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更從會議一開始就預設不必討論「應改選」。
這些證據顯示,戒嚴時期威權黑手伸入大法官會議,但目前司法院已經提供給促轉會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所以我當時要求促轉會繼續徹查相關檔案,且後續要公開大法官姓名。日前檔案局也已審定相關檔案為政治檔案,並要求司法院在11月前移轉相關檔案。(9月30日質詢促轉會看這裡 👉 https://reurl.cc/GrgoQZ )
#司法院仍抗拒公開相關檔案
但我發現,今天司法院來立法院列席備詢,提交給委員會的「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專題報告中,雖然沒有明確拒絕移轉檔案,卻要求未來檔案局在開放應用時應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評議秘密法益衡平」,甚至宣稱相關檔案「並非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9號大法官解釋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今天我當場詢問司法院,是否有看過促轉會的報告?「詢問中央意見」、「請黨中央派員列席」、有大法官持「總裁手令」遊說同仁,這些難道有遵循 #審判獨立原則 嗎?如果根本就並不獨立,為何又口口聲聲說要遮蔽姓名 #保護審判獨立原則評議秘密法益 呢?
司法院來列席的葉副秘書長,一開始不敢明講,不好意思批評過去的大法官前輩們,只說時空背景不同,後來脫口而出 #不好說,我追問之下才承認 #以現在標準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不論移轉或應用都不得遮蔽姓名
目前司法院提供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稍早在 愛信任-劉世芳 的質詢下,司法院已經承諾 #檔案移轉給檔案局時不會遮掩大法官的姓名。
我進一步問,若是如此,為何司法院還要檔案局在 #未來開放時注意衡平評議秘密法益?司法院是不是仍在抗拒公開大法官姓名?
2019年7月公布 #政治檔案條例,明定機關不能為了 #隱瞞違失、 #掩飾不名譽行為 或 #拒絕或延遲應公開內容 而規避解密。司法院也沒有該條例第8條明列的限制應用法定理由。而依 #國家機密保護法,即使是總統才能核定的 #絕對機密 最多也是保密三十年。
司法院過去一直主張評議秘密的基礎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這都只是行政規則,對比法律位階且新訂的 #政治檔案條例,司法院若堅持讓相關檔案遮掩保密,有違 #法律優位原則、 #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評議秘密原則並非絕對也非永久
即使是受評議秘密原則保護的大法官會議,也是過程中絕對保密,而不是事後也絕對、永久保密。
我特別整理了法、德、韓等國家的立法例:
🇫🇷法國《憲法委員會特殊程序組織法》:
紀錄憲法委員會行止的檔案,在屆滿文化遺產法典規第21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25年後,得供自由閱覽。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
近年因應2016年的歐盟指令修法,2019年起施行新法,第35-b條明訂,檔案30年以上應移轉、60年以上包含評議過程應公開,其《處務規程》第37條則規定,10年以上即可移轉包含評議過程的檔案給檔案局。
🇰🇷韓國《憲法法院法》:
也訂有民眾閱覽複寫案件紀錄的條件。雖然憲法法院院長在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時可以敘明理由拒絕申請,但也非絕對不可公開。
#不只公開而且要擴大徵集公開
目前已經被促轉會公諸於世的九號解釋,涉及的是建立萬年國會限縮人民選舉權、放寬國民大會開會法定人數、擴大認定叛亂罪、限制軍事審判救濟權。
但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還涉及《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條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民代言論免責等重要人權議題,甚至所有的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本質上都涉及人權、憲政的保障,應該要公開受到社會檢視。
所以我今天也要求促轉會、檔案局,不只這九號解釋,還要 #限期擴大徵集其他大法官解釋檔案,必要時也應該去調用檔案檢視,繼續完成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促轉會也承諾一個月內提交擴大檢視的書面報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6.26 司法院大法官 謝銘洋被提名人 人事同意權審查】LIVE
嚴防紅色勢力滲透、重懲在地協力者;保護人民基本權、落實性別平等沒歧視;一國兩區說清楚、司法改革公開透明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今日於院會質詢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徐委員表示,謝被提名人的報告中強調民主防衛機制,而我國曾有政黨收受境外敵對勢力資金,從事破壞中華民國民主體制活動,當時內政部也曾研議政黨違憲解散。徐委員認為,政黨違憲解散屬大法官權力,謝被提名人應有明確立場。謝銘洋回應,會參酌實際情形,若情節重大,會解散該政黨。
