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造權真表忠?厲害了,最高院刑一庭!
#社論
太陽花群眾攻占行政院案,魏揚等人二審依「煽惑他人犯罪」改判有罪;不料,到了最高法院刑一庭,卻被發回更審。刑一庭認為,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得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這種上綱民主憲政的論述看似恢宏,卻難掩恣意「造權」作政治表忠之心,令人讚嘆:厲害了,最高院刑一庭!
最高院發回更審的判決,指煽惑他人犯罪之罪並未違憲,抵抗權只有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才能行使,且須是最後手段;曲折之語,似仍為最後的有罪裁判留下空間。但是,它畢竟是針對個案破例提出憲法乃至大法官解釋皆未明文的「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等概念,並要求下級審必須審酌。這種做法,若說不是在「下指導棋」,其誰能信?
魏揚等為何遭判決有罪,二審判決說得很明白。判決說:明知政院有拒馬、蛇籠及駐守員警,仍呼籲不特定多數人占領,因此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該案公訴檢察官朱朝亮質問,「反萊豬、反核食是不是也可以衝總統府?」一語道破全案核心。直言之,如果最高院認定煽惑他人犯罪之罪並未違憲,檢視重點應放在檢方指控魏揚等人的事證是否充足;而二審既已依合憲法律作出有罪判決,用法既無不當,最高院豈可為被告另闢抵抗權及公民不服從之巧門?
進一步言,「抵抗權」的概念,就是「革命權」。是指當憲法秩序已經失效,政府喪失自主運作功能,或民主制度名存實亡時,人民當有抵抗甚至推翻政府的權力。但當初太陽花群眾反的是兩岸服貿協議,我國民主憲政體制豈會因區區服貿協議而失靈?魏揚等人呼籲群眾侵入行政院,明顯是違法行為,現在法官卻宣稱人民有抵抗權,這不是僭越憲政是什麼?
何況,在魏揚等人聚眾並煽惑他人攻占政院前,群眾已占領立法院多日,已不可能立即再審服貿協議,立院也未通過委員會會議紀錄。換言之,攻占政院根本毫無必要、亦無急迫性,更非最後反抗手段。可見,最高院要二審重新詳查,根本是邏輯跳躍、枉顧事實,只是在浪費司法資源曲意迴護特定犯罪者罷了。
更可議的是,公民不服從的要件,須以和平、公開、並「願意承擔違法後果」為前提,來展現對法律的抵抗。這批群眾既攻占政院又不願扛責,已違反公民不服從的精神;最高院卻稱「公民不服從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簡直是在法律的城牆上鑿洞。如果攻占行政院真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那麼川粉攻進美國國會、或台灣人民以反萊豬名義衝總統府,豈不都可自稱是在阻卻違法?那麼,開槍擊斃暴徒保衛官署的員警卻反而有罪了?
此案的事理很清楚,法律或憲法並未賦與人民「只要我不爽做什麼都可以」的表意自由。這點,從憲法和大法官歷次相關解釋就很清楚,不需要少許法官為了向執政者表忠而虛構政治哲學理論。最高院刑事「龍頭庭」作出如此充滿政治味的裁判,其成員竟包括「百官行述」中與商人不當交往的庭長陳世淙、曾公開挺貪腐總統陳水扁的法官黃瑞華。對這起「爭議法官作出離奇判決」事件,人民自不難理解是怎麼回事,也要對蔡總統的司法改革大打問號。
「法官造法」原有補強法律漏洞的正向作用,但若是別有居心的「法官造權」,只為政治表忠而曲解法律,只會成為法治亂源。促轉會主委楊翠,會苟同最高院為其子魏揚濫開巧門、破壞正義嗎?
