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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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
圖利罪不法利益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部會連環爆!勞金局、調查局、海巡署、國防部通通「榜上有名」!
⚠️勞金弊案新進展 貪官延長羈押禁見
弊案風暴中心的勞金局游迺文組長利用職務之便,對龐大的勞動基金進行不法操作,並和特定的私人公司合力炒作股票,藉此中飽私囊。
嘉瑜在去年的質詢中便提出質疑,明明在案發前5年間,游組長早已被匿名檢舉4次!而勞動部竟然視而不見,放任游組長隻手遮天,等到紙包不住火了仍不肯承認內控有重大缺失,只說這是游組長的「個人行為」 ! 當時嘉瑜除了直指勞動部的包庇失職之外,也要求勞動部承認疏失,檢討漏洞百出的內控制度!
游組長憑藉自身的影響力,讓事關全台勞工權益的勞動基金如砧板上的魚肉一般任人宰割,行為實在可惡!台北地檢署在今年2月依貪汙治罪條例「收受不正利益及圖利」、違反投顧法、證交法等罪嫌,起訴游迺文等12名官商。而日前和議庭審理也認為游組長有串證、逃亡之嫌,裁定自7月8號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
⚠️原來不是失竊!調查局組長左手緝毒 右手販毒,七年撈近1.7億!
今年四月,調查局的安毒失竊案也牽扯出了另一樁重大的弊案。針對這起毒品弊案,嘉瑜在四月的司法委員會質詢時就曾質疑,當初高達6.5公斤的毒品證物失蹤,航調處在督勤與管考時竟未察覺,明顯是督導失職;過程中也發現,調查局對證贓物的保管方式居然沒有統一標準,是一直到丟毒事件發生一年後才建立了SOP;而原本負債累累的爭議人物徐組長,不斷高調炫富調查局竟然也不覺得奇怪,多年來從未把徐組長列入風險名單,未免啟人疑竇。從頭到尾的一切完美演示了調查局長期的消極文化,而局長竟然說多年來對這些事完全不知情,讓人覺得荒腔走板到難以置信。
經桃園地檢署追查後,整起毒品失竊案演變成了盜賣毒品的重大貪瀆案!調查局的徐組長自2013年起就利用內控機制的漏洞,將局內扣押的毒品轉賣給販毒集團,八年來盜賣了數量驚人的非法毒品。透過計畫性犯罪的不法所得竟高達1億6808萬多元,和妻子過著紙醉金迷的生活。
原本的緝毒單位竟然變成了「運毒中心」,顯見當時的贓證物監管、銷燬程序皆有重大漏洞,否則心懷鬼胎的徐組長又怎麼能夠來去自如 ? 更諷刺的是,徐組長甚至曾因緝毒有功,獲得時任法務部長邱太三的表揚。檢方之後將以貪汙、洗錢、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徐組長,整起弊案讓調查局長年樹立的廉潔形象所剩無幾,歷任的上級主管絕對難辭其咎!
時隔不到三個月,竟然連海巡署和國防部也爆發弊案!
昨日海巡署證實署內的一名警官因涉及詐欺案,已被警方帶回偵辦,全案進入司法程序。而此時國防部前副部長也正因疑似涉嫌共諜案遭調查中,據國安單位蒐證發現,共諜組織已布建多年,試圖吸收我國陸、海、空多名高階將領。而國防部前副部長也是接觸目標之一,過去曾多次和共諜餐敘,其妻子也曾赴陸接受招待。
行政各部會連環爆,該如何對國人交代?從收賄炒股的勞金局游組長、監守自盜的調查局徐組長、涉嫌詐欺的海巡署警官,到行為有異與共諜組織接觸的國防部前副部長,樁樁皆是關鍵性的主管出包,真的非同小可。此風不可長,面對弊案絕對不可以輕輕放下,除了必須嚴懲當事人,其上級主管也需要負起責任,否則行政單位的公信力將蕩然無存,難以服眾!
