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行施用麻醉藥物型)精神疾患何以不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
〔司法精神醫學,是法學與精神醫學交會的領域。
這門學問的論述必須建立在堅強的法學理論和實務經驗,
以及精神醫學的臨床與實證經驗之上。
而不是建立在鍵盤的空想之上。〕
〔在這個人人順風刷存在感的時候,不知反省的政客、想要炒新聞的藝人、網紅與直播主、某些媒體作亂,連律師也跟著跳出來刷一波名氣。
面對精神病患被重新污名化的反智民粹,
如果沒有堅強的學理與面對精神疾患個案豐富的實務經驗,鍵盤法學家與精神醫學家以篇幅有限的文章發表投書,使得人們急者把停藥當成罪惡的原因行為卻無視國家精神衛生領域的資源貧瘠、病患自主決定權。
我無奈,也很遺憾。〕
全文更簡化摘要整理:
1. 刑法第19條第3項不是望文生義的國語解釋,那叫做「原因自由行為」。至於沒有病識感這種,不算原因自由行為,疾病是無從自行招致的。
2. 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為無罪責無刑罰之例外,且為對被告不利之例外,解釋上應從嚴且禁止類推。
3. 實證上,(真正的,而非詐病的)思覺失調患者不但不會知道自己發病時狀態,而且這類病患去殺人的機率微乎其微,根本沒有預見可能性。
醫生都沒有預見可能性了,病患當然也不可能有。
4. 腦科學與影像醫學的相關發現:
思覺失調症沒有病識感,就如同高血壓血壓會高,糖尿病血糖會高一樣,是這個疾病的病理現象。而思覺失調症基於缺乏病識感而不願意服藥,就跟失智症患者因為記憶力不佳難以規則服藥一樣,是這個疾病的「症狀」。
5. 因果關係難以確立:按時服藥只能減少發病機會,並非只要按時服藥一定不會發病。
6. 在無從預料不接受治療的風險下,加上其不符合精神衛生法強制治療的要件(或沒有被國家以精神衛生法強制治療),精神病患不治療,在法律評價本質上跟其他病患不接受治療沒有什麼兩樣。
7. #社會安全網的漏洞,責任不是在醫生個人、法官個人、檢察官個人、被害人或被告家屬,#而是在政府,特別是主管國民身心健康的衛福部、主管檢察行政業務(偵查中鑑定與執行費用)的法務部、負責警方人力調度與裝備的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審查預算以及修正法律的立法院。
在我看來,這些部門面對這些沒有鎂光燈的議題時,總是處於裝死的廢物狀態,
任由某些愚蠢的政客、媒體、網紅、直播主帶風向轉移焦點,煽動與撩撥人民的民粹與噬血血性。
8. 在這個人人順風刷存在感的時候,不知反省的政客、想要炒新聞的藝人、網紅與直播主、某些媒體作亂,連律師也跟著跳出來刷一波名氣。
我無奈,也很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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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認知:基於罪行法定原則,不予以類推適用。
今天看課本上針對“預備犯之中止如何論處”之學說,有「不成罪說」、「成立預備犯說」
其中對「類推適用中止犯說」有疑問,內容為:
如果准許類推,不就是違反罪行法定原則嗎?
麻煩釋疑,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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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241.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8451070.A.91B.html
你好,
所以只要是基於對人民有利之思考,刑法仍例外有類推之適用嗎?
※ 編輯: FP557 (101.14.241.181), 03/20/2016 13:27:33
你好,
查到了,問題已解決,謝謝各位。
原則上禁止
例外不禁止:有利於行為人知情事,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之目的乃在避免惡化行為人之地位,因此,當類推有利於行為人時,是容許類推的。此即學理上所稱[相對禁止說]
※ 編輯: FP557 (101.14.241.181), 03/20/2016 13: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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