徐委員表示,日前反紅媒遊行引發廣大迴響,活動主要訴求NCC在符合言論自由前提下對親共媒體進行管制,對此謝被提名人應有立場。徐委員強調,台灣面臨內憂外患,除外部威脅外,內部也有親共政黨及媒體在操作,時代力量已經提案反中國併吞的四部修法,也希望各黨派能予以支持。謝被提名人表示,言論自由很重要,但必須是真正自由的意志所形成的言論,若被他人利用金錢所操縱則有失言論自由真義。謝被提名人認為,媒體是社會公器,與公共利益有重大關係,應充分揭露資金來源。
徐委員指出,韓國瑜表示中華民國是兩個地區,司法院許宗力院長也曾在質詢時答覆「區」在憲法上不是建制單位,沒有任何規範意義。對此謝被提名人同意許院長說法,並回應中華民國固有疆域應以法律效力能行使的範圍為限,憲法解釋應與時俱進,現在固有疆域是指台澎金馬。謝提名人表示,對於一國兩區說法不能接受,台灣本身是一個國家,無論未來要叫中華民國或其他名稱,都要尊重國人決定。
徐委員提到,昨日國民黨總統競爭者指出黨產會及促轉會是違憲機關,而之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定婦聯會案黨產會處置違憲。謝被提名人表示,不認同黨產會與促轉會是違憲機關,因為上述機關是在實現轉型正義。謝銘洋認為,在婦聯會案上,法院應考量婦聯會的財產來源,相當程度上也是剝奪原有人的財產權,因此並不認為婦聯會案有違憲之虞。徐委員接著表示,促轉會認定蔣介石肖像無論是在錢幣上或是銅像都是威權象徵,應予以移除。徐委員強調,促轉會所做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機關應一併奉行。謝被提名人回應,尊重促轉會的決定。
徐委員質疑,戶籍法並未規範身分證上須有國旗圖樣,國旗必須存在於身分證上的正當性容有疑慮。徐委員提到,先前要求換發身分證必須按壓指紋被認定違憲,但現在卻有政府機關單方面要求使用人臉辨識系統,人民隱私權有被侵犯之虞,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謝被提名人表示,人臉辨識是更重要的個資,若無徵得被收集人同意即進行收集人臉動作並不妥適。
徐委員接著提到,交通部要求UBER租賃時間最少須以一小時計算,與原有經營方式不符,恐會損害UBER司機工作權益。謝被提名人回應,UBER為新創新型經營型態,有別於傳統計程車業按照里程固定收費,交通部作法會限縮到UBER駕駛的工作權,有違憲之虞。
徐委員指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確保人人有權組成工會,並不禁止警消行使此種權利,但警消遲至今日仍無法組織工會,明顯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另外,曾有男警因蓄留長髮被記申誡、考績丙等,有性別歧視之虞,徐委員質疑,警政署的處分不合憲法。謝被提名人認為,警消理論上應可組工會,而髮型為人身自由一部份,需要證明若頭髮長度會妨害其執行勤務,始有正當理由。
徐委員提及,上個月通過的同婚法案中對於跨國婚姻僅開放非本國人之一方須該國亦承認同性婚姻始得於我國登記,形同婚姻制度上的一國兩制。謝被提名人回應,結婚是基本權利,不應有差別待遇。
徐委員提及,原住民王光祿使用獵槍射殺保育動物之事件已提出聲請釋憲,但至今仍進度遲緩,消耗當事人寶貴時間,徐委員認為大法官應盡快審理。謝被提名人表示,多數人常以漢人角度看待事物而忽略原住民傳統特殊生活習慣,但那些都屬於原住民生存權的一部分,必須予以尊重。
徐委員最後提到,現行憲法審查上,大法官多以不同意見書表達不受理之結果。徐委員呼籲,未來大法官應更加開放,讓人民能夠有最終憲政層次上的救濟機會。目前因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規定,大法官之相關文書與討論過程均應嚴守秘密,徐委員認為,未來應朝公開方向處理,除提升司法透明度,亦對台灣法治教育有所助益。謝被提名人表示,支持在適當範疇予以公開,此舉亦會提高人民對司法信賴。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在 同志人夫鄒宗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權會執委劉靜怡教授表示,憲法法庭3/24就要開庭,至今鑑定人選尚未公開,不僅讓聲請人及相關機關沒有時間準備要問鑑定人的問題,也讓憲法法庭的程序顯得不公開透明。這個問題在過去的好幾次憲法法庭都是如此,對於攸關人民基本權利的辯論,應盡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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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也要民主化,資訊公開、程序參與不可缺
民間團體 聯合聲明
2017年3月16日
本月24日,大法官擬就民法禁止同性婚姻的釋憲聲請案召開言詞辯論,這也是去年11月起7位新大法官上任以來的第一次。這項議題從去年下半年自立法院將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排入議程以來,引發了意見對立的各方政治及社會上的強力動員。大法官們在此時審理這項釋憲聲請案,不僅是司法界的大事,其最終所作出的解釋,亦將對於社會能否往性別平權的方向邁進一步,產生重要的影響。不過,對照目前大法官針對舉行這項盛事所據程序規則的欠缺,我們認為有藉此機會建立制度的必要,並提出如下的三大主張,以充分的資訊公開和開放的程序參與,民主化憲法法庭制度:
一、擴大程序參與,引進法庭之友制度
