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誤會!蓄意吸毒絕非脫罪藉口!】
本日報載,一名男子砍殺母親被檢方依家暴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起訴,並求處死刑,桃園地院去年宣判梁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案件進入二審,梁男被改判無罪。
該男經精神鑑定後,判定因吸食毒品導致精神障礙,而做出違法行為,一審法官依法規定須減輕其刑,再加上兩位姊姊均希望不要判處死刑,合議庭判處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如今案件進入二審,高院認定他因吸食安非他命導致有精神障礙,犯案當下已經沒有意識,因此逆轉判處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辦公室收到許多民眾憤怒的陳情,這案件是不是鼓勵民眾要犯案,可以故意灌醉自己後藉酒壯膽或是吸毒?
在此特別提醒呼籲大家,不要誤會這個判決,以為可以藉由毒品或酒精,就可以被判定沒有辨識能力而能免卻刑責,就能加害於人,我們應注意刑法19條第3項的規定。
刑法19條第3項是什麼呢?
先來談談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而刑法第19條第3項另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條法的出發點,就要提到 「#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是大陸法系刑法體系的重要概念,是指行為人故意藉由酒精或藥物,讓自己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在構成要件上,若以前置理論,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需具備:
1. 行為人 「故意」 或 「預見」 陷入精神障礙之可能性
2. 行為人對會發生的 「違法行為」 在清醒時需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例如個案明知使用此物品會喪失控制力,因此在殺人、或是吵架之前先使用壯膽,自陷於此狀態,則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
而如個案明知會喪失控制力,但並沒有要故意殺人或做違法行為,但是他事先知道有這種可能,但仍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則為「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
這裡特別說明,今日引起軒然大波的案件,完整判決書尚未出來,我們現在是就新聞稿目前揭露的訊息做討論,確切細節仍須等判決書內容。
對於目前揭露的訊息,我們很疑惑為何未使用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或許涉及個案長期精神狀態及其他共病問題,此處無法多加揣測。
但一來,此案判決仍可上訴,再者,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若蓄意使用毒品或酒精後犯罪,依法無法免刑,一樣得負起完全責任!
令人擔憂的是,此案前後兩次判決差異實在太過巨大,除了造成民眾的不解之外,也造成了社會的不安,且再次引起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不信任,這也是近年推動司法改革時,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希望能減少的問題。
另外,即便是確實適用「有罪不罰」者,後續的監護處分甚至刑後追蹤流程,也務必確實,並以病犯概念,讓司法與醫療一同協助後續的處遇過程。絕非將問題拋給醫療端單獨承受,也不可在風險未下降前失去追蹤。相關的改革配套,下會期我們一定要繼續推動!
而我們除了在此討論判決結果之外,也想跟大家聊聊社會安全網的概念。
我過去曾提過,1980年代,美國全國性的ECP研究,和正常組相比,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患」這組(如思覺失調症、雙向情感疾患等),確實暴力的終身盛行率較高,但 「物質濫用」這組盛行率又更高。而根據110篇研究的統合分析,共病物質濫用,可以再讓精神障礙患者的暴力發生勝算比(Odds ratio)上升1.8~2.8倍。而根據另一項收案量也很大的MacArthur研究,在從精神科病房出院的個案中,有物質濫用的個案,確實暴力風險較高;但若沒有物質濫用者,暴力風險和一般人無顯著差異。
簡而言之,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妥善治療後的風險,統計上跟一般人一樣。但真正可怕的是物質濫用(酒、毒)。這是國家必須投注更多心力來解決的問題!
如果我們把暴力、犯罪視為社會的一種病徵,那麼我們就要用有效的方式來治病,促進社會安全,就像公共衛生裡面「三段五級」的概念。簡單說,第一段叫做預防、第二段叫早發現早治療、第三段叫亡羊補牢。我們很需要透過針對非行少年的輔導、針對問題性物質濫用、家庭暴力、甚至到輕罪的整合性介入,在更早的攔截點,找出已經開始有偏差的人,給予介入,避免更嚴重的憾事!相關的法律和預算配套,我們一起來努力!
