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補助及之核銷和履約因應肺炎疫情問題的調整請看這邊
七月十五日,衛福部社家署已經公布獎補助興費核銷諮詢專區(包括:經費執行函釋、支用及核銷Q&A、工程會勞務採購履約處理原則)。
六月二十九日,我和社福總盟召開線上會議,討論面對三級疫情,社福計畫部分怎麼履約與核銷,共有97個夥伴上線熱烈討論。感謝社家署及公程會,於兩週內即提出具體的因應策略。
一、核銷因應重點:
✅1.未涉及補助項目與經費調整,例如:調整時間、停辦、減少服務量等,免辦計畫變更,魚核銷時敘明並繳回剩餘款即可。
✅2.新增上線(網路費、公務手機費、視訊、線上軟體或平台費)費用,可於甲類專管或雜支項下核銷。
✅3.調整補助項目及經費,例如買手機、平板,則須申請計畫變更。
✅4.除人事費、資本門外,核定項目間可勻支。
(其他詳細規定請大家自己上網)。
二、勞務採購履約處理原則重點:
✅1.依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可以展延履約期限,亦得免除契約責任。
✅2.如有因疫情而增加必要費用,機關可核實給付廠商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3.因疫情影響導致成果審查受影響,可先支付該部分工作費用80%(剩餘部分審查後給付),避免影響廠商資金調度。
✅4.工程會設有「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廠商有問題可以直接反映,減省公文往返時間。
(其他詳細規定請大家自己上網)。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獎補捐助經費核銷諮詢專區: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1312&pid=10771
公共工程委員會「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
https://cloudweb01.pcc.gov.tw/message
勞務採購契約變更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肯定原民基金會願意修正採購契約
#持續督促文化部加強保障乙方權利
上個星期由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帶起的 #乙方團結運動,我非常重視,除了立刻和負責政府採購的工程會、負責藝文採購的文化部聯繫瞭解情形(前情提要詳參👉 https://reurl.cc/Ez0Zxk )。
在持續溝通努力後,今天我進一步和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委員一起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瑪拉歐斯董事長、瑪蓋丹執行長還有廣播部及行政管理部經理一起來討論如何保障創作人權益。
很高興會議中,董事長表示昨天已經召開過董事會,達成接下來節目契約著作權以「共有共享」為原則的共識,董事長說這 #有利於人類社會,而且可以展現公共頻道 #進步的精神。我們今天和原文會確認的幾個結論如下:
✅原廣台接下來契約對於「著作財產權」均以 #共有共享 為原則,不再出現「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的文字。
✅原本契約中所寫「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其實是贅文,以後契約也不會再有。
✅原本契約所載「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包括但不限於來賓、工作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乙方須承擔的責任不對等,原文會也會再行檢視修正。
✅110年已公告的採購案,因為已截止收案,目前不會再更動公告的契約;將於公正公開的評選全部完成後,基於保障乙方創作者的權益,再跟乙方變更契約。
✅110年還未公告的採購案,接下來公告時的契約就會依前開原則處理。
✅原文會明天將會召集專家學者和創作者,一起更深入的討論在原廣台公共性、傳承原民文化、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的宗旨下,如何在法規面和制度面落實;預計兩週內會有完整的處理。
#保障乙方還需要繼續努力
#持續督促文化部落實藝文採購機制
再次感謝原文會願意承擔這一切。公部門藝文採購甲乙方的著作權爭議,其實原文會不是單一個案,某種程度也是多年來公部門慣於因循舊約的範本造成的。所以工程會和文化部最近分別訂了新的規範:
📍工程會106年11月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
📍文化部108年11月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其中「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
📍工程會109年1月公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這些都是更進一步保障創作者權益的機制,但是觀念很新,其實第一線公部門採購承辦人,甚至是創作者本身都還不一定知道。
因此除了原文會的案例處理外,我也將持續督促文化部,基於保障創作者權益,須更積極的落實機制,才能真正當創作者的後盾。至少有以下幾個面向可以努力:
➡強化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作業專區」https://art.culture.tw/home/zh-tw/data 及諮詢專線功能。
➡藝文採購範本應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放進範本內,做為第一個選項。
➡文化部和工程會應該全面推廣藝文採購法規及相關知能,一方面督導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所有採購案承辦單位;一方面做藝文工作者的後盾,強化藝文工作者知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們都需要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勞務採購契約變更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吳佩蓉觀點:水至清則無魚,水過濁魚窒息─從一位文官涉貪談起
摘要
啟人疑竇的是,若照文化部的說法, 2018年4月即接獲檢舉,交付政風處啟動行政調查,後續並主動移請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同年7月1日將朱員調離一級主管職務。收賄60萬,金額並不高,案子為何懸在廉政署兩年未動?到底是辦案的效率不彰?抑或有其他不可告人的因素,得花上兩年查辦?
