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遠航欠薪5000萬遭罰150萬元 創前所未有裁處紀錄
北市勞動局6日前往遠航公司實施勞動檢查,發現遠航公司未發放員工12月薪資近5000萬元,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考量遠航公司事業規模、違反人數及違反情節,已屬《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4項可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00萬元2分之1的情形,勞動局依法加重處分遠航公司至150萬元,創下前所未有的裁處紀錄。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奉旨騎驢找馬!>
呼應今天有人請假找新工作,
我們來講一下勞基法規定好了!
當公司要資遣員工時,
通常有兩種選擇:
1.給資遣費+預告工資,
2.給資遣費+給時間找新工作
1.給資遣費+預告工資:
如果你年資3年以上,
公司要資遣你,有義務在30天前通知你,
但有時候公司覺得你知道被公司拋棄後,
可能會挾怨報復,弄壞公司電腦什麼的,
那公司可能就會通知資遣當天就叫你走人!
鄉民一定會問:
那豈不是違反勞基法30天前告知的規定了嗎?
其實不會的,
雖然公司10月1日才通知要資遣你,並要你馬上走人,
但只要公司有給你30天預告工資,繼續付你薪水到10月31日,
那就等同你跟公司勞資關係是在10月31日終止,
(公司付你錢到月底,但你不用來上班)
等同在雙方勞資關係終止30天前通知你了~
這就是預告工資的用意,這樣清楚了嗎?
2.給資遣費+給時間找新工作:
如果公司覺得你很不錯,
想說先在10月1日告訴你,還是讓你繼續上班到10月31日,
那這最後30天(約4個禮拜)的時間,
員工有權利請假另謀出路,公司也必須准假,
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不過上限是每個禮拜只能請2天,不能再多了!
(一口氣請3個月是犯規的!)
這樣清楚了嗎?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在 劉崇顯 科技思維x在地青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天災出勤看這篇 5分鐘搞懂自己的勞動權益】
市府剛剛已經宣布了明天(7/11)新竹停班停課
這邊也整理了「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寶典」
供大家參考可以如何因應相關的情況唷!
#不是因為可以放假才笑的
#是很開心終於寫完這篇了
======我是分隔線 寶典在下面======
Q1:天然災害發生(如颱風)市府宣布停班時,企業僱用的勞工是否要上班?
A :當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與工資給付事項應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如未約定或未規定者,參照勞委會頒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可不出勤。
Q2:工作所在地在新竹市,該市已停止停班,員工住在外縣市(如苗栗縣)卻未宣布停班時,是否仍要上班?或居住地已停班,但新竹未停班,是否仍要上班?或居住地和工作所在地皆未停班,但從居住地至工作所在地必經路徑所在地(如新北市)已停班,是否仍要上班?
A:居住地、工作所在地或從居住地至工作所在地必經路徑所在 地,只要上述地點有任何一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
Q3:雇主因市府宣布停班而停止上班時,是否要給工資?
A:勞工無法出勤者,因未提供勞務,且因天然災害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法律未強制要發給工資,但如雇主為照扶勞工,亦可給付工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
Q4: 如果市府宣布停班且風雨確實很大,但雇主要求上班時,是否要上班?
A: 為保障勞工自身生命安全,可不出勤。
Q5:雇主因市府宣布停班而停止上班時,可否把勞工未出勤視為曠職、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A: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Q6:雇主因市府宣布停班而停止上班時,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另行補班或扣發全勤獎金?
A:雇主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
Q7:因市府宣布停班,勞工未到班時,雇主可否解僱勞工或做出不利處分?
A:雇主不得因此解僱勞工或做出不利處分。
Q8: 市府宣布停班時,雇主可否要求特定勞工(如必要之服務業和防災相關行業等)出勤?
A: 特定勞工是否出勤,應由勞雇雙方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等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Q9:市府宣布停班時,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是否要加給工資?
A:出勤者,雇主除原有工資照給外,法律雖未強制規定要加給工資等,但為體恤勞工辛勞,建議宜再加給勞工當下出勤工資(若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
Q10:天然災害發生當日,勞工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災害,應如何處置?
A:勞工執行職務中發生災害,屬職業災害;勞工上下班於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亦屬職業災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Q11:夜班(跨日)勞工是否出勤?
A :因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係以整點區分(即夜間6點或12點),若宣布停止上班之前風雨正強,勞工因交通因素無法出勤,仍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適用,可不出勤。
舉三例說明:
1.市府宣布夜間停班,上小夜班(下午4點至12點)之勞工,下午4點至6點係正常上班,6點過後可立即回家或是選擇繼續正常工作,若選擇正常工作(因安全考量較不建議),雇主除工資照給外,法律雖未強制規定要給加班費,但為體恤勞工辛勞,宜加給勞工工資(若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
2.市府宣布隔日(隔日零時開始)停班,上大夜班(晚上10點至隔日凌晨6點)之勞工,雖然晚上10點至12點市府未宣布停班,但風雨正強阻礙交通,勞工仍可不出勤,且有前開要點之適用。已到班的勞工則可循前一個例子辦理。
3.市府宣布下午(譬如中午12點)停班,已到班的勞工可比照第一個例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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