#切勿以身試法
#莫忘刑法第19條第3項
吸食三級毒品刑法 在 竹北市民代表 陳冠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立法草包?販毒業者好朋友?林思銘販毒失言問題】
#立法草包?
之前聽說林思銘候選人有說「販毒判太重」的失言新聞,結果剛好在新竹爆料公社看到影片,讓我更加肯定他是個「立法草包」 與缺乏「國際觀」的立委參選人,常看我粉絲頁就知道,我很少用如此激進的字眼來形容其他民意代表。
詢問公部門毒品防制科上班的朋友,配上自己查到的資料,順便讓大家想想,我們真的要花年薪九百萬,養一個像林思銘候選人這樣的立法委員嗎?
-\-\-\-\(我是分隔線)-\-\-\-\
#販毒為何這麼重?
首先,立法要成立某個藥物為毒品,需三大原則: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當你賣給本來有癮的人,讓他家庭破碎難以翻生,而賣給初次使用的人,讓他成癮成為你賺錢的工具,都是故意且基於私利,所以從立法原則及對社會危害性來看,會如此重罪確實有其道理存在。
我們常聽到「毒品零容忍」,尤其是在製造、運輸、販售部分最不能饒恕,而判刑標準是已「毒品級數」來分類,如最輕的「第四級毒品」,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提到: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知,影片中說:「賣一千塊的毒品關他七年」是非常錯誤的認知。(立法專業?)
-\-\-\-\(我是分隔線)-\-\-\-\
#販毒到底該不該同情?
販毒者的原因及故事大大不同,有人確實就是賣良心來發大財,而有的只求困苦生活能翻身,前者不用討論,直接重刑審判,那後者呢?
這社會上確實很多值得同情、幫助的弱勢,但不能因為這樣,讓他們有機會成為毒品供應鏈 (製造、運輸、販售)的溫床,如家境困難、工作不穩定…在法律上若明確規定可減輕量刑,那就變相等於告訴毒品業者:找一般人可能不願接案(製造、運輸、販售)因為罪刑太重,不如找上述這些人,給他們一樣報酬,就算被抓去關,也能很快再出來從操舊業。而本來就是社會弱勢的他們,這樣的修法,更是陷他們於不義誘惑之中。
那些真的有困難的辛苦人,需要的是正當賺錢機會,需要的是社會資源協助,並不是去販賣毒品禍害人間。
-\-\-\-\(我是分隔線)-\-\-\-\
#台灣判刑算重嗎?
毒品問題一直是各國非常重視的,因吸食者為了金錢買毒,造成治安敗壞、社會動亂,甚至是國安問題 (墨西哥毒品戰爭、菲律賓掃毒戰),而跨國間也會合作阻止毒品供應鏈侵蝕到自己國家,這在電影或遊戲中有許多類似題材,不難看出毒品不單是國內問題,更是國際議題。
查閱亞洲各國對毒品處罰的態度,讓我驚覺這才是真的「毒品零容忍」,大多是重罪審判,甚至不少死刑 (絞刑),在維基百科上的「毒品禁制政策」,我們可以看到各國毒品處罰如下:
新加坡:根據現行新加坡法律第185章,未經許可而進、出口多於15克的海洛因,或製造任何數量之海洛因者,若經定罪均判處死刑(絞刑);如未獲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強制性判處鞭刑
馬來西亞:根據馬來西亞毒品條列第39B,任何人販運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等)如被定罪係唯一刑法,即死刑(絞刑);如未被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額外被判處鞭刑。
泰國:泰國對於涉及毒品的一切犯罪,皆採取超嚴厲刑罰,只要㩦帶超過100克或以上的毒品,被定罪後便可被判處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2009年處死的兩名罪犯便是藏有及㩦帶超過100克的毒品。
相關新聞「維持死刑原判!8台嫌印尼運毒上訴遭駁回」:https://pse.is/P55XX
對比台灣毒品處罰從五年、七年、十二年、無期徒刑、死刑的各種判刑條件來看,我們已經算是非常的輕了。
林思銘議員,你知道你的議員選區「竹東鎮」,有不少人在吸毒嗎?那些靠毒品供應鏈發大財的業者,一定很感謝你的無知。
-\-\-\-\(我是分隔線)-\-\-\-\
#基層心聲
跟毒品防制科朋友聊到最後,我說:欸,這種咖要選立委欸!
