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的質詢內容
陳秋萍議員於第二屆第七次定期大會表示,永康區是由永康分局所管轄,而永康區的人口數有23多萬人,加上區內三所大學未設籍的求學人數及求職人士,其人數上看近40萬人,陳秋萍拿出永康分局鄰近分局(第一分局、第五分局、歸仁分局)偵查員現有數及刑案件數的數據,結果發現永康分局刑案件數多出其他分局一倍。然而永康分局目前的偵查員只有34人,得處理將近4900多件的刑案,其他分局所管轄的人口數及刑案件數都比永康分局少很多,但他們的偵查員人數卻跟永康分局相近,這明顯與其他分局不成比例。面對這樣的情況,陳秋萍議員表示,新建永康分局已在4月30日報完工,預計8月份進駐,之前舊分局因空間受限,而無法擴編,希望新的永康分局已有足夠的空間,能夠藉由這個好時機來擴編。
目前永康還有多名小一新生不知該去哪裡就讀,乃因為總量管制的永康國小要向教育局提報分發入學班級時,剛好遇上鄰里整併,無法得知小一新生的正確人數,因而校方以畢業幾班就提報幾班的方式處理,事後得知碰上龍年新生暴增,才函文教育局希望能給予學校增班,但教育局以審查委員會已開會決議,不予增班。針對後續所衍生的問題,陳秋萍議員一一點出,她表示,總量管制以畢業幾班提報幾班是錯誤的,應該要以校舍使用量有幾間提報幾間才是正確的。第二個問題,既然當時永康國小103年提報為總量管制學校時班級為82班,但104到107年卻是逐年遞減,為何會這樣,進而提出質疑是否已在前幾年提報了不實班級數。假使原因是因為學生數少而不得不減班,那為何每年都有備取名額?且依照新生分發入學要點三,學校就必須解除總量管制學校。陳秋萍指出,從永康國小歷年來的總班級數來看,以最近106及107學年度比較,很明顯107學年度只有78班,少報1班。陳秋萍議員還提供了106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室活化情形調查表,上面說明了永康國小提報南棟校舍補強工程,也記載了永康國小還有21間教室因此工程暫時無法使用,目前也因此挪用其他空間做教室使用,但不管怎麼挪用,相信都一定還有剩餘的教室,這根本就不符合總量管制學校的要點。況且補強工程預計6月24日完工,也在開學前,學校實在不應該因總量管制而提報不實的班級數,讓這個學區的孩童受教權受到剝奪。
教育局多次發文給永康國小要求遵守後續衍生的新生入學處理原則,但校方仍對此不予理會,陳秋萍議員表示,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二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明文規定,如果公務人員對命令有違法疑慮時,可以提出自己的陳述,如果沒有就應服從命令,反之,如果政策錯誤,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責之。
綜觀以上的探討,第一時間就是學校有教室空間又提報錯誤的班級數,然而教育局也沒詳細審核學校是否還有教室空間,這二個錯誤,都是政府造成的,為什麼變成家長及小孩甚至老師們需承擔這令人無法接受的決策,小孩是學校的資產,現在把小孩的教育踢來踢去,陳秋萍絕對無法接受這樣荒謬的決策,所以陳秋萍強烈要求為了老師教學的品質及學生的受教權,錯誤的政策,政府就要有責任去解決。陳秋萍指出因為其他總量管制的學校是因為没有多餘的教室所以不得不增生,可是永康國小是還有多餘的教室空間,但卻提報錯誤,二者並不相同,所以強烈要求永康國小以增班處理。
陳秋萍議員在高速公路側車道向北延伸到中正路工程發現,中油長年「非法埋管」,侵占民眾的私人土地,透過目前中油改管的平面配置圖,得知目前埋管侵佔私人土地並且只改管到中山南路471巷,但後續到自強路和中正路的管線是否有侵佔到私人土地還不得而知,而且中油改管後,此重要新闢路段的期程也將勢必延後,對於中油的鴨霸佔地,拿人命開玩笑!陳秋萍議員強烈要求經發局能源科及工務局,儘速清查中油在此新闢路段附近管線的狀況,以及未經同意在私人土地下埋設管線的情形,如果真的侵佔私人土地,應儘速解決並成立窗口協助市民求償!
北外環快速道路是安南區延鹽水溪畔通往高速公路、南科的重要聯絡道路,其工程分為四期,第一期工程南科聯絡道、沿鹽水溪北堤岸往東南延伸到高鐵橋下道路,已在104年元月通車,而第三期工程自國8南科聯絡道沿鹽水溪北岸到安南區台江大道,其新建工程已經在107年3月17日舉行動土典禮。而第二期工程自台19線溪頂寮大橋南岸六甲頂設置連絡中華路閘道,沿鹽水溪畔向東跨越鹽水溪至北岸道安南區台江大道,陳秋萍議員表示第二期的路線規劃,由於溪頂寮大橋及中華路二處的交通已經呈現飽和,而且完工後將會對當地帶來更大的交通流量,強烈要求交通局要先思考怎麼因應完工後帶來的交通問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9 條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警察人員執勤的職災預防,警政署善盡雇主責任了嗎?】
日前因貨車司機疲勞駕駛國道交通事故造成兩名員警殉職,
除了關注貨車業違反勞基法造成司機疲勞駕駛之外,
淑芬質疑警政署是否善盡雇主的職災預防責任?
