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
【周易老師的刑訴書籍】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9PE08
周易的刑事訴訟法選擇題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TPC04
同時也有2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萬的網紅Smart Travel,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Edan呂爵安 #調教你MIRROR #肥仔分手 #七仙羽 #娛樂八卦 #SmartTravel #梁祖堯 #MIRROR #姜濤 #呂爵安 #MIRROR #連登 #LIHKG #熱門 #肥仔ERROR #梁業肥仔 #多圖 #是日娛樂八卦新聞 #呂爵安出軌 #Edan出軌 #花姐調教你mirro...
傳聞證據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為民服務,協助新住民報案~
下班時電話那頭傳來急促的求救,是一個新住民的姊妹, 他很害怕的跑來向我求救, 內容大意是說有一個人要企圖性騷擾他之後又連續去恐嚇他, 因為案情表達不是很清楚,因此請我幫忙協助到派出所說明, 我因此特地陪他到派出所走了一趟,同時聽他說整個故事, 也聽了一下派出所的員警處理的情形和經過
感覺上新住民就算來了台灣一二十年之後 ,對於意思的表達能力還是有欠缺,因此對於案情的重點部分也沒有說得很清楚,因此受理的員警並沒有特別丟注意到這一點!
但因為性騷擾的案件,它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性質,這個我在上司法通譯課的時候有和課程學員說過了,但是實際上遇到自己的案件,我想大家都會慌了手腳不知所措,更何況是新住民
所謂告訴乃論的案件,就是你有決定要提出告訴了員警才會受理,另外不告也就不會再受理,學理上叫做「不告不理」,另外有一些案子他並不是告訴乃論,經當事人報案之後,執法人員就必須受理,並且移送到地檢署經檢察官進行偵辦!
這現實的情況當中,性騷擾( 就是還沒有達到性侵害程度的案件),車禍的傷害( 就是發生車禍以後兩車的駕駛人或乘客有受傷),還有妨害名譽( 就是吵架之後互控)這種案件,大部分都是屬於告訴乃論,雙方當事人都會大吵大鬧吵到派出所警員警當公親,之後也百分之八九十後來都不會提告,所以這也不能怪基層員警當和事佬勸說雙方息事寧人,因為經驗使之然!
搞了半天之後才明白,原來派出所他們兩天前就已經受理了但是新住民當時在家人及各方的壓力之下並沒有提出告訴, 然而派出所另外再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那一個人移送法辦裁處( 這點有點相刑事案件的「公訴亅,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換句話說派出所 對於這件案件他們是有作為,並不是毫無作為,並且後來我得知他們也有請當事人過來進行約制( 就是警告的意思),到底有沒有用這就不得而知,只是一般的人不是很了解這當中案件的流程, 所以會恐慌 自己會不會再度受害所以才四處求救, 這是可以理解的心態! 案件做了將近做一個多鐘頭,帶班的學長請值班員警先做受理案件的一個證明開立動作,再請當事人的家屬拿相關的證據前來派出所做進一步的案件調查程序。講到這裡可能會被誤會成警方在吃案, 其實事實上不是這樣, 是因為當事人被恐嚇的時候也是傳聞(heasay), 所以還是要請有掌握直接證據的當事人到案說明才能釐清真相!
關於傳聞證據能不能變成直接證據是有例外的但這個說來話長,恐怕另外 要再開一版向各位看倌說明在此不再重複!
