該要虛心檢討。
這個基本原則,似乎不適用內政部的花敬群次長。
住宅法第47條規定了 #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需求 等相關資訊,#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
第一個問題,為什麼租金單價自2014年起就不再更新?
花次長:「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基本上就是強調租屋市場的調查。市場有資訊,問題是資料不是政府馬上就可以掌握的,樣本數不足統計出來會有扭曲」。
實際的情況是,內政部2013年以前仰賴崔媽媽基金會的租金資料,後來覺得不敷使用,就沒有繼續使用。
民間資料不敷使用,內政部有沒有自己做?沒有。
民間資料樣本數不足,內政部有沒有自己做調查?沒有。
結果內政部的態度是雙手一攤,不關我的事。
第二個問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需求有多少,內政部有沒有調查?
花次長:「現在沒有直接的數據,但是和衛福部有持續在交流。都有做相關的調查,但是沒有全套、詳細的調查」。
實際的情況是,內政部的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僅針對無自有住宅者進行調查,顯然不是住宅法第四條定義的社經弱勢者。
光只是和衛福部交流,不做完整的調查,當然得不出直接的數據。這些缺漏不全的資訊,正是住宅政策搔不到癢處的主因。
面對我的質疑,花次長再度語出驚人。
花次長:「我們以前當老師跟學生講做研究,絕對不是全部都弄清楚才開始做研究,這些基本的調查『不是最起碼的要求』,這是邏輯有問題啊!」
法律規定的東西,5年來不做就是不做。
完全廢弛的住宅調查,如何導引住宅政策?
可能花次長英明神武,憑感覺就可以做政策?
可能是我的邏輯不夠好吧?
你們覺得呢?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的網紅穎艾達利 Ingay Tal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年1月21日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 臨時會開議:議程審議階段 市議員Ingay Tali穎艾達利建請都市發展局於次會期,針對《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應對應《住宅法》第四條新修條文,在適用對象上同步寬列,使臺南市社會住宅申請適用對象照顧需求者。 穎艾達利臉書專頁 https:...
住宅法第四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早上,我和立法委員 江永昌、 吳玉琴委員及張其祿委員出席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的「民間版住宅法草案記者會」,呼籲內政部正面回應住宅法 #補貼標準不一、#弱勢照顧不足等問題。
我在3月29日的內政委員會上,就指出住宅法現行條文第四條規定獨厚區里居民,排擠弱勢及就學就業者。
監察院在2018年10月4日公布的調查報告中,表示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等地之社會住宅,均保留 5%至 30%不等之睦鄰戶予設籍當地民眾,#中籤率遠高於外縣市移居就學、#就業者,#應檢討其比例及合理性。
以明倫社宅為例,設籍在地區里的居民,中籤率高達41.5%,#是外縣市移居就學、#就業者的40倍。
除了睦鄰戶的問題外,住宅法還有幾個問題。
1⃣目前社會住宅之供給及弱勢照顧比例也明顯不足:以住宅法第四條中規範弱勢保障名額百分之三十推算,經濟社會弱勢的社會住宅需求至少82.6萬戶。
但是,依據內政部全國社會住宅興辦進度統計表,截至2021年3月31日之達成數僅43,595戶。因此,時代力量主張,#將弱勢保障名額從百分之三十提高至百分之五十。
2⃣現行補助標準及金額,各縣市不一,產生一國多制現象;同時租金負擔率也呈現垂直不公,#所得分位越低的社會或經濟弱勢,#租金負擔率越高,顯然不符合可負擔基準的精神。
3⃣在相關資訊的調查上,內政部從未調整過基本居住水準的標準,#亦未曾依住宅法第40條針對不符合居住水準之家戶進行訪查,更沒有任何輔導改善計畫。
同時,主管機關對於空屋及餘屋資訊掌握不足,對租屋市場的掌握程度更為低下,也難以分析住宅補貼資源的實際效益,且未確實施行住宅性能評估。
#翻修住宅法是跨黨派委員的共識,也是民間團體長期以來倡議的方向。針對住宅法未臻完備之處,#時代力量也將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住宅法回歸社會住宅興辦初衷。
住宅法第四條 在 黃守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錢也租不到房子?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租屋弱勢能住哪?
針對弱勢族群租屋,政府目前有「政府興辦社會住宅」與「包租代管社會住宅」兩套政策。
然而,儘管《住宅法》第四條明訂了十二種弱勢租戶的狀況,但根據實務經驗,身心障礙者、遊民、獨居老人更是租屋市場弱勢中的弱勢。
目前「包租代管社會住宅」主要與民間業者配合,將房源統一上傳到591租屋網。昨天我實際線上操作,發現目前台中市包租代管社會住宅的空屋僅有14間,其中8間是不適合獨居者的公寓房型;其中4間沒有電梯設備。
但令人不解的是,雖然網頁列有各種弱勢租戶的租屋補貼資訊,這14間社會住宅的身份要求,卻通通都是「學生、上班族、家庭」。
那獨居老人怎麼辦?打工族算上班族嗎?這樣的「包租代管社會住宅」,因欠缺無障礙設施,不僅經常很難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對於獨居老人、遊民也非常不友善。
一般房東對遊民有好吃懶做不務正業的刻板印象,也擔心獨居老人孤自終老影響未來房價,經常不願意出租給這種類型的租戶,造成租客即便有錢也租不到,最後只能流落街頭。
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也對社工造成沈重負擔。
目前「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基本上都會採取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標章、無障礙設施, 及結合托幼、長照等社會福利設施,對於獨居老人乃至行動不便者都是相對友善的選擇。
雖然目前《住宅法》已有30%的保留規定,都發局仍應在《台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針對弱勢租戶有更細緻、更彈性與周全的處理,讓因特殊身份與狀況,在一般租屋市場找不到房子的族群,有更多機會在「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安居。
另外,目前「包租代管社會住宅」配合的代管業者與社工沒有一個協作平台,即便媒合案件多,卻未留下相關數據與紀錄,我認為十分可惜。
我建議,都發局應會同社會局,建置一個弱勢租屋媒合的協作平台,讓代管業者與社工能在平台紀錄下案主的資料、需求、遭遇的困難等等,幫助未來媒合作業可以更順利,如此,也能有效防止業者詐領補助款的事件再度發生。
對於媒合租屋的空窗期,我也要求都發局盤點公有閒置空間,提供給社會局作為暫時收容空間使用。目前台中市的收容空間僅有四處,不僅數量不足,更因為地理條件造成暫時收容的不便,也增加了社工後續媒合租屋的困難。
總的來說,不管「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抑或「包租代管社會住宅」,重點都是照顧弱勢租戶。都發局應該加強與社會局的聯繫,將實務操作上的困境納入考量,確保弱勢租戶的權益能夠真正得到照顧。
住宅法第四條 在 穎艾達利 Ingay Tali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年1月21日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
臨時會開議:議程審議階段
市議員Ingay Tali穎艾達利建請都市發展局於次會期,針對《臺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應對應《住宅法》第四條新修條文,在適用對象上同步寬列,使臺南市社會住宅申請適用對象照顧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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