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亦時常簡稱為NDA)或者在契約中特別訂立保密條款,是一般商業上十分普遍的合約型式與內容。在智慧財產授權、代工或一般委任契約中經常可見,甚至在僱傭契約中也有其蹤跡。
商業行為之所以訂立保密合約的目的,當然是因為這些機密資訊帶有商業上的價值(例如具有專利價值的相關技術、具有營利價值的客戶名單等),或者可能成為敵對競爭對手的武器(例如公司未來營運上的規劃),因此必須要求知曉這些機密內容的交易對象、委託對象,甚至是自家公司的員工,都有加以保密的必要。
而交易價格算不算得上具有保密必要的資訊呢?對製造商或代理商來說,若不是採取零售模式來販售產品(也就是透過超商、賣場或電子購物方式販售),大部分都是透過與買方個別磋商買賣契約,一次出售大量產品的方式進行。
因此賣方與A協商後的價格,與賣方將產品販售給B的價格,不見得相同。如果這些價格不小心洩漏出去了,想想看,這名賣方不只可能打壞與A或B的關係(因為買貴的那方一定不開心),往後其他的客戶都會拿其中的最低價格來與賣方議價,造成賣方的獲利減少,也造成賣方在商業市場上無法再以同一種產品取得優勢,對賣方的影響十分巨大。
以現今疫苗在國際上的搶手程度來看,疫苗廠商想藉此獲取最大利益,並不足為奇。因此廠商將疫苗價格列入保密協議的範圍,要求我方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洩漏有關疫苗價格的資訊,也是可以預料得到的正常商業模式。
保密協議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如果有一方沒有履行保密義務,便會面臨賠償對方損害的結果。而因為機密遭洩漏後的具體損失金額通常難以估算,因此會以「懲罰性違約金」來進行,也就是在合約中約定一個特定的賠償金額(通常會在合約標的金額的1倍到10倍之間,例如購買1億元的疫苗,賠償金額可能落在1億到10億之間),只要有人違反,另一方就可以直接求償高額的賠償,甚至導致合約解除、終止的命運。
看到這邊,相信大部分的人都能夠了解指揮中心不能透露疫苗購買價格的原因。然而每次看到記者會上還有記者跳針詢問疫苗價格,不禁令人懷疑,到底是那名記者的耳朵不好,理解力不夠,還是另有隱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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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底下另外附上兩則新聞連結,一則是菲律賓官方面對媒體詢問疫苗購買價格,也是以屬於保密協議內容而無法透露來說明;另一則新聞則是尼泊爾向中國購買國藥疫苗,卻因為被媒體揭露購買價格而惹得中國森氣氣,所以疫苗價格到底是不是有保密的問題,應該可以很清楚了。
中國國藥對於尼泊爾媒體洩漏疫苗交易價格一事氣噗噗:
https://www.livemint.com/news/world/china-unhappy-with-nepal-over-disclosure-of-sinopharm-covid-vaccine-price-11624146501724.html
菲律賓官方指出疫苗價格屬於保密條款規定範圍,無法對外揭露:
https://www.rappler.com/nation/covid-19-vaccine-prices-still-covered-non-disclosure-agreements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
商業委託合約 在 陳鴻源‧愛的行動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鄉親們真的覺得疫苗足夠嗎?
BNT疫苗是國際認可唯一可提供12歲至18歲的青少年施打,且國民黨接到許多身障團體陳情,身障人士沒排在優先施打之列,如果有機會獲得社會資源,補上這250萬劑BNT疫苗,希望能優先提供青少年與身障人士施打。
除了執政黨之外,大家都設法在採購過程中將政治敏感性降到最低,回到單純商業機制的買,能取得疫苗、買到疫苗、守護國人才是最重要、最關鍵的。
與執政黨的疫苗採購相較,民間的採購還相對公開透明,合約內容公開,而政府自主採購的疫苗到貨量與到貨時間讓人不敢期望,政府不主動說明,還挑人家毛病,民間力量感到很「切心」,怎麼一個政府可以如此傲慢?人民站出來幫政府的忙,解燃眉之急,人命關天之際,政府還有時間說風涼話、挑三撿四、吹毛球疵。
#擔心超過一千萬劑的國產疫苗沒人打
#說好獻出手臂打國產疫苗的都打完國外疫苗了
#行動小編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714000309-260118?chdtv
商業委託合約 在 486先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確定,郭台銘董事長和台積電買的德國BNT疫苗1,000萬劑入手Get。打完台灣要重回國際防疫模範生。
公告在上海証交所 (https://bit.ly/3wyZNaq),上海復星醫藥的公司訊息,透露出合約內容,內行的來看門道:
1。交易兩造是上海復星子公司復星實業和『台積電、鴻海和永齡基金會』委託的裕利醫藥。
