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牌!」終於看到大法官的名字,了解過去不可說的真相】
台灣民主憲政是怎麼走到今天的?大法官釋憲如何左右社會秩序的控管?
「一部憲法,如何解讀」,決定了國家的面貌、人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自由的界線)。尤其在威權統治時期,這些「不能被人民知道」的事情,而今終於可以逐一仔細檢視,慢慢揭開歷史真相。
在各方努力下,#司法院 已於2020年11月底,移交9案解釋檔案給 #檔案管理局,目前檔案管理局方面已做到 #檔案目錄公開,並能提供一般民眾申請利用。至2021年3月,9案解釋檔案的數位影像亦全數上網、對全民公開,未來不必特別申請,即得於政治檔案檢索系統中,看到未遮蔽大法官姓名的全文影像,涉及 #中央民意代表長期無法改選、#叛亂組織罪、#非現役軍人得受軍法審判 等議題,我們過去的恐懼,也許都收在這個潘朵拉的盒子裡⋯⋯
https://bit.ly/36jdXlr
遮蔽大法官姓名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更從會議一開始就預設不必討論「應改選」。
這些證據顯示,戒嚴時期威權黑手伸入大法官會議,但目前司法院已經提供給促轉會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所以我當時要求促轉會繼續徹查相關檔案,且後續要公開大法官姓名。日前檔案局也已審定相關檔案為政治檔案,並要求司法院在11月前移轉相關檔案。(9月30日質詢促轉會看這裡 👉 https://reurl.cc/GrgoQZ )
#司法院仍抗拒公開相關檔案
但我發現,今天司法院來立法院列席備詢,提交給委員會的「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專題報告中,雖然沒有明確拒絕移轉檔案,卻要求未來檔案局在開放應用時應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評議秘密法益衡平」,甚至宣稱相關檔案「並非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9號大法官解釋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今天我當場詢問司法院,是否有看過促轉會的報告?「詢問中央意見」、「請黨中央派員列席」、有大法官持「總裁手令」遊說同仁,這些難道有遵循 #審判獨立原則 嗎?如果根本就並不獨立,為何又口口聲聲說要遮蔽姓名 #保護審判獨立原則評議秘密法益 呢?
司法院來列席的葉副秘書長,一開始不敢明講,不好意思批評過去的大法官前輩們,只說時空背景不同,後來脫口而出 #不好說,我追問之下才承認 #以現在標準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不論移轉或應用都不得遮蔽姓名
目前司法院提供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稍早在 愛信任-劉世芳 的質詢下,司法院已經承諾 #檔案移轉給檔案局時不會遮掩大法官的姓名。
我進一步問,若是如此,為何司法院還要檔案局在 #未來開放時注意衡平評議秘密法益?司法院是不是仍在抗拒公開大法官姓名?
2019年7月公布 #政治檔案條例,明定機關不能為了 #隱瞞違失、 #掩飾不名譽行為 或 #拒絕或延遲應公開內容 而規避解密。司法院也沒有該條例第8條明列的限制應用法定理由。而依 #國家機密保護法,即使是總統才能核定的 #絕對機密 最多也是保密三十年。
司法院過去一直主張評議秘密的基礎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這都只是行政規則,對比法律位階且新訂的 #政治檔案條例,司法院若堅持讓相關檔案遮掩保密,有違 #法律優位原則、 #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評議秘密原則並非絕對也非永久
即使是受評議秘密原則保護的大法官會議,也是過程中絕對保密,而不是事後也絕對、永久保密。
我特別整理了法、德、韓等國家的立法例:
🇫🇷法國《憲法委員會特殊程序組織法》:
紀錄憲法委員會行止的檔案,在屆滿文化遺產法典規第21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25年後,得供自由閱覽。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
近年因應2016年的歐盟指令修法,2019年起施行新法,第35-b條明訂,檔案30年以上應移轉、60年以上包含評議過程應公開,其《處務規程》第37條則規定,10年以上即可移轉包含評議過程的檔案給檔案局。
🇰🇷韓國《憲法法院法》:
也訂有民眾閱覽複寫案件紀錄的條件。雖然憲法法院院長在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時可以敘明理由拒絕申請,但也非絕對不可公開。
#不只公開而且要擴大徵集公開
目前已經被促轉會公諸於世的九號解釋,涉及的是建立萬年國會限縮人民選舉權、放寬國民大會開會法定人數、擴大認定叛亂罪、限制軍事審判救濟權。
