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奥運國手商業代言限制,讓他們更有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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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羽球男雙麟洋配在今年東奧奪得金牌,全體國人為之振奮,一時之間,王齊麟、李洋成了無人不曉的大明星。許多廠商很快想找他們代言商品,如金牌啤酒,兩位運動員也有意願代言,不過 #因為他們現在是土地銀行的職員,#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限制,禁止兼職而無法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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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與 立法委員 李德維 、 陳玉珍 珍愛金門 、 洪孟楷 及 曾銘宗 委員共同召開「奥運國手廣告代言限制問題協調會」,為了就是要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這些運動選手尋求解套,在「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禁止經商、兼職的規範下,希望財政部、銓敘部能夠有突破性做法,讓選手有為商品代言的機會,能增加收入,做為將來訓練、參加比賽的支持後盾,並有助推廣體育,讓更多國人投入運動。列席的行政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總處、財政部、經濟部及體育署充分討論後,#也達成初步共識,#將設法排除法令上的限制,讓麟洋配能順利代言,同時我們也要求銓敘部能朝修法鬆綁,不只麟洋配,應該通案性讓所有具公務員身分的優秀運動選手都不再有商品代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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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將會積極推動修法,幫助這些運動員,也希望執政當局能夠與時俱進一起合作,讓運動選手們獲得實質的幫助,他們才能有更優異的成績和更長遠的運動員生涯,使他們無後顧之憂的全心投入,在各種國際比賽中為國爭光,讓世界看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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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韓式恐怖猖獗:一個小市民的故事】
在柴山山腳的釣客食堂,去年因響應罷韓,而遭韓粉威脅燒店、並不斷檢舉,陸續有國稅局、衛生局、消防局、環保局......上門盤查,更慘的是,老闆參加三民公園公民論壇返家途中發生車禍,難以行動,迫於生計,在市府養工處擔任職工的兒子,不得不在下班之餘,或用他合法的休假時間,到店裡幫忙母親。
根據行政院臺(50)人字第4829號令,以及銓敘部70台銓楷參字55012號函函釋,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經營商業一節,「與法之規定尚無抵觸」、「法律並無明文限制」,亦即不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與14條。
然而,卻因父母支持罷韓,且這位兒子在總統大選前,呼籲「大家出來投票」,就算沒有指明要投給誰,還是被市府盯上,派人跟蹤,說他在店裡出現是兼職行為,市府高層都知道了。於是,工務局的長官禁止他請假,去哪裡都需要報告,甚至主管還約談當事人,要他回去告訴父母,不要再做任何罷韓動作。在長官的恐怖盯人下,當事人承受不了壓力,只好辭職,放棄鐵飯碗,回家繼承家業。
原來,口口聲聲把庶民掛在嘴邊的韓國瑜,對於生活變故有困難的家庭,要動用市府機器追殺。
對於合法幫忙家裡的基層員工,韓市府緊迫盯人、派政風盯哨、派主管約談,要把人逼走。
而對於非法兼職民營公司董事,被監察院彈劾在案的吳榕峯,韓市府卻是讓他當教育局長的大官,坐領厚祿。
對於在公餘時間,鼓勵大家善盡公民權利的市民,韓市府震怒要他好看,還要干涉別人父母的政治表態自由。
而市府一級主管用公家資源挺韓、撰寫反罷韓策略、批評罷韓團體、選擇性拆毀罷韓看板、要給出來投票的人壓力,卻裝作理所當然。
這樣的政府,繼承的就是「中國獨裁極權精神」,畢竟這些黨人也自稱「中國」,實則一脈相傳。
各位市民,香港殷鑑離我們不遠,要防止共黨匪徒屠殺人民的悲劇未來在台灣發生,我們就得先用我們手上的選票,給這些反民主、欺負庶民的權貴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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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口口聲聲把庶民掛在嘴邊的韓國瑜,對於生活變故有困難的家庭,要動用市府機器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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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1. 請問是指考上的事務官?還是包含政務官及國營事業員工?
2. 兼職是僅限制他項公職?還是包含民營單位的所有業務?
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第24條的意思我看不出來有沒有包含政務官或選上的民意代表
若管中閔算兼職 高嘉瑜還有主持網路節目 怎麼完全沒事??
兼職的定義是什麼?有沒有內行人能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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