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週收到中選會寄來的公投辯論會正方報名表,在5月21日特地跑一趟郵局寄出。5月24日中選會綜規處以電子郵件告知,我漏填一張表格,請我用電子郵件補上,我說沒問題。另外關於第五場辯論會,由於規定可由民間辦事處推派代表參加,他說為了避免爭議,還是請我申請一個正方辦事處。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有其它人想成立正方辦事處,並推派代表參加辯論會,還是得由領銜人同意,所以理論上不會有爭議。不過我想說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也有申請正方辦事處,而且領銜人不需要再附1200位聯名,所以我就在5月28日用電子郵件寄出附上親筆簽名的申請書件,對方也回覆收到。
結果另一位法政處承辦人打電話來,說他們只收紙本文件,我反問法源依據,對方答不出來。我說這樣很奇怪啊,你們給我的表格上面自己寫可用電子郵件申請,為什麼一定要我再跑一趟親送或郵寄呢?他說一定要用紙本,我說可以把電子檔印出來,他說要親自簽名,我說檔案已經有親自簽名了,他說印出來就不是親自簽名。
我說拜託,當大家沒簽過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喔,你知道中華民國政府有一種東西叫電子公文嗎?請你去問法政處主管,如果真的違反規定再跟我說。下班之前,他寄電子郵件告訴我,仍然要我將紙本登記書正本親送或郵寄中選會。
我半夜開信箱的時候才發現這封信,而且還是沒寫違反哪一條規定就要我再跑一趟,現在是疫情緊張期間,這擺明在刁難我嘛,所以我決定要求中選會給一個交代。
--
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
按公民投票法第20條,「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又按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第7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者,應於申請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其電子檔一份,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收到第一項、第二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本人黃士修於110年5月28日依貴會要求,以電子郵件寄出公投第17案之正方報名表、辦事處申請書、辦事人員名冊等書件表冊資料,並附本人親筆簽名,經貴會綜規處徐易麟先生轉請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辦理。
在貴會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之正方報名表檔案上,也註明「請填妥報名表後,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前以電子郵件(news@cec.gov.tw)或郵寄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證明可採取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然而貴會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致電本人時,卻表示僅受理紙本文件,本人質疑法源依據為何,並請承辦人請示法政處處長賴錦珖,若能舉出不合哪一條規定,本人願意配合辦理。貴會承辦人或許擔心本人親自簽名之書件電子檔,日後或有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法律爭議,便在請示長官後再次寄電子郵件告知,請本人將紙本登記書親送或郵寄貴會,以為辦理憑據。
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實務上,包括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無論是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只要書件有其簽名或蓋章,加上雙方通訊確認意思表示為憑,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隨信補上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掃描檔案,以茲證明確為本人立約,雙方電子郵件往來皆有紀錄為證,意思表示明確無疑義,具完整法律效力。疫情期間,望貴會勿因行政思維僵固,堅持要求本人親送或郵寄紙本登記書,徒增外出防疫風險,甚至導致公民投票案之權益受損。
領銜人 黃士修
--
🙏贊助以核養綠公投團隊委託民調費用
https://p.ecpay.com.tw/E9808E9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1的網紅李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隨著疫情減緩,#中華職棒聯盟 也逐漸增加入場人數,目前已從1,000人放寬到2,000人。 😱但上週民眾要進入洲際棒球場前,卻被要求要逐一填寫 #健康聲明書,聯盟向防疫指揮中心請示,得到的公文內容回應表明該文件「具一定程度知法律效力,且意涵係要求觀眾聲明最近14天之健康狀況等具有時間效力之資訊,...
公文法律效力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精選書摘〕節選刊登《扭曲的正義》第二部-第六章 部分內容喔!