🔗勞金弊案相關連結:
嘉瑜臉書文
https://reurl.cc/VEoeKQ
質詢影片
109.12.23 社福衛環委員會: https://youtu.be/ZjK6moEq3ms
109.12.17 財政委員會: https://youtu.be/sDAgcyDqbpo
109.12.02 社福與衛環委員會: https://youtu.be/RFoRt9D8oXE
🔗調查局販毒案相關連結:
嘉瑜臉書文
https://reurl.cc/2rO3x4
質詢影片
110.04.01 司法委員會: https://youtu.be/LGjqyEIM0lA
圖利罪不法利益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刑事判決】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違法圖利罪,除公務員對於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外,尚須該公務員圖利之對象 #因而獲得利益,始克成立。
而此所稱「利益」,依該條款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包括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之。且公務員圖利對象因而獲得之不法利益,#並不包含其原來支出部分之成本、#稅捐及費用。又本罪為 #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自以圖利結果實際發生、圖利對象因而實際獲有利益為必要,否則即無從構成圖利罪,倘圖利對象果因而獲得利益,公務員之違法圖利行為即已既遂,至圖利對象獲得利益後如何使用或處分,並不影響圖利罪名之成立。
而所稱圖利對象之「其他私人」,參照刑法第38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包括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始與法律規定之意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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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其中一個重要特徵是:必須出現「不法獲利結果」,也就是圖利行為必須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否則就是不罰的未遂犯。不過,關於利益的認定,由於是「不法」利益,因此,實務認為,必須扣除與不法無關的成本、稅捐、費用等,剩下的餘額才算是不法獲利結果。(註)
註: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0年7月二版,頁512-513。
圖利罪不法利益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三方鑑定,依然遭拒絕。
為何家長不能獲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解剖報告?這與偵查不公開有何關連?
學者早已呼籲:解剖驗屍對死者家屬應無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對此,法務部長表示將進行檢討。
2. 針對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牟利的醜聞,從7月開始,我一直追問:「華航員工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到底去哪裏?」,並公開呼籲檢方保全證據。
➡結果,北檢根本未認真追查。9月底,華航謝世謙董事長在國會謊稱「東西一直在倉庫」,我前往臺北關查證後,關務署才在民宅搜出大量走私品。
➡北檢發新聞稿說「僅漏報之消極行為未涉刑責」,試圖操弄風向。請問,華航員工徐世立開華航公務車,透過華航自主管理出口運出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如此「積極」的逃稅行為,為何未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更離譜的是,根據刷卡紀錄,總統府侍衛室黃柏維購買43條私菸。然而,北檢起訴書卻認定只有27條私菸,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然而,黃柏維另外購買16條在哪裡?直到我9月25日質詢提出,要求北檢說明。北檢沒有回應,卻看到的關務署匆忙開罰。
➡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27條遭到刑事偵查起訴、16條卻只有行政罰。請問北檢,這到底是什麼標準?
4. 黃柏維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提起公訴,依照起訴書法律見解:「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
➡依照這個法律見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隨總統出訪,同樣是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帶出37條私菸而獲得利益,同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此行為之成罪,與是否另外透過公務車運輸無關(涉及另一罪)。
➡但針對林家如利用職務上機會之圖利罪,北檢先前從未積極調查。但在此犯罪事實遭揭露後,卻急忙發新聞稿帶風向。
➡請問北檢:為何針對兩個公務員分別做出在法律上評價相同的違法行為,一個用行政罰處罰、另一個卻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 附註:
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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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5 從質詢到記者會,我已經把問題層次分得非常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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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5 「消失的走私貨品、華航高層說謊包庇!」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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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5 交通委員會:滿口謊言、包庇犯罪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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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5 滿口謊言、包庇走私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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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3 滿口謊言的華航董事長
https://reurl.cc/K6AYd9
2019-8-2 請問華航高層:現在要不要出來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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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6 真的是「了不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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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6 謝世謙到今天,還在包庇掩飾犯罪!
https://reurl.cc/lLR4Dq
2019-7-25 「華航高層 了不起,負責!」記者會
https://reurl.cc/e5E7DW
2019-7-23 「自行上網訂9200條菸?華航高層還在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b6Xaky
2019-7-22 華航到現在還在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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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不法利益 在 大罵「圖利他人」!公務人員因此動輒得咎,都是給人民好處 的推薦與評價
個方面來判斷。 【#非明知故意,不犯圖利罪】 「圖利」是「#有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的故意及 意圖」;「便民」則無。 【#不違反法令,不犯圖利罪】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