Anyway 今天晚上總算有在製作一份報案紀錄證明,等待明天決定好下一步動作的時候再做打算, 這個案件講到這裡,可能大家會搞不清楚為什麼會繞來繞去, 我相信執法者所說的告訴乃論罪或是公訴,還有傳聞證據等等的法律名詞,一般人恐怕聽不懂,更何況是新住民, 這也就是司法通譯的竅門了,您翻譯的是正確的可是對方聽不懂你在說什麼, 這種情況對一般人來說也是適用的
一般人對於來到派出所這個小衙門來說,心裡還是有一分戒慎恐懼的, 我想有一個懂法律的人在後面告訴他整個情況會讓他安心不少, 也可以適時地給他一些法律建議並且可以協助指法則進行案件的流暢,有益無害,唯一比較不方便的是,我們因為疫情的關係,在門口協調瞭解案情的時候,會被無情的蚊子叮, 白天的話有時候還曬太陽 這對於女士來說恐怕回去要擦不少保養品
比較令人氣結的是警政署這個e化平台真的很爛,剛打好的報案紀錄結果並不出來之後又當機,整個又要重打 一次,真是浪費很多時間! 關於這點真的是可以再好好的改善一下
以上是今天晚上到派出所去為民服務的心得和觀察
#舊地重遊心情複雜不少但是也駕輕就熟
#法律是一種抽象的文字和語言正常人不會了解更何況是法律程序複雜難懂
#一般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顯少了解法律程序跟法律語言但這剛好是我的專業
#相對於大部分的民意代表或是政治人物而言我才是最專業的
傳聞證據 在 多益達人 林立英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How to protect yourself from novel coronavirus
How does the coronavirus spread?
‧ The COVID-19 coronavirus outbreak is a new illness and scientists are still assessing ( ) how it spreads from person to person, but similar viruses tend to ( ) spread via cough and sneeze droplets ( ).
‧ When an infected person coughs or sneezes, they release droplets of saliva ( ) or mucus ( ). These droplets can fall on people in the vicinity ( ) and can be either directly inhaled or picked up on the hands then transferred when someone touches their face, causing infection. For flu, some hospital guidelines define exposure as being within 2 meters of an infected person who sneezes or coughs for 10 minutes or longer.
‧ Viruses can also be spread through droplets landing on surfaces such as seats on buses or trains or desks in school. However, whether this is a main transmission route depends on how long viruses survive on surfaces – this can vary ( ) from hours to months.
‧ There is anecdotal ( ) evidence that the virus can be spread by people before they have symptoms. Some other illnesses such as flu can be passed from one person to another before symptoms occur — but the extent ( ) to which this is happening with COVID-19 is not well understood yet.
How to protect yourself and others
‧ Wash your hands: wet your hands with clean, running water and apply soap. Lather ( ) your hands, including the backs, between your fingers, and under your nails and scrub ( ) for at least 20 seconds. Rinse ( ).
‧ Cover your mouth and nose with a tissue when you cough or sneeze, then throw the tissue in the bin ( ) and wash your hands. If you do not have a tissue to hand, cough or sneeze into your elbow ( ) rather than your hands.
‧ Face masks offer some protection as they block liquid droplets. However, they do not block smaller aerosol particles ( ) that can pass through the material of the mask. The masks also leave the eyes exposed and there is evidence that some viruses can infect a person through the eyes.
‧ Seek early medical help ( ) if you have a fever, cough and difficulty breathing, and share your travel history with healthcare providers.
‧ If visiting live markets in affected ( ) areas avoid direct, unprotected contact with live animals and surfaces that have been in contact with animals.
‧ If you are in an affected area avoid eating raw or undercooked ( ) animal products and exercise care when handling raw meat, milk or animal organs to avoid cross-contamination ( ) with uncooked foods.
‧ If you have returned from an affected area in the last two weeks, stay indoors and avoid contact with other people for 14 days. This means not going to work, school or public areas.
‧ If you have returned from an infected area and develop ( ) a high temperature, cough, runny nose, sore throat or difficulty breathing do not leave your home until you have been given advice by a doctor.
如何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冠狀病毒是如何傳播的?