#警政署是否提供執勤員警足夠的安全預防措施?
#得以避免不必要的災害又或者是降低罹災風險?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已明訂,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也就是公務人員的職災預防法。
各機關有責任訂定避免公務人員因身分或職務引發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
採取相關的預防措施;
#應設置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督導上述業務,
#並檢視防護措施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淑芬請警政署依安衛防護辦法說明善盡那些職災預防責任,
但第一時間得到的消息,是警政署人事單位沒聽過防護辦法;
之後提供的書面才說明,依95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為免浪費人力及疊床架屋,#可以民防團取代安衛防護小組辦理職災預防事務,
但是依據民防法,#民防團核心任務是辦理防災演習,#而不是職災預防!
更何況,警政署的防護團設於保六總隊,
保六總隊有能力盤點所有警察業務,檢視執勤風險並訂定防範措施?
如果有能力,#請問檢討職災預防的年度書面報告在哪裡?#又依法公告在哪裡?
事故發生後,警政署第一時間回應提高科技執法比例,
但員警於道路交通事故勤務的風險,早在102年就已完成研究報告,
點出道路交通事故執勤時,
警車僅能配備交通錐、警示燈、警示旗等基本配備,無法有效達到引車流或者是防護作業現場功能。
但依國道警察局的書面回覆,直到106年於高公局局務會報才提出增設相關防護作業要求。
如果警政署重視警察人員的職災預防,
#請警政署正式設立安衛防護小組,#依法每年檢討職災預防措施,
#從源頭降低基層警員罹災風險,
#而不應只有提高撫卹、#提高加給買斷警察人員的生命。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9 條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關係就沒關係?可笑的實質影響力
文章作者:蕭丞堯 (凱達格蘭基金會政策部主任)
圖片作者:吳希磊 (挺扁人)
2010年,最高法院捨棄「法定職權說」,讓前總統陳水扁成為司法史上以「實質影響力說」判決有罪定讞的第一人。於此之後,政治及司法迫害之聲不絕於耳,至今僅歷經7年,「實質影響力」一詞經由媒體與民間流傳,恍然成為一般社會大眾最熟知的法律學說。關注的是對於一位曾受超過半數民意支持的民選總統,未見司法以最嚴謹的態度面對,卻以捨棄過往見解的粗糙手段及罕見的未發回更審而自為判決的作法,留下啟人疑竇的想像空間,也逐漸崩解了民間對司法自由心證與法律解釋權限過大的法官們的信賴。
然而,實質影響力的影響力不僅止於此。每一部法典的訂定,不僅僅是懲罰與補償,更具有匡正社會風氣之功能,往往這也是法典背後的中心思想與立法理由。因此在「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的學說爭議之中,各法典之間亦須相互考量,避免不同價值觀的衝突與矛盾。翻看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所規定,公務人員倘認為上級命令違法,應負有報告義務並要求以書面下達後才需要服從,建立並賦予各級公務人員應秉持為國家服務、矢為人民公僕,而非為求升遷名利而效忠上級的崇高意志,也是全國全體公務人員所應秉持的職志。立法理由中更提及此一立法,是為因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與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內涵並不一致,為判斷責任歸屬所訂,因此以此書面為證,該命令未來倘遭法律追訴則可免責等說明。
但在「實質影響力」之下,上級官員對於下級官員或為民眾服務最前線的承辦人員具有「影響力」的論述,卻是反其道而行的昭告天下,說明我國的各級官員皆會受上級長官的影響,他們都是這所謂的「影響力」所及,也告訴所有與公務機關間有業務交流的公司行號以及社會大眾,可別傻呼呼地認為真的是一切依法行政,請趕快找該承辦人員的上級長官交涉更加有用,徹底彰顯了「有關係就沒關係」的民間小語,實令人莞爾一笑。
捨棄過往見解,讓舉國矚目的前總統被以初次使用的「學說」入罪,可以預見國民對司法信賴度破滅的結果;受到如此神來一筆難以預測的司法迫害,亦可以預見陳前總統的身心勢必受到重大的打擊與傷害。然而對於盡忠職守、秉持專業為國家犧牲奉獻而非聽命上級長官影響的公務人員何辜?基層公務人員難道就沒有拒絕被上級長官影響表示意見的權利跟義務?如有,那陳前總統又何來影響力?
在可笑的實質影響力背後,影響的不僅是陳前總統個人,對於皆係由總統提名,也在影響力所及的大法官與檢察總長下轄的司法體系,連同國人對公務人員的觀感與尊重,亦將一同陪葬。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9 條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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