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弦子案 二度開庭,為何線下被人圍追堵截,線上大面積封號禁言】
備受關注的弦子訴朱軍性騷擾案9月14日下午2點在北京海淀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當晚法庭宣判,裁定前中央電視台女實習生弦子訴央視著名主持人朱軍性騷擾「證據不足」(法院界定此案為「人格權糾紛」),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弦子隨後表示,法庭對多項關鍵證據不予調取,她將提起上訴。而被告朱軍依舊未到庭。
當日庭外聚集了數量眾多的弦子的支持者,據現場參與人士及多家媒體的報導,現場一度有幾名中老年人推搡弦子支持者,而開庭前在微博發現場照片、表態支持弦子,或只是轉發消息的許多賬號,也遭到集體刪帖、封禁。支持被告方朱軍的貼文則得到了保留。
📌線下圍追堵截,線上賽博屠殺
弦子案於去年12月第一次開庭審理,經過長達10小時的庭審後,在弦子方的申請下休庭。休庭9個月後,本案於9月14日下午兩點,在北京海淀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晚間宣判後,弦子向聚集的支持者講述庭審經過,表示:法庭對多項關鍵證據,包括央視在事發時的走廊監控錄像等,不予調取;帶有當年DNA的核心證物連衣裙下落不明;法庭也不允許她做任何反駁,連最後發言總結的機會都被剝奪。她表示會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2020年12月2日的第一次開庭引發了廣泛的網絡討論,本次開庭前,已有大量討論弦子案件內容或聲援的貼文遭到刪除,現場氣氛也更加肅殺,據微博網民@我要不害怕 記錄,距離開庭還有一小時,警方已經在法院門前拉起封鎖。但仍有不少弦子的支持者全天候在法院外等待。現場管控比第一次庭審時更加嚴格,旁人不僅進不了海淀法院所在的街道,路口也不被允許聚集。
下午1點40分,弦子出現在法院外,對圍繞著她的支持者表示感謝。根據現場視頻,此時有幾名中年男女擠進人群中,一邊大聲說「讓開讓開讓開」、「散了散了注意安全」。一名中年女性帶著弦子往法院方向走,一邊說著「別擋路,都影響居民正常生活了都」。等到弦子站定,又被人群圍起來,中年男女開始喊「動起來,別擋路,別聚了別聚了」。」不少現場網民和記者還受到警察的驅散,有人更是被查驗了身分證。
9月14日晚上23點17分,北京海淀法院宣布判決結果。庭審結束後,弦子在現場對等候她的支持著表示感謝,「非常感謝大家,一定會上訴的」。微博網民@我要不害怕同樣記下了這樣一幕,「在弦子說話的時候,有個男的衝到她面前,一直責罵推搡她。」
隨著弦子敗訴的消息傳出,在微博、豆瓣等社交平台上發表轉發庭審消息、聲援弦子的網民大都被禁言甚至封號。弦子本人的微博帳號早在今年7月就被新浪微博禁言一年。根據豆瓣博主@木村膩膩,以及telegram頻道@簡中賽博墳場的收集整理,有超過30個帳號遭到平台封禁,包括「@CatchUp性別公正姐妹和其新號@CU姐妹、@我要不害怕、北師大兒童性教育課題組官方號@愛與生命_」等。也有不少被禁言的微博網友向客服詢問具體理由,只得到「違反社區公約」和「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模棱兩可的回覆。也有網友提起申訴以解除帳號的異常狀態,只得到「無法判定侵權事宜」的答案。一夜過去,微博上仍能搜索到表達對弦子的支持和感謝的內容:「弦子加油,感謝你做的一切,好好休息,繼續生活。」
📌微博上只見「#法律終於證明了朱軍的清白」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大量支持弦子的內容被刪除的同時,微博上仍保存了同情、支持朱軍的貼文。2020年12月22日,一直拒絕出庭、保持沈默的前央視主持人朱軍曾在微博上轉發文章,並表示自己「承受了巨大恥辱」。判決結果發表後,有些網友覺得「朱軍終於沉冤得雪」,有人認為「法律終於還了朱軍一個清白」。
也有人把責任推向女權,認為弦子「搞性別對立」,甚至有人在弦子被微博禁言後表示她是「虛假的女權在恨國,借用輿論干預法治,為自己謀取錢財和熱度。」此前,第一個在微博為弦子發聲的網民 @麥燒同學 曾被指為境外勢力而遭到網暴
📌還能「#向歷史要答案」嗎?
