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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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勞工局、社會局質詢】 #大型就業博覽會四成機率踩雷 #應將逃逸移工修正為失聯移工避免歧視性用語 #永康公共托育家園進度 #台南市性侵害防治策略 📍大型就業博覽會,四成機率踩雷 勞工局幫拒絕勞檢的超級違規大戶徵才? 勞工局每年舉辦數場大型就業博覽會,在媒合廠商過程當中,卻沒有針對廠商過去違反勞動...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寫過關於工讀轉正職的貼文內容,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印象?(忘記的可以再去看看我們今年4月的貼文)。今天想要分享的議題是,有讀者跟我們分享,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便自行將正職員工(月薪制全時工作者)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導致員工的工作時間減少,薪資計算方式也連帶變更,這樣的做法是否可以呢?
我們先跟你說:在未經協議的情況下當然是不行的!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時與工資屬於勞動契約所應約定的部分項目,因此到職時所約定好的勞動條件,除非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否則公司是不得片面變更的。
👉雇主可以怎麼做?
在前陣子疫情大爆發的期間內,各方面的壓力與開銷都著實考驗著雇主,但如果雇主真的想要節省人事成本,真的只能好好的跟員工協商討論,如果員工願意與你一同共體時艱,那請好好珍惜並感恩這位員工,並在事後給予更好的勞動條件;反之,若員工不願意的話,其實也不必責怪(畢竟每個人都有其生活壓力嘛),這時候除了可以請主管機關協助調解外,如果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所定的「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時且實際上繼續聘僱員工也有相當的困難的話,或許也可考慮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方可以怎麼做?
如果勞方遇到雇主片面要求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但卻又不願意接受時該怎麼辦呢?與上述資方的應對方式類似,若勞資雙方真的無法在私下達成勞動條件變更或協議資遣的共識時,這時候同樣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勞動局介入協調,或是主張雇主違反了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要求雇主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過實務上應該也有不少人是發現薪水少了,去詢問雇主才知道自己變成兼職(部分工時),這種情況如果對於調職合理性有疑義,可以去搜集相關的資料,包含調整職位前後的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副本、工作規則、簽呈、公告、對話紀錄或甚至錄音檔案等等,透過這些資料,未來才能讓第三方來判別與審視雇主所做的調整有無合乎規定。
以上就是我們的小小整理,希望大家可以瞭解😌😌😌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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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自從疫情升級以後,法院的庭期也延期了很多次,我也從本來外出行程滿檔,變成宅在家裡防疫居家辦公(突然有種回歸非訟律師的錯覺😂)
最近因為法院也慢慢改採視訊開庭,才比較常到事務所上班!前幾天中午,很開心的跑去很愛的一家韓式飯捲店,發現竟然停業了(嗚不…)
這次疫情真的影響到很多商家的生意,除了禁止內用的政策,居家辦公也讓原本商業區的人潮變少,龐大的租金壓力,讓有些店家甚至決定停業😭
這讓我想到可以跟大家分享:
「雇主如果因為本次疫情而停業,還需要發勞工薪水嗎?因疫情可否放無薪假、或解僱勞工呢?」
💡看看下面的 #法律小解析吧!
📍公司停業是否仍需發薪水💰?
▪️因應政府政策而停業➡️可不支薪
屬於「#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之情形,白話來說就是「不能怪勞工也不能怪老闆」,所以停業期間的工資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若無法協商,雇主可主張 #不支薪。
▪️若為商家自主停業➡️應依法支薪
因為是老闆因營運考量而自行停業,雇主仍應照付約定之工資。
📍雇主可與勞工協商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但須符合通報及最低工資要求
▪️ 依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需徵求個別員工之「#書面同意」,並#通報 地方勞動局。
▪️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約定之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即24,000元)
▪️減班休息之勞工可申請之補助:「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等。
📍可否因疫情解僱勞工?
▪️雇主可能得主張之法定事由:
1. 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2. 勞基法第11條第3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仍須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如:業務緊縮或虧損之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且無其他方法可資使用等
▪️雇主應盡義務:
1. #預告期 或給予預告期間工資
2. #謀職假:預告期內每7天有2天之帶薪謀職假。
3. 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很重要✨:供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4. 給付 #資遣費(新制勞工: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5. #資遣通報:勞工離職10日前應通報主管機關。
這次疫情,使得讓很多業者營運困難,不得不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或資遣勞工,但仍須注意相關法定要件,才能避免後續勞資爭議。
而勞工也應注意相關勞動權益及知識,若雇主有非法之調整或變動,也才能捍衛自身權益喔!
#新冠肺炎 #疫情 #三級警戒 #法律 #sunny律師 #律師 #國考 #法律知識 #武漢肺炎⚠️ #防疫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勞工局、社會局質詢】
#大型就業博覽會四成機率踩雷
#應將逃逸移工修正為失聯移工避免歧視性用語
#永康公共托育家園進度
#台南市性侵害防治策略
📍大型就業博覽會,四成機率踩雷
勞工局幫拒絕勞檢的超級違規大戶徵才?
