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條文修正,刪除現行五年繼續經營期間取得土地所有權之限制。這是原住民社會的大事!也是2018年文吉尤其感到欣慰的事。
因原住民依現行法律及其授權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應申請設定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或地上權後,且必續繼續經營滿五年後始取得所有權。
但文吉自擔任四屆立委,這數十年迄今,常聽聞地方民眾反應,他們所賴以維生、生活耕種及世居多年的土地,卻在民國50~60年間因為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導致原本即屬於他們的土地卻被劃歸為國有。故鑒於以上歷史及為實現原住民土地正義等理由,同時政府亦參考我們原住民立委所提的法律修正文字,於立法院經過我們四次的黨團協商後(文吉均出席參與討論),朝野各黨團始同意簽字、通過行政院的版本。也就是刪除繼續經營滿五年之限制,將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直接回復予原住民,並協助原住民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未來,原住民族委員會,也會配合修正管理辦法,冀望大幅縮短原住民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所需的行政時間。
對我們原住民族、在2018年這真的是一件值得慶賀、欣慰的大事!
原住民保留地移轉限制 在 原住民族委員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原民會針對監察院糾正原住民保留地制度面缺失
將採取積極回應作為
原民會針對監察院通過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私下違法轉租、轉讓情形嚴重糾正案一事,經查該情形之發生由來已久,有其時空背景及複雜社會因素,以現行法令機制,原民會尚無權限得以處理,倘當事人未自行承認及有明確事證,政府機關尚難查處,以近期本會通報全國各縣鄉查報案件數為數甚少,僅有10筆土地,與實際情形顯有落差。該案涉及原住民保留地政策面與法令面之通盤檢討、中央及地方權責分工,及長期以來人力與經費不足之結構性問題。
針對糾正案之原民會缺失部分,原民會正研擬以下改善措施: (一)建立通報機制,與內政部協商,請該部轉知各地政事務所,於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辦理設定抵押權或地上權前,先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以期預防遭不當設定之情形發生;(二) 訂定「原住民保留地買賣之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定交易限制與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以確保原住民之交易安全,並防杜不法交易;(三)原民會目前已研修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完竣,將召開全國研商會議聽取各界意見。長期解決方案則為透過研訂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訂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及他項權利設定予非原住民之限制規定,該草案業已於105年2月1日送立法院審議,原民會將積極向立法委員說明以促成法案通過。
原民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表示,就監察院糾正意見將虛心檢討改進,雖現行法制尚不完備及人力建置不足,將努力透過制度面及法規面積極進一步依監察院糾正意見積極妥處,以維護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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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移轉限制 在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Ali Nakaisulan/巴浩】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5月24日審議,由立委鄭天財、廖國棟、簡東明、林正二、高金素梅等22人所提案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現行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了政府指定的特定用途之外,如果有移轉,要以原住民為限;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委對於必須設定耕作權或是地上權滿五年,才能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限制規定有意見,認為應該刪除年限的規定。立委強調設定年限非常不合理,也有違反土地法等法律相關土地所有權的規定。
對於立委的提案,農委會以及行政院原民會表示已經達成共識,也認為會慎重考慮,將5年的限制規定刪除。不過對於立委的這項提案,日前站出來揭露新竹縣山區違法開發亂象的知名作家朱天衣認為,一旦取消5年條款,山坡地買賣會更嚴重。不過立委簡東明表示,那是個案不能以偏概全。
最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的修正,除了刪除原住民必須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滿五年,才能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限制規定之外,也增訂了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受行政執行、強制執行的原住民保留地,得由原民會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購買,其所有權移轉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原民會。
依前項但書移轉的原住民保留地,其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計算基準,以確保原住民保留地不會流失,並增加了保留地土地價值,這項修正案初審通過後還必須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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