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8月20日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關心勞權與性別的朋友都嚇一跳,甚至法律界大概也都嚇了一跳。即日起,#女性於夜間工作,不再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協商」同意,#只要雇主徵人時,#告知這份工作時段包含大夜班,而你接受這份工作,那就算數;除非之後有正當理由獲雇主認同,否則 #不能拒絕、也無法討價還價。
保護婦女健康與人身安全的《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大法官為什麼稱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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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新聞】疫下生存》非必要出門、網購爆量 放寬物流業工時上限 工會:配套在哪?
#宅經濟起飛 #7000貓兒疲於奔命
「我們是黑貓員工 要團結!要改變!」粉絲專頁在6月1日稍早貼出物流中心爆滿的圖片,並寫著「同倒一命,永無止盡。」粉絲專頁發文呼籲高層停止集貨、檢討轉整。
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表示,宅配業從業人員賭上健康,每天超時工作,「有多少的物流司機已經染疫確診。」但貨量仍消化不完,堆積如山。
#放寬物流業工時上限 #配套在哪
勞動部日前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放寬生產、運輸、物流業者工時。
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早在5月24日前往陳情,希望擬訂配套與監督機制,並讓物流業者優先施打疫苗,避免成為防疫破口。
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總幹事葉奕瑄當時秀出手機截圖,指有貨運司機原從上午7時開始工作,到晚間11點都還沒下班。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雖然有點晚才看到.....
但還是分享給大家參考看看XD~
關於新冠加班是否符合合法加班事由「事變」一事,
勞動部於109年3月20日以「勞動條 3 字第 1090050303 號」函已明白指出: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 #重大傳染病等。
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貴部訂定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條所定產業,
#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正興特別條例』第19條所定條例實施期間,#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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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499加班」則經我國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1 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49號判決等)認定 #非屬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或第40條之「事變」或「突發事件」,
原因在於針對民眾瘋狂排隊搶辦之熱潮,應屬 #中華電信可得預見,#自有事先安排之可能(諸如可事先對於各營業處所服務人員之配置詳加規劃,
增加臨時人員或先發號碼牌等方式,使其員工獲得充分之休息),且事實上,搶辦熱潮之發生並不違背中華電信之本意。
#中華電信 #499之亂 #重大傳染病 #事變 #勞動基準法 #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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