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從石明謹當球評遭罰到政府為麟洋代言「解套」,「公務員禁止兼職」法規有什麼問題?】
奪下台灣首面奧運羽球男雙金牌後,王齊麟與李洋一言一行都成為鎂光燈焦點,日前王齊麟在直播時說想代言啤酒,意外讓「公務員身分不可兼職」議題浮出檯面。對此,財政部為此火速研議解套方案,只待銓敘部函釋確認就可執行;而日前推出麟洋配紀念套卡的悠遊卡公司則是透過肖像授權方式合作,試圖避開可能的違法風險。
只是,與其根據個案、對麟洋配代言「法外開恩」,更值得我們思考的或許是,目前針對公務員兼職的種種限制函釋及懲戒流程,合理嗎?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從民國28年立法至今,對於公務員非上班時間「業外收入」相關函釋有87項,從上班前送報到下班後當Uber司機都有規定。
本文從王齊麟與李洋的案例與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在愛爾達電視台擔任球評、被判違法兼職的判例,指出《公務員服務法》「提供長官濫權空間」、「欠缺合理審查管制機制」等問題,並以國際文官制度提出修法建言。https://bit.ly/2UouORf
#王齊麟 #李洋 #左盃 #奧運 #代言 #公務員 #報導者 #悠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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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公務人員有合理兼職的機會,年久失修的公服法該修了!」
公務員到底可不可以兼職呢?
王齊麟、李洋在東京奧運拿下羽球男雙金牌後,優異成績加上兩人的絕佳默契,讓「麟洋配」爆紅,也為他們吸引來許多商業代言機會,不過,卻因為他們的公務員身份,讓這件事引起了其他討論。
由於王齊麟和李洋目前是台灣土地銀行公開徵試晉用的羽球隊隊員,讓他們有公務員的身份,因此,根據《公務員服務法》中「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的規定,他們若要進行商業代言,恐怕有違法疑慮;但財政部對此火速發新聞稿表示,將以合乎規定並尊重球員個人意願為前提,盡力協助促成合作,為此解套。
然而,我並不這麼認同這樣的做法。
我很支持讓優秀的選手們能有多樣化的代言機會,創造個人額外收益之外,更可以推廣全民支持運動的風氣,這絕對是一件值得鼓勵,也樂觀其成的事!
但是,目前這樣的做法不僅只是為個案解套,除了治標不治本之外,更有雙重標準的疑慮...
不久前,「斜槓警員」、「知名足球球評」左盃 石明謹,才被檢舉疑似違法兼職擔任球評,而被移送懲戒法院議處,這件事,目前仍還在法院訴訟中。
這樣的問題,應該要全盤來檢視、處理,而不是用個案式的方式差別對待。
事實上,我們的《公務員服務法》已「年久失修」,上次修正已是 2000 年 7 月的事了,當中有許多過時的條文,都亟需修正調整。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經營商業,與第 14 條所提到的兼任業務的定義與範圍,以及其他相關的規範,都需要從現代生活方式的觀點,來全部重新檢視!
我們不應該完全限制公務人員從事與職務無關的兼職,只要不是在公務的時間從事私人的行為,以及本身不是在政府相關的監督機關內工作,不可參與相關企業的兼職業務,避免造成職權上的圖利;在確實遵守利益迴避、嚴格禁止公務上班期間從事私人活動的條件下,都應該可以修法來適當的開放,而且,適度開放公務員兼職,也有助於公私部門的流動及合作。
其實,考試院在 2019 年就曾提出相關修法,但因屆期不續審所以後續並沒有完成;除此之外,時代力量先前也有提出修法版本,因此,我們呼籲銓敘部,能在下個會期送出最新的修法版本。
讓我們一起從制度面、實務面與管理審核各面向, 重新來修調《公務員服務法》,才有機會能讓公務員們,在與自身職務無關的前提下,做自己想做的事,在合乎法令規範下,實現自己正職外的夢想,創造自己多樣的斜槓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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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奥運國手商業代言限制,讓他們更有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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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羽球男雙麟洋配在今年東奧奪得金牌,全體國人為之振奮,一時之間,王齊麟、李洋成了無人不曉的大明星。許多廠商很快想找他們代言商品,如金牌啤酒,兩位運動員也有意願代言,不過 #因為他們現在是土地銀行的職員,#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限制,禁止兼職而無法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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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與 立法委員 李德維 、 陳玉珍 珍愛金門 、 洪孟楷 及 曾銘宗 委員共同召開「奥運國手廣告代言限制問題協調會」,為了就是要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這些運動選手尋求解套,在「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禁止經商、兼職的規範下,希望財政部、銓敘部能夠有突破性做法,讓選手有為商品代言的機會,能增加收入,做為將來訓練、參加比賽的支持後盾,並有助推廣體育,讓更多國人投入運動。