上海復星很早2020年3月就入股德國BNT取得地區代理,比美國輝端投資BNT還早,要買BNT的mRNA疫苗,上海復星是繞不過的。裕利醫藥則是台灣最大的倉儲冷鏈業者,台灣進口藥品需要有藥商許可証,這也是必需。
所以,這個約簽的好複雜啊,德國總公司BNT->代理上海復星->子公司復星實業。台灣衛福部委託->鴻海台積電>裕利醫藥。
除了原廠授權書,應該還需要另外999頁文件,郭台銘董長事完成了難度極高的曲速任務。在這局國內國外各方牛鬼蛇神佈下的迷陣中,他以實力和熱情,衝破各個法律難關,順利地為台灣人拿到疫苗,感謝郭董。
2。公告載明:『買方捐贈予臺灣地區疾病管制機構用於當地接種。』
以中國而言,『臺灣地區』的用語算中性。顯然上海復星也希望這筆合約談成,因為他們有傭金可賺。難怪在東洋藥品和衛福部談不成交易後,不斷傳言有很多掮客持續在推銷BNT疫苗。
疫苗政治學,真的十分微妙。國內外不同疫苗廠商,代理商之間彼此會競爭會講對方產品不好,私底下也會破壞對方的交易,商業利益暗中成為政治角力,再轉一手,幻化成媒體,網路上各種大小咖暗樁帶風向。意識型態啊,認知作戰啊,假新聞啊鬧了好幾個月,一付要魚死網破同歸於盡的氣氛。不要這樣啦,再不快打疫苗人都死了,什麼錢都賺不到了,別再盧洨洨了啦~
不光是台灣,中國國產疫苗廠也會擋德國貨呢,在商言商,人性。
哎小市民管不了那麼多了,有好的原廠疫苗快點進來,大家能早點打到才能保命和解封。
3。這1,000萬劑疫苗,顯然是最早上海復星和德國BNT簽的一億劑供貨協議其中一部份。因為中國要保護自已的國產疫苗,所以國內還沒有給BNT疫苗核准EUA,所謂的復必泰只在香港打幾百萬劑,一億劑被晾在那裏很久。這和菲律賓現在才跑去買是不一樣的,一億劑供貨協議在德國BNT產能分配隊伍上排很前面。上海復星能早賺到傭金也會急著要德國出貨的(看股市公告書上發行了很多公司債需要現金流)。
很多人不懂為何大公司都要買BNT不買別的,就因為上海復星的原始供貨協議合約,對BNT有優先提貨權啊。
一億劑,慈濟的500萬劑也分的到。甚至,我建議的再多加買1,500萬劑,都有可能達成。Delta變種都這麼厲害,後面不知道有什麼樣的病毒,我認為台灣要提早佈局第三劑,買到6,000萬劑,為明年做準備,才不會再發生今年的困境,#郭董,這篇( https://bit.ly/3xmqReb ) 的規劃考慮考慮,再和 #小英總統 商量一次。多買用不完也可以送人,我們可憐的海地友邦一劑都打不到總統還被幹掉啊。
4。公告中是寫『BNT162b2』,完全沒有寫到『復必泰』,復必泰是BNT疫苗在中國的商品名。BNT上海廠還沒建成,建成了要投產也沒那麼快。相信這批BNT疫苗是德國製造包裝,德國出貨直飛台灣的。
其實包裝寫什麼不是太大的問題,台灣在疫苗從德國進口後,完全可以重新包裝貼繁體中文新標簽,塞張台灣的仿單進去,理當如此。
本來台灣的進口藥品就有三成是經由中國代理,而中國向台灣買的半導體電子元件,或經由台灣通路代理商賣去中國的國際產品也很多。台灣人應該有自信不亢不卑地看待這次疫苗交易,不需要覺得被矮化。WTO會員國與會員國之間的交易明文規範,要消除對疫苗藥品交流上的阻礙,有政治干預就違反WTO的原則了。如果中國外交部胖虎發言人發言吃台灣豆腐,那台灣就亮出台積電3納米晶圓閃瞎他們雙眼睛就好了。
5。現在唯一的問題就是什麼時候進貨。買疫苗不是問題,疫苗能多快飛進台灣才是問題。再接下來就要拜託治 #謝志偉 大使去催貨了。謝大使加油,謝長廷大使和蕭美琴大使都發功過,再來就看你的。這1,000萬劑再進來,大家的心就安了。
商業委託合約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
置身其中的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或經紀業者,乃至拍賣公司,
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
將繁瑣燒腦的判決書,轉化為流暢好讀的法庭教戰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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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假畫如何驗明正身?疑遭賣家「暗坎」的真品證明書又該如何討回?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與畫廊誤簽終身約該如何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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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失竊,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賠償金額如何判定?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也可主張著作權?
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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