針對開庭當天的現場狀況有網友表示:「今天在遠端見證了一場充滿污垢的圍剿,這場圍剿包括但不限於:微博上高強度的封號禁言、法庭外中老年男女的滋事騷擾、有目的性的約談吃茶、濫用資源的現場封鎖以及無端的查錄Ta人的身份證及學校單位信息。」
第一次弦子案開庭中「向歷史要一個答案」的說法引起了許多網友共鳴,案件本身得到了中國輿論和國際媒體的關注,有超過24家外媒將昨日弦子案的開庭視為中國Metoo運動的標誌性案件,端傳媒也對首次開庭有報導和記錄。然而距離首次開庭不過一年的時間,如今不止主流媒體失聲,網絡輿論也幾乎全線消失。
而早在第一次開庭前,弦子就曾表示:「我就想知道,在這個國家,如果一個男的在未經一個女孩子同意的情況下摸她,他會不會承擔法律後果。如果不會,我也要法律來告訴我這件事。」「被問到這場官司有什麼意義時,會想:贏了,是鼓勵;輸了,是質問留在歷史裡。可在距離浪潮兩年之際,我願意這場官司變成一次聚會,一個大家一起發聲、一起戰鬥的歲月的絕好紀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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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傳媒 #六週年 #新開端 #metoo #性侵害 #性騷擾 #央視 #朱軍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33的網紅蔡易餘,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現行司法在同樣的事實基礎下常常出現因為不同法官,甚或是因為原被告的不同,而產生相異的判決結果。為了減少判決爭議,立法院在這個月七號三讀通過大法庭制度,未來將透過大法庭使法律見解一致。 但最高院法官竟然運用大法庭制動公布實施前的這段空窗期,無視援引不屬於刑法構成要件的「實質影響力」爭議見解,逕自駁回...
判決駁回裁定駁回 在 蕪菁雜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之光!!!🏆🏆🏆恭喜 翁啟惠前院長!
翁啟惠,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是出生臺灣嘉義的化學家,專長生物化學、有機及合成化學,他的以酵素技術大量合成複雜多醣體及醣蛋白更是世界首創。現任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會長、斯克里普斯研究所研究員、中研院特聘研究員、國立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亦為中央研究院院士、美國人文與科學學院院士、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2014年在有關醣分子合成及醣蛋白的傑出研究獲得沃爾夫化學獎[2]。2015年獲得英國皇家化學會羅賓遜獎;2021年再獲得威爾許化學獎[3]。
2006年擔任中央研究院第9任院長、2011年獲提名連任,2016年因浩鼎案而辭職,2018年浩鼎案一審獲判無罪,士林地檢署決定不上訴後無罪定讞。
國民黨為了行政治鬥爭,不惜拉下一個優秀院士,雖然宇昌案及浩鼎案兩案最後都無罪簽結,卻耗損一位優秀科學家長期的心力跑這些無謂的訴訟。如翁啟惠這樣優秀的人才,放棄國外高薪,回台灣奉獻研究,絕對是為了一顆愛台灣的心。#兩次捲入官司訴訟,#時間點剛巧都與台灣總統大選有關。
#國民黨及部分台灣人民
#需要給翁院士一個道歉
台灣人民,我們要注意這種事情已經一再地發生。擁有識讀能力,是我們該做到的!
