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吳陳鐶次長 VS 李俊俋委員 1.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有哪些? 2.是否有檢察官透漏偵查內容給媒體的情形? 3.檢察官蒐證完,媒體撥放其內容,算不算違反偵查不公開? 4.王前部長在節目預測某案件會不會被起訴,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對象 在 王欣儀 俠女仁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為幫市府先通過追加減預算及較重要、急迫的法案,以利後續施政,議會週一終於復會!
為了加快進度、減少群聚時間,議程都排得很緊湊,這幾天就更加忙碌啦!
針對禾馨、好心肝等診所濫打疫苗事件的完整調查報告,由於市府一直不肯提供完整資料,所以最後採用密件公文限閱的方式。
今一早就先去閱覽,發現實在是一團亂帳!但因現已偵查不公開,所以也不便再多說什麼,讓檢調調查偵辦吧。
接著就是法規委員會整天馬拉松式的法案審議,
逐條將比如攸關民眾公保地權益的「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為避免再有之前「垃圾之亂」的「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制定案等等,都予以完成,真是死了不少腦細胞啊~🤣🤣
另昨上午也代表與 #江啟臣 主席等人,捐贈1萬片高階口罩與防疫面罩給「台北市計程車公會」的運將朋友們!
同時也聽取公會心聲,很多人沒領到政府紓困津貼、協助爭取將高風險的駕駛列入疫苗施打優先名單。
為讓前線計程車駕駛有更完整保護力,也另準備9萬片醫療口罩將透過國民黨各縣市黨部轉贈各地計程車公會。♥️
▶️ 國民黨贈口罩讓小黃安心 公會:盼列疫苗優先施打對象
https://udn.com/news/story/122190/5549579
#俠女仁心王欣儀關心您
偵查不公開對象 在 經驗/無可取代 陳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被嘲笑,真的...陪著笑!
鄉親竟然是嘲笑我沒用,好多權貴、民代都投過管道打疫苗了,而且他們許多人也不符資格卻都已經打好了,你怎麼沒打?我說啊.....#官員的生命是框金又包銀,#阮乀生命沒值錢…...(哭調啊)
指揮中心把「中央及地方防疫人員」列為第二類施打順序,台灣疫苗有限,然而卻傳出各種「特權施打」亂象!中央乾脆把「維持防疫體系運作之中央及地方官員」列入第二類優先施打對象....這高官就質疑不會被起底了....(立法院也不同意公開名單)
指揮中心又說已經交辧檢調偵辦,就希望能夠徹底偵查把這些違反施打順序的特權通通抓出來....咦....直結公佈名單就好了啊,為何還要大費周章送檢調?查完都不知到民國幾年了!
#個資法 大家懂吧,已經施打名單基於個資法的保障所以不能提供,所以這些高官政要、達官貴族們....安啦,沒事的!
沒有官、哪有國、沒有國、哪有家…..這些當官的都是 #國家重要資產 這麼重要當然要先打疫苗來保障國家的安全啊,不要質疑政府不要抱怨!他們的生命比所有人、比你、妳、我都還要重要好嗎!
#全球民主國家沒有的現象
#只有臺灣有
#相信政府會做事
#coco姐連好心肝的部分名單都有了這個應該也有吧
偵查不公開對象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吳陳鐶次長 VS 李俊俋委員
1.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有哪些?
2.是否有檢察官透漏偵查內容給媒體的情形?
3.檢察官蒐證完,媒體撥放其內容,算不算違反偵查不公開?
4.王前部長在節目預測某案件會不會被起訴,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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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對象 在 [請益] 「偵察不公開」的約束對象?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好,請教一下
看到這則新聞,想確定一下「偵察不公開」的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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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王炳忠 複訊後獲請回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被控涉違反國安法,他今清晨6點遭調查局搜索、約談,他在國安站初
訊多時,晚間10點50分移送北檢複訊,經檢方訊問約80分鐘後獲請回。
王炳忠向媒體表示,今天是以他字案國安法證人來作證,基於偵查不公開,不能透露案情
,但就他所知告訴檢調。
https://udn.com/news/story/11704/288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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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們可以看到
刑法 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前略)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
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
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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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寫著,其約束對象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就我的理解,「辯護人」是指訴訟時,為被告者在法庭上辯護的律師,
或非律師但經法院許可者。
換句話說,「偵察不公開」並沒有約束證人、被告、原告。
因此王炳忠(目前是證人,就算以後轉為被告)向媒體透露案情其實是沒問題的。對嗎?
所以我實在不懂,明明「偵察不公開」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
為何每每會看到新聞上一堆原告、被告、證人說自己基於「偵察不公開原則」
不便透露案情?不曉得是真的不懂,還是刻意這樣講,或是被檢警人員「唬」了?Orz
請教一下,謝謝。
PS 可再參考 陳宜誠律師 「是誰該遵守『偵查不公開』?」
https://blog.udn.com/vchen123/1597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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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216.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13703690.A.29C.html
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
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
工作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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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應該在最後一段。
但這我就不懂了,既然「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在
「偵察不公開」的限制對象內,為何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還要
曉諭他們「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難道意思是,檢調人員可以規勸,但無法強制,如果他們真的要透露也只能任由他們
去囉?
※ 編輯: scju (114.25.216.59), 12/20/2017 01: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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