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的不同之處(2)
至於何謂現有巷道,我們參考了台北、台中、台南這三個在《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清楚定義的縣市:
1、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2、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關於供通行公用地役權之取得時效,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以二十年為準,惟若符合同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之條件者,得以十年以上視為公用地役權之時效年限。
3、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指非都市計畫道路,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屬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三、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綜上可知,現有巷道的定義,可分為以下四點:
1、需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不必為聯外必要道路)
2、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
3、依《民法》第769條延伸規定,供公眾通行須達20年以上
4、非私設道路(除了具公眾通行同意書、或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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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通路與現有巷道/王珍玲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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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珍玲教授以內政部訴願第1080530113號決定書之案例事實為例,說明現有巷道與私設通路之異同及關聯性,並指出現行之建築線係限於公告道路或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現有巷道之境界線,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為現有巷道,至於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則應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由此可見兩者應適用不同之程序,故應有加以區辨的實益。
◎本文出處:私設通路與現有巷道──評內政部訴願第1080530113號決定書,王珍玲(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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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明里大小事🙂
有居民和東明里翁誠鍾里長反應,信義區東信路63巷1一37號前道路因年久失修、破損不堪,何淑萍市議員服務處邀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堪,經現場勘查後,會堪結論如下:
1、工務處意見:請在地之區公所取得道路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無償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同意書及相關地籍資料後,由工務處錄案辦理維護。
2、請信義區公所協助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
3、路面RC部分建請市政府由今年基層建設經費依現有狀況進行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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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通行 ,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2.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3. ... <看更多>