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熱度
幫大家畫重點
1. 沒有以「#分鐘」為單位紀錄員工工時
2. 2017年展覽讓兩位員工「週末加班兩天」
其實我也是覺得勞基法蠻難蠻複雜的哈哈哈,常常修又很多規定沒配套沒原因什麼的,但就希望會越修越好越清楚明確囉!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最後提醒,關於加班這件事,勞檢是以出勤紀錄來推定有加班的喔,什麼他沒在上班只是沒打卡之類的事,顆顆,還是會被罰喔!
#勞工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出勤紀錄 #刷存在感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的推薦目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書上架🔆
▍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基礎篇|丁嘉惠 教授
完整介紹➔ http://qr.angle.tw/91s
📖試讀➔ http://qr.angle.tw/48m
【改版重點】
✔第一章:勞基法的適用範圍與勞工權益息息相關,敘明目前指定適用勞基法中之例外情形。如,適用勞基法之私立單位中不適用特定工作者與公務機構、公立單位中適用勞基法之特定工作者。
✔第四章:本章主要增修改工作時間之第24條、第32條、第32條之1、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86條等內容,勞動部本次修法原則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與考量勞動現場實際需求及事前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行政監督機制所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又,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2條、第24條之1、第37條及增訂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條文。並增列配合上開修法同步自3月1日施行所訂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與「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除此,增訂公告八週彈性工時行業(如,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等)與核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如,旅行業導遊及領隊人員)。
【章節簡介】
🔹第一章: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概論
🔹第二章: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成立
🔹第三章: 勞動契約的種類
🔹第四章:勞動契約的存續及內容
🔹第五章:個別的勞動關係之消滅
🔹第六章:勞動契約終止之保護與救濟
📚完整介紹➔ http://qr.angle.tw/91s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相關書籍
🔸集體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 林佳和.周兆昱.侯岳宏.林良榮.郭玲惠.陳建文.李瑞敏.黃程貫.張鑫隆.邱駿彥.邱羽凡等教授
http://qr.angle.tw/c9l
🔸勞動法文獻研究--理解、分析與重構| 林更盛.周兆昱.陳建文.李玉春.王能君.王沛元.林良榮.侯岳宏.張義德.邱羽凡.鄭津津.郭玲惠
http://qr.angle.tw/4b5
MORE➔http://qr.angle.tw/04i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相關文獻
🔸郭玲惠,性別表現或性傾向歧視案──評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勞訴第一七二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22期,2013年8月,48-58頁。
🔸鄭津津,勞工債權最優先受清償,月旦法學教室,第156期,2015年10月,36-38頁。
🔸林更盛,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規定的核備、對勞雇雙方合意的效力有何影響?,月旦法學教室,第153期,2015年7月,33-35頁。
更多文獻請至月旦知識庫搜尋下載 http://qr.angle.tw/wxb
月旦知識庫內容簡介、操作說明 http://qr.angle.tw/smc
月旦知識庫個人購點 http://qr.angle.tw/wnm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在 第22-3 條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的相關結果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108 年02 月14 日修正) 英. 第22-3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 ... ... <看更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在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 的相關結果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 ... <看更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在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2-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的相關結果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法條.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