僭越用法 在 王秋陽老師的日語教室-秋日和風讀書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のもなんだが>
日文當中有很多以模糊焦點來表示委婉客氣的說法,像是「~のもなんだが」就是一種避免明說,以迂迴的方式來表示一些不好直接開口的事項。
常用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のもなんだが(けど/けれど/けれども)
~てはなんだが(けど/けれど/けれども)
~のもなんだし
~のもなんだから
其中「なん」的部分是「なに」的變音,漢字寫成「何」,帶有「不好開口」「不好明說」等等的語意。另外再加上表示話題切入的「だが」或是表示原因理由的「だし」「だから」,就形成了一種不直接明說的委婉客氣的說法。其中,最常用的用法就是「自分で言うのもなんですが」。
自分で言うのもなんですが、私けっこう歌がうまいです。我自己這樣說是有點那個什麼的(表示不好意思),但我唱歌還滿好聽的。
此外,如果要加強語氣,還可以把「ですが」的部分變成「なんですが」。也就是說,變成「自分で言うのもなんなんですが」之後,不好明說的委婉的語氣會更加強烈。
自分で言うのもなんなんですが(表示難為情,委婉的語氣更加強烈)、私の作った料理はおいしいですね。自己這樣說真的是有點那個什麼的,但我做的料理真的是很好吃呢。
由上可知,當我們感到不好意思、不方便、事有蹊蹺、僭越等等難以明說的狀況時,都可以用這種模糊焦點的說法來委婉地說明我們想要表達的事項。
以下就來看看這些用法的例句。
自分で言うのもなんだが、僕ならできる。我自己這樣說是有點不好意思,但是如果換我來做就可以做得到。
自分で言うのもなんだけど、英文学に関してはかなり詳しいよ。自己這樣說是不太好意思,不過我的確是很精通英國文學。
親の口から言うのもなんですけど、この子はほんとによくできた子です。從父母的口中說出這樣的話是有點難為情,不過這孩子真的是很優秀的一個小孩。
ここで話すのもなんですから、どこかの喫茶店に行きませんか。在這邊說話好像有點不太方便,我們看看是不是去哪家咖啡廳坐坐吧。
秘書の私が言うのもなんですが、先生にもしもの事があったら日本の損失ですよ。由秘書的我來說可能有點僭越,但如果議員您發生了什麼意外,那可是日本的損失啊。
こんなことを言うのもなんなんですけれども、少しは健康に気を付けたほういいですよ。這樣說也許有點過分,但我建議您最好是要注意身體的健康啊。
こう言っちゃ(=ては)なんだが、今日見た映画はいまいちだった。這樣說說可能不太好,但我覺得今天看的電影不怎麼好看。
そう言っちゃ(=ては)なんけど、とてもきみにはできないだろう。這麼說可能不太恰當,但我想你應該是做不到吧。
自分から言うのもなんだが,まだまだ若い者には負けないよ。自己這樣說未免有點不服老,不過我還不會輸給年輕小伙子的。
自分で言うのもなんですが、私はお客の対応がうまい方です。自己這樣說好像在炫耀,不過我服務客人算是拿手的。
自分で言うのもなんなんですが、こう見えて結構苦労してきてるんですよ。自己這樣說好像有點自誇,但別看我這樣我也是苦過來的人。
柏餅を作りたかったのですが、材料が手に入らないので、代わりと言ってはなんですが、大福を作ることにしました。我本來是想做柏餅給你的,但因為買不到材料,所以不知道該怎麼說才好,我另外做了大福來了。
お詫びと言ってはなんですが、クリーニング代を支払わせてくれませんか?我不知道該表達我的歉意,也許是不是讓我支付您的洗衣費用?
お礼と言ってはなんですが、私のおごりで食事に行きませんか。也許這樣可算是跟您道謝,我想是不是讓我請您吃個飯呢?
一日中、くすぶって家にいるのもなんだし、自転車でどっか行こうよ。一整天悶在家裡也不是辦法,我們騎自行車到哪裡去逛逛吧。
立ち話もなんだし、まあ座れよ。站著說話也不太方便,來,坐下吧。
以上的「なんだ」的部分,本來應該翻譯成「那個什麼的」,但這樣翻譯稍嫌囉嗦,所以我就盡量把語氣再翻得清楚一點,這樣對我們來說可能比較好理解。
如果以上的說明可以理解,那麼最後我們來看看畫面中的句子。
いまさら、オジサンとオバサンで祝うってのもなんだしね。都老夫老妻的了,我們倆大叔大媽的要來慶祝也有點那個什麼的啊。(表示難為情,不必多此一舉)
僭越用法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社會民主連線、香港眾志 、人民力量 、工黨 、大專政改關注組、東北支援組 、朱凱廸新西團隊就東北案及公廣案刑期覆核之聯合聲明
《審訊源於不公 判詞盡見不義》—— 七團就東北案及公廣案刑期覆核之聯合聲明
本年八月中旬,上訴庭就「反新界東北發展計劃案」及「公民廣場案」進行刑期覆核,審訊過程與最終判決激起社會各方爭議。法官在審訊及判決期間主動推翻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定,偏離本應適用的法律原則,強行將抗爭者的行為定性為「客觀上暴力」,更引用《基本法》作為定罪理據,祭出「公共秩序」卻無視法治精神珍視的人權、自由價值。判決不但為香港民主發展、社會運動帶來不明朗的前路,也敲響了法治倒退的警號。
(一)審訊過程不公 判詞不合理限制公民權利
從判決中可見,上訴庭倒果為因,即使案中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們曾作任何暴力行為,卻以示威結果造成破壞及人身傷害為由,變相要求被告為其他示威者的行為負責。作出性質如此嚴重的事實指控,理應踐行正當刑事程序,但上訴庭在覆核程序中既未要求控方依嚴格標準舉證,亦未有給予被告人答辯機會,有不公平審訊之嫌。
