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衝擊下的公共工程不可抗力約款/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著眼於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下工程廠商遭遇的困境,深入探討公共工程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全文以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疫情影響發布的各函釋為核心,詳盡分析行政機關意見與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不可抗力條款」的規範內容,解讀「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災害要件適用於疫情的可能與困境,再說明不可抗力條款諸如展延工期、停工、調整價格等效果,佐以比較FIDIC國際工程範本,內容充實,值得讀者細讀。
✏關鍵詞:不可抗力約款、公共工程、COVID-19疫情衝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摘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輕疫情對於國內公共工程造成之衝擊,於2020年3月6日針對履約中政府採購案件,提供各機關相關處理方式之函示。綜合觀察公共工程委員會近期函示,可大致歸納公共工程因應疫情之重點,包括此次疫情屬不可抗力事由、已通案性影響履約進度、造成部分個案考慮停工,及影響公共工程之履約成本。本文分析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示內容,比較相關採購契約範本約款,以解析機關依據前開函示因應疫情相關處理方式之潛在立場衝突點,並嘗試由FIDIC等國際慣例之角度,檢討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建議供各界參考。
✏試讀
🟧不可抗力約款分析
檢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中「不可抗力」字眼共出現11次,集中在第7條履約期限、第12條災害處理、第16條保固、第17條遲延履約及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就本文之角度而言,最關鍵之約款則為第7條第3款第1目與第17條第5款,後者涵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之例示內容;比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有關給付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約款與第17條第5款所列舉之不可抗力情事,可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於不可抗力事由之分類,仍未統一。第4條第7款第4目「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為不可抗力之抽象認定標準;而第17條第5款「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則提供機關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裁量依據。若將機關裁量範圍與此抽象認定標準結合,則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即是「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此外,由於第4條第7款第4目僅限於「自然力作用」,則上表中第17條第5款相異之事由,因多屬人為因素造成,故排除於適用範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在制定前述條款時,究係因何種政策目的而制定出前後不一致之不可抗力事由,值得另外推敲。
綜合前述,工程會函示內容,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就延長履約期限部分:廠商可主張疫情乃範本第17條第5款第5、10、12或13目等不可抗力事由,依據第7條第3款主張延長履約期限;
二、就停工部分:延長履約期限之依據同上;倘因疫情衝擊停工而不能履約者,得主張免除契約責任;倘停工達一定期間,有權請求終止解除契約。
三、就延長履約期間增加之必要費用部分:依據第4條第8款第4目之不可抗力事由請求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1999年版FIDIC紅皮書第19.1條為不可抗力約款。就抽象標準而言,共有四個準則,即該例外事件或狀況:a.已超出一方當事人之控制;b.該方當事人於訂約前無法合理慮及;c.該方當事人於事件之發生亦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d.且係非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此定義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更為細緻。第19.1條另外例示五項不可抗力具體情事:(1)戰爭、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2)叛亂、恐攻、革命、暴動、軍事奪權或政變或內戰;(3)暴亂、騷亂、混亂、罷工或與承包商無涉之停業;(4)與承包商無涉之軍火、爆炸性物質、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及(5)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颱風或火山爆發。第19.4條則規定,若承包商已通知業主並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及/或受有損失者,承包商有權依據第20.1條之規定,向業主請求工期展延及/或費用。
相較於FIDIC第19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之不可抗力範圍似較FIDIC為廣泛,例如納入意外性質事由:「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與政府行為相關事由:「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10.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等。工程機關在適用上,顯然較為明確,亦減少機關須自行認定不可抗力事由之頻率。
🟧工期衝擊之舉證
公共工程受疫情衝擊最顯著的影響是勞動力與施工材料的供應短缺問題。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廠商之工期因而受衝擊時,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即舉證: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二、已影響網圖要徑。相對的,機關就廠商之可歸責性問題,亦須確認廠商已「善盡管理責任」,且該事件確係「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
參考工程會函示內容,廠商倘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此「事證」須足以建構疫情衝擊與不能依時履約之因果關係。工程會的函示已明確定性疫情衝擊為「不可抗力」事件,機關與廠商即應以此為前提協商如何進行契約權利義務之調整。但在執行實務上,廠商仍有幾項舉證障礙必須克服,分述如下……
🗒全文請見: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核心,謝定亞(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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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0103中視 退租交屋時被討折舊費 扣押金近5千元 房客傻眼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b6f-x9r2n8 記者/馮薇之:「家具用久了本來就是會有使用痕跡,這很正常,但沒想到卻有租客在退租的時候,被房東要求收了家具的折舊費。」 記者/馮薇之 採訪報導……↓ 一名女網友...