‧ 爆發疫情的COVID-19冠狀病毒是一種新疾病,科學家仍在評估它是如何在人與人之間傳播的,類似的病毒常是透過咳嗽和打噴嚏的飛沫傳播。
‧ 感染者咳嗽或打噴嚏時,會噴出唾液或黏液的飛沫。這些飛沫可能會落在附近的人身上,被直接吸入或沾到手上,然後在觸摸臉時帶到臉上而導致感染。就流感而言,一些醫院指南將「暴露」定義為:與連續打噴嚏或咳嗽十分鐘或更久的感染者,距離兩公尺以內。
‧ 病毒也可以透過掉落在物體表面的飛沫傳播,例如落在公共汽車、火車或學校課桌椅上的飛沫。但是,這是否成為病毒之主要傳播途徑,取決於該病毒在物體表面可存活時間之長短──從數小時至數月不等。
‧ 有傳聞證據顯示,該病毒可能有無症狀傳播的情況。有些疾病(例如流感),可以讓被感染的人在出現症狀前就傳染給別人──但COVID-19冠狀病毒無症狀傳染的程度仍然不明。
如何保護自己與他人
‧ 洗手:用乾淨的自來水洗手,並使用肥皂。將雙手(包括手背)、指縫以及指甲內搓揉起泡沫,搓洗至少二十秒鐘。然後沖水。
‧ 咳嗽或打噴嚏時,用衛生紙遮住口鼻,然後將衛生紙丟進垃圾桶並洗手。如果你沒有衛生紙,咳嗽或打噴嚏時請用手肘彎掩住,而不要用手。
‧ 口罩可以阻擋飛沫,因此可提供一定的保護。但口罩無法阻隔更小的、可穿過口罩材料的氣溶膠分子。口罩也無法保護到眼睛──有證據顯示某些病毒可透過眼睛感染人。
‧ 若有發燒、咳嗽和呼吸困難之情況,請盡快就醫,並將您的旅遊史告知醫療服務提供者。
‧ 若到疫區的活體市場,請避免直接、無防護地接觸活體動物,也要避免接觸放置動物的表面。
‧ 若您身處疫區,請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動物製品,處理生肉、牛奶或動物內臟時要小心,以免與未煮熟的食物交叉污染。
‧ 若您在最近兩週內自疫區返國,請待在屋裡十四天,並避免與他人接觸。也就是說,不要去上班、上學或去公共場所。
‧ 若您從疫區回來後,出現發燒、咳嗽、流鼻涕、喉嚨痛或呼吸困難之情況,除非徵得醫生同意,請待在家別出門。
#高雄人 #學習英文 請找 #多益達人林立英文
#高中英文 #成人英文
#多益家教班 #商用英文
#國立大學外國語文學系講師
傳聞證據 在 Smart Travel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dan呂爵安 #調教你MIRROR #肥仔分手 #七仙羽 #娛樂八卦 #SmartTravel #梁祖堯 #MIRROR #姜濤 #呂爵安 #MIRROR #連登 #LIHKG #熱門 #肥仔ERROR #梁業肥仔 #多圖 #是日娛樂八卦新聞
#呂爵安出軌 #Edan出軌 #花姐調教你mirror
【空姐爆料】系列, 專業人士、家庭主婦、OL、行政人員、男士、傳媒亦喜歡報導我的呢個 #SmartTravel, 可以滿足你 #娛樂、輕鬆、#剝花生 #旅遊資訊 #平吃買玩 #各地文化, 要睇梗係睇原汁原味, 你係咩人就會支持返咩嘅youtuber, 國際華人傳媒, 最喜歡報道Smart Travel
https://youtube.com/playlist?list=PLhKZNoNE4iEf-Rsl1fa8Um8aY2Yl86Q95
大家可以透過Payme, 支持下我, 打賞打賞鼓勵鼓勵:
https://payme.hsbc/smarttravel
?合作邀約請洽
gold7778@gmail.com
https://www.instagram.com/gold7778t/
成為這個頻道的會員並獲得獎勵: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uNPxqDGG08p3EqCwY0XIg/join
請用片右下角調4K睇片。
HK01
七仙羽爆料肥仔一早吼住練美娟 娟姐慘成第三者嫌疑人物?