但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還涉及《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條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民代言論免責等重要人權議題,甚至所有的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本質上都涉及人權、憲政的保障,應該要公開受到社會檢視。
所以我今天也要求促轉會、檔案局,不只這九號解釋,還要 #限期擴大徵集其他大法官解釋檔案,必要時也應該去調用檔案檢視,繼續完成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促轉會也承諾一個月內提交擴大檢視的書面報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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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黑手曾伸入司法院
#除去遮蔽開放檔案
#大法官也要完成轉型正義
今天早上很榮幸受邀到促轉會舉辦的 #大法官與轉型正義 研討會致詞,我在立法院特別關心、推動轉型正義,也是當年野百合學運的一員,非常肯定這次促轉會與司法院的合作,逐步打開 #大法官解釋的黑盒子,讓我們看到威權戒嚴體制下的司法權,原來不論是讓萬年國會合憲或讓萬年國會改選,都有政治力介入的痕跡。
#大法官是推動民主化還是順應民主化
過去有學術研究認為,因為釋字261號解釋要求萬年國會改選,所以是大法官推動了台灣的民主化。但從這次研討會的成果以及史料來看,不如說大法官是順應外在的政治力變化做成這號解釋,甚至可能是被政治授意的。
#大法官超前部署準備釋憲
1990年3月16日到22日野百合學運,4月3日當時的立委陳水扁等人在立法院提案聲請釋憲,司法院4月16日收案,後來6月21日作成解釋。七天後的6月28日,李登輝前總統召開承諾學生的國是會議,展開朝野協商。
但從檔案可以看到,其實大法官在三月底還沒受理立法院聲請,就開始著手研擬意見、準備草擬解釋。
當時的陳水扁立委也透露,提案是有「大法官私下向其建議」、「國民黨也同意司法解決」。換言之,大法官之所以做成解釋,可能跟外界的朝野政治力有密切聯繫,甚至是各方同意的結果。
#退職時間遷就國民黨立場
最後解釋中訂的萬年國代退職時間,則與國民黨提前宣布的1991年12月31日一致;沒能訂出提前的退職期限,有大法官事後在其他會議上抱怨:「非常痛心」、「遷就與中央黨部,但事實上擺在外表上即是中央黨部的意見」。
#威權時期國民黨介入大法官解釋
從檔案來看,高度政治性的解釋案件,尤其在威權初期,可以看到威權政府與國民黨的介入甚至箝制。
在涉及《懲治叛亂條例》的釋字129號解釋中,紀錄提到要「函請黨中央表示意見」、「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請黨中央派員列席(大會)」;最後甚至有大法官宣稱有「總裁手令」,遊說其他大法官做出解釋。
在確立萬年國會的釋字31號解釋中,一開始就預設不必討論國會「應改選」的方向,有大法官不滿抗議,卻有其他大法官說「原則可以討論,但討論結果仍然為此」。
後來萬年國會改選的釋字261號解釋審查會議中,當時的司法院長、國民黨要員林洋港也指示:「千萬不要說釋字第31號(確立萬年國會)是違憲的/(否則)近四十年來,立法院、監察院及國民大會所通過的各項議案或其他運作,都也是違憲的,這樣解釋太危險了」
正式會議發言尚且如此,非正式的遊說施壓更可以想見。難怪當時自由派異議份子的《自由中國》,曾經批評大法官:「已經放棄自己的超然立場,做了御用的工具,實行司法配合國策!」
#也看到威權箝制下的掙扎與光輝
儘管威權政府介入大法官解釋,但在史料中,仍可以看到少數大法官的掙扎與堅持。
譬如林紀東大法官,面對其他大法官拿出「總裁手令」時,雖然被迫「願遵依黨中央意見」,但仍堅持他在法律專業見解上無法同意。
釋字85號解釋中,有一位大法官自始至終,拒絕接受降低國民大會開議人數門檻的解釋決議。降低門檻後召開的這次國民大會,維持了總統緊急處分權、延續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架空憲法、凍結總結連選限制,並選出蔣中正為第三任總統。
所以打開大法官解釋的黑盒子,除了讓我們看到威權戒嚴體制的黑暗,也有機會看到當年個別大法官的風骨與人性光輝。這些都應該被看見並被記住。
#呼籲司法院應開放紀錄除去姓名遮蔽
這次司法院提供給促轉會總共九號解釋的會議紀錄,光是這些會議紀錄,都讓我們看到很多過去只能推論、缺乏證據的歷史過程。
可是至今已有近800號大法官解釋,在1991年以前也有289號解釋,目前公開的9號解釋還只是這289分之9!研討會論文顯示,不同解釋的紀錄間可能互相關聯、提供更多線索。
且目前司法院釋出的紀錄都遮蔽大法官姓名,也不利於研究者分析使用,追究歷史真相。
我會在立法院與促轉會一起努力,持續監督、推動司法院進一步除去遮蔽、開放更多檔案。
也很高興今天在研討會上,看到許多包含法學界的研究者與學生,開始關心這個議題。期許未來能有更多研究者投入,研究威權如何滲透司法權,引領這個社會看見台灣司法歷史的黑暗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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