分包契約範本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運動是社會的,體育是國家的」,別讓奧運激情只是曇花一現!
在奧運熱潮退散過後,我們一直在思考的是,台灣是否有機會能夠延續這股熱潮、延續這股能量,進而改善我們的運動環境?
在上週,我收到超跑好手 Kevin Lin 林義傑 的邀請,參加了2021 國是體育論壇,當場有選手代表、專家學者、選手家長、企業代表、以及跨黨派的委員們,互相分享交流了彼此的看法!
其實,自從進入教文委員會之後,對於台灣體育、運動的相關議題,我都持續和專業人士請益,在當天的論壇中,我也引了同樣長期關心台灣體育環境、體育改革,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老師的一番話:「運動是屬於社會的,體育是國家的」,剛好也是當天論壇的主題之一。
💪🏻旗座型的體育結構,應該往更穩固的金字塔邁進!
長年以來,台灣體育結構的圖像像是「竹竿」、甚至可以說是「旗座」,因為從小就直接抓出特定小眾,把資源灌注在這群人身上,把他們專門化、特殊化,然後就期待他們能成為頂尖選手;相較之下,歐美國家則是金字塔型,由於運動本就是他們社會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基層的運動人口很多,自然會往上堆疊出更穩固的頂端優秀運動人口。
在國外,運動是人們生活裡重要的一部分,但在台灣,卻是「體育即國力」,讓體育成為國家力量的展示,二者基本價值的差距非常明顯。
我認為,我們要的應該是全民的運動,而不是國家的體育,更應該朝金字塔型狀的目標邁進,讓運動成為全民風氣,做為金字塔底層深厚的基底,向上堆疊出專業的運動員、頂尖的選手。
💪🏻在黃金計畫成功之後,未來如何延續、擴大?
這次的東京奧運,台灣代表隊選手創下史上最好的成績,讓黃金計畫也成為了政績的展現,不過,在幾次和體育專家討論的過程中,他們和我說,其實黃金計畫的想法和內容,在國外早已是「常態性的基礎建設」,這些都算是基本配備。
不過,台灣總算跨出這一步,朝更好的方向前進,因此,我們當然也非常肯定黃金計畫的存在,然而,我們也必須思考,在黃金計畫成功之後,未來是否有機會延續、擴大?
這次的黃金計畫其實早已設定了「奪牌熱門」選手作為標的,未來有沒有機會擴散到其他更多的項目?放寬奪牌熱門的標準?把這些資源分佈出去,讓更多選手受益,藉以提升整體的環境呢?
除此之外,除了黃金計畫之外,其實我們應該也能設定白金計畫、青銅計畫、木頭計畫,針對其他不同層級的運動人口投入相對應的資源,而不是只聚焦在有希望、有機會奪牌的頂尖選手身上,在金字塔頂端之外去擴大基盤,讓運動走入國民生活之中。
💪🏻改善體育環境,提升選手待遇!
一直以來,我都認為體育的本質不該只是獎牌,除了獎牌、獎金之外,我們更應該看見選手背後所付出的種種努力,也應該看到其他正辛勤練習的選手,把資源用來資助培育體育選手、改善體育訓練環境,才是我們的政府應該大力做的。
然而,以現在的國手待遇標準來說,其實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目前,我們給予國手的「薪水」,僅有「零用金補助」的每個月 15,500 元,若選手畢業後未就學就業,才會有另外每個月 3 萬元的「生活津貼」。
但這樣的待遇合理嗎?當選手被徵招進入國訓中心訓練時,若本身的工作薪資就已超過這些補助與津貼,成為國手的榮耀感,值得他這樣犧牲自己原先就穩定的生活嗎?而還在就學階段的選手們,若接受國家隊徵招,他們能拿到的也僅有每個月 15,500 元零用金補助,這樣真的足夠嗎?
其實,我國目前不論是出賽或是培訓時期,選手和協會間或是奧會間,都少有書面協定契約,僅有選手遴選時的報名表或是受訓前的切結書,也就是說,選手在培訓或遴選期間,並沒有足夠的保障。
我們整理了其他國家的做法,在奧運出賽的契約上,就可以看到各國有許多值得參考的例子!
