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時空🇭🇰】重溫一月的文章。
見諸國安處李桂華警司的記者會,和相關報導、建制風,警方「邏輯」似乎是這樣的:
l 鎖定戴耀廷教授為「主犯」,雖然國安法沒有追溯力,卻由佔中、雷動開始算總帳;
l 以他的專欄文章《攬炒十步曲》(由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開始),作為「顛覆國家政權」的計劃綱領;
l 假定他擔任發起人的非建制派初選,是履行這「綱領」的「歹毒行動」(並似暗示他負責經費事宜);
l 把初選組織者民主動力拘捕為「從犯」;
l 把所有初選候選人(不問政見)拘捕為「顛覆團夥」;
l 協助支援初選的民調中心、媒體列為(不排除再予拘捕的)「證人」;
l 「不排除再有其他人被捕」;
l 說初選投票的六十多萬人不會被「刑事調查」,但假如任何人被證明投票是知情地授權被指為「違反國安法」的行動,邏輯上,也就是可以被「其他形式調查」,都可以是共犯。
這個同心圓再劃下去,可以囊括香港六成人以上,規模堪稱空前(儘管不一定絕後),邏輯之荒謬程度,令人嘆為觀止。
我沒有參與初選及其任何討論,也不知道警方拘捕是憑甚麼「證據」,但根據公開資訊,以上上崗上線,似屬典型的中國邏輯、有罪假設,不相信人類有自由意志,必須製造一個「犯罪集團」(通常還要牽扯到「外國勢力」),來解釋本來很簡單的事實(政府無能令人民不滿)。這思維,又和另一極端:懷疑一切的網絡陰謀論殊途同歸,總相信不相干的東西背後有「deep state」,無論證據怎樣不充分,總能自圓其說。兩種演繹加在一起,令人格外無力,只想做回港豬,以衣食住行和姜濤逃避。
然而縱使不合時代,我們還是希望講道理。根據正常邏輯、無罪推論,究竟本「案」誰人在「顛覆國家」?我們不妨從警方劃出的同心圓,由外到內,反向逐一拆解:
1. 沒表態支持35+、但支持被視為非建制派口號「五大訴求」的候選人。例如「希望聯盟」潘焯鴻,曾說支持五大訴求、反對國安法、「關鍵時刻講人話」。根據國安法,這類要強行被聯繫,有四個可能:(1)說「五大訴求」就像「光復香港」含有顛覆元素,但須知每一個訴求內容,都曾被大量建制派分別接受;(2)說「五大訴求」內容「雙普選」會顛覆政權,但連民建聯也曾自豪地把爭取雙普選放入政綱;(3)說「五大訴求」與初選目標一致,但其實初選連「五大訴求」這共同綱領也沒有,也有不少支持「五大訴求」的不參與初選;(4)說這些人不承認,但客觀現實也屬於「35+」,但這已是明屈。總之,正常邏輯,不可能。
2. 支持35+概念、沒有參加初選的候選人。這一組,我有一定發言權,那就是我和35+有甚麼關係。去年初,「民間記者會」邀請我分享,沒有觸及直選部份,而是單純鼓勵在功能組別爭取非建制派候選人當選,否則非建制派沒有功能組別,不可能真正反映超過60%的民意,成為議會主流聲音。問題是他們為什麼請我分享?後來才知道,他們認為傳統泛民、不用說本土派,都擔心鼓勵參選功能組別被罵,而我不在乎這顧慮;同時功能組別候選人無論深黃淺黃,因為業界普遍保守、年長,必然不可能支持「過激」訴求(例如否決財政預算案),我說,他們會放心。
因為這原因,我認識一些參與功能組別的候選人,大多是素人。他們唯一的共同理念,就是取代各自組別不堪的建制派,此外按我觀察,他們有以下特色:(1)不要大台、組織,以免被標籤;(2)不要共同綱領,因為業界都有不同訴求;(3)業界只尋求體制內改變,不因民意而採用相對激進路線,大多明確不認同否決財政預算;(4)功能組別性質很難初選,根本參與無從。
換句話說,外界將他們視為「35+」,但其實從來沒有一個基準說誰屬於「35+」,都是各自表述;「35+」之後要怎樣,更是各自表述。像我曾在文章談及,過半不需施壓,卻可以等待有認受的特首提出改革功能組別,化公司票為個人票,投票通過,變相也接近普選;在當時社會氣氛,自然被罵太溫和。不同功能組別候選人曾談及不同版本,自然也不斷被罵太溫和。根據國安處邏輯,這一組被聯繫,唯一可能是警方能證明「35+」這名詞由戴耀廷擁有,任何聯繫都等同贊成「攬炒十步曲」。然而粗略搜索,「35+」的不同定義、過半方案的不同可能性,起碼有數十個,戴耀廷何能壟斷之?假如這些人是顛覆,我想不到誰不是。
3. 支持35+、曾表態否決財政預算案、沒參加初選的候選人。這首先要談「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顛覆行為:即使是李桂華警司,也明確說「不是」,「除非」有其他後續;同時國安法說明沒有追訴期。大多曾表態的候選人,是簽署被不斷引述的「墨落無悔」聲明,那遠在國安法生效前;初選被警方演繹為「橫跨國安法生效前後的時空」,已經極其牽強,至於沒有參與的要是被捲入,更不知從何說起。
