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是擊殺蘇萊曼尼一周年,1月6日是彭斯的抉擇,2串1風平浪靜的賠率是多少?
尼米茲號回國,代表美國再無航母派駐中東。以色列不斷催促特朗普政府趕在今個月攻擊伊朗,伊朗海軍把警戒提升到最高級別,又走私短程導彈入伊拉克境內,似乎一觸即發。美國主流傳媒寫到「特朗普將會藉攻打伊朗來轉移他的失敗,來讓1月20日就職的拜登難堪」,但真正難堪在於,拜登團隊至今對伊朗情報仍一無所獲,因為五角大樓拒絕交接。他們正思疑每日從白宮取得的總統匯報裡面全都是一些扭曲的情報。
攻打伊朗對於推翻大選結果有沒有助力可言?這個問題蘊含一系列複雜的條件題。如果彭斯決定接納選舉人團結果,攻打伊朗則有利於阻止美伊重返核談判(或為核談判爭取更大籌碼)。若彭斯真的打算推翻大選結果,攻伊反使枝節旁生。當一些政治難題出現兩個重大變量的時候,通常一邊求變,另一邊就要求穩,而且要擺出相反姿態,所以才會說「辭卑益備者進也,辭強進驅者退也」。特朗普遲遲未進驅,反使民主黨憂心忡忡。這幾天針對伊朗的預測,實然是用來刺探虛實。
共和黨眾議員Louie Gohmert入稟要求裁定彭斯有權推翻選舉人團結果,這也是一場奇怪的鬧劇。德州法院駁回申請,Gohmert決定上訴,成功製造了爭議。彭斯透過司法部要求法院駁回訴訟,很多港媒大字標題報道「彭斯拒絕推翻大選結果」,再次見到傳媒如何斷章取義。細心注意彭斯要求駁回的理據,他說「因為他不是合適的答辯人」。甚麼意思?意思是:你怎麼能要求法院裁定副總統有權,但「被告」一欄寫副總統呢?這是矛盾的,「只有參眾兩院有權以憲法第三條提出訴訟」。
Gohmert這招叫做明知故告。
德州法院駁回訴訟,巧妙在法官有兩個關鍵判定,一是「這位眾議員沒有提訴資格」,二是「該法院沒有主權管轄權」,其實是遙遙呼應了彭斯「只有參眾兩院有權提訴」的講法。說白了,與其說「彭斯拒絕推翻結果」,這場司法鬧劇更像是彭斯在扯貓尾,為推翻結果作好兩手準備,因為屆時一定有參眾議員入稟州法院要求裁定副總統推翻大選結果是違憲的,但現在有德州法院認證在手,判定了議員無權提告,地方法院也無權去審,豈不為彭斯掃除了這些後患?如此看來,傳媒如何得出「彭斯拒絕推翻大選結果」的結論呢?
究竟推翻結果是爆冷,還是接納結果是爆冷呢?
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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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裁定駁回意思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科技與人文-郭瓊瑩
「美麗灣」應還原為美麗「灣」
海岸第一排、河岸第一排、公園第一排、山脊三六○度全景……這些無敵視野的美景開發案一一占領了大自然的天際線,也因人類對獨擁珍稀景觀之私心,更觸動了房地產、旅遊開發業者對大自然之強力干擾。
纏訟逾十六年的台東「美麗灣」事件終經仲裁出爐,裁定由縣府支付六點二九億向業者買回建物。對此爛攤子之善後雖仍持續發酵爭議中,但若回顧整體事件,自七十六年起縣府為開發杉原海水浴場啟動觀光開發,七十七年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成立,也畫設為風景區遊憩用地。自九十三年起業者經BOT取得五十年地上權,自此即展開了各種程序之建照申請、環評審查。惟因環團強烈反對,向高雄高院提告並撤銷環評。雖經縣府上訴被駁回後,再經業者於一○七年提出仲裁申訴,終獲今日之結論。縣府也終結了「美麗灣」之開發案,希望還地於海於民,並恢復為杉原海水浴場供公共使用。
這是個錯綜複雜的案例,因涉及中央與地方不同之權責,今日環團質疑為何用納稅者的錢買回一堆已腐蝕基礎淘空之「水泥廢棄物」?認為業者應概括承受一切投資。而業者在過程中已取得建照,但規避環評以小搏大,造成美麗海岸超級大違建之事實。
此案歷任縣長均有責任,儘管當地部落希望這些建物得以保留作為遊客中心或相關教育基地。惟以今日已公告實施之「海岸管理法」,「美麗灣」於一○八年已公告為「重要海岸景觀區」。儘管此開發案已終結,惟此特定區位之任何新開發建設 (包括復育、防護工程)仍均須經過內政部海審會之審議。另依該法之精神,保護公共通行權及最接近海岸第一條道路之陸域範圍,其開發面積、長度、高度、樓地板面積均有一定限制。是以,當仲裁已終結,「美麗灣」案即應歸零復原為自然海岸。
未來如何融入部落,修復被淘空之沙灘,營造與海共生之生態遊憩基地。面對這一堆值六點二九億之「水泥堆」,似應忍痛拆除一切還原大自然,並可將拆解水泥塊循環再利用為魚礁與防護工,否則未來之善後將會是個無底洞的錢坑。
「杉原」是阿美族語「閃閃發光之地」的意思,就土地正義而言,六點二九億若全歸零,那即是對一連串公部門姑息、私部門貪婪投機結果之狠狠教訓。回歸土地倫理,業者何不慷慨捐出部分賠償金作為自然海岸修復基金?而縣府更應明智地結合在地NPO、NGO協助部落以里山里海地方創生之精神,讓這美麗的杉原「灣」再度閃閃發光。
(作者為文化大學景觀學系主任)
裁定駁回意思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什麼是爭點?》
本篇有點長,但是同學行政法(或其他法科)的分數想要突破,一定要耐心看完。
準備考試就像開早餐店一樣,事前除了要熟悉每種食材、知道每種三明治的搭配方式等等這些最基礎的事情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客人想吃什麼?客人點了什麼餐點?套用在考試上面,就是我們必須在考試前將各種理論、法條、學說與實務爭議等等內容給理解清楚,並且也要知道什麼樣子的題型就是在考什麼樣子的組合,萬變不離其宗,再怎麼困難的問題都是由最基本的概念所組成的。
但是,就像早餐店需要知道客人想要吃什麼一樣,考試上最最最重要的就是知道出題老師想要考什麼,也就是我們必須知道老師是想考什麼爭點,來設想這道題目,因為出題老師並不是先想一個故事,再來埋設每一個他想要考的概念,這樣太沒效率;出題老師一定是先設想出爭點,再把這些爭點給組合,然後套入一定的故事、情節,來出成一道題目。所以如果考生在答題時,如果沒有針對老師的爭點回答,就像一個手藝高超的早餐店老闆,但客人點肉鬆蛋餅,卻做給他一個鮪魚三明治一樣,就算再好吃客人還是不爽啊。同理可證,出題老師如果看到學生沒有針對他的爭點回答,自然也就不會給分數,不管你寫得再多、再好也一樣。