ViuTV綜藝節目《ERROR自肥企画》獲得不少觀眾關注,連帶主持節目的ERROR四子193(郭嘉駿)、肥仔(梁業)、吳保錡和阿Dee愈來愈多人認識。不過,肥仔事業得意卻情場失意,與肥仔拍拖8年的初戀女友阿芬(陳燕芬)日前突然在Facebook宣布分手,表示:「因了解而分開其實也算是感情路上最好的結果,我倆彼此也會在心裡互相好好祝福。」「分訊」一出,有網民翻查堪輿學家七仙羽上ViuTV節目《晚吹-有酒今晚吹》的一集,七仙羽在節目中的一句︰「肥仔一早吼住娟姐(練美娟)」,令娟姐成為第三者嫌疑人物。
節目中,七仙羽為主持娟姐牽紅線,想撮合娟姐與肥仔,七仙羽更形容二人是「一個武大郎,一個潘金蓮」,不過補充指練美娟是單純、專一的潘金蓮。主持強尼笑說:「但肥仔未必願意做武大郎。」七仙羽即說:「問咗肥仔意願啦,喺化妝間﹗肥仔佢一早吼住咗好耐,不過呢排佢好忙,日日都唱歌,忙住唱《呢啲(lady)Killer》,所以冇時間去識女仔!」又續說︰「肥仔留意咗你好耐,見到你覺得你幾好,肥仔都有意思,因為肥仔嘅搵錢能力高﹗」七仙羽疑似已知道肥仔與女友分手一事。
至於當事人肥仔回覆其他傳媒時表不分手不牽涉第三者,但不希望回應私事。有關七仙羽在節目中的說話,肥仔就指七師傅只是說笑。另外,娟姐回覆傳媒時就指自己由頭到尾在節目中也沒有參與過對話,只是師傅講,她覺得似是師傅像多兩杯亂講居多。娟姐又指應該是師傅在拍攝當天剛巧遇到肥仔同在化妝間,可能只是順手講肥仔,師傅又聲稱肥仔暗戀她,娟姐就話不知道,似是敷衍她多點!不過,娟姐對肥仔也沒有落閘,直言喜歡幽默和大隻過她的人,肥仔的條件也算符合,她講笑說如果是真的話,就等對方做主動。 .
AppleDaily
肥仔被七仙羽爆一早吼住ViuTV女藝人 娟姐親解第三者傳聞
ERROR成員肥仔(梁業)昨日驚爆與拍拖年8年的初戀女友陳燕芬分手,阿芬在facebook宣佈「分訊」時沒有半點埋怨:「因了解而分開,其實也算是在感情路上最好的結果,我倆彼此也會在心裏互相好好祝福。」不過,堪輿學家七仙羽月初曾在ViuTV節目《晚吹-有酒今晚吹》爆料,指「肥仔一早吼住娟姐(練美娟)」,令娟姐成為第三者嫌疑人物。被問到分手是否涉第三者?肥仔今日回覆《蘋果》斬釘截鐵說:「冇!但唔好意思,私人嘢唔係太方便透露。」對於七師父指他有特別留意娟姐?他說:「七師傅都係講笑咁講啫。」而肥仔今日凌晨在IG Story轉發一張修腳甲相,似乎未有因分手影響心情。
對於與肥仔傳緋聞,娟姐認為得啖笑說:「好搞笑,我由頭到尾都冇參與過,係師父講咋喎。我哋同事嚟,有傾偈都好正常,你問我,我就覺得係師父飲多咗亂講多啲。」已單身4年的娟姐,自爆經常叫師傅介紹男仔,可能對方覺得自己好煩,她續說:「嗰日拍嘢之前,咁啱肥仔喺化間入面,我諗佢(七師傅)真係順手見到肥仔,咁就話肥仔囉。」可覺肥仔暗戀,或發現任入何蛛絲馬跡?她說:「佢(七師傅)聲稱有,但我就真係唔知道,我覺得佢簡直係敷衍我呀!」
娟姐、肥仔同年同月出世
娟姐與肥仔都是31歲,同年同月出世,並合作過《娛樂OnAir》,她直言大家好啱傾:「啱,佢咁人見人愛,邊個唔鍾意佢呀,但佢對個個都咁好,等我再feel吓先。如果真係嘅話,喺你哋推崇下,我都feel吓先,因為佢現在都真係單身。我覺得佢咁大個人唔使安慰,越安慰越麻煩,等佢settle down所有嘢就會同大家講。」是否喜歡類型?她說:「我都鍾意幽默同多嘢講,外型大隻過我囉,咁肥仔都大隻過我,某程度上都啱嘅,又多嘢講,match嘅,如果真係就等佢嚟approach我囉,哈哈。」