他馬上爆噴一句:靠 是想增加我毒品問題的個案量阿?
我:台灣就是看「黨不看人」來選,你就知道有多少愚蠢工作是被這些人增加的。
#說個笑話 #立法專業
#一年要花九百萬養他?
#政黨票投12號綠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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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為何這麼重?
首先,立法要成立某個藥物為毒品,需三大原則: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當你賣給本來有癮的人,讓他家庭破碎難以翻生,而賣給初次使用的人,讓他成癮成為你賺錢的工具,都是故意且基於私利,所以從立法原則及對社會危害性來看,會如此重罪確實有其道理存在。
我們常聽到「毒品零容忍」,尤其是在製造、運輸、販售部分最不能饒恕,而判刑標準是已「毒品級數」來分類,如最輕的「第四級毒品」,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提到: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知,影片中說:「賣一千塊的毒品關他七年」是非常錯誤的認知。(立法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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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到底該不該同情?
販毒者的原因及故事大大不同,有人確實就是賣良心來發大財,而有的只求困苦生活能翻身,前者不用討論,直接重刑審判,那後者呢?
這社會上確實很多值得同情、幫助的弱勢,但不能因為這樣,讓他們有機會成為毒品供應鏈 (製造、運輸、販售)的溫床,如家境困難、工作不穩定…在法律上若明確規定可減輕量刑,那就變相等於告訴毒品業者:找一般人可能不願接案(製造、運輸、販售)因為罪刑太重,不如找上述這些人,給他們一樣報酬,就算被抓去關,也能很快再出來從操舊業。而本來就是社會弱勢的他們,這樣的修法,更是陷他們於不義誘惑之中。
那些真的有困難的辛苦人,需要的是正當賺錢機會,需要的是社會資源協助,並不是去販賣毒品禍害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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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判刑算重嗎?
毒品問題一直是各國非常重視的,因吸食者為了金錢買毒,造成治安敗壞、社會動亂,甚至是國安問題 (墨西哥毒品戰爭、菲律賓掃毒戰),而跨國間也會合作阻止毒品供應鏈侵蝕到自己國家,這在電影或遊戲中有許多類似題材,不難看出毒品不單是國內問題,更是國際議題。
查閱亞洲各國對毒品處罰的態度,讓我驚覺這才是真的「毒品零容忍」,大多是重罪審判,甚至不少死刑 (絞刑),在維基百科上的「毒品禁制政策」,我們可以看到各國毒品處罰如下:
新加坡:根據現行新加坡法律第185章,未經許可而進、出口多於15克的海洛因,或製造任何數量之海洛因者,若經定罪均判處死刑(絞刑);如未獲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強制性判處鞭刑
馬來西亞:根據馬來西亞毒品條列第39B,任何人販運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等)如被定罪係唯一刑法,即死刑(絞刑);如未被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額外被判處鞭刑。
泰國:泰國對於涉及毒品的一切犯罪,皆採取超嚴厲刑罰,只要㩦帶超過100克或以上的毒品,被定罪後便可被判處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2009年處死的兩名罪犯便是藏有及㩦帶超過100克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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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隔線)----
#基層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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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馬上爆噴一句:靠 是想增加我毒品問題的個案量阿?
我:台灣就是看「黨不看人」來選,你就知道有多少愚蠢工作是被這些人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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