隨便舉一個題目為例:
某A到B民營汽車修護廠驗車(B是受交通部監理站之委託驗車的),B認為A的車煞車系統有問題,所以判定為不合格,A不服氣,提起訴願,訴願受理機關則是認為A的車有未經許可擅自改底盤,故以訴願無理由駁回A的訴願,A還是很不服,所以提起行政訴訟,問:A應該以哪個機關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當同學看到題目,第一件事就是先看題目的問句是什麼,看完出題老師想問什麼之後,再回去邊看題目邊找線索。題目問,哪個機關要做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所以這題絕對不是單純的在考你背法條跟法條操作,在法條操作之外,一定還有爭議需要論述,最後進行事實的涵攝後,才會得到分數。
之前聽到有同學的答案大概是這樣:B是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所以B的判定是行政處分,A提起訴願後沒有獲得救濟,所以依行政訴訟法第25條,A應以B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寫沒有不對!
ButButBut,我們再來看一次題目敘述,題目說:B認為剎車系統有問題,所以判定不合格,但訴願受理機關卻做出不一樣的認定,訴願受理機關認為車子有改裝底盤,所以訴願無理由駁回。這邊就是本題關鍵,出題老師如果要考單純的行政訴訟法第25條,那老師絕對沒有必要設計B跟訴願受理機關做不同認定的環節,老師只要單純敘述訴願受理機關認A的訴願無理由駁回就好。所以我們這時候就要反射性地想到,題目的每一個字都是精心設計過的,出題老師在這邊絕對還有爭點想考,那是什麼呢?
就是我常提到的: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從字面上來看,我們會發現:「咦,這邊訴願受理機關好像變更原處分的理由欸,因為他把原本的因為煞車系統而判定不合格變成了因為擅自改裝底盤而判定不合格,那是不是就有這款的適用?」而這個就是本題爭點所在!同學們千萬要記得,當你在題目的敘述中,看到覺得很奇怪的地方,那邊就一定是本題的重點,千萬得大書特書,因為如果不覺得奇怪,沒有爭議地單純操作法條的話,出題老師要考這個幹嘛?大家要記得,我們目前考試都是爭點取向,如果一個條文、一個事實很明確沒有爭議,那麼絕對沒有考出來的必要。
所以回過頭來,我們來看這個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是該如何操作呢?先看看實務見解是怎麼說的: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2款之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訴願撤銷原處分時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者,係指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而受損害之人,此通常係指授益處分成為訴願對象(由授益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提起),經訴願決定撤銷該授益處分,授益處分之相對人因該授益處分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損害而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至如訴願對象為侵益處分,訴願決定撤銷侵益處分係對侵益處分相對人有利,侵益處分相對人不可能因該撤銷處分之訴願決定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此種情形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所指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77號行政裁定參照。
題外話一下,同學記得,實務見解一定要多看,法院精煉使用文字的方式、用詞也要多加學習,這些都是法律人的「行話」,如果用字遣詞可以像這樣子,那麼出題老師也會覺得你是內行人喔,自然分數就會往上加,而不是往下扣。
上面法院說的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只限定在:訴願決定影響了提起「訴願以外的人」(第三人)的法律上權利或利益時,該提起訴願以外的人才能依本條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理由是,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訴願機關所為變更、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應不致較原處分更為不利,解釋上原處分相對人不致因此訴願決定而受侵害,故於現行法制下,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之情形,應係指因訴願決定而第一次權利受侵害之第三人。
回到本題,本題就是要討論,A到底要找B還是要找訴願管轄機關當被告,也就是要解釋本題到底有沒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之適用,結論當然是沒有,所以還是回到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及25條,以B為被告,雖然結論一樣,但是重點在「整個討論過程要呈現出來」,因為這就是本題的爭點所在。
所以同學可以發現,有沒有找到爭點並完整論述,對答題篇幅與重點會有極大差異,上面那題目,如果同學沒寫到爭點,那麼其實題目五行就寫完了,當然分數也不會太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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