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醫師還是工程師?施振榮:跨領域人才創造更高價值
2021-04-23 14:21 經濟日報 / 記者蕭君暉/台北即時報導
陽明交大2020年成立醫師工程師組,在醫學系培育兼具醫學與電資雙專業的跨域人才,2021年獲得宏碁(2353)創辦人施振榮等科技界支持,將在校內成立科技導師群,並可讓學生直接進入產業實習,以厚植台灣智慧醫療科技產業實力。
目前陽明交大共有10名醫師工程師組學生,2021年將再招收新生。在六年的修業期間內,醫師工程師組的學生大一大二在新竹交大校區完成電機學院課業,大三後返回陽明校區繼續醫學系課程。
為因應數位醫療的人才需求,2021年陽明交大將導入目前正在台灣科技界任職、具有實務工作經驗的科技人擔任導師,協助學生產業鏈結。這項計畫將從今年開始實施,每年將安排科技產業交流會、產業實習、海外醫療機構參訪等。
陽明交大數位醫學暨智慧醫療推動中心主任楊智傑表示,作為第二類組或第三類組學生的首選,電機系和醫學系都在自身領域中各執牛耳,具有不可取代的專業性。但隨著世代的更迭躍進,科技已非僅存於科學園區之中,普通的消費電子產品再也不能夠滿足一般民眾,智慧手錶如果能夠提供健康監測與診斷,會比只能提供來電顯示更吸引人。
同樣的,醫學也不再是只仰賴醫師的望聞問切,人工智慧應用大數據輔助診斷以及亞健康管理才是未來趨勢。唯有跨界結合醫學與科技攜手並進,才有機會在新世代醫療科技產業中,突破重圍站穩世界舞台。
施振榮表示,台灣在ICT及半導體產業佔全球領先的地位,未來如何整合台灣在醫療的能量,藉由跨領域整合雙方優勢,進而在智慧醫療與電子醫材方面創造更高的價值,讓台灣取得下一波為人類做出更大貢獻,這也有待更多優秀年輕的學子選擇這條新路。
醫師工程師組的畢業生,畢業時仍取得醫學士學位,但畢業證書會註明電資雙專長,亦有機會取得雙主修學位。這項課程設計讓學生同時能參加國家考試,取得正式醫師執照,但同時也具備電機資訊研發能力,以培育兼具未來數位醫療產業技術研發、創業及領導能力的醫師。讓未來醫師將能直接透過電資與醫學雙專長,解決臨床上的問題,加速台灣智慧醫療的發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台 科 雙 主 修 畢業證書 在 麻的法課 - 邱豑慶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好煩啊,連假出遊還要一直寫密醫文。
聽說王先生又發了一篇限好友留言的討拍文,本文應幾個ADHD媽咪還有覺得被酸不爽的醫護粉絲要求所寫,以正視聽。
☑️王先生說:他臉書上的醫療行為都發生在中國,說密醫太沉重。
火速刪除的文章其實大家都有備份:
兩天前的文章,明明白白寫著『#今天診間來了...#診脈後.......我罵了那個媽媽幹你娘。』
請問 #今天指是哪天?#診間在中國?
診脈算不算醫療行為?
下診斷和處方算不算醫療行為?
#不是只有開藥打針才是診斷和處方
把脈、下診斷沒有過動症、下診斷脾胃虛寒都是醫療行為喔。
下診斷媽媽有神經病,這個算醫療行為還是人身攻擊?這個我就不懂了。
☑️『我沒有收錢.所以我不是密醫』
不給錢就不算數的好像只有豹頭,醫療法不是這樣規定的。
☑️『不用擔心我跟各位搶病人』
這更是好笑,我看到出來譴責他霸凌了這位媽媽的醫師們,有心臟外科、有乳房外科,小弟是中西醫師,但執業麻醉科,就是沒看到台灣的中醫師。想要把風向,從密醫和霸凌的是非對錯,抹成同行相忌搶生意,首先您也必須是同行。
☑️『我不想考台灣執照,不想看健保,沒有要像你們在健保底下乞食』
是不想考還是沒有應考資格要說清楚啊。在台灣,無論中醫西醫,都要考過聯考,進入醫學院研讀七年(學士後醫學系、學士後中醫系修業年限是五年),如果像我是中西醫雙主修,大學的修業年限是八年。
取得醫學系或中醫系的畢業證書後,才有應考台灣的中醫師或西醫師執照的資格。
中國呢?學制混亂,有三年、五年、七年各種不同入學和畢業條件。台灣學生過去念的,通常就是在台灣考不上,但花錢找代辦入學,不用同中國本地生考試競爭入學。
這些中國畢業生,俗稱台籍陸醫的,其實不但不能在台灣執行醫療業務,更不能打著醫師的名號混淆視聽,遑論看診。
是不是密醫,白紙黑字大家自有公論,要抹黑揭發他的醫師們都是因為不甘心被搶病人,實在也太好笑了。
最後,在健保制度下被剝削的台灣醫療人員,其實某種程度都是保持著犧牲奉獻的信念,被密醫這樣戲謔嘲笑,其實我看了很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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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友宜,新北市衛生局,你們現在是化外之地了嗎?醫療法和醫師法在新北市失效嗎?
