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條文修正,刪除現行五年繼續經營期間取得土地所有權之限制。這是原住民社會的大事!也是2018年文吉尤其感到欣慰的事。
因原住民依現行法律及其授權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應申請設定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或地上權後,且必續繼續經營滿五年後始取得所有權。
但文吉自擔任四屆立委,這數十年迄今,常聽聞地方民眾反應,他們所賴以維生、生活耕種及世居多年的土地,卻在民國50~60年間因為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導致原本即屬於他們的土地卻被劃歸為國有。故鑒於以上歷史及為實現原住民土地正義等理由,同時政府亦參考我們原住民立委所提的法律修正文字,於立法院經過我們四次的黨團協商後(文吉均出席參與討論),朝野各黨團始同意簽字、通過行政院的版本。也就是刪除繼續經營滿五年之限制,將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直接回復予原住民,並協助原住民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未來,原住民族委員會,也會配合修正管理辦法,冀望大幅縮短原住民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所需的行政時間。
對我們原住民族、在2018年這真的是一件值得慶賀、欣慰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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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原住民族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等相關規則充滿爭議,這一整套制度,都有一個前提,就是要原住民族提出「證據」。
這套從日據時期就一以貫之的「證據主義」的制度,要保護的根本不是原住民族,而是公務員;要保護的不是原住民族土地,而是國家制度。我再三呼籲政府沒有理由、也沒有權力以「人力不足、很複雜、很難處理」或因為不了解原住民族把土地視為生命的價值觀而不處理原住民族的土地。這些都是行政機關可以馬上修正的法令,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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