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凱投書 麟洋配欲代言台酒,卻不行,為何?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能兼職。能不能為了麟洋開一個特例?我認為不行。
但是,公務員服務法,上次修正已經是2000年的事,有些應該與時俱進的法規限制,是必須調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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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上政論節目就疫苗議題評論的台大醫院感染科前醫師林氏璧,因在職期間經營旅遊部落格,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記過,判決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後來,林醫師選擇不答辯,直接離開公職。
拍攝「看見台灣」的齊柏林導演,擔任公務員期間,也曾經利用公餘時間進行空拍,如果當時主管機關用公服法來約束,恐怕就沒有後來的齊柏林。
擔任北市交警同時兼球評的石明謹,七月底被懲戒法院認定違法兼職,判罰廿萬元,內容還提到「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看到這種判決哭笑不得,利用公餘擔任球評,推動台灣運動發展,到底哪裡損害政府信譽了?
我認為公務兼職限制重點在於:對 #利益迴避原則、#利用職權圖利關係人的行為嚴加規範、杜絕因公徇私陋習,才是公務機關的重點。至於下班後兼職行為的規範,公服法應該與時俱進,設計一套讓人才能夠為台灣做更多事的公服法,才是真正服務台灣。
利用職權圖利關係人的行為嚴加規範 在 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一、犯罪主體適格(一)公務員之定義刑法第10 ... 的相關結果
得以舊刑法之委託公務員類型加以規範。 ... 原判決依據上訴人行為後之91 年7 月17 日公布、同月19 ... 三)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而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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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034號刑事判決(94.4.2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罪,除行為人對於其非主管或監督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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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與職權或職務無關,則行為. 人之行為,既與公務全無關連,尚不成立本罪。 現行貪污治罪條第六條第五款規定,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 會身分圖利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