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不適趴趴走
近期武漢肺炎疫情嚴重,發生一例確診的台商歸國就診前,曾到高雄市舞廳 跳舞,造成其接觸史模糊,導致一線醫護防疫人員追蹤之困難。該名男子之行為,引起了傳染病防治法與刑法之交錯適用問題,謝開平老師透過此案例,以傳染病在刑法上之定位出發(刑法第192條),接續探討散佈傳染病是否該當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最後給予立法例之批評,對於最新時事提出見解,也對日後可能出現的類似案例有了解釋之標竿,值得一讀。
※本文出處:身體不適趴趴走/ #謝開平,月旦法學教室第2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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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文~偽造支付工具的競合
案 例~甲偽造信用卡,再拿去商家刷卡買東西
該當構成要件總共有
(一)支付工具集團:
1.201之1第1項偽造
2.201之1第2項行使
(二)文書集團
1.217
2.210
3.216
(三)339
(四)實務上競合
1.支付工具部分,行使被偽造吸收,只剩偽造
2.文書部分,217被210吸收,210再被216吸收,只剩216。
3.201-1的偽造、216、339,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依照201-1的偽造論處。
更複雜一點
甲如果是把卡片交給乙叫乙去刷再一起分錢
甲在支付工具部分另外再該當201之1第2項的交付
這時,行使跟交付都被偽造吸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後 那張簽帳單不能沒收
因為是犯罪所生不是犯罪所得而且商家已經收走了
也不是犯罪行為人所有 所以不能依刑法第38條沒收
受到我家市長感召幾天不講幹話就會覺得難過
今天發作了 就這樣
其實我覺得我們市長打穿護國神山這構思很好啊
交通部為什麼不配合
聽說護國神山擋了很多颱風害我們放不到颱風假
而且打爆護國神山可能讓動物滅絕
我們就不用再花時間研究了阿
苗栗人勇敢多了 直接大聲喊讓石虎死一死
這是一個只要發大財的國度
住在中部的開車過去一天就可以往返
也不用再花任何住宿費在花蓮阿
住在花蓮的要把西瓜運過來
遇到山崩死亡人數也不會超過一半
比攻K2峰的風險還小阿
更何況 有工程做就有人能撈油水阿
就可以落實發大財的理念阿
君不見國民黨議長黃郁文
台南地下街工程案要求8000萬現金
3-37徵收案也是8000萬現金
直接宅配到府 檯面上其他案子加一加2億多
地下街工程案當年國民黨的主秘就拿少一點
600萬而已 政風室主任拿400
但還是發大財阿
護國神山?
反正最近拿著中華民國國旗四處搖的
腦袋想的都不是這個國
護什麼國 打爆他阿
當年害我七八天沒澡可以洗的中央山脈北三段
能高安東軍
就打爆吧
刑法210條構成要件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我過去曾為家長,也同樣是老師,自己的很多學生也是老師和校長,今天審「教師法」真是百味雜陳,尤看到教師和家長團體在街頭對立,如火車對撞,搞成今天這種場面,真的要說教育部實在無能!
不少團體把狼師及不適任怪罪「師師相護」,事實上,任何校園發生性侵性騷擾事件,一律由學校組成性平會調查,且2009年修改「教師法」,只要性平會確認屬實就解聘,不必再經過教評會同意,因此教評會教師比例與解聘狼師根本兩回事,今天以此理由,未經溝通,硬要修改教評會比例,實在是岳飛打張飛!
院版草案以「加速處理不適任老師」為理由,在教師法條文上擴充許多不合理的嚴苛規定,猶如撒下天羅地網,目的就是要老師服膺於行政管控,否則即有可能被提報為不適任教師,這實是開民主倒車,製造老師的恐慌以及校園的不安!
例如,增加「違反教師職務之尊嚴」,即可解聘。(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請問何謂「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又如,罵元首小孬孬算不算?上政論批評教育部政策或批評部長?參加反課綱陳抗過於衝動,衝到部長室"佔領"?或上課說笑話被錄音檢舉算不算?燒毀國旗算不算?
再者,原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明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告」方構成解聘、不續聘之事由。如今,雖獲緩刑宣告,亦得解聘,或雖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同樣構成解聘事由。例如,批評政治人物「垃圾」,構成刑法305條公然侮辱罪,只要被害人提起告訴,就會判三百元以下罰金,也構成草案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解聘事由。
最常見的,檢舉學校弊案被視同毀損校譽,或老師戶頭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被認定是詐欺共犯,此於司改會和法扶中心皆有不少案例。換言之,未來教師最好是聖人,平日言行都必須小心翼翼,否則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都將構成解聘,等同要求教師的道德必須近乎完美。且這一條款也將限制教師從事社會運動或街頭陳情活動,教師因上街陳抗,違反集會遊行法時,或上臉書留言都可構成第14條第1款,或同條第13款違反「教師職務尊嚴」;即便判處罰金,也構成解聘事由,等於限制教師進行社會運動及表達言論自由。
不適任老師確實要汰除,但如何避免製造冤錯假案,或避免連輕微的不當行為、不小心或過失構成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的要件,或讓老師有被檢舉為「減損教師職務之尊嚴」的風險,於修法時必須審慎。
教育部該好好檢討,為何搞成各團體之對立,建立一個尊重及友善的教學環境,有那麼困難嗎?
🔷質詢回顧:
教師法修法,凸顯教育部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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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教師法修法 立委憂教師不適任定義被擴大解讀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4150047.aspx
教師法草案定義未清 上街抗議、批評政策恐成解聘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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