⚛️宇昌案
2011年12月12日,在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前30天,中國國民黨馬英九政府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劉憶如出面指控宇昌案涉及不法,翁啟惠發表聲明認為目前輿論對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不太公平[8],不久後翁表示該聲明不一定是針對蔡英文,所有參與的人都有責任呈現事實,幫助社會了解前後過程。2012年1月14日總統選舉,蔡英文敗選;同年8月14日,特偵組 #查無不法事實, #簽結此案[9]。
⚛️浩鼎案
主條目:台灣浩鼎生技
2016年3月23日,時任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捲入浩鼎案,當時他人在美國,同月28日透過電話請辭、29日再提書面辭呈但皆不被獲准,4月翁啟惠返台後聲明會留任至總統圈選下一任院長,因為考量到院長辭職會使副院長、院內的一級行政主管都得一起離開行政職,而且原定其任期至同年10月18日屆滿,下一任院長的遴選作業已在進行,為避免院務推動出現空窗期,授權三位副院長代理其職務,待選出新院長後最快在一、兩周內辦理提前交接,然而5月10日總統馬英九核准他在3月29日提的辭呈,下一任院長留待即將上任的新任總統蔡英文圈選。
2017年1月,士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10]。7月,被監察院以涉及8項違失通過彈劾,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11][12][13]2019年4月3日,被公懲會以8項違失成立2項記申誡,分別是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名義和女兒持有浩鼎股票未依法申報,還有中研院和浩鼎的合作案未依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可能使其直接或間接獲利,其餘則為事證不足或無違失[14];同年7月,翁啟惠向公懲會聲請再審[15][16],但被審判長石木欽駁回[17]。2020年,翁啟惠再度向公懲會提再審,但仍遭駁回[18]。2021年3月10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依照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和「廉政委員會」的決議,再行釐清說明,認定翁啟惠無財產申報不實,亦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9][20]。
翁啟惠本人發表聲明指出,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已嚴重傷害名譽。在上屆及這屆監察院分別於2019年及2020年經過「訴願委員會」詳查,皆確認沒有不實申報財產。中研院也從未認定他有違背任何規定。他聲明表示,此次監察院在收到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還予清白,致上誠摯的謝意[21]。在另一份委任律師的聲明則強調,監察院訴願會是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事件的最終認定機關,特定監察委員不服其決定,仍繼續以片段事實做主觀推測,甚至對外發言,令人遺憾。[22]
2018年12月28日,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翁啟惠、張念慈無罪,在翁啟惠借名購得3000張浩鼎股票部分,合議庭認為翁啟惠長期透過張念慈理財已經以自由資金購買1460張浩鼎股票(以每股110元,至少1億6000萬),雖然事先向中嘉尹衍樑借錢,但並非「無償贈與」,更不能說是賄賂。[23]2019年1月4日,法院裁定準許翁啟惠解除境管。1月21日,檢方就浩鼎案決定不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來源:維基百科
判決駁回裁定駁回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10年原住民三等行政法申論擬答
一、主管機關之書函,其但書之法律性質與行政訴訟類型
(一)該但書的法律性質為授益行政處分,附加「負擔」之附款(參閲課本4-74頁)
(二)甲不服該但書之行政訴訟類型
1、學說見解:(課本4-78頁)
2、司法實務見解(課本4-79頁)
3、甲原住民係對捕擸的方式、數量之負擔提起「撤銷訴訟」,至於但書部分只是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之作為、不作為時,告知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規定內容,並未影響相對人權利及發生法律效果。如甲就但書部分提出爭訟,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二、這題有陷阱!小心作答
財團法人甲基金會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之義務,A市政府裁處「罰金」之法律性質以及行政罰責任為何?
(一)A市政府裁處甲基金會、乙受僱人「罰金」之法律性質:
1、罰金係「行政刑罰」並非行政秩序罰(行政罰法第1條)
2、A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之規定裁處甲、乙「罰金」之行為並不合法。因罰金係刑事法律之處罰,須依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作成判決加以處罰,A市政府不得依該規定裁處甲、乙罰金之處罰。(課本4-192頁)
(二)甲基金會之行政罰責任
1、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以代表人、管理人、受僱人⋯之故意、過失推定甲基金會之處罰。(課本4-209頁)
2、依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規定,A市政府應該并同處罰甲基金會之代表人或管理人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A市政府不得對「受僱人」乙裁處行政罰之處罰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5條定有對於受僱人之刑事責任,但行政罰法第3、15條並未規定對受僱人得加以行政罰之處罰。
2、因此,A市政府不得對乙受僱人裁處行政罰之處罰。
這題出題老師「很有心眼」!不注意就會答偏,答非所問!我相信坊間很多解答一定是被騙的解答。
判決駁回裁定駁回 在 蔡易餘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現行司法在同樣的事實基礎下常常出現因為不同法官,甚或是因為原被告的不同,而產生相異的判決結果。為了減少判決爭議,立法院在這個月七號三讀通過大法庭制度,未來將透過大法庭使法律見解一致。
但最高院法官竟然運用大法庭制動公布實施前的這段空窗期,無視援引不屬於刑法構成要件的「實質影響力」爭議見解,逕自駁回高志鵬委員上訴而判刑定讞,顯然這判決中充滿政治性的考量,對高志鵬委員十分不公平。
在此,易餘強烈支持高志鵬委員提起任何的司法救濟程序!
易餘也要向最高院作出如此政治意味的裁定表示強烈的抗議!並呼籲在大法庭制度公布實施前,針對法律見解差異如此巨大的案件先予以暫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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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不受理判決&裁定駁回. 法律人. 2021年7月12日22:40. 大三修完訴訟法了還是搞不清楚兩個差在哪裡教科書也不會特別解釋只知道共同點是程序瑕疵麻煩大大們救我(´Д⊂ヽ.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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