除了獲得文化部的補助經費,涉及本案的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曾於2016年4月間參與「105年全國巡迴書展」投標,該案是由聯經出版得標,金額785萬元,朱瑞皓是評選委員之一。過了5個多月,朱升任司長,該公會先後拿下「2017年菲律賓臺灣形象展覽」參展活動採購案(2017年9月,70萬元)、「2018 年泰國曼谷國際書展主題國參展活動」採購案(2018年2月1230萬元)、「2018 年泰國曼谷國際書展主題國參展活動」採購案契約變更(2018年4月,119萬2000元)。
隨後,朱瑞皓被檢舉並調職。但出版商業同業公會仍在2019年3月取得「MoCCA漫畫藝術節參展計畫」案51萬元、12月由文化內容策進院招標的「2020年泰國曼谷國際書展參展計畫」案310萬元。
「廉能」成為牆上掛掛的標語
文化部自言長期致力推動廉政工作,鄭部長上任後,更進一步推動獎補助款行政透明機制,將獎補助規定、補助作業流程及補助結果公開,以達全民監督、公共課責目的,並強調,「廉能」不僅是國家競爭力與政府清廉度的指標,也是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和期待之關鍵所在。
弔詭之處在於朱瑞皓被檢舉和接受行政調查期間,仍以司長身分,參與了文化部「國家語言發展法相關法令研究」勞務採購案的招標,並擔任評審委員。而朱被調任傳藝中心迄今,以副主任身分擔任近50案的標案評委。如果說,朱員曾假公濟私、圖利廠商,為何還能擔任主管,並持續負責評審廠商?敢問,文化部的防弊機制何在?把朱調離文化部,究竟是眼不見為淨,還是認定朱從此痛改前非、改過遷善?朱員擔任公職以來所經手的標案,有無徹底清查?又,朱員收了賄,是自個兒花用,還是拿去供養長官,藉以升官發財?