列席的行政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總處、財政部、經濟部及體育署充分討論後,#也達成初步共識,#將設法排除法令上的限制,讓麟洋配能順利代言,同時我們也要求銓敘部能朝修法鬆綁,不只麟洋配,應該通案性讓所有具公務員身分的優秀運動選手都不再有商品代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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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將會積極推動修法,幫助這些運動員,也希望執政當局能夠與時俱進一起合作,讓運動選手們獲得實質的幫助,他們才能有更優異的成績和更長遠的運動員生涯,使他們無後顧之憂的全心投入,在各種國際比賽中為國爭光,讓世界看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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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上稿 00:26更新時間 05:5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院一名楊姓法警2018年與先生合開電商,出資25萬元、
佔
資本額的一半,被高等法院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投資不得超過股本總額10%的規定
,
移送懲戒;
高雄一名陳姓警務佐投資兩間餐廳,登記合夥人,也被高雄市刑大認定違法經商而送懲。
但
懲戒法院認為,公服法6月22日修正後已取消投資上限,日前首度依新制判楊、陳二員「
不
受懲戒」。
修正前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若出資擔任公司股東,則所持有的股
份
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的10%;
此外,銓敘部1989年函釋指出,禁止公務員兼職,並對投資型態、投額度及所投資事業均
有
所限制,目的是促使公務員能專心職務,努力從公。簡言之,公務員掌握龐大公權力,為
了
避免在外濫權或成為門神,法律畫了一個框架,限縮其理財空間,減少弊端發生。
但去年爆發兩起事件,一為東奧羽球金牌「麟洋配」返國後,受限於兩人具有土地銀行羽
球
隊的「公務員」身分,無法兼職替商品代言;另一為交警石明謹未經報准、逕上節目當球
評
,賺283萬元,被罰20萬元。
立委認為公服法應合理兼顧公務員理財自由,且現已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
益
衝突迴避法相關規範,決定修法放寬兼職與經商的限制,6月22日施行。
楊姓法警2017年起向桃園地院請了5年育嬰假,2018年間,她與先生合開網路電商事業,
登
記為該公司股東,出資25萬元,占該公司資本總額的一半。
楊員雖未實際參與經營,惟持有股份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違反公服法舊制,被高院移
送
懲戒。
懲戒法院上月28日判楊員不受懲戒,理由是公服法的投資10%上限,在本次修法後已被刪
除
,改為「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
份
或出資額」,
故楊員投資電商股份雖達50%,但該公司經營的項目是日常用品、五金批發、零售、顧問
與
資訊軟體、產品及服飾設計等,法警對其不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比較新舊法後,以
新
法對楊員較有利為由,判楊免懲。
陳姓警務佐去年投資朋友的兩家餐廳,並登記為合夥人,今年初被高雄市政府查到,以違
法
經營商業為由移付懲戒。陳員否認參與經營,並主張未支領報酬,事發後已撤資並辦理解
任
登記。
懲戒法院上月28日亦判陳員不受懲戒,理由與楊員判決如出一轍,直指警察對於餐廳不具
直
接監督權限,且合夥人必須要實際執行業務才算經營商業,陳員只是單純投資合夥,依照
新
法並無違失,據此判他免懲。
過去公務員兼職或經營商業,不論是有意或無意掛名,均被認定有違失、應受懲,但新法
上
路後大幅鬆綁,兩員成為受惠新法而逃過懲戒的首起案例。至於新制究竟是保障公務員的
理
財自由,或反成合理化公務員當門神的保護傘,須待時間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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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規度謀作」、「偶一為之」,全是送懲戒後任由人說自由心證,
我一個月固定週日去教書法賺學費算不算「規度謀作」、「偶一為之」?
我拍了數十支影片在網路上教人excel,一支片賣100元算不算「規度謀作」、「偶一為之
」?
簡單說,修了法等於沒修,一切還是自由心證、任由人說,完全沒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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