4. 支持35+、參加初選、反對或沒表態贊成否決財政預算的候選人。這類包括醫護衛生界的超級和理非,印裔社工Jeffrey Andrews等有心人,純粹為製造競爭氣氛的阿布泰老闆林景楠等。假如他們也是「顛覆」,只能有兩個解釋:(1)初選本身就違反國安法,但基本法委員會譚惠珠明確表示「初選本身不違法」,相信不是個人意見;(2)警方即使鎖定戴耀廷為主犯(是否合理第六點再述),也必須證明整個初選,都是戴耀廷所控制的「陰謀」一部份。從媒體報導可見,初選組織者民主動力、技術協助的民調機構都明確表示沒有立場;參與的候選人明確存在大量分歧,不贊成以否決預算案為政綱的甚多(否則也毋須初選);即使是「抗爭派」的落墨無悔聲明,也從無支持「十步曲」(見第五點);作為協調者的區諾軒曾公開說35+也難做到翻天覆地的改革,似是和戴唱反調。百花齊放,怎可能證明所有初選就是「戴耀廷團夥」?
5. 支持35+、參加初選、曾表態贊成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候選人。必須注意,這些候選人,沒有一個支持「攬炒十步曲」;他們的共同宣言(民主黨、社民連沒有簽署),只是說「以基本法授權範圍內的方法,包括否決財政預算,去爭取五大訴求」。第一,這不是建制媒體常說的「一刀切」unconditional,而是有條件否決,就像漁農界候選人假如說「爭取休漁期、否則考慮否決財政預算」,不可能是「顛覆」;除非「五大訴求」這condition本身是顛覆,但從第一點可見,這首先就要把中間派、甚至曾說支持雙普選的民建聯一併處理,何況不少建制中人也曾就回應訴求有不同建議。第二,這宣言極其量只是政綱,而眾所週知,古今中外,政綱就是用來「走數」的。根據普通法原則,不妨看看這些候選人昔日政綱的「走數」百分率,除非落實政綱比率是100%,否則怎能肯定他們怎樣投票?第三,聲明無談及任何其他行動,與「十步曲」完全沾不上邊,不可能推論「旨在」顛覆政權。如此以言入罪,DQ已難理順,居然控告「顛覆政權」,比劉夢熊常引述的文革經歷「提及太陽黑子就是誣蔑毛主席」更荒唐。
6. 戴耀廷教授。從上述各項可見,初選也好、不初選也好,根本沒有任何一個候選人,同意、endorse他的「攬炒十步曲」。十步曲發表於國安法通過之前,如前述,根本不能證明初選和這篇散文有任何關係。退一萬步,假如沙盤推演,「十步曲」能否「癱瘓政府、令政府停擺」,「違反國安法」?根據基本法51條,財政預算案即時被否決,行政長官也可以申請臨時撥款,又或遇上立法會已解散時批准臨時撥款,這不是美式「財政懸崖」,政府從不會停擺。第三,根據「依法」原則,從現在可見,只要到了他的第三、四步「否決所有撥款申請」、甚至未到,政府已可DQ議員,然後風平浪靜,之後那些「步曲」,就只是天馬行空的文宣。既然現在特區政府有力「依法DQ」,更說明「攬炒十步曲」只是書生論政的文學創作。假如這是「顛覆」,根據同一邏輯,六四晚會的口號加上集會,已經令數十萬人犯法;法輪功的口號加上媒體讀者,又已經令數十萬人犯法。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戴耀廷在文學家以外,還是拉登式恐怖大亨,公眾引頸期待;但假如只是黎智英follow 龐貝奧twitter那樣的「證據」,公道自在人心。
根據正常邏輯,和香港人習慣的普通法思維,本案沒有一人應被捕。但根據「新香港」邏輯,和國安法思維,這自然是政治劃線,固然可以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震攝過後分類處理;但假如「需要」,同樣可以把所有同心圓中人一併拘捕,甚至再推而廣之,亦不為奇。