美國跟英國的做法,是提出一個「契約大綱」,讓各協會根據自己的需要去調整跟選手簽約;紐西蘭、澳洲,則是統一由國家奧會去和選手簽約。而契約的內容會包含比賽各個階段中,協會和選手間各自的權利義務,例如怎麼選拔、怎麼訓練、選手出賽時兩者各有什麼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都在契約中明確地被訂定。
我們是否也能效仿國外,讓選手和協會、或是選手和奧會之間,能有這樣子的書面協定呢?或許是主動提供大綱或範本供他們使用,或是提供奧會、單項協會和選手間,能有一個根據各自需要調整契約細節的平台跟資源,讓選手和協會間能有充分協商的空間,來制定公平的契約;簽約之後,也需要追蹤與監督契約的履行狀況,並且提供爭端解決機制,才能給予選手更多的保障。
我們的政府,是應該要來承擔這樣的責任的。
這次的奧運,台灣創下了有史以來最好的成績,我相信大家都和我一樣感到無比的光榮與驕傲,但是,我們更應該延續這樣的熱度,來思考要如何讓這樣的成績、讓這樣的風潮,不會只是四年一次的曇花一現!
無論是競技運動或是全民運動,我們的體育環境都還有很多地方可以更好,我們的運動風氣,也應該能再往上提升。
雖然我稱不上是體育專家,但是我會持續和相關的專業人士來請益、交流,持續為了台灣的運動環境努力!
分包契約範本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社福補助及之核銷和履約因應肺炎疫情問題的調整請看這邊
七月十五日,衛福部社家署已經公布獎補助興費核銷諮詢專區(包括:經費執行函釋、支用及核銷Q&A、工程會勞務採購履約處理原則)。
六月二十九日,我和社福總盟召開線上會議,討論面對三級疫情,社福計畫部分怎麼履約與核銷,共有97個夥伴上線熱烈討論。感謝社家署及公程會,於兩週內即提出具體的因應策略。
一、核銷因應重點:
✅1.未涉及補助項目與經費調整,例如:調整時間、停辦、減少服務量等,免辦計畫變更,魚核銷時敘明並繳回剩餘款即可。
✅2.新增上線(網路費、公務手機費、視訊、線上軟體或平台費)費用,可於甲類專管或雜支項下核銷。
✅3.調整補助項目及經費,例如買手機、平板,則須申請計畫變更。
✅4.除人事費、資本門外,核定項目間可勻支。
(其他詳細規定請大家自己上網)。
二、勞務採購履約處理原則重點:
✅1.依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可以展延履約期限,亦得免除契約責任。
✅2.如有因疫情而增加必要費用,機關可核實給付廠商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3.因疫情影響導致成果審查受影響,可先支付該部分工作費用80%(剩餘部分審查後給付),避免影響廠商資金調度。
✅4.工程會設有「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廠商有問題可以直接反映,減省公文往返時間。
(其他詳細規定請大家自己上網)。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獎補捐助經費核銷諮詢專區: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1312&pid=10771
公共工程委員會「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
https://cloudweb01.pcc.gov.tw/message
分包契約範本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0103中視 退租交屋時被討折舊費 扣押金近5千元 房客傻眼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b6f-x9r2n8
記者/馮薇之:「家具用久了本來就是會有使用痕跡,這很正常,但沒想到卻有租客在退租的時候,被房東要求收了家具的折舊費。」
記者/馮薇之 採訪報導……↓
一名女網友在臉書上發文抱怨,說自己租房3年,結果退租被扣押金,理由就是家具折舊費,對話紀錄中,房東一一列舉,像是冰箱要收2500元折舊費,原價1050元的椅子3年折舊費420元,牆壁要重新粉刷、還要洗冷氣,林林總總被扣了將近5千元。不過這種狀況還不是只有這名女網友遇到。
北漂族董先生說自己租房時也遇過類似狀況,但房東要的折舊費更多,他賠上將近2萬元的押金,但房東要求折舊費讓不少網友都覺得很扯,認為「怎麼會算在租客頭上?」、「基本上洗冷氣也跟租客沒關係」,還有人回應「自然折舊也要算錢,還不如乾脆租空屋。」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租客支付這些租金裡面的部分,它本來就包含著這些家具家電的保養費,而且甚至包含維修費,只要是自然折舊損壞,房東都有權益跟藝術要更換或維修。」
翻開行政院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裡面明文規定,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或有修繕必要之時候,都是房東該負責修繕,照常理來說,房東不該收折舊費,不過租屋族在租屋前也要仔細看契約,避免房東偷加條款,自己賠錢吃悶虧。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1/200103-5.html
分包契約範本 在 [理律學堂]統包契約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蕭偉松律師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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