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公告建照期限自動展延2年🏠🏠
#新冠肺炎 疫情升溫衝擊營建產業,#台中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2020年公告,於2020年領得台中市建造、雜項執照,或執照至2020年1月22日仍為有效者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2021年6月11日再度公告於2021年領得建造、雜項執照者,建築期限展延2年,無須另行申請,紓解營建相關產業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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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前的今天的新聞報導臺中新高水上樂園發生的學童傷亡事件
這是1985年4月23日的台視新聞,報導前一天台中新高水上樂園發生的兒童傷亡事件之後續發展。
新高水上樂園位於昔日台中縣太平鄉新光村新高東路2號(今址為台中市太平區新光里新光路3號),由現在的振福路行至石獅子菜市場,右轉新高路,一直到新高東路連接樹德路口,越過當時的五分仔車路(樹德路),即是樂園所在地。
坐落在新高菜市場入口處的兩隻石獅子,是以往前往新高水上樂園的必經之處,只要看到石獅子就知道樂園要到了,若是搭公車到新高水上樂園亦是由此進入,目前這裡成為番仔路庄的市集,小吃店、服飾店、水果攤、販賣蔬菜等攤商林立。
新高水上樂園於1975年2月8日開幕,由負責人高添福向台中縣政府申請核准設立「新高兒童水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項目包括各類遊藝及育樂事項、游泳池、電動玩具、動物園等項目,佔地約一公頃,開幕後收到民眾喜愛,聲名大噪,成為台灣中部最熱門的遊憩區,來自全台的遊客紛紛湧入,當時與台灣北部開幕於1972年8月4日(1991年歇業)的板橋「大同水上樂園」齊名。
1985年4月22日,台北縣新莊市國泰國小的學生前往新高水上樂園旅遊,在進入「迷魂陣」時,因管理人員未控制進入人數,人潮擁擠而發生推擠事件,結果造成學童一死七傷的意外慘案,使得遊樂區安全管理問題浮出檯面,再加上園區設施未申領雜項執照,以及安全檢查不符規定等問題,令新高水上樂園陷入危機,最終在1986年宣告歇業。
新高水上樂園荒廢多年後,該地由廣三建設接手,並於2000年拆除園內設施,興建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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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趕快來看最新的大法官解釋 (民法相關)
★口訣:去漆囉 (776)
※口訣說明:期限到了,地主不租隔壁大樓停車位,所以把停車格的油漆去掉囉,因此是「去漆囉!!」(776)
◆關鍵字:套繪管制 ◆聯想同音字:套匯管制
※套取外匯需要受到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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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歡迎來到1分鐘法律教室。
就在剛剛沒多久,大法官作出今年的第3個解釋「釋字776號:設置停車空間於鄰地之套繪管制案」,這號解釋的標的是內政部在78年跟80年分別出具的函文。
1️⃣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的規定,某些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應該設置停車空間。
2️⃣假設有兩塊土地甲跟乙相鄰,甲土地的建物要「變更使用執照」,有設置停車空間的要求,建物所有人在得到乙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將甲地建物的停車空間設在乙地時,依照內政部的78年A函文,可以符合上述規定。
3️⃣至於乙地為什麼要出具同意書,可能是租賃或使用借貸等約定的使用關係。當乙地出具這份同意書之後,乙地上就會記載「套繪列管」來確保同一個停車空間,不會被不同的建物重復使用。換言之,乙地的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所謂的「套繪列管」,是主管機關的管制方式,在乙地上加以註記限制。
4️⃣那麼,乙地所有權人出具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可不可以設定期限呢?80年的另外一個B函文,則認為:因為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這個B函,雖然是針對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而發布的,但實務上把B函擴及到「變更用執照」的情形。把A函和B函一起看的話,造成乙地的所有人,只能出具一份「沒有期限」的土地使用同意書。
2️⃣一位劉先生在82年的時候,把土地出租並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隔壁商場的建物所有人,同意土地全部供作停車使用,台中市工務局也因此發給商場建物變更使用執照。後來租約到期,劉先生以土地另有用途作為理由,向都市發展局申請解除「套繪列管」的限制,因為原本的同意書上並沒有記載使用期限,因此遭到拒絕。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6️⃣釋字776號解釋認為,建物所有人在「變更使用執照」時,如果要設置停車空間在劉先生的鄰地時:
👉劉先生在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要允許附期限。
👉如果同意書有期限,主管機關核發的建照也要給一定的期限,套繪管制也要有相對應的期限。
👉當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的時候,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也就是劉先生的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
👉至於78跟80年的兩個函則有違憲的問題。一來,讓鄰地所有人無法出具「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導致土地受到無期限之套繪管制;二來,在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也無法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這些部分都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的意旨。
1分鐘法律教室,我們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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