姑息足以養奸,縱放貪汙,只會讓心存僥倖者群起效尤,繼續上下其手。本案或許無涉正義的遲來或早到,而是政府相關部門的公信力公與效能欠佳,讓人民觀感甚差。
https://www.storm.mg/article/2547029
勞務採購契約變更 在 Re: [請益] 勞務採購變更契約問題(急問) -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1.最冒險的做法 當作沒看到契約條文 直接計價
但很有可能隨時被主計發現 或事後審計政風約喝咖啡
2.最安全的作法 請廠商去調解或訴訟 廠商贏的機會很大 機關就依結果付款就好
3.請夠高曾層的長官跟廠商說交個朋友 讓廠商吞下去吧
4.以下提一個折衷的方法
請廠商來文提出契約釐清 要求超出部分要計價 否則要走訴訟程序(民事告訴)
你按這份來文 去問律師 請律師出法律意見書(不過要記的找支持付款的阿)
然後用廠商來文 法律意見書 簽開會 或直接上個大簽
把事情經過說明一下 為什麼原本會訂這個條文 現在為什麼會發生這件事
( ↑這邊可以把行政疏失解釋掉)
然後輔以訴訟耗時耗公帑and律師支持付款 硬要訴訟 機關輸的機會很大
( ↑這邊可以把審計政風會質疑(圖利)的點解釋掉)
請長官同意後 來做契約變更
基本上我會說是折衷 是我認為去訴訟機關真的會輸
所以讓機關跟廠商都不要耗費人力資源的情況下
契約變更真的是對大家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但前提是 承辦人跟長官都要有一定程度的肩膀才扛得下來
要不然看看版上的風氣就知道了 大家都推薦最保守的作法
明明就是一定輸的東西 機關還是硬要拖去調解才願意付款 這就是行政機關沒效率的原因
而且弄不好還會跟廠商結仇
PS 採購契約決標後就是一般的民事契約了 民事契約著重誠信 公平原則
所以霸王條款法官基本上都不會採納
如果廠商拿得出確實的載運證據 機關付款是天經地義的事
真的沒什麼好吵的 浪費司法資源而已
PS2 調解程序跟訴訟程序 我這邊不特別解釋 就請自己研究了
我是建議廠商直接提民事訴訟啦 比較乾脆
PS3 契約變更可不可以朔及既往 你只要想看看 如果訴訟輸了 要付錢的話
是不是就等於朔及既往了
PS4 做人做事應秉持的最基本的道理 在機關辦理採購也是一樣
我們領國家的薪水 就好好做事
今天廠商做的事 是在幫機關解決問題 但人家也不是做良心事業
這件事你用常識就可以判斷應不應該給錢了
上面幫你擬了一套說故事的流程 剩下的就加油了
※ 引述《allen66214 (小月亮)》之銘言:
: 各位賢達先進:
: 小弟今日遇到一個棘手問題,
: 望各位先進指點:
: 數月前我剛調派到目前單位,
: 經理指派我承接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工作的發包,
: 本案先前在課長手中已流標兩次,
: 因數月未清運而造成廠內暫置場已爆倉,
: 故清運工作迫在眉睫,
: 小弟之前未接觸過發包,
: 因此被迫趕鴨子上架,硬著頭皮上陣,
: 好不容易順利決標,
: 在完成整個程序後,
: 在長官催促下當然請廠商盡全力清運,
: 以紓解累計數月的儲置壓力,
: 但問題來了,
: 本案是年度包(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二分之一)
: 但採每月驗收、每月核付金額,
: 今天我準備進行本月驗收結算時發現,
: 契約特訂條款有規定某項廢棄物當月最大清運量,
: 超出部分將不予計量,由乙方自行負責,
: 但該項廢棄物本月清運量經統計已超出甚多,
: 廠商也完全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
: 因為廠商之前從未遇過這種情況而疏忽,
: 我也因為沒有經驗又趕著解決問題,
: 所以完全沒有注意到這條款的限制,
: 計算一下超出部分金額還不小(但離決標金額還有很大距離)
: 廠商不可能就此吸收損失;
: 我向環保部門請教為何訂此上限,
: 才知環保局有規定每月本廠該類廢棄物產生上限,
: 但並未規定清運上限,
: 也就是我們產出量在合格範圍內,
: 只是因為累積數月,才使清運量爆量,
: 因此我部門主管想要執行契約變更,
: 將清運量上限加大做來解套,
: 希望可以順利讓廠商取得款項,
: 畢竟他也協助我們處理問題,
: 只是一時疏忽,
: 若無法取得款項,後續發展難以想像!
: 但我有兩個疑問:
: 1、契約變更後可溯及既往嗎?若6月才完成變更,可適合於5月已執行工作的驗收和付款
: 嗎?
: 2、這做法有無違反採購法?是否會有圖利廠商之嫌?
: 小弟相當煩惱,希望可以順利解決問題,
: 多年來小弟個人工作表現不差,
: 也一直深獲各級長官的肯定,
: 我不想栽在這件事情上呀!
: 盼各位先進指點迷津,
: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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