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定期會第一輪第二個議題
(文長,卻是你我必須要知道的事)
花蓮國土計畫-你的計劃我的部落 (國土)
在智隆三次的總質詢中,土地問題就談了兩次,因為這對於原住民族太重要了,不管過去和現在,以及可見的未來幾乎都是繞不過去的核心。
我在花蓮推動部落互助式教保中心時,土地與合法建築物始終是擺在我們眼前的關卡,卡了一年才解套。為什麼我們得花大力氣去解決呢?這個問題真要講清楚,還是得追溯到日本殖民時代開始講起。
1895年進入日本殖民時期,原住民族世代傳承的土地被一張26號日令就全收回去,原住民族耕作採集林產品及狩獵範圍的土地,將近166萬公頃的土地都變成日本統治下的國有地,這就是大家熟知的林班地,變成林務局的國有土地了。殖民政府再撥24萬多公頃的土地用作原住民族從事生產、種植農作物和居住,以及用材採集的土地區域,這就是現今原住民保留地的前身。
幾經轉變的原保地,政府在民國63年1月制定《區域計畫法》,65年3月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由於原保地大都是非都市土地,因而受這兩條法令的限制很深。概略計算,台灣的原保地有40%是水質水量保護區,4%是國家公園。70% 被劃為是林業用地,建地卻只有0.06%,建地是真的明顯不足。
可以簡單的說,日本殖民政府時期,一紙命令,原住民族失去土地的所有權,只被分配到24萬公頃的土地,被限制在這個土地上生活。
國民政府時期呢? 一個法令《區域計畫法》,一個規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住民族就被限制了土地使用,居住幾十年的地方馬上被《就地違法》,因為現地上有建築物,是族人們的家屋,可是與法規規定的土地使用分區和用地別都不相符,就是違規違法使用。
以法規的角度看,部落有許多違建是既存的事實,但深究其原因,是非都市土地劃設過程有著根本上的問題,並未將原住民族的生活形態、地質樣態和傳統慣習之土地使用方式納入考量,以至於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現況與土地使用制度是互相違背的,既有的部落,卻沒有被劃為適當的分區,這是很奇怪的事情。但這就是原鄉的現狀,是政府長期漠視不作為的結果。
智隆在質詢中花了不少篇幅談土地問題,是想吸引更多族人看見《國土計畫法》可能帶來的改變,乃至於一起投入其中。
《國土計畫法》相對於《區域計畫法》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國土計畫法》會考慮到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的特殊性和現況,這精神顯示在《國土計畫法》的第6條、第11條、第23條中。
另外,在《國土計畫法》架構底下,還設置兩個全新的工具可以協助原住民處理土地問題。這兩個工具是『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和『原住民族特定區計畫』。去年營建署公告第一個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就是一個用原住民族精神及尊重當地族人的方法解決土地問題的典範,而跟縣府相關的是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這兩者雖然權責單位不一樣,但是規劃的精神,在我看來是一樣的,都是可以比較細緻並將原住民族的生活形態、地質樣態和傳統慣習之土地使用方式納入規劃考量中的。
在《國土計畫法》中,部落範圍內的聚落可以由縣市政府評估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或者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來解決違建與建地問題。聚落只要劃進這兩類,原住民族地區的建地基本上能獲得一定程度的解決。只是,我們該處理的絕對不僅僅只是建地合法化的部分,更應該是以族人和部落為規劃的主體,貼近他們的日常生活,充分尊重他們的生活形態,按他們發展成長所需來規劃。這個就是我在定期會質詢的重點所在。經過這次質詢及數次和縣府溝通,徐縣長允諾並責成各局處室要努力協助原鄉地區適地適用地來劃設功能分區。
我一定會強力督促縣府要和族人共同來解決這長年沉積下來的問題。四十幾年前,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輕率的就箝制了原住民族四十幾年的生活和發展,造成族人巨大的傷害;如今,好不容易迎來了新的曙光,我們一定把握住這次的機會,不能重蹈四十幾年前的覆轍,讓部落再來一次失落的四十年,否則又變成是
你們的計畫~我的部落(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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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進入日本殖民時期,原住民族世代傳承的土地被一張26號日令就全收回去,原住民族耕作採集林產品及狩獵範圍的土地,將近166萬公頃的土地都變成日本統治下的國有地,這就是大家熟知的林班地,變成林務局的國有土地了。殖民政府再撥24萬多公頃的土地用作原住民族從事生產、種植農作物和居住,以及用材採集的土地區域,這就是現今原住民保留地的前身。