MIRROR出道三年俘虜了大中小fans,早前在九龍灣開演唱會證明新生代的身價,青春活力無敵。不過在經理人「花姐」黃慧君眼中,仍有不足,下月7日首播的MIRROR真人騷《調教你MIRROR》最近開始宣傳,花姐在首條預告中,向導師梁祖堯剖析自己對MIRROR各成員的睇法,例如「簽完佢返嚟,係有好多缺點」、「單飛之後,將單飛擺第一位,MIRROR喺第二位」、「佢優柔寡斷,佢發返我脾氣,覺得我點解話佢黑面。」最後花姐一句總結:「其實佢哋好幸福,冇經歷過面做新人係咁慘。」聽到阿祖皺眉頭。
昨日《調教你MIRROR》有第二條宣傳片,今次輪到MIRROR講真話,原來內部危機四伏,又會有拗撬,包括Anson Lo說:「發生咗好多嘢,可能街外人睇唔出。」阿Jer及Anson Kong分別說有「唔好嘅競爭」、「有啲芥蒂存在」。
至於Ian、Stanley、Frankie就覺得「MIRROR」作為整體退步,分別說「大家嘅passions都好似磨滅咗」、「少咗好多時間一齊」、「同步率好似未係好一致」。另外Jeremy亦有睇法:「越嚟越多個人工作,對於MIRROR 好似變咗part time嘅感覺。」
MIRROR本月初舉行演唱會,Alton在壓軸中說:「3年後喺唔喺度我唔知,但係兩年半後,我哋仍然喺度,我哋憑乜嘢?就係憑你哋嘅愛護同支持,好多謝。」在演唱會前,MIRROR整隊入梅窩拍攝《調教你MIRROR》,其間疑因在場追星fans眾多,影響拍攝,MIRROR 所有成員一字排開,向fans呼籲離開,因用詞嚴厲傷到fans心,需要花姐在IG解圍。
傳聞證據 在 Professor PowPow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帶你走進一個奇妙空間探險,請勿回頭……
☛訂閱PowPow都市傳說、暗網、冷知識的頻道: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TiPpo3GYFgLq0WrvwyLVYw?sub_confirmation=1
☛PowPow的Instagram:ProfPowPow
☛PowPow的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ProfPowPow/
☛都市傳說、都市傳說真相系列(中文字幕):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YCvmttdLR8rROmJ4EDli5gw_FEmH1LJv
☛Deep Web 暗網系列(中文字幕):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YCvmttdLR8rINF94fqtQMAAtKNkVLjf0
都市傳說:都市傳說真相
都市傳說(Urban Legends)是在都市或互聯網中流傳的各種故事,和一般的怪談或鬼故事不同,都市傳說多有事實或證據證明其存在。都市傳說背後都存在一段有趣的歷史,爲了不令這段歷史被遺忘,爲了都市傳說不再使人飽受驚嚇,我希望可以揭露每一個都市傳說的真相。
※本影片爲報導都市傳說、都市傳說真相、社會時事及網絡安全之紀錄片,包含的虛構情節、藝術作品、新聞和社會時事,可能會引致觀衆不安,請勿模仿片中任何行爲,敬請留意。
※This video is a documentary film about urban legends, the truth behind, social events and network security, content contains content contains fictionalized events, art works, news and social events, may be offensive or disturbing to some audiences, please do not imitate any behaviour in this video.