醫師法 第 28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台 科 雙 主 修 畢業證書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真理愈辯愈明
首先,謝謝黃敏惠市長的回應,那張證書正說明我想點出高教的問題,不論有無撰寫學位論文,無論攻讀的是在職專班,抑或是大學畢業後報考、申請進入研究所,在畢業證書上都看不出差異。
而這點,可能也是不少人政治人物從事公職之餘,明知無暇讀書、寫論文,選擇在職專班來取得學位的重要途徑。
昨天有人在我的貼文底下留言附上一則新聞連結,2002年《中央社》的報導:「位於嘉義的嘉義大學為了增加知名度,也能吸收來自北部地區的菁英,決定以低價每學分新台幣五千元、師資內容及無需寫論文即可畢業做為三大號召點,希望因此打響EMBA班的名聲。」
以低價搶攻市場,嘉惠學子,這點無妨,但管理學院院長周逸衡的一段話,倒是發人省思,「所有EMBA班畢業前都要撰寫論文,周逸衡表示,其實論文大都以型式上居多,嘉大只要同學交出有關『台灣企業研討』的報告即可抵論文,讓許多忙碌的上班族節省時間」。
節省時間,不須寫論文,可以和大家拿到一樣的碩士學位畢業證書,果然夠吸睛!
根據今天的新聞報導,嘉義大學發出聲明表示,「EMBA碩士在職專班得不修習論文,唯須另修習「台灣企業問題研討」,並繳交專題報告替代」。另外,黃敏惠是在「2004年12月參加企業問題研討公開發表,於2005年1月通過學位口試取得管理學碩士學位」。
事實勝於雄辯,事實是甚麼?
正如校方所稱,EMBA碩士在職專班的學生皆為在實務界工作的在職人員,有進修的需求再自然不過!
然而,1996年參選第三屆國代的黃敏惠,經歷是「中山女高教師」、「省議員特助」,1998年參選第四屆立委,經歷多了「國代」和民間團體的董事。2001參選第五屆立委,經歷除多了「立委」,以及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而該委員會監督的主要部會,正是教育部。
簡言之,黃敏惠就讀嘉義大學管理所碩士學分班和在職專班時,她的身分是「立委」,在政治實務界工作。
而黃敏惠呈交所方的「台灣企業研討」的報告,題目叫做「城市品牌之研究-以嘉義市為例」,有無取巧?台師大國文系畢業的黃敏惠市長心知肚明!
《學位授予法》(民國93年修訂版本)第六條規定,「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管理研究所用技術報告取代碩士論文,除適法性有疑慮外,請問黃敏惠,妳說技術報告具有解決實務問題的價值,請問妳的技術報告有甚麼「技術成分」可言?跟「台灣企業研討」有何相關?解決了甚麼實務問題?
「國立嘉義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的「訪評意見」點出:「大部分學生皆非畢業於管理相關學系,而目前卻從事管理實務工作之需求;而採行以『專業技術報告』替代碩士論文的彈性作法。以上皆是該專班為反映此教育目標所採行之『學生需求為主要考量』的權變措施。這些措施,對招生業務卻能發揮一定程度的效果」。
高等教育敞開門歡迎各界來修讀,推展產學合作,改善學用落差,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大學不該把自己當作職業訓練所,甚至是學歷文憑發送所,僅著眼於「學生需求」,這類削足適履、甚或降低畢業標準來迎合學生的心態作為並不足取。
其次,該專班的學位證書上名稱是「管理學院在職碩士專班」,改為管理研究所碩士,應該是後來的演變。亦即,不論入學途徑為何,要不要寫論文,最後學位證書上就是合流統一,看不出差異。黃敏惠最初就讀的是碩專班,證書拿到的與一般生無異,學歷確實是「進擊、增值」。
「訪評意見」也指出:「依照大學法第六條規定,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 學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該專班之屬性是否可歸化為「應用科技類研究所」,尚須釐清其中適法性問題」,顯見,該所以技術報告取代碩論,不無爭議。另,所長稱其他各校也要提交碩論,該所到底具備甚麼「特殊性」?可以如此「特立獨行」?
訪評意見直指「該班以技術報告取代碩士論文(少數學生亦會選擇撰寫碩士論文),雖符合該班教育目標及滿足學生在職進修之需求,然而在落實上仍有落差,且其對指導教授在專業領域的學術研究方面,似乎較無助益。例如,從歷屆所編輯的數冊「台灣當代企業問題研究之技術報告」專輯來看,學生完成的作品似乎是不 夠嚴謹且不夠完整,但又具論文性質之報告」。
不需要寫學位論文也罷,光是技術報告,就被專家學者質疑學生的作品不夠嚴謹且不夠完整。輕易授予文憑,難道不是一種浮濫,把高教學位當作商品化任意授予,無須嚴謹把關?
曾為三屆立法委員、三任嘉義市長、國民黨副主席,且是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對於高教亂象沒有積極作為,甚至聰慧地運用此一巧門取得學位。李眉蓁抄襲論文拿到學位,而黃市長不須寫碩論同樣可拿到碩士文憑,不是更省力?
最後仍是想請教黃敏惠市長,您的那份名為「城市品牌之研究-以嘉義市為例」的技術報告,與『台灣企業研討』的關聯性為何?或是解決了甚麼實務問題?請公諸於世,讓國人一睹,以昭公信。
後記
黃敏惠稱2001年嘉義大學是教育部當時唯一核准「碩士論文」與「技術報告」雙軌並行的碩士在職專班學校,那是因為嘉義大學為嘉義師範學院與原國立嘉義技術學院合併,存有不少技職色彩的系所,包括應用科技類,但管理所並非藝術或應用科技性質,卻一體適用,本來就有適法性疑慮。教育部應非單獨核定管理所報准可以這麼做。這就是巧門。
台 科 雙 主 修 畢業證書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