我只知道被捕的人在任何正常、文明、法治社會,都是社會棟樑,即使是大多數建制派私底下也不可能不承認,因為他們深知他朝君體也相同,只是身處文革,誰敢說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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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知情權基本法 在 852郵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府「自毁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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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日前被捕,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與製作「721元朗襲擊事件」特輯時查閱車牌資料違反聲明有關。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今日聯同香港記者協會及多個傳媒工會召開記者會,多個傳媒工會均對事件表示不滿,港台工會主席趙善恩稱已要求港台介入,因為有關節目是為管方製作。她承認由於聘用方式,港台在支援上有困難,但雙方在溝通時態度正面,工會將會繼續協助當事人。
趙善恩促請政府在查閱資料聲明內,加入新聞用途選項指出過往有其他選項,當中可填新聞用途,惟現時選項已取消,認為此舉使傳媒跌下陷阱,誤墜法網,批評政府的行政手段與《基本法》內保障新聞自由的規定「不對咀」。她又呼籲市民參與網上聲援行動「一人一句聲援蔡玉玲」。至於涉事節目集數,趙稱現時未有任何影響,強調所有偵查報道將會繼續。
記協主席楊健興形容事件是「資訊開放大倒退」,影響公眾知情權以及新聞自由,強調新聞自由對於香港作為金融中心十分重要,因為新聞自由令傳媒可監察公司及政府。楊批評政府現時行為是「自毁長城」,並提及記協公布的2019年新聞自由指數創新低,除警方在反修例示威中對記者的行為外,記者取得資料難度增加,和無法例保障記者取得資料也是創新低原因。
楊建興認為,若事件涉及人權問題,則應該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跟進,而交通問題則由運輸及房屋局處理,質疑今次事件由人權、交通問題變成治安問題。對於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稱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要平衡,他反駁指個人私隱問題應由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處理,且《個人私隱條例》對傳媒新聞活動作出豁免,保安局不應再稱有關事件涉及個人私隱問題。
眾新聞工會主席張凱傑指出,記者查冊是希望找尋事實真相,過程中並無任何車主資料外洩。《文匯報》亦有報道為721事件的中聯辦私家車平反,可見不論政治立場,傳媒查冊都是常態。壹傳媒工會發言人林偉聰則強調記者報道不會披露個人資料,並不是惡意起底。
明報職工協會主席許芳文稱,自己在一個半月亦在相同地方開記者會,回應警方收緊傳媒定義,認為開記者會的頻率變密,可見政府打壓傳媒力度更大,促請政府不要「講一套做一套」,應落實保護新聞自由。大專新聞教育者聯席代表林靜潔形容事件是「傳媒最黑暗的一日」,擔心沒有「最黑暗」,只有「更黑暗」,希望政府不要再為新聞自由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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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休會待續 議案 #RTHK蔡玉玲
#梁君彥 如料不批
//近日有記者因監察政府、為公眾利益追查真相、核查資料以進行偵查報道而被警方拘捕,事件嚴重影響傳媒作為社會第四權監察政府的天職。過去不少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報道,包括官員行為不當等事件,均涉及 #查冊 方式揭露。是次事件可即時嚴重影響 #市民知情權,及受基本法所保障的 #新聞自由。//
公眾知情權基本法 在 紅白藍孩RWBB - 四根支柱。 法治。法律作為契約,保障人權 的推薦與評價
追求真相,立見是非,捍衛公眾知情權。 ... 我好同意,自由民主是基本法,的法定條例,我好鐘意香港自由民主,可適被林病政府攪亂,講句説話犯了港區國安法,但香港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