幾經轉變的原保地,政府在民國63年1月制定《區域計畫法》,65年3月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由於原保地大都是非都市土地,因而受這兩條法令的限制很深。概略計算,台灣的原保地有40%是水質水量保護區,4%是國家公園。70% 被劃為是林業用地,建地卻只有0.06%,建地是真的明顯不足。
可以簡單的說,日本殖民政府時期,一紙命令,原住民族失去土地的所有權,只被分配到24萬公頃的土地,被限制在這個土地上生活。
國民政府時期呢? 一個法令《區域計畫法》,一個規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住民族就被限制了土地使用,居住幾十年的地方馬上被《就地違法》,因為現地上有建築物,是族人們的家屋,可是與法規規定的土地使用分區和用地別都不相符,就是違規違法使用。
以法規的角度看,部落有許多違建是既存的事實,但深究其原因,是非都市土地劃設過程有著根本上的問題,並未將原住民族的生活形態、地質樣態和傳統慣習之土地使用方式納入考量,以至於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現況與土地使用制度是互相違背的,既有的部落,卻沒有被劃為適當的分區,這是很奇怪的事情。但這就是原鄉的現狀,是政府長期漠視不作為的結果。
智隆在質詢中花了不少篇幅談土地問題,是想吸引更多族人看見《國土計畫法》可能帶來的改變,乃至於一起投入其中。
《國土計畫法》相對於《區域計畫法》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國土計畫法》會考慮到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的特殊性和現況,這精神顯示在《國土計畫法》的第6條、第11條、第23條中。
另外,在《國土計畫法》架構底下,還設置兩個全新的工具可以協助原住民處理土地問題。這兩個工具是『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和『原住民族特定區計畫』。去年營建署公告第一個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就是一個用原住民族精神及尊重當地族人的方法解決土地問題的典範,而跟縣府相關的是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這兩者雖然權責單位不一樣,但是規劃的精神,在我看來是一樣的,都是可以比較細緻並將原住民族的生活形態、地質樣態和傳統慣習之土地使用方式納入規劃考量中的。
在《國土計畫法》中,部落範圍內的聚落可以由縣市政府評估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或者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來解決違建與建地問題。聚落只要劃進這兩類,原住民族地區的建地基本上能獲得一定程度的解決。只是,我們該處理的絕對不僅僅只是建地合法化的部分,更應該是以族人和部落為規劃的主體,貼近他們的日常生活,充分尊重他們的生活形態,按他們發展成長所需來規劃。這個就是我在定期會質詢的重點所在。經過這次質詢及數次和縣府溝通,徐縣長允諾並責成各局處室要努力協助原鄉地區適地適用地來劃設功能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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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公告分配 在 廖國棟Sufin.Siluk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家好,向鄉親族人報告,國棟本屆的問政成果《精選60大主題內容》
#問政實力 #務實犀利
【質詢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原民無法負擔高額回饋金,使得林業用地無法轉為農牧用地。國棟要求農委會,應立即修正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排除適用原民保留地;以及撤回報行政院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修正排除適用原住民保留地後再公告。
#經驗豐富有擔當 #拚勁十足會做事
平原立委唯一支持 #廖國棟
完整內容,請連結:
https://www.sufin-siluko.com/web/report/report_i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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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勇士廖國棟│官網
https://www.sufin-siluk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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