關注警界專案績效、偵查品質問題,還沒看過這本書的朋友可以參考:https://bit.ly/3ng7Upo
第六章 群鴿亂舞 QUOTE:
"會落得如此結果的癥結點在於,警政機關為了應付媒體,想塑造很有效率的假象,過度「求快」、「求曝光」的結果便是無法精緻辦案,除了搞砸案件之外,還有造假的問題。「某些長官在沒有充分的犯罪證據的情況下,告訴基層調閱鄰近監視器看有沒有轄內前科犯經過,『技巧性』讓他承認就好。反正只要有人可以送,當作有破案就好,是不是真的犯罪行為人、還是只是替罪羔羊都不重要」,這是基層員警熟知,拿來應付「破案率」的技巧,也是地檢署收到不少「被告不是真正犯罪行為人」荒謬案件的主因,尤以竊盜、毀損、傷害案件最多。
此外,在各種「專案」期間,地檢署還會收到大量顯然不構成犯罪,但為了衝高績效報表而硬移送的案子。不只偵查隊、派出所要衝績效,連不諳刑事犯罪偵查的「行政組」等單位也跑出來插一腳,「群鴿亂舞」之下,就連打扮清涼、穿著小可愛的女子照片都可以被當成「猥褻物品」呈報,還有大量不區分狀況,一律將「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當成賭博案件移送的荒唐狀況。
案件是不是「專案」的重點,也會影響承辦員警的心態。過去我接手一件某分局報指揮、前手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獲准、數名被告在押的案件時,就算這個案子和槍械有關,但由於該案並不是發生在評比「打鐵」(查槍)、「掃黑」(查組織犯罪)期間,對專案績效分數沒有太大意義,該分局報指揮並抓到被告,將人犯解送到地檢署、檢察官聲押後,便拍拍屁股撤手不管。後來承辦人調動,這個案子的警方卷宗竟然還全部不翼而飛,直到檢察官聯繫該分局,大夥才如夢初醒,驚覺出現重大失誤。
這件案件「錯」在發生的時間,被告「錯」在不該在非掃黑、非打鐵的專案期間開槍。在非「專案」期間產生的案件,對警察機關某些責任感較低的人而言,只要找到被告、移送、向媒體交差了事就好了,而且只要辦理移送就可以賺到分數,至於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到達起訴門檻、是否有人被冤枉了,並非績效評比的重點,要他們放在心上實在是件難事。
因為肩扛績效壓力,被迫一定要在專案期間內「做出成績」,在理論上主要工作是行政警察角色的派出所員警,只好忙著線上無票抓人,角色、職責混亂,不只如此,三不五時還有一些對刑事偵查不具專業的內勤單位跳出來作亂,視偵查隊若無物,透過「上級」施壓偵查隊辦理移送,導致偵查隊被員警戲稱為「移送隊」,在一堆繁複的公文中坐困愁城,地檢署則被一堆蒐證不完備、程序有疑義的案件癱瘓,檢察官忙著不起訴處分。
......
"實務上員警之所以鋌而走險、違反正常法律程序的主要原因,除了被專案績效、上級要求壓得喘不過氣以外,也有一部分的因素是想要用最方便的方式「有效率」的追求績效,於是選擇接受了某些不肖學長的「口耳相傳」,以自身的(非法)職權嚇唬民眾。
以另一件因違法搜索經法院認定嚴重違法而證據排除判決無罪的案件為例,被告I於審判中陳述,他是以「竊盜」案被拘提到警局,而員警在警局內突然要求他「同意搜索」自己的租屋處,他不願配合,警察便說要「建請檢察官羈押」他,並再辦他一條妨害公務,還謊稱拘票「附帶搜索的效力」。最後他們不顧I的反對硬拉著他到租屋處搜索,在大肆搜索達到目的後,I才在警方的威逼下「補簽」了一張同意搜索書。然而,警方在沒有搜索票、違反I的意願下搜到的物品,並非警方向檢察官聲請「竊盜案」拘票的財產犯罪證據,而是毒品殘渣袋。顯然,警方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法院勘驗警方密錄檔案,發現該分局在搜索被告I的租屋處之前,已經先行搜索I的車輛。在搜索被告車輛時,I即一再表達自己不願意和員警一起去租屋處,員警卻還是在I拒絕、沒有搜索票的情形下,到他的租屋處搜索。
法院勘驗的譯文中,警方甚至還出現這樣的恫嚇內容:
……我要電你我也會電得光明正大,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