大法官的解釋除了影響個案聲請人後續可能的救濟機會以外,對於法律、政策乃至於社會等環節,都有廣泛的後續效應。因此,除了聲請人透過聲請書、補充理由書,乃至於對於鑑定意見進行陳述等方式,表達其立場以外,我們不應排拒社會各方對於釋憲相關爭點的想法,甚至應該透過制度化的方式,讓各方觀點得以進入釋憲程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規則,即設有「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 curiae)制度,讓訴訟當事人之外、關心審理中個案的人士與團體,有機會就大法官所預擬的爭點,甚至大法官未列入爭點但應予考量的思考盲點,從法律甚或各專業領域表述其意見,作為大法官審理時的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甚至設有訴訟參加(intervention)的制度,讓積極參與的公民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這兩個國家的程序參與制度,都提升了公民憲法意識,並且擴大了法院的民主,是活化憲法重要的第一步。
我們認為,以婚姻平權議題的深度及廣度,大法官實在無庸,也不應將其徵集意見的對象,限於少數被欽點的鑑定人身上。獨尊特定鑑定人的意見,不但無助於憲法解釋社會溝通功能的實現,也很可能只是大法官「偏聽」缺陷的延長。在司法院以建立「全民信賴」、「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作為改革目標的情況下,引進「法庭之友」制度,毋寧也是改革憲法法庭制度的重要議程。
二、儘速公開鑑定人人選,提供聲請人表示意見並準備辯論的機會
向來,大法官在召開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時,均會傳喚鑑定人,由鑑定人就各項爭點提出意見,並構成言詞辯論庭的重要成分。不過,不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均有聲請傳喚鑑定人的權利,或至少就鑑定人人選擁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然而,在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程序中,除了鑑定人的人選是由大法官片面決定,聲請人並無表示意見的機會以外,過往大法官書記處甚至是遲至言詞辯論期日前,才公告鑑定人人選:以大法官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違憲爭議(後來作成釋字第689號解釋)所召開的憲法法庭為例,該案係於2011年6月16日進行言詞辯論,但鑑定人人選係於6月10日方行公告,這使得聲請人實際上只能被迫接受大法官所指定的鑑定人。
目前距離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的3月24日,亦已僅2週之遙。由於大法官迄今仍未公告鑑定人人選,聲請人自然無從就鑑定人的妥適性表示意見。既然許宗力院長在交接典禮上已經宣示:大法官解釋憲法之程序,也應發揮言詞辯論之功能,我們認為要讓言詞辯論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就應先從尊重釋憲聲請人的程序主體權開始做起:公開鑑定人的人選,並讓聲請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絕對是改革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的基本關鍵。
三、建立聲請書與其他書狀公開制度,促進民主思辨和參與
長年以來,大法官們似乎習慣將釋憲決定當作是憲法守護神的獨白;一直到最近幾年,大法官才針對有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的個案,例如釋字第603號、第689號、第711號等號解釋等,才開始比照一般法院判決書的作法,在解釋理由書中,一併歸納聲請人及關係機關的主張或意見。至於聲請人所提出的聲請書,也只有在解釋作成之際,才會連同理由書及個別大法官所提出的意見書一起公開,且聲請人所提出的書狀也只有公開「聲請書」本身,未公開聲請程序中所提出的歷份書狀。至於關係機關所提出的意見書,則完全未予公開。
我們認為:大法官除了應完整公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所提出的歷次書狀以外,更應該及早公開,至遲在言詞辯論程序之前,即讓社會大眾有檢視的機會。完整公開,才能使社會大眾得以充分稽考釋憲議題的辯難過程,進而深化社會大眾的憲法意識;及早公開,才足以讓任何關心本案議題的人民,能發現或釐清爭點,並有機會進一步透過前述「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提出,參與釋憲程序。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都是10年甚至20年以上未曾修正的法令。對照「司改國是會議」所提出,建立「全民信賴、公正專業」、「高效率」、「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等目標,前述法令顯然已不足以因應社會大眾改革憲法法庭相關制度的殷切期盼。相對地,去年11月7名新任大法官上任以來,提升了解釋的頻率至接近每週一次,並在公告新解釋的同時發布解析導讀等作法,毋寧已為對於多數人民而言充滿神秘感的「憲法法庭」帶來新氣象;而這些改革並未透過任何法令修正,亦能獲致。同樣的,前述涉及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透明性、公正性與參與度的改革建言,亦屬司法院權限範圍內能及之事。我們期盼司法院能把握機會,從速改正前述缺失,一方面使本案釋憲程序更加周延,另一方面也能建立制度,在強化釋憲程序言詞辯論功能的同時,增加人民對於司法的參與,強化司法的公開性,司法才能因此獲得人民的信賴。
發起團體 :臺灣守護民主平台
共同發起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澄社、婦女新知、經濟民主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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