傳聞證據 在 果籽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UFO不明飛行物體,一般只在科幻電影或一些探討外星文明的節目中才會聽到。多年來,全球都有不少人稱目睹UFO,甚至拍下了UFO的照片及影片,而且坊間流傳很多UFO傳聞,例如美國的51區藏有外星人或UFO、美國與外星人有接觸等,當然這些傳聞都未必有任何官方的證明,那麼你是否相信有外星人呢?不如問一問香港飛碟學會。
香港飛碟學會成立於1997年前的聖誕,至今已有22年歷史,由一班熱衷於UFO和外星文明等資訊的熱心人士組成,是一個非牟利的組織,歡迎任何抱持開放態度與思維的人加入。會長Moon直指,今時今日還談論是否相信有外星人未免有點過時,「因為有關的證據多得如排山倒海,任何一件事或個案都證明存在UFO和外星人,有很多證據如果拿上法庭都可證實是真有其事;但無奈多年來因為各國影子政府的壓制,所以就算有很多的證人和證據,仍然會令人質疑是否有外星人和是否值得相信。」Moon認為不用相信,看證據就足夠,她告訴我們,今時今日已累積的了很多不同個案的證據,「例如有外星金屬飛船首六個階段的金屬片,有最頂尖的UFO專家的鑑證報告;有數以千計的飛碟照片,經由頂尖專家鑑證過真偽;有人錄下了飛碟的聲音,並由頂尖的荷李活聲音工程師做了鑑證報告。證據眾多,你可以不相信,但不可以不知道。」
果籽 :https://hk.adai.ly/appleseed
相關影片:
【白化病】全身白色途人見到即彈開 白化三兄弟:變相唔使排隊都幾好 (果籽) (https://youtu.be/eZfM1wgm84w)
【肝臟權威】唔使食補肝品 72歲港大教授黎青龍飲酒兼夜瞓 「我個肝仲幾好」(果籽) (https://youtu.be/c3ik8wTN1g8)
【百萬豪裝公屋】寧花巨款裝修都唔買樓 月入10萬夫婦:供樓會好辛苦|2020-06-18 (壹週刊) (https://youtu.be/Z7sJex8wYHM)
【TVB奸人背妻偷食】戴志偉與保險女同事Candy出軌回春 發爛回應再護花|2020-04-10 (壹週刊) (https://youtu.be/yVZiQRRw98Q)
【灣仔燒味老字號】17歲做大廚 自立門戶35年 油雞酒味濃 老闆:好做嘅食物唔會好食(飲食男女) (https://youtu.be/svAF8pKszw0)
【筲箕灣東大街】魚蛋河名店對決!名廚食評人實試 王林記魚蛋有水準 安利切腩似湯渣(飲食男女) (https://youtu.be/vYjGxQtbgxU)
【大廚出軌實錄】居酒屋大廚挑機做小炒 堅持飲住酒開工 蟶子炒到又燶又韌 自家製辣霸鮑魚好惹味 (飲食男女) (https://youtu.be/hdKT95_zh3E)
【借貸逾10億】葉玉卿以愛共闖「面子關」承認老公申請破產 (蘋果日報 ) (https://youtu.be/3Gle3Uo0WzI)
#果籽 #UFO #飛碟學會 #飛碟 #外星人 #聖誕 #StayHome #WithMe #跟我一樣 #宅在家
傳聞證據 在 法律新幹線- 論: #傳聞證據能力之同意#傳聞證據能力之擬制 ... 的推薦與評價
故原則上,當事人等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等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