……還是去你家找你媽?應該不需要做到這樣子吧。
I聽到警察這麼說,只得訥訥回答:「知道了。」
警察到底有什麼權力「放話出去讓被告死」?又要「放話」給誰?這段話背後透露的,讓人不由得猜想,難道說公權力背後還存有不當的陰暗面嗎?不要說I,身為法治國家國民的我們,都該感到不寒而慄。"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聯經:https://bit.ly/2O1alP4
公文法律效力 在 中央社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武漢肺炎疫苗 吳子嘉質疑指揮中心掩蓋與雅各臣的談判過程,陳時中駁斥,強調雅各臣未提出具法律效力的文件,10月26日就中止與對方洽談輝瑞BNT疫苗,後續都和原廠談。
公文法律效力 在 李中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隨著疫情減緩,#中華職棒聯盟 也逐漸增加入場人數,目前已從1,000人放寬到2,000人。
😱但上週民眾要進入洲際棒球場前,卻被要求要逐一填寫 #健康聲明書,聯盟向防疫指揮中心請示,得到的公文內容回應表明該文件「具一定程度知法律效力,且意涵係要求觀眾聲明最近14天之健康狀況等具有時間效力之資訊,過早於線上填報則形同具文」。
😞如果中央官員可以擠在一起排排站在墾丁戶外開記者會,那觀眾看球時為什麼還要維持 #社交距離?
😨如果出入餐廳、政府單位都不用填健康聲明書,那觀眾看球時為什麼要填健康聲明書?
#配合量體溫實名制沒問題
#防疫措施不要過度
#官員自己做得到再規定
公文法律效力 在 Re: [請益] 導師職章的法律效力- 看板Teacher 的推薦與評價
其實不是章有甚麼法律效力
而是你的職位有某些職責 這個職責有法律上的效力
那顆章只是你職權的具體象徵
例如
隨便一位導師的章
拿去蓋在招標採購案文書上
也沒有效力 你不會因此被依貪汙治罪
因為沒有職權
但是總務主任與校長的章異常重要
因為在招標採購案文書中 他們的章是有效力的
因而要負法律責任
行政主管的甲乙章等
因為怕被別人私刻亂蓋 所以由人事室統一發配 足有辨識力
而主管們通常都會藏得好好的 被亂蓋可能得坐牢
但是如果今天主管不是用那顆配發的章
而是自己使用私刻章或簽名
只要無法證明為他人私刻私蓋 一樣具有法律效力(責任)
如果是在導師的職權之下
不管你的簽名 私章 職章 甚至你自己亂刻的
通通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
學生的聯絡簿日記寫他在家裡被海扁
導師沒仔細看就蓋了聯絡簿
結果學生回家被打到送醫不治了
在檢方蒐證時發現聯絡簿上學生已經載明
而導師也蓋了章 卻沒有通報
那導師絕對會被依兒少法追究責任
所以章是誰刻的 其實不是那麼重要
重要的是章是否能代表那個人
而該員在該案件中是否有相對應的職責
※ 引述《maybetodo (np)》之銘言:
: 我是導師 擔任級導師。
: 所以很多公文也需要我這邊會簽一下,
: 再繼續流浪各處室。
: 但有一次開相關議題會議時,順便會簽公文時,
: 某主任看到我直接蓋"導師 某某某"的職章時
: (自己刻的連續章)
: 半開玩笑的說,你這章沒有法律效力哦!
: 我問為什麼?我是導師啊!
: 主任說,你這章是人事室發的嗎?
: 我說自己刻的啊
: 主任就說所以啦,自己刻的沒有效力啦!
: 雖然之後我還是繼續用那個章繼續蓋所有公文
: 但總覺得有點疑惑!!
: 畢竟學校也沒有用公費刻導師章給導師啊!
: 還是導師只能在公文上簽名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196.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10330963.A.D6F.html
沒辦法舉證 就只能吞了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