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半數以上的菲律賓移工在踏上台灣前,就簽下台灣的本票?一條橫跨台菲兩地的債務剝削鏈是如何創造出來的?雖然監察院曾要求金管會檢討仲介透過本票惡意討債、檢察官曾試圖以『人口販運罪』起訴業者,但許多菲國移工仍被債務綑綁,活在恐懼之中。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們正在蒐集各種證據,和財務公司鬥智鬥法⋯⋯。」
-簡永達(2020年11月16日),〈簽本票的陷阱──誰讓菲律賓移工背負失控債務?〉:https://reurl.cc/q8jZ83
上個禮拜,簡永達記者撰寫了這則深入的報導,道破跨國集團藉著引入外籍移工的機會,賺取暴利的手法。這個星期一,我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和司法院副秘書長及法務部部長介紹這個問題。
雖然菲律賓等人力輸出國家,對仲介費有著嚴格的規範。然而,台灣的業者透過在菲律賓成立貸款公司,配合台灣的人力仲介公司和財務公司運作,藉由人力仲介的機會和「貸款」的名義,讓移工迫於無奈之下,簽下契約和臺灣的本票,再由財務公司在臺灣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的狀況有多嚴重呢?如果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檢索裁判書,並用「案件類別:民事」、「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全文內容: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報導中負責在台灣處理債權的公司)搜尋,光這間公司就找到20152件本票裁定事件。
當然,本票裁定不是不能救濟。最常見的方式,就是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那有幾件呢?
一樣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用簡易案件查詢,並用「案件類別:民事」、「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全文內容: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來搜尋,只找到34件裁判。經過同仁分析後,發現只有10件是判決,其他均是移轉管轄、補繳裁判費、再開辯論等程序事項的裁定。
10比20152,不到萬分之六。
裡面有幾件移工一部或全部勝訴呢?
6件。
這讓我不禁想,是什麼因素,讓尋求司法協助的比例如此低落?是因為移工欠缺足夠法律知識,尋求救濟嗎?還是會擔心影響工作機會?又是不是難以負擔司法程序成本?
無論如何,懸殊的比數,突顯的是雙方地位的不對等,和移工的無助,和制度的不足。
這樣的問題,監察院調查過,檢察官也起訴過,連立法院都曾經針對本票提出過修正草案。然而,在法院最後判決無罪,法案也在金管會保留的態度之下莎喲娜拉後,只留下移工,和看不下去的法扶基金會與一些公益律師,努力在為個別移工爭取司法上的正義。
還有一些移工,因為被高額的「利息」、司法的強制執行(甚至雇主的不諒解)逼得沒有辦法,成為了五萬多名失聯移工之一。
-彭杏珠(2019年6月),〈5萬移工流竄全台 黑心仲介剝削現形〉:https://reurl.cc/VXvRnb
有沒有解決的方法呢?當然有。例如修正本票裁定制度、修正就業服務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條例、建立和人力輸出國家的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到優化直接聘僱制度,避免仲介有機可乘等等,都是可能的方向。
當然,跨國移工受剝削的問題沉痾多年,有其複雜的社會和制度背景,甚至還形成了一整個剝削產業鏈,不是一個動作就能解決的問題。因此,也需要司法院、法務部、勞動部等相關機關一起來關注和想辦法處理。
只有行政立法到司法能一起合作,才能讓這條造成許多糾紛和問題的跨國剝削產業鏈,不復存在。
債權契約成立方式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近日政府標案「御用評委事件」引發爭議,其中不乏特定評委審查案量大,而其身分不是民進黨中央黨部的黨工出身,就是綠營資深幕僚等情況,大筆經費預算提供政府標案給特定媒體等狀況,審核機制形同虛設,相關作為也未符合利益迴避原則的觀感,而接連爆發的事件如台鐵美學小組球員兼裁判,國防部採購抗彈纖維布,遭爆最後得標的3家廠商,其中一家的產品供應商本身並無工廠,且老闆涉嫌吸金違反《銀行法》遭到起訴,桃捷公司在採購案圖利特定廠商音檔等問題,再再顯現弊案叢生,故政府採購法有其修正的必要性。
日前中華文化總會副秘書長李厚慶常態性獲選公標案評委,累積次數超過200次,而由李厚慶擔任評委的「故宮南院塑造整合行銷勞務採購案」,遭爆未依法利益迴避,後續結論為評選結果無效,並終止與得標廠商間的契約。後續工程會雖將其從採購專家學資料庫除名,然而擔任評委都要簽切結書,同意評選過程如涉不法,適用刑法及貪汙治罪條例規定,然本案後續司法調查並無下文,這件事顯示簽切結書此行為並無實質效益,而評委是否需利益迴避為自由心證並無受到嚴格審查,應修法改進。
再者,評審委員的選舉方式是由電腦系統隨機撈出評委推薦名單,由採購機關從中選擇評委。然而還是產生不少疑慮,包括專長自己勾選、缺乏審核機制,而電腦抽選也會因為過去配合的出席率高低受到影響。過往更發生高雄市環保局前局長李穆生任內辦理3件勞務採購案,假借權力,任由廠商參與勾選評選委員名單事務,又洩漏尚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內容,讓特定廠商預先得知招標文件等狀況,都與主管機關勾選評委有關,故評委選擇機制應重新檢討,或考量由第三方公正機構做圈選,避免類似狀況一再發生。
上述事件遭媒體爆料後,工程會於8/27日發函各政府單位,重申五大準則:一、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二、政府電子採購網除公開評委學經歷,也要顯示過去半年內的評選次數;三、評選委員會一旦成立,委員名單應即公開在政府電子採購網;四、會議前應再確認評委是否涉及須迴避事項;五、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公開標價、總評分、評委、會議紀錄等資訊。目前上政府電子採購網閱覽,針對準則第二項之規範目前僅提供內部參閱,基於政府資訊公開原則,應一併公告方可受公評。
另工程會在8月中邀集相關單位做跨部會討論,研擬修改《政府採購法第70條》,增列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標廠商對機關之契約價金債權,禁止扣押等措施。然發生財務危機的廠商、履約能力早已大幅貶落,反有可能拿錢跑路、或是挪做他用,慶富案就是最好的例子。禁止假押扣,既無法確保可順利完工、甚至連施工品質可能都有問題。銀行對融資有一定的審查機制,若債權遭限制,發包更難,未來銀行反會挑廠商、才會去融資,這對整體發展也非正向發展。目前該法案修法尚在討論階段,有關單位應審慎考量該法案修正後造成之後續效應,避免廠商不當挪用資金,造成國家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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