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起訴的案件,就會適用台灣的法律嗎?】
▌故事是這樣的
有一個姑娘,她有一點叛逆,敢愛敢恨走四方。不顧北京反對,就跟一個埃及男子結婚。這個姑娘在2018年3月在咖啡店認識約翰(化名),同年7月到香港登記結婚後,回到台南租屋一起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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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這個姑娘的愛情就這樣在柴米油鹽的壓力下,終究行將就木。她向法院主張約翰不賺錢養家,也不支付租屋家庭生活費用,導致她遭房東催繳房租,因此向台南地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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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有想過憑什麼是用台灣的法律來解決而不是埃及、或是香港的法律嗎?絕對不是法官不知道別國的法律!所以今天想來跟大家談談 #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是什麼?
國際私法其實是一種 #選法規則,是用來決定我們要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解決這個紛爭,在我國就是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也就是說決定了依哪國的法律後,再繼續往下依那個國家的法律審理。它的目標,其實就是想達到原則上不管在哪個國家處理你的案件都會有一樣的結果,這樣你就不會為了一己之私開始Forum Shopping。但J種偉大的目標,通常就只能是目標,很難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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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要適用國際私法的情形,簡單說就是涉及到 #外國人 或 #外國地 的 #民商事件,像這個故事的男主角就是埃及人,牽涉的是離婚這個親屬事件,當然是涉外民事案件。
▌再來,我們要先看看是哪個法院有 #管轄權。
怎麼決定管轄權,有許多不同說法,我們國家普遍上來說是採 #類推適用說。類推啥?就是如果涉民法對於這種案件有規定管轄權的話,就先用涉民法的規定,沒有就類推 #民事訴訟法 關於管轄的規定,如果還是沒有我們再來作利益衡量。基本上會採這說真的不是沒有原因,畢竟法官們最孰悉的還是我們國家的法律啊!當然就會想用自己國家的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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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婚姻事件在涉民法當中並沒有管轄權的規定,但是在家事事件法第53條當中就有說,婚姻事件如果夫妻一方是中華民國人就由我國管轄;而像離婚這種案件在第52條被明文說是 #專屬管轄 的規定(也就是說只有法條規定的那個法院可以審,其他法院絕對不行!),專屬於夫妻的住所地法院。因此這個事件交由台南地院處理大丈夫です!
▌如果我們有,那就要來替這個事件 #定性 一下,以找到該適用的準據法!
為什麼要定性?因為每個國家對於同一件事可能會有不同看法,這就會導致我們所要適用的法律是不同的,比如「丈夫死掉,老婆要繼承」這件事,我們國家會認為是法定財產制要處理的事,但就有國家覺得這是繼承事件,下面所要開展的路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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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要依據什麼定性啊?實務運作上,為了實際上的便利,各國幾乎都是採 #法庭地法說,也就是看案件在哪裡起訴,收到起訴的法院就是法庭地,用法庭地的法律來決定案件應該定性成什麼案件。這其實沒有什麼邏輯,而且在法庭地法欠缺外國法規制度的時候,將無從解決。比如我國實務上就不承認別居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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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個案件在我國起訴,明顯就會是一個離婚事件。那我們再依涉民法第50條規定找 #準據法:「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也就是一個 #階段適用 的概念。
▌啊!最後來檢查一下 #連繫因素。
連繫因素又是什麼!其實就是指這個事實的存在,會使他與那個地方發生牽連關係。有點不白話,那我們舉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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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涉民法第50條來說,連繫因素依序就是:#國籍 跟 #住所。某種程度改變了 #屬人法兩大原則,過去屬人事項只看國籍,當事人沒有國籍才看住所,而這條規定則是直接將沒有共同國籍,就可用住所來決定,住所已經正式成為屬人事項的連繫因素,那通常是在有2個以上連繫因素的時候我們才比較有要去處理他。而對於依哪個國家的法律決定有沒有住所,原則上是採 #屬地說,也就是指在a國有沒有住所要以a國法律決定。也就是說,如果他們在埃及也被認為有共同住所,就可能會發生 #住所的積極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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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假設沒有,我們就找到準據法了—「共同之住所地法」,依照新聞報導也就是台灣,讚讚!那就是依照我們的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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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維珊|兩岸婚姻面面觀:在臺灣起訴離婚,勝訴或和解後,一方能單獨到大陸登記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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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 四 大 基本原則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何爭取魚蛋革命少女在中華民國定居】
首先別再鳩噏「政治庇護」,那是不符一般國際法的定義的。事實上事件拖了幾個月無結果,心腸惡毒的退步民主派看中這點,炒作花生,令事件公開,令中華民國當局尶尬無法低調處理。時間拖下去少女處境困難,會迫得自行回港。
【政治庇護】
"指一個國家批予一名外國人的保護,該名外國人因害怕就政治活動、信念或立場受到迫害而逃離自己國家。尋求政治庇護是一項基本人權,但是否批予庇護則是被尋求國家的酌情權。庇護可在國家的領土上,或她的任何海外外交使節團批予。1993年《蒙特維多政治庇護公約》及1954年在卡拉加斯簽定的《領土庇護公約》管轄政治庇護的國際法律體系。"
以筆者對國際法律的認識,事件有可行並合符法理之處,想幫義士的組織及各界應循筆者的思路行動,給予少女援助,目的是讓她可以安心在中華民國定居求學成長生活。
國際私法的原則,是沒有相同的刑事罪行及刑罰是不能引渡的。舉例而言,一處有死刑而疑犯所在地癈除了死刑,就不能引渡,一處吸毒犯法而別國食大麻可以合法,也不能引渡。同一行為,一處地方輕罪(非法集會在歐州),另一國家被重判,(六四示威者在大陸) 也有權不引渡。
何俊仁呢條中共維穏律師,第一時間出來話少女涉及的係暴動罪,吾係政治庇護範圍。係故意講不利少女義士一面,十分悪毒。
少女的行為,在台灣已經判定係公民抗命,係無罪。退一萬步而言,在暴動中掟東西,沒有傷人,在台灣的司法經驗中只係小事,小事坐監年計係台灣黑暗時期的往事,台灣今天的法律不再有迫害性,一定會同情少女一方,同類行為只會輕判,而香港旺角魚蛋革命己經有案例重判入獄4-5年。法律不同,不應引渡。
筆者法律專欄已經批評過,旺角義士的審判過程有問題,不符國際司法界無罪推定標準,認人要求未有超過合理壊疑。有心幫少女的組織請收集資料交台灣司法部,以少女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審判為理由,以審判有政治性及迫害性為理由,反對引渡。
出入境問題其實更簡單,我們都係中華民國公民,都有權在中國之内定居,欠缺的只係行政上的程序處理,申請及文書等等。這些都應該可以酌情處理。
各界有心幫少女的人有一實事可幹,特別係曾經留學台灣的學生,應發起聯署給蔡總統的請願信,要求酌情讓少女義士 李倩怡 在台生活及定居。這類聨署還有另一重要作用,就係拒絕讓華人民主書院及支聨會,這類媚共賣港組織在台灣代表香港人!拒绝再讓陶君行及何俊仁這類 冚家鏟 再在台灣冒充港人的正義代理人!
[相片來源: 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