勞工局每年舉辦數場大型就業博覽會,在媒合廠商過程當中,卻沒有針對廠商過去違反勞動法令的紀錄進行篩選過濾。
就我目前統計出的數據,台南近五年舉辦的三場大型博覽會,有違反各項勞工相關法律,如勞基法、性平法、職安法、就服法等等的廠商,在第一場次55家有22家違規,單一廠商最高違規8次,第二場次66家有23家違規,單一廠商最高違規9次,第三場次71家有29家違規,單一廠商最高違規8次,大約都落在四成,違規的內容包括未達基本工資、延長工時超過規定,甚至還有拒絕規避或阻撓勞檢員依法執行勤務等違規項目。
這些違規項目,多數是「連續違規」並非無心初犯,對於這種知錯不改的廠商,我認為市府不應該再將這些惡質廠商列入由公家舉辦的就業活動,這無異於讓市民的勞動權益羊入虎口。
質詢中勞工局局長表示,過往確實沒有考量到這點,只針對廠商於就業博覽會開出的勞動條件進行審查,因此我也要求勞工局必須在就業博覽會的舉辦規定裡納入排除條款,將這一審查機制制度化,排除過去屢次違反勞動相關法規且「罰不怕」、「改不了」的廠商,尤以「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得再度參加就業博覽會,讓民眾在求職時更安心。
勞工局也承諾會研擬出排除條款,下個月11月9日的第四場次就開跑。我希望勞工局拿出魄力、說到做到,讓台南市的就業博覽會不再是大型踩地雷遊戲。
📍應將逃逸移工修正為失聯移工,避免歧視性用語
市府在提供給我的工作報告當中,使用了「違法逃逸移工」等詞彙,早先移民署也曾經公開呼籲過應使用「失聯移工」,畢竟移工失聯的原因可能是有遭受雇主或仲介不合理對待導致的問題,因此我也特別提醒勞工局,希望政府機關在未來可以多加注意,避免歧視性用語。
📍永康公共托育家園進度
永康目前的人口仍在持續的成長中,近年也有越來越多的年輕家庭移入,對嬰幼兒托育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我也請社會局報告永康第一間公共托育家園的工作進度,社會局提到目前該案正在上網公告招標階段,招標後的後續工作也會持續進行,預計在今年年底可以完成。我也期望未來能夠推動更多的公托家園,讓育兒環境更友善。
📍台南市性侵害防治策略
我也針對社會局質詢,台南市的性侵害防治上的具體作為為何?家防中心蘇主任提到,目前有培育志工隊結合戲劇方式進行宣導,聚焦於性侵害、身體自主、家暴、性騷擾等議題,也結合婦幼隊作社區巡迴宣導。未來我也會持續關注性侵害防治的落實,希望不要再有孩子受到侵害。
#感謝新聞媒體報導
大型就業博覽會4成機率踩雷 林易瑩:勞工局幫拒絕勞檢超級違規大戶徵才? ETToday
https://tinyurl.com/y5x3l8ww
台南市府替勞檢違規大戶徵才? 議員:民眾4成機率踩雷 聯合
https://tinyurl.com/y6ew82jk
台南大型就業博覽會 議員爆:4成機率踩雷 自由
https://tinyurl.com/y32bnqoc
民代批大型就業博覽會 「踩雷」機率高 中時
https://tinyurl.com/y4gysc26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在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Explore 的推薦與評價
本件雇主係主張#勞基法第11條第4款:「因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之必要」進行資遣,然有關經濟性解僱之「#安置義務」本會先前已與各位報告過(網址:https://bit.ly/ ... ... <看更多>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在 [討論] 關於勞基法11條第五款不適任之規定-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如題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目前最常被資遣的幾乎都用第五款
通常都是用
”公司覺得你不適合”
“你覺得適合這份工作嗎”
之類的言語
好一點的公司可能會給資遣和非自願
狠一點的就用各種手段玩到員工受不了自請離職
問題是這個東西其實是很難界定的
適不適合沒有一個標準,老闆說ok就ok
資方只要主張勞工不適任就可以資遣
講白了就是我看你不順眼
隨便找個理由都能套上不適任的圈圈
似乎也不需要紙本記錄作為佐證
老闆說得算
而且據說必須有約談或輔導記錄
才能用這項作為最後手段
這種東西就算做資遣通報
也不需附上任何資料
變成資方處理掉勞工的絕佳手段
尤其現在接近年底,工作很難找
如果這時候被資遣一定很難受
公司還可以省下一筆年終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人對這類事情有研究的呢?
11-5這個真的那麼容易成立嗎?
雖然可以透過調解或申訴主張資方不當資遣
也有機會復職,但是資方也可以用各種方法逼走
怎麼想都是對勞工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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