另一方面,上訴庭作出裁決時,並無考慮到本案涉及的遊行示威權利。上訴庭稱「(被告)一旦僭越了法律所定下的限制,便立時喪失了法律給予他們行使那些權利的保障,並且必須承擔後果而受法律制裁」(92段),顯有錯誤。即使示威者沒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或破壞公共安寧等,政府機關以刑罰限制示威集會,自應符合相稱原則之要求。僅因集會屬非法進行即不予許可並處以嚴刑,顯然逾越必要的程度,與人權法保障人民集會示威自由的意旨相違。
歸根究底,上述也是法庭以阻嚇為重的量刑目標所致。法庭拒絕考慮示威者的政治動機,量刑考慮變相與黑社會「曬馬」刑責並無二致;法官更多次引用案情遠為嚴重的英國案例支持重判,卻忽略確立公民抗命為量刑考慮的其他英國案例。法官在缺乏事實基礎下,突然制定重判被告的量刑政策,是為不當亦不公。
(二)制度剝奪人民權力 爭取公義唯有抗命
今次判決不單止否定公民抗命的理念,更把公民抗命視為其中一個加刑理由。上訴庭於判詞指出:「對於任意牴觸法律還自我感覺良好的人,不能過於寬鬆處理」。良好動機以往是減刑的因素,現在卻反其道而行。其實,公民抗命之核心,乃是抗爭者基於社會的公義及整體利益而始,以不服從政權命令(包括法律)及法庭抗辯的行動施加壓力,促使政府從善如流。當日抗爭者參與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計劃的集會及行動,正因爲香港的制度及法律無法實踐一種符合民主公義的規劃發展;參與公民廣場行動的抗爭者亦是因為香港的民主制度一直停留在小圈子選舉,而人大「八・三人決定」更是進一步剝奪港人普選權利。此等原因最終迫使兩案的抗爭者要以公民抗命的手段來追求公義。上訴庭對公民抗命理念採取極為狹隘的判斷,卻故意對社會不公義視而不見,令人失望。
(三)沒有民主 何來法治?
法治精神,不純在於「有法可依」、「依法管治」,更在於守護人權、自由、民主的價值,也約束公權力的界限,讓法律成為社會正義的基石。然而,誠如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所言,香港並沒有真正的「法治」,只有「類法治」,因為北京承接了專制的殖民地法律及政治體制,香港社會雖有殘存的言論及結社自由,卻無全面的公民及政治權利,部分限制公民權利的條例(如《公安條例》)仍植根於法律當中,成為今日特區政府檢控政治行動、打壓反對聲音的利器;即使司法制度獨立,但解釋及修改《基本法》的最終權力卻在北京手中,只要北京敢於收回《基本法》內的人權保障條文,又或政府重新啟動《二十三條》立法等,香港的「法治」必毀於專政,最終只能殘存於形式上、體度上之獨立,卻無法彰顯公民的自由及權利,成為威權政府的「依法管治」工具。
沒有民主,何來法治?香港的法治發展,必須與人權和民主並肩同行,在建立法治觀念的歷程當中,三者從來是脣齒相依。威權之下,人民不但沒有「話事權」,政權更會逐步收回各式權利——今日不容你「公民抗命」反對制度不公,明天不容你討論各種政治主張。在政府挪用《基本法》進行政治壓逼的趨勢之下,法庭不但引用《四十二條》成為定罪、剝奪集會、示威權利的工具,更可成為行政當局借助法庭打壓異見,褫奪議員議席及政治權利的法律依據。如果,我們不警惕政權口中的「法治」,甚至盲目相信司法獨立就必等同「法治」,香港只會逐漸步入只有法律而沒有法治的結局,法治必喪於我們這一代人的沉默與無知當中。
(四)人民才是民主、法治的最後防線
在缺乏制約的威權管治下,法律不免淪為政權打壓異己的管治工具,「法治」也被簡化為「依法管治」,而非透過法律達至社會公平、公正與正義。特區政府屢次利用法律去達到其政治目的,不但褫奪民選議員資格、剝奪市民行使選舉及集會權利,更將異見者送入監牢,甚至恣意割讓香港法律管轄權。當政府不停破壞公民權利和法治制度,我們深信所有公民都有責任守護防線,公民團結更可作為法治的最後防線。唯有承接一眾在囚抗爭者的意志,堅持民主、自由、公義的追求,大聲疾呼社會不公,才能在威權時代下真正守護法治。
社會民主連線
香港眾志
人民力量
工黨
大專政改關注組
東北支援組
朱凱廸新西團隊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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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處理一件案子時
長官要求幫忙翻譯
結果履歷表大概如下
‧Name: (略)
‧Title: (略)
‧出生日期:
因為這是放在網站上的機關首長介紹
可是他們還是把首長的出生年月日都列出
所以還是要翻譯
所以我就簡單的始用 Birth:(略)
長官說 這樣很奇怪 好像沒有人這樣用
她就要我用簡單句子帶過
於是就變成 Ex.
‧Name: Chan, Yung-Jen
‧Title: Minister
‧Was born on June 1, 2005
我覺得這樣擺不是很奇怪嗎
birth 或者 birth date 難道不行代表嗎
或者直接使用born on June 1, 2005
會不會比was born on June 1, 2005好
還是大家有比較好的用法 或者建議
畢竟機關首長的出生日期放在網頁上 我覺得很奇怪
也不知道要用什